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嫌不足
」加班踩到除蠟劑害重摔骨折 檢察官聲請國賠:若獲賠償將全數捐出
彰化地檢署吳姓主任檢察官在前年到地檢署加班時,因走廊地板佈有除蠟劑,卻沒擺放標示,她踩到除蠟劑瞬間滑倒重摔在地,造成右側手臂骨折,經送醫手術還有後遺症,吳向彰檢、廠商聲請國賠,調解不成,如今改向彰化地院聲請國賠中,吳姓主任檢察官表示,針對不起訴處分,已提出再議,若獲得國賠,將全數捐出。這起案件,經彰化地檢署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不起訴書中指出,吳姓主任檢察官在前年2月到彰化地檢署加班時,因踩到除蠟劑瞬間滑倒重摔在地,致使右側近端肱骨骨折、術後殘存右肩僵硬等傷害。經送醫施行開放性復位及鋼板固定手術並住院5日。術後依醫囑應禁止勞動3個月,2個月後應每周至少復健3次。吳認為,彰檢110年底至111年初除蠟又打蠟,到111年農過年前止,已至少2名彰檢人員因地滑跌倒,而施姓檢察官有向襄閱主任檢察官、總務科長反映此事,要求勿再持續,但當時的俞姓檢察長,應注意環境安全而補足修正,卻疏忽未注意。吳認為檢察長還在公開會議對她暗示其他主任因分擔她的工作而加重負擔、陸續出現身體不適,詢問她何時可以回來上班,使她倍感壓力,同年5月回復上班後,也因持續增加的壓力無法排解,導致憂鬱求診服藥,身心健康受到傷害。俞姓檢察長否認在吳滑倒前即已知悉有2名地檢人員因除蠟工程滑倒,她稱,若知道就會停止工程或加強工程施作安全性,施姓證人亦未曾向其提及除蠟工程之事,吳受傷後,這個工程就停止沒有再施作。而在主任檢察官會議,會請吳回來,是聊聊天並詢問她復原狀況,以便瞭解後續工作調配如何安排,並沒有要求他要回來上班之意。林姓總務科長證稱,有以電腦公告打掃及除蠟作業時間與範圍,也有用紙本公告。主任辦公室之工友於當日上午8時33分許有傳送內容為:「主任今天要走廊要除蠟」的訊息給吳,並提出LINE簡訊翻拍畫面佐證。總務科長表示,吳滑倒後,未再針對其他範圍辦理除蠟作業。沒有人或吳跟他反應滑倒,若有,一定會請廠商加強防護。彰化地檢署調查後,認為檢察長在吳滑倒之前,並不知道署內2名同仁曾因除蠟工程滑倒,且署內各項事務均由各主管就其業務負進行管理,檢察長難以知悉而對此加以防範,從而難認俞有何應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且事發當日,檢查長即指示人事室協助處理差假事宜,並核予公傷假,公傷假期間,業務均由同仁代理,且在主任檢察官會議,當場裁示調整主任檢察官事務分配,過程中並無出言要求吳銷假上班等情。吳在前年5月16日返署上班,但俞在同月20日赴任他署,對吳的差假及職務分配,已無權責,至於後續吳的傷勢復原狀況不如預期乃至精神狀況惡化等,客觀上均非俞所得預見及預防,實難認定有何疏失,又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其有何犯行,應認俞罪嫌不足,為不起訴之處分。吳姓主任檢察官表示,因為滑倒的意外,兩年多來身心健康受到很大的影響。她說,我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是希望不要再有人經歷這樣的事。針對不起訴處分,我已提出再議。國家賠償部分,在期限屆滿前,我也提出了請求,但如同我在國賠審議程序中所述,若獲得賠償,將全數捐出。據悉,案發時的俞姓彰化地檢署檢察長,是司法官第35期,已調桃園地檢署,吳則是司法官第39期,為彰檢資深主任檢察官。
高虹安詐助理費涉貪 男友李忠庭最終偵查出爐
