總統彈劾案
」南韓戒嚴6小時又解嚴 6政黨提「彈劾尹錫悅」案…這2天投票表決
南韓總統尹錫悅昨(3日)晚以剷除親北勢力、保護自由憲政秩序為由,突然宣布戒嚴,震驚世界。不過,在短短2個多小時,國會在議員190票全體通過下要求解除,從戒嚴到解嚴前後僅6小時,而6個在野政黨已在今天向國會正式提交總統彈劾訴追案,預計明天進行報告。根據《韓聯社》報導,6個在野黨包括共同民主黨(李在明)、祖國革新黨(曹國)、改革新黨(李俊錫)、進步黨、基本所得黨、社會民主黨,今天下午當地時間2時43分訪問國會,提交了尹錫悅總統的彈劾案。除了國民力量黨成員外,6個反對黨的191名議員全部參加了彈劾動議,計畫明天在全體會議報告彈劾法案,並於6至7日進行投票。據了解,尹錫悅此舉引發政壇和民眾不滿,南韓內閣全體國務委員今天上午向國務總理韓悳洙表達辭意,19名國務委員集體請辭,只是韓悳洙並未立刻接受他們的辭呈,反而呼籲內閣全體繼續完成各自的職責,以維持社會穩定。在南韓歷史上,共有17次戒嚴,其中僅有4次是「警備戒嚴」,剩餘的13次,包含這次尹錫悅所宣布的,都是「緊急戒嚴」。而從南韓戒嚴司令部第1號布告令來看,在戒嚴令生效的當下,南韓的政治、集會自由、言論自由、新聞報導自由、罷工自由均在第一時間受到限制。
GD再次喊冤沒吸毒 主動接受調查「積極進行頭髮和尿液檢驗」
G-DRAGON權志龍(GD)遭到與李善均有染的酒店女經理點名涉嫌吸毒,他繼27日發聲澄清「我沒有吸毒」後,今日再次否認嫌疑,同時表示將主動接受調查。GD的律師表示:「正如已經明確表明的那樣,權某沒有吸食毒品,對此,權某今天上午選任了一名律師,並且向仁川警察廳廣域搜查隊毒品犯罪搜查科提交了自願出席的意向書。」根據律師的說法,GD強烈表明主動出庭以及積極協助調查的意願,「爲了迅速調查,儘快查明真相,解除冤枉,會向警方提交調查所需的一切資料,並且積極進行頭髮及尿液檢驗」,GD目前正在為此調整行程。韓國前娛樂記者李鎮浩曾在直播時透露,GD的律師團陣容豪華,「是在(朴槿惠)總統彈劾案時,憲法法院出身的法官所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律師費用高達韓幣20億元(約台幣幣4789萬)。不過GD的律師已經否認,且表示:「對於這樣的推測性報導,將以散佈虛假事實及損害名譽爲由進行超強硬應對。」
權志龍吸毒案傳警方還沒立案鬧烏龍? 前娛樂記者揭律師團已做足準備
韓星GD權志龍(G-DRAGON)涉嫌吸毒遭調查,雖然他發聲明否認自己吸毒,但仍被檢警限制出境,不過今(29)日卻傳出他的案情有異,除了檢方遲遲不傳喚他之外,甚至傳出根本還沒立案的消息,不過他似乎已做好準備,他的委託律師團曝光,是憲法法院出身的大法官,律師費還可能高達韓幣20億元(約台幣幣4789萬)。權志龍傳出已找好頂級律師,甚至律師費恐高達數千萬。(圖/翻攝自權志龍臉書)權志龍被警方認定有吸毒嫌疑,除了限制出境外,但卻沒有公開傳喚甚至公開立案,甚至傳出檢警可能鬧出烏龍,隨著權志龍發出聲明表示自己沒有吸毒後,仍有不少粉絲相信他。而他本人與團隊也找好律師團,準備對抗這起吸毒案,韓國前娛樂記者李鎮浩就在直播中表示,當他看到GD的律師名單後嚇了一大跳,「是在(朴槿惠)總統彈劾案時,憲法法院出身的法官退休所設立的律師事務所,GD這次做足了準備」。李鎮浩就認為權志龍找來該事務所律師代表自己,除了自身財力雄厚外,也是代表做足了準備。他更認為權志龍的律師費絕對不低,甚至可能高達10到20億韓幣,數千萬台幣的律師費,以保自己全身而退。《CTWANT》提醒您:拒絕毒品 珍惜生命
大法官提名「親綠色彩重」 民眾黨質疑:司法院要變司法局?
