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紐約州金...
」
兆豐銀遭美方、金管會裁罰57億求償 蔡友才二審改判賠5000萬
兆豐銀紐約分行違反美國反洗錢規定,2016年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NYDFS)及我國金管會裁罰共57億多元,兆豐銀認為是前董事長蔡友才、前總經理吳漢卿的過失造成,提告2人求償鉅額罰款,一審判決駁回,二審逆轉改判蔡友才須賠償5000萬元。可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蔡友才未監督紐約分行之法遵制度有無符合美國當地主管機關之要求及美國法規制度,致兆豐銀受裁罰,須負賠償責任,考量蔡的過失行為及兆豐銀業務缺失等情況,認為蔡友才須賠償5000萬元。兆豐銀對蔡友才、吳漢卿的求償金額,是以NYDFS裁罰紐約分行1.8億美元、折合台幣約57億餘元,加上我國金管會裁罰的1000萬為基礎,創下金融業向董事求償金額最高紀錄。兆豐銀主張,NYDFS在2016年間出具年度金融檢查報告,指出該行紐約分行有15項缺失,蔡友才、吳漢卿輕忽重要性,未做任何積極處置,怠於維護公司利益,甚至偽造不實改善計畫信函應付,最後被NYDFS重罰1.8億美元,另被金管會裁罰1000萬。兆豐銀提告主張,蔡及吳違反忠實義務,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業務處理、監督都有過失,應賠償57億6195萬3509元,一審台北地院駁回請求,二審高院改判蔡須賠償5000萬元。
兆豐銀弊案雷聲大雨點小 前董座蔡友才僅偽造文書被判有罪
轟動一時的兆豐銀弊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審結,前董事長蔡友才被控利用職權在公司內部設置鑒機公司,藉核貸潤泰集團收受服務費2.25億洗錢到海外。兆豐海外銀行遭美方金檢疏失後,蔡未向董事會報告,還出清持股避損,涉犯違反金控法、證交法、洗錢等罪遭檢方起訴。台北地院僅判蔡偽造文書部分應執行9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其餘部分則判無罪,全案可上訴。同案被告兆豐主秘王起梆,也只有偽造文書部分遭判3月徒刑有罪,得易科罰金,其餘部分也獲判無罪;同被指控內線交易的兆豐銀紐約分行協理黃士明,獲判無罪。檢方起訴指出,蔡友才利用兆豐資源,2015年3月以人頭成立海外公司NZ,指示王起梆草擬基金招募計畫,同年10月向客戶尹衍樑、林陳海等人招攬基金,再由NZ公司僑外資名義成立鑒機,其中尹、林同意投資鑒機各100億元。2016年2月,蔡友才利用兆豐銀核貸潤泰集團75億,將其中65.7億以認購特別股方式流入鑒機。蔡友才、王起梆收受行政服務費2.25億,同年5月至8月將1.8億匯往2人海外之TPP公司,轉匯蔡另5家海外公司洗錢。蔡友才因無心經營,明知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DFS)對兆豐銀紐約分行金檢報告認定有缺失,卻不開董事會或向董事報告,故意隱瞞,致兆豐被重罰57億。而且金檢缺失曝光前,蔡友才、王起梆分別賣出兆豐股票321張、335張,分別避損56萬多元、136萬多元。另外,黃士明也涉賣股77張,避損20多萬元。台北地檢署2016年12月偵結,依違反金控法、證交法、洗錢等罪起訴蔡友才、王起梆,各求刑12年、10年,並聲請沒收2人不法所得共2億2692萬元;另依違反證交法起訴黃士明,求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