新竹市長高虹安遭檢舉在任職立委期間涉嫌詐領立委助理費,台北地檢署依貪汙罪日前依貪汙罪起訴高虹安及助理共5人,但她男友李忠庭涉案部分,檢方認定李男雖在2020年2月至2021年3月間,每月領有2萬餘元至5萬餘元不等的助理費,但因他確有實際從事助理工作,工作內容屬助理範疇,沒有詐領,貪汙罪嫌不足,不起訴李男,並依職權送台灣高檢署再議,台高檢審核後,認為再議無理由,今予以駁回,因此李男獲不起訴確定。新竹市長高虹安去年遭告發擔任立委期間涉嫌詐領助理費,台北地檢署8月14日偵結,認定高女詐領46萬多元,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起訴高女及助理共5人,當時擔任助理的高虹安男友李忠庭因罪嫌不足,獲不起訴處分。依據北檢結案書類起出,李忠庭在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間同時身兼鴻海、永齡與高虹安辦公室工作,李男在鴻海負責AI大數據研究;不用打卡,在永齡負責健康大數據顧問,亦不用打卡;另據高虹安證稱,李男任職助理期間,主要是在辦公室內接電話、負責安排行程、管理辦公室機器人、安裝電子白板、選民服務、管理LINE和粉專,2021年3月離職。另據高女助理們證稱,李男不常進辦公室,但有幫忙高虹安經營臉書和陪她同走行程,由於立委助理工作內容沒有明文規定,因此檢方難以認定李是人頭助理,既然有從事助理工作,領取助理費並無違法。檢方認為,李忠庭雖於 109 年 2 月至 110 年 3 月間,每月領有2 萬餘元至 5 萬餘元不等之助理酬金,但因其確有實際從事助理工作,且工作內容核屬助理範疇,即難以其另有其他兼職,而認有詐領公費助理費用之犯行,應認其罪嫌不足,予處分不起訴。檢方因李忠庭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不起訴,依法須依職權送二審檢察機關再議,因此將李忠庭不起訴部分,送台灣高檢署再議。台灣高檢署審核後,支持北檢不起訴理由,認為北檢職權再議無理由,依法駁回,因此李男獲不起訴處分確定。
5億高中生離奇命案偵結 驗2千餘種毒物!中檢推翻高大成氰化鉀論
5億元高中生離奇命案,台中地檢署今日偵查終結,夏姓父子涉嫌殺人罪部分,因查無積極證據罪嫌不足不起訴。對於賴姓高中生遭毒殺猜測,法醫高大成曾懷疑死者可能被施打氯化鉀致死後墜樓,今天中檢指出,死者並未被施打服用毒藥物、酒精致昏迷以及並無遭外力侵犯傷害甚至壓迫勒頸之情事,死者因無因意識昏迷遭人自大樓拋出之可能,推翻法醫高大成推論。台中地檢署表示,死者墜樓前有無遭施打或服用毒藥物之疑慮,經查賴姓死者經檢察官會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師進行解剖鑑定,其報告指出:死者體內並未檢出酒精、葡萄催芽劑、氰化物或足以導致昏迷、死亡的烈性毒藥物,總計驗 2551 種毒物。另外,台大醫研究所亦函文鑑定說明,人體如被注射高劑量之氯化鉀或磷酸鉀,血液中鉀離子濃度不可能驗出正常值,而依死者於急救時,就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所出具之死者體內血液鉀離子濃度為正常等意見,是死者於生前尚無遭短時間注射高劑量氯化鉀或磷酸鉀之可能。從而,本件查無死者於墜樓前有遭施打或服用毒藥物之事證。此外,根據死者之解剖鑑定報告意見,未發現死者雙手有明顯的防禦抵抗傷;頸部無骨折出血、無索溝或指痕,兩側皮下軟組織及肌肉無出血,舌骨、甲狀軟骨和氣管均完整無骨折、食道無異狀。除頸圈所造成的壓迫外,並無其他外力導致之壓迫傷勢等情,顯見死者並無遭外力侵犯、傷害甚至壓迫勒頸之情事。中檢今日偵結,夏姓被告父子 2 人被訴涉嫌殺害賴姓死者等案件,經檢察官詳細蒐證後,因查無充分之積極證據而認其等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
5億高中生離奇命案偵結 中檢認「無下毒沒推下樓」!夏姓配偶殺人罪不起訴