總統府5月30日公布4位大法官被提名人,被外界指出有親綠色彩,民進黨6月14日就召開臨時會,於6月21日行使大法官同意權。民眾黨今(14)日表示,大法官人選被指具有親綠色彩及爭議,且審查時間倉促,大法官在憲政上的地位至關重要,因此必須嚴格審查。立法委員張其祿表示,大法官其實是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三者之間,是民主政治3個權力的基石,司法權也有制衡的意味,而大法官職權包含解釋憲法、違憲審查、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以及政黨解散。張其祿直言,1997年修憲之後,就希望大法官任期能夠交錯,但是卻被前總統馬英九打破,而這次的大法官提名之所以引起爭議,而蔡總統明知所有大法官皆來自同一個政黨的提名,是違反憲政與制衡的精神,仍將錯就錯,「立法院變立法局,我看司法權也要變司法局了!」若大法官全數由同一總統提名,其獨立性及公正性就將喪失,還可能淪為黨同伐異的工具。張其祿舉例,民進黨在國會中有多數席次,以輾壓式通過選罷法修法,造成「剝奪更生人參政權」之爭議,若將來有人對此提起訴訟請憲法法庭進行違憲審查,在所有大法官皆來自民進黨的提名下,就可能失去了衡平性與公正性!此外,立委陳琬惠表示,2011年及2015年馬英九總統任內兩次提名大法官,雖然遭外界批評程序草率,但從總統府公布提名人到行使同意權,至少分別還有62天、50天。但蔡總統執政以來,時間竟然越來越短,2016年與2019年時,分別只有54天與31天,而這次從總統提名到行使同意權更只剩下3個禮拜,如此倉促就要立法院為執政黨背書,實在有諸多不宜,「民眾黨身為小黨有非常多無奈,最後民進黨還是會用輾壓式讓此事強行通過。陳琬惠更表示,這次大法官人事審查只有1天公聽會、1天審查會,就要進行表決,質疑「這不是過水,什麼才是過水?」這次大法官人選親綠色彩嚴重之外也有非常大的爭議,陳琬惠舉例說明,提名人之一的監察院秘書長朱富美,其配偶就是檢察總長邢泰釗,未來當檢察總長指派最高檢察官參與憲法法庭的時候,難道沒有利益衝突迴避的問題嗎?另外,司改會出生的律師尤伯祥,不僅親綠色彩嚴重,更捲入教唆證人、偽證爭議。民眾黨也呼籲,這麼快時間就要審過,盼所有委員們,一起做最好的把關,一定要嚴審,雖然倉促仍應該要「問好問滿」。
大法官寒假作業2/英系全面執政憲法法庭 副總統賴清德插旗難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被認為是「第四審」法院,負責「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堪稱全國「最大的法官」。15位現任大法官中,前總統馬英九提名任命的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4位大法官將在今年9月任期屆滿,其餘11位則為總統蔡英文提名任命。總統府預定3月間展開4位大法官提名作業,未來經立法院同意後,全體大法官都是蔡英文提名出任,形同蔡政府在司法院和憲法法庭全面執政。根據大法官提名作業慣例,總統通常會在春節後,委請副總統組成「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召集人由副總統擔任,副召集人則是歷任司法院長,再找退休大法官、社會賢達出任審薦小組成員,接受各界提名,除了NGO等民間社團可以推薦大法官人選,符合資格人士也可自我推薦。由於蔡英文總統和賴清德副總統兩人關係「微妙」,加上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召集人的權限不小,有機會左右大法官提名人選,進而影響未來釋憲走向,突顯審薦小組召集人的重要性。儘管蔡英文在第一任總統任期時,都是委請時任副總統陳建仁擔任審薦小組召集人,但這次是否會循慣例找賴清德擔任審薦小組的召集人,外界很關注。黃虹霞(右一)等4位大法官今年任期屆滿,未來15位大法官都將是蔡英文總統所提名任命。(圖/報系資料照)另外,今年9月卸任的大法官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分別來自律師界、法務部、學界及最高法院,按照慣例,蔡英文須依上述4位大法官出身領域,提名適當人選,一般認為有志擔任大法官的法界人士將會設法透過政黨有力人士、擔任NGO社團負責人,或尋找與執政黨關係密切的民間社團推薦,爭取在審薦小組作業時脫穎而出。資深法界人士指出,由於憲法增修條文對於大法官任期、以及能否再任的定義曖昧不明,使得前總統馬英九和現任總統蔡英文在提名大法官時各自解讀,結果是馬英九在總統任內,破壞憲法增修條文原先設計總統每4年提名、同意半數大法官的機制,因此產生馬英九在第一任總統任期內,就可提名超過2/3大法官的結果。蔡英文則是在第一任總統上任之初,原本提名時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謝文定、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擔任司法院正、副院長,傳言遭獨派反對後,改提名台大法律學院前院長許宗力、最高法院法官蔡烱燉擔任司法院正、副院長,雖然後來兩人提名案在立法院順利過關,但因許曾任大法官,使得他的司法院長和大法官資格備受司法界質疑。國民黨立院黨團認為蔡英文總統提名呂太郎等4位大法官有特定政治傾向,在議場外手持標語,拒絕背書投票。(圖/報系資料照)此外,由於蔡英文和許宗力創造了大法官得以再任的模式,不少法界人士擔心造成不良示範,恐讓有志再任大法官者審理憲法訴訟案時投鼠忌器,避免得罪特定政黨或有力人士,以爭取再任機會。特別是大法官還負責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等高度政治敏感性案件,動見觀瞻,因此也讓大法官的獨立審判空間產生不少想像空間。
民眾聲請解散民進黨 憲法法庭首案駁回
今年1月4日憲法訴訟新制上路,憲法法庭收到民眾聲請宣告民進黨解散案,葉姓民眾認為民主進步黨違憲,希望根據《憲法訴訟法》第77條規定,予以解散,不過由大法官吳陳鐶、黃昭元及呂太郎組成的審查庭認為,聲請人非主管機關與聲請要件不符,裁定駁回。相較於執政的民進黨遭民眾聲請解散政黨案遭駁回,時代力量黨團曾在2020年1月間立法院院會提案,要求聲請憲法法庭解散統一促進黨,雖然有幾位國民黨立委投贊成票,不過民進黨黨團反對,最後未能過關。《憲法訴訟法》第77條規定,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依規定,主管機關聲請政黨解散,應敘明聲請解散政黨之意旨,及政黨應予解散之原因事實及證據,一旦憲法法庭審查庭通過受理,將準用「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進行言詞辯論。一旦憲法法庭受理政黨解散案,經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同意,可判決宣告政黨解散,但應評決未達同意人數時,須判決不予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