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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將提案邀總統國情報告 府方:釋憲結果前不宜行動
民眾黨立院黨團總召黃國昌2日表示,該黨團曾提案邀總統賴清德赴立法院國情報告,協商冷凍期在12日結束,屆時會要求排上院會議程處理;總統府表示,憲政機關應尊重憲法嚴肅性、等候憲法法庭判決結果,於大法官尚未做出釋憲結果前不宜採取行動。總統府發言人郭雅慧表示,對立法院提案將邀請總統於釋憲結果出爐前進行國情報告,呼籲各憲政機關都應尊重憲法嚴肅性;雖然憲法法庭裁判的結果未知,但既然已有違憲疑慮,皆應等候憲法法庭判決結果,於大法官尚未做出釋憲結果前不宜採取行動。郭雅慧表示,此次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審議程序引發社會高度疑慮,加上修正條文內容有違反權力分立及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憲政爭議,因此賴清德總統已委由律師向司法院遞交釋憲聲請書,向憲法法庭提起憲法訴訟,呼籲靜候判決。民進黨立委許智傑說,釋憲空窗期不該做政治操作,民眾黨不需要如此猴急,呼籲白藍二黨應該遵守憲法程序,若藍白強硬要求賴總統國情報告,他建議總統請假,等到釋憲結果出來後再規劃也不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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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職權修法 監察院今聲請釋憲及緊急處分
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國會職權相關修法,繼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總統府,監察院1日下午也將由監察調查處長楊昌憲偕同訴訟代理人李元德律師赴憲法法庭遞狀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創下4個憲政機關同時聲請釋憲的紀錄。立法院於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提出覆議遭立法院否決,總統於6月24日公布,國會職權修法法律已於6月26日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及總統賴清德已先後派員遞狀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監察院調查處處長楊昌憲今天在律師李元德陪同下,到司法院遞交釋憲及暫時處分聲請書,監察院認為,相關修法已嚴重妨害調查權行使,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日前指出,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監察院是國家最高機關,並賦予彈劾、糾舉、審計、糾正權,且根據憲法第95、96條規範,以及大法官釋字第325號解釋,調查權專屬監察院行使。李俊俋表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中,將調閱權直接改為調查及調閱權,監察院只能針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進行調查,但立法院行使的範圍在哪、對象是誰,與監察院調查權間的界線在哪,完全沒有講。李俊俋表示,憲法最重要的是保障人民權利、讓國家憲政機關正常運作,不管三權、五權都要嚴守權力分立原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確實嚴重破壞憲法權力分立、影響人民權益保障,監察院必須捍衛權力、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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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請律師遞聲請書 賴總統提「國會改革法案」釋憲
「國會改革法案」經行政院提請覆議失敗後,日前已生效,總統賴清德委由律師洪偉勝在28日向司法院遞交釋憲聲請書,提起憲法訴訟。總統府發言人郭雅慧表示,國會理應改革,但改革方式必須合法合憲,基於守護憲政秩序、保護人民權利等兩大責任,正式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以及暫時處分。立法院通過「國會改革法案」,執政黨對其中《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的修正條文有疑議,行政院、立法院及監察院等憲政機關已提出釋憲聲請,總統府28日也提起憲法訴訟,並聲請暫時處分,凍解相關法條暫不實施。郭雅慧表示,總統賴清德已清楚表明立場,反對國會擴權,並不是反對國會改革,國會理應改革,但改革方式必須合法合憲。基於守護憲政秩序、保護人民權利等兩大責任,今日已正式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以及暫時處分。郭雅慧之前曾就總統聲請釋憲表示,釋憲就是民主程序中的一環,總統聲請釋憲並非首例也非特例;對於在野黨指賴清德總統選前承諾國情報告一事,郭雅慧表示,賴總統始終強調合法合憲下願赴立法院國情報告,不應以即問即答或依序即時詢答等置換概念,逾越憲法、帶頭造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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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具6大理由聲請釋憲 綠營暫不推派人選參與言詞辯論