5億元高中生離奇命案、案情撲朔迷離,包括登記同婚2小時後突然在夏姓配偶住處墜樓身亡,賴母懷疑兒子生前遭下藥再推下樓致死,控夏男謀財害命。該案追查月餘,台中地檢署今日偵查終結,第一時間依《殺人罪》裁定30萬交保的配偶夏男不起訴,但因涉嫌假結婚、依《偽造文書》起訴;另夏父同樣《殺人罪》不起訴。台中地檢署說明全文如下:臺中地檢署偵辦夏姓被告父子 2 人被訴涉嫌殺害賴姓死者等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定被告夏○源涉犯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爰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至被告夏○源、夏○盛涉犯殺人罪嫌部分,經檢察官詳細蒐證後,因查無充分之積極證據而認其等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本件賴姓死者於民國 112 年 5 月 4 日經救護人員送醫急救無效而死亡後,經警方於同年月 5 日報請本署檢察官相驗,本署謝怡如檢察官於當日即率同本署法醫師前往相驗,並訊問死者家屬、被告夏○源等人。被告夏○源經檢察官訊問完畢,初步認其涉有殺人罪之犯罪嫌疑,予以諭知新台幣 30 萬具保候傳。檢察官並於同日聯繫法醫研究所,擇定於同年月 9 日進行解剖。檢察官於本案發生後,迅即針對所有可疑事證,指揮司法警察密集進行相關偵查作為,除調取相關之監視影像;被告、死者及其他相關人等之通聯紀錄、就醫紀錄、車行紀錄等外;檢察官並同時實施相驗、解剖、勘驗(現場)、鑑定(毒藥物、生物跡證、指紋…等)、搜索、扣押、數位採證(分析)及地毯式搜尋相關證人進行約詢等共 100 餘項偵查作為,以釐清下列四大重要疑點:一、被告夏○源與死者有無結婚真意?經查:據本案所查得之數位鑑識、通聯紀錄、行車紀錄等分析,被告夏○源與死者,雙方幾乎毫無交集。且據死者之高中輔導紀錄,其曾因追求同班女同學遭拒而有情緒困擾而接受輔導。另檢察官亦查得被告夏○源與死者之結婚證人係隨機任意找尋,該位證人甚而不清楚係何人欲結婚及雙方家長亦無不知悉兩者結婚之情事,認定夏姓被告與死者顯無同性結婚之真意。二、死者墜樓前有無遭施打或服用毒藥物?經查:死者經檢察官會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師進行解剖鑑定,其報告指出:死者體內並未檢出酒精、葡萄催芽劑、氰化物或足以導致昏迷、死亡的烈性毒藥物(共驗 2551 種);另臺灣大學法醫研究所亦函文鑑定說明,人體如被注射高劑量之氯化鉀或磷酸鉀,血液中鉀離子濃度不可能驗出正常值,而依死者於急救時,就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所出具之死者體內血液鉀離子濃度為正常等意見,是死者於生前尚無遭短時間注射高劑量氯化鉀或磷酸鉀之可能。從而,本件查無死者於墜樓前有遭施打或服用毒藥物之事證。三、死者係自何處墜樓身亡?經查:根據夏姓被告居住之 10 樓陽臺欄杆所遺留手掌痕、手抓握痕及陽臺外側前緣平臺上亦有擦狀抹痕,並在欄杆外側檢出死者 DNA 等情,比對現場勘查採證之墜樓路徑及身上之致命傷(外觀呈平行 2 條傷痕狀,左後背部鈍挫傷,引起左側多處肋骨骨折、兩側血胸、胸腹部多處臟器破裂出血而死亡),死者應係撞擊該社區大樓凸出屋簷,再墜落樹叢、壓擠折斷樹枝減緩衝擊後掉落地面。四、現場及被告夏○源身上有無犯罪跡證?經查:檢察官於指揮警方至被告夏O源住處搜索並對被告夏O源之身體與所著衣物進行勘查採證後,被告夏○源身體及雙手經檢視未發現可疑傷痕或痕跡,其所穿著衣物經多波域光源檢視,亦無可疑跡證及血跡反應;並再根據被告夏○源及死者之 DNA 鑑定報告,被告夏○源與死者之指甲內均無血跡反應,亦無對方之DNA 等情,實可研判雙方並無肢體接觸。另再根據死者之解剖鑑定報告意見,未發現死者雙手有明顯的防禦抵抗傷;頸部無骨折出血、無索溝或指痕,兩側皮下軟組織及肌肉無出血,舌骨、甲狀軟骨和氣管均完整無骨折、食道無異狀。除頸圈所造成的壓迫外,並無其他外力導致之壓迫傷勢等情,顯見死者並無遭外力侵犯、傷害甚至壓迫勒頸之情事。至死者家屬及外界於本案偵辦期間所提查證方向之調查結果如下:一、死者墜樓倒臥處之草皮早已呈枯黃之狀態,並非因死者嘔吐毒藥物所致:經檢察官指揮警方詢問夏姓被告社區保全人員暨死者墜樓第一時間所拍攝之照片所示,死者墜樓倒臥處之草皮早已呈枯黃之狀態,並非因死者嘔吐毒藥物所致。二、死者右手針孔及頸部傷痕之原因,應係死者送醫救治時,施打針劑、套用護頸所致:根據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相關監視錄影畫面、死者急救病歷及相驗照片所示,死者送醫時,醫護人員確有在死者右手、左手施打針劑,並對死者套用護頸,且該死者頸部傷痕所呈之線條與護頸形狀相符,因此針對死者右手針孔及頸部傷痕之原因,應係死者送醫救治時,施打針劑、套用護頸所致。三、死者體內並無酒精反應,更無可能因酒精而致昏迷之情事:本件於被告夏○源住所扣得水果啤酒罐上雖檢測得有死者之DNA,然解剖鑑定報告中之血液、尿液卻無酒精反應。此經法醫研究所法醫師於偵查中到庭證稱:有可能是飲用的量比較少或者喝下去之時間比較短,來不及吸收到血液或排泄到尿液中,且酒精要進到血液中才會對人體產生影響,所以血液中的酒精濃度是最準確的等語明確。是依上開解剖鑑定之科學數據所示,死者體內並無酒精反應,更無可能因酒精而致昏迷之情事。四、法醫研究所法醫師於偵查中到庭證述,死者之出血量雖僅 800cc,仍會死亡:死者經解剖鑑定後,法醫研究所法醫師於偵查中到庭證述稱:死者因其墜落後體表並無裂開,故其倒臥現場並無血液噴濺痕跡,又死者除胸腹部臟器破裂出血約 800cc 外,臟器破裂,血液都流在胸腔及腹腔內,是屬於多重創傷,所以有傷及循環系統造成胸腹部臟器破裂出血,並有兩肺破裂塌陷、血胸,所以肺部無法呼吸…死者胸腔、腹腔出血大約 800cc 左右,加上兩肺已塌陷無法呼吸,所以還是可能導致他死亡等語。五、查無死者自其他樓層墜樓之可能:本件經檢察官針對外界所質疑之 3 樓、8 樓進行查證,該 3 樓住戶於偵訊時表示,完全不認識被告夏○源,更未提供門禁磁扣予其他人等語,並提供住家動態監視影像畫面,經檢視皆無陌生人進入家中,是 3 樓之該層住戶與本案實屬無關。另該社區之 8 樓而言,外界所指與被告夏○源、夏○盛有關之戶別為 8-1 戶(被告夏○源所住 10 樓之戶別為 10-3),其與死者墜樓倒臥之處,水平位移長達 10 公尺,且再衡諸上開所述,現場樹叢樹枝有壓斷折損及死者身上之致命傷痕(外觀呈平行 2 條傷痕狀)應係撞擊該社區大樓凸出屋簷所致等情,斷無自 8-1 戶處墜樓之可能。另檢察官全面清查其他樓層住戶後,均表示在墜樓前皆無發現異常情事,是依現有查得之事證,實無法遽認死者係自其他樓層墜樓可言。六、死者亦無因意識昏迷遭人自大樓(無論何樓層)拋出之可能:死者並未被施打或服用毒藥物、酒精致昏迷,以及並無遭外力侵犯、傷害甚至壓迫勒頸之情事,業如上述,是死者亦無因意識昏迷遭人自大樓(無論何樓層)拋出之可能。七、外界另有質疑被告夏○源於案發後,有變裝攜帶證物離去等情,應屬誤載:經檢察官指揮警方查證後,該張媒體所登載之照片(被告夏○源身著紅、白、藍 T 恤)係拍攝於 112 年 5 月 8 日,案發日(5 月 4日)被告夏○源係身著淺灰色外套,此有相關監視錄影畫面及翻拍照片可資證明。另死者墜樓後,被告夏○源係搭乘電梯下至一樓,亦有社區大樓監視錄影畫面可參,故相關外界所傳其係步行下樓此節,亦屬誤會,併此敘明。八、被告夏○源拒絕測謊:至被告夏○源為何沒有測謊乙節,按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1789 號刑事判決意旨,測謊基本程式要件,須經受測人同意配合。惟被告夏○源經檢察官訊問後,拒絕測謊,檢察官實無法責令強行執行測謊。