行政院針對國會職權修法提請立法院覆議,最終結果以51票贊成,62票反對,覆議案不通過。據悉,民進黨團將聲請釋憲,而主戰場也將移轉至憲法法庭。身為民進黨團總召的柯建銘23日表示,黨團擬具六大理由已備妥釋憲聲請書。另外,相對於藍營擬推派立委翁曉玲、吳宗憲作為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人選,綠營則不會推派任何黨團成員參加。 柯建銘表示,覆議案後中國立即公布了懲戒台獨份子方案,國民黨、民眾黨和中國裡應外合,再清楚不過。民進黨團將聲請釋憲,擬具六大理由,黨團成員也已連署完畢。柯建銘表示,最終結果合憲或違憲,當然誰都要遵守,並非是說國民黨可以拒絕接受。柯建銘公開喊話國民黨主席朱立倫、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呼籲作為黨魁應當「出來講話才對」,而非一直當中國附隨組織、裡應外合,對抗大法官、對抗民意,在外面辦說明會都在抹黑,越講越露餡,打模糊戰爭,和中國裡應外合,在擾動台灣、製造台灣動亂。針對藍委對於大法官之評論,柯建銘指出,國民黨、民眾黨如今最怕的就是釋憲。大法官是經立院同意權行使,具備民意基礎,釋憲是最後防衛機制,民進黨團相信大法官、也尊重大法官,這才是正確態度。面對國民黨團於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擬推派立委翁曉玲、吳宗憲,柯建銘指出,民進黨團成員都不會參加,並樂見翁、吳當法庭之友或辯論,讓大家知道有這麼樣違背民意的立委,且是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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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北市中階警官性侵女兒!曾對拒檢民眾強行搜身 意外催生警職法
北市警離譜醜聞!一名任職於北市警局某單位的中階警官被其女兒爆出,遭到父親長期性侵,事件曝光後,有知情人士指出,該名警官從警以來爭議不小,卻數次均能平安度過,疑似就是因為背後有議員護航,同時翻出該名中階警官曾因無故攔查民眾,遭民眾飆罵三字經,依妨害公務罪將民眾送辦,最終民眾不服,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釋字535號中也作出解釋,認定當時的《警勤法》有欠完備,進而催生現今所使用的《警察職權行使法》。根據大法官釋憲聲請書指出,該名中階警官1998年時任保安大隊員警,於北市重陽橋進行臨檢勤務,卻發現一名李姓民眾於夜間獨自行走,便上前要求李姓民眾出示身分證件查驗身分,遭到李民拒絕。該名中階警官見李民拒絕後竟對其強行搜索身體,讓李民一氣之下對中階警官飆罵三字經,卻反遭到中階警官依妨害公務罪嫌將李民送辦,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也判處李民緩刑。李民不服,上訴未果後申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也在2001年做出解釋,認為當時《警勤法》確實有法規有欠完備之情形,有關單位必須在2年內進行通盤檢討,因而催生出《警職法》。而根據現行《警職法》第6條所規定,警察人員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合理懷疑有其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有事實足認其將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身分之必要者」、「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場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得查證其身分。而《警職法》第7條中也明定對於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必要措施,「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若仍無法查證身分,警察得將人民帶往勤務所查證,過程中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並應向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即通知其所指定之親友或律師。《CTWANT》提醒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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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收留…他出獄吸膠砍死屋主 裁准羈押不禁見理由曝光
涉嫌持刀殺害台南市仁德區二空社區賈姓屋主的陳姓男子,經台南地檢署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後,法官5日凌晨以涉犯重罪、有逃亡及滅證之虞裁准羈押,但不禁見。據了解,58歲的陳姓男子甫出獄即借住69歲賈男位於二空社區的透天厝,陳男涉嫌吸食強力膠後與賈男發生口角,竟拿屋內菜刀狠剁賈男頭部9刀逃逸。賈男受重傷後竟未報警、就醫,過了20天才被發現陳屍住處。警方本月3日晚間在仁德區虎山農場追捕到流落街頭的陳男,全案依殺人罪嫌移送,並經檢方複訊後,向法院聲押陳男。法官認為,被告陳男經訊問後,否認被害人死亡與其有關,但本件有聲請書所載證據可佐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法官還說,被告於案發後躲藏,顯見已有逃亡的事實,且被告遭警方查獲前,即有滅證的事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法官強調,陳男所涉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衡量被告先前已有躲藏、滅證的情形,可見有畏罪及逃避訴追心態;被告涉犯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面對刑責時,有逃亡及滅證的高度可能。法官指出,被告所涉犯的殺人罪,對於被害人個人法益侵害程度嚴重,且對社會秩序造成嚴重的侵害,有羈押的必要;但依卷內事證顯示的情節,尚無禁止接見通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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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聯幫太極堂假冒股市名師「楊應超」 騙投資撈3千萬!警逮18人