綜上所述,本案經檢察官縝密蒐證,並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事鑑識中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識科、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法醫研究所等專業堅實之辦案團隊與鑑定機關,除依上開查得之相關事證外,再逐一分析、檢視及相互核對證人之供述、通聯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數位鑑識、社區磁扣刷卡紀錄及社區與道路監視器影像等證據資料,均無從認定被告夏○源與其父即被告夏○盛涉有本案殺人罪嫌,而認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 10 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另被告夏○源於無結婚之真意下,前往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致僅有形式審查權之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並據此換發新國民身分證,足生損害於戶政機關管理結婚登記之正確性。就被告夏○源涉犯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部分,向法院提起公訴。大膽假設,小心求證,為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追求真實之核心價值,對任何可疑涉嫌犯罪之情事,必致力追查、全盤蒐證,以釐清事實。然檢察官身為法定公益代表人,亦須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若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犯罪嫌疑,實無法僅憑臆測、推論或涉嫌人不合理之動機、舉措即遽論其涉嫌犯罪,此為法治國家之安定基礎及保障人權之司法精神。
遭控詐領文化部輔導金! 導演瞿友寧被判不起訴處分
知名導演瞿友寧2021年被爆出電影「刻在你心底的名字」抄襲風波後,遭告發以名編劇鄭心媚劇本「在天堂的路上」向文化部申請輔導金後,卻擅將劇本改名「刻在你心底的名字」,還將編劇改為自己,事後瞿不滿各界質疑,還在臉書發文嗆聲沒用鄭女劇本「一個字」,涉嫌以不同電影詐領輔導金。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2部電影確實是同1部,縱使瞿在臉書言論過於誇大,但詐欺罪嫌不足,6日將瞿不起訴。瞿友寧 2021年被爆出電影「刻在你心底的名字」抄襲風波,瞿友寧遭網友指控是抄襲慣犯,原編劇鄭心媚也坦言,因為此事她難過到無法去看電影,對此,瞿友寧發了2800字長文澄清,並表示已委請律師要揪爆料網友。不過事後瞿友寧遭告發詐領文化部輔導金,涉嫌詐欺。瞿友寧被控於2016年9月30日,先以編劇鄭心媚執筆撰寫之「在天堂的路上」劇本,向文化部申請輔導金補助案,並以「在天堂的路上」劇本送審,後來逕自將劇本變更為「刻在你心底的名字」,還將編劇姓名變更為自己。事後瞿拿到國片輔導金。但後因「刻在你心底的名字」電影遭質疑劇本涉嫌抄襲鄭心媚的「在天堂的路上」劇本,瞿友寧為回應外界質疑,在臉書發文宣稱「刻在你心底的名字」電影是他原創編劇,至於鄭心媚「在天堂的路上」劇本「一個字都沒用上」,因此瞿自承不實申領核銷輔導金補助款,涉嫌詐欺。檢方調查時,瞿友寧坦承將申請案原編劇姓名由鄭心媚改為自己,但否認詐領輔導金,辯稱「在天堂的路上」與「刻在你心底的名字」其實就是同部影片,內容都一樣,他申請變更,都是依照政府法令及規範進行,沒有不法。另檢方傳喚鄭心媚、導演柳廣輝也都證稱,2部電影是同1個故事。檢方認為,瞿友寧因自身列名編劇,將原編劇姓名鄭心媚變更為自己招致批評,或為撇清自身抄襲疑慮,或為撇清編劇姓名換人質疑,而在臉書聲明誇大陳述,但不能因他在臉書的誇大言論,就認定他涉及詐欺,瞿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