竹聯幫太極堂台南分會長呂男(31歲)組投資詐騙集團,以境外機房透過通訊軟體,假冒股市名師「楊應超」等人在臉書刊登投資邀約廣告,一旦被害人上鉤,便指示加入LINE群、下載投資APP,被害人以為名師指點無往不利,投入大筆積蓄投資,經查,被害民眾51人、財損逾3千萬元。警方日前收網逮捕呂男及呂妻、詐團成員共18人,依《組織犯罪》、《詐欺》、《洗錢防制法》等罪嫌送辦。警方表示,經「打詐情資研析中心」彙整分析遭假投資詐騙的被害人資料,查出以竹聯幫太極堂會長呂男為首的車手洗錢集團有金流往來,先由機房騙得大筆資金匯入人頭帳戶,再由水房成員層轉洗錢,後續由呂男與其陳姓妻子以通訊軟體指揮所屬車手,前往提領贓款、或以虛擬貨幣方式將贓款回流詐騙集團,以規避警方查緝,不法所得初估逾3千萬元。另外,該詐團發送「高報酬工作」及「輕鬆借貸」等廣告訊息招募人頭帳戶,當有人應徵時便指示前往新北市、桃園市等地的汽車旅館、飯店進行面試,後續由呂嫌指示所屬成員實施監控,帶往各金融機構辦理金融帳戶以作為詐騙使用。專案小組蒐證完成,分別於去年7至8月間,執行斷「投」專案,連續展開4波查緝行動,逮捕呂男夫妻檔等犯嫌18人,查扣犯案手機、SIM卡、存摺、提款卡、虛擬貨幣買賣聲請書(切結書)等物品,其中有3名人頭帳戶民眾聲稱自己被控制拘》禁,才被迫提供帳戶,警方仍依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洗錢防制法》、《詐欺》等罪將18人全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主嫌呂男及車手鍾男、沈男等3人法院裁定羈押,警方正擴大追查其他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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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律師當ACE交易所負責人涉洗錢 王晨桓遭北院羈押禁見
台灣第3大虛擬貨幣交易平台、「ACE王牌交易所」相關人員涉及吸金詐騙案,2024年1月23日遭檢警調二度搜索,累計扣得現金超過 1 億 8 千萬元、虛擬貨幣價值 2.9 億元以上。台北地檢署認為身兼「ACE交易所」負責人的「建業法律事務所」所長王晨桓,涉嫌幫忙洗錢,2024年1月24日聲請羈押禁見,台北地院認為王晨桓罪嫌重大,裁准羈押禁見。共犯林淑芬、謝詩瑩同遭羈押禁見。北院指出,王晨桓涉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有聲請書相關證據在卷可稽。且王男與在押被告林耿宏具共犯關係,彼此知悉對方之犯罪事實而互具證人適格,故利害本多有一致之處,況且王男目前所辯已有迴護林耿宏情形,堪認其等已有互相配合為不實陳述之動機及可能。北院強調,本案雖非重罪,然實際洗錢金額非低,若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重刑可期。況依洗錢防制法之規定,應對洗錢行為人沒收洗錢標的,益增王男逃避本案刑事責任動機。堪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之虞。考量本案仍在偵查初期,尚有諸多事實有待釐清,且王男與林耿宏間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具隱密性,故案情晦暗的危險性仍高。考量本案洗錢金額非小,危害社會治安甚鉅。而現今網路及通訊軟體發達,被告可輕易以秘密方式與他人進行勾串。綜上,北院審酌羈押對王男權利之侵害,及以羈押防免王男與共犯勾串確保司法權行使之有效程度,認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至於同案高偉倫、李琳達的聲押案,北院尚未裁定。「ACE王牌交易所」創辦人潘奕彰先前已遭羈押。王晨桓擔任所長的建業法律事務所,台北所辦公室在台灣地標台北101大樓內,台中和曼谷也有分所,王晨桓具有台大法律系、台大法研所學歷,同時也是專利代理人。檢警調查,「ACE王牌交易所」創辦人潘奕彰等人2020年起透過IG等網路社群軟體發送投資訊息,或招攬業務員以低價販售虛擬貨幣,利用傳銷話術誘騙被害人投資MOCT(魔券幣)、NFTC、BNAT等虛擬貨幣,宣稱1顆市值30元台幣,未來價格翻漲、獲利可期。投資人被要求下載特定APP後,進行「場外交易」,規避交易所KYC審查,但被害人低價購買虛擬幣錢包無法轉移,等於無法流通變現,幣值暴跌,始知受詐騙,向警調提告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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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受刑人在監投票 蔡政府民主退步
2024總統大選在即,台北監獄林姓受刑人打官司要投票選總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桃園市選委會應在訴訟確定前,在北監設投票所或其他適當辦法,讓他投票。但最高法院以無法祕密投票的技術性問題,駁回林姓受刑人聲請,也斷了受刑人投票選總統的機會。民進黨長於計算選票,執政7年多卻遲未修法因應,再次凸顯民進黨政府的民主倒退心態和欠缺司法改革的決心。空談司改扈從黨意受刑人投票的確有許多執行上的問題必須克服,這幾年民間司改團體不斷奔走,也多次召開座談會討論,然而無論是法務部、中選會,或是完全執政的民進黨政府都無動於衷,這些聲音都淪為紙上談兵,高掛司法改革大旗,卻無視在監受刑人的投票權利。司改團體透過由個案所提的各種行政救濟及行政訴訟手段,盼能經由各地法院的判決結果自力救濟,此次北高行法官在裁定假處分聲請書中,列舉了許多國家採取在監獄設投票所或通訊投票方式來保障受刑人投票權利。法官從憲政的高度來看受刑人的聲請,指憲法保障的選舉權是民主國家人民最基本的政治參與權利之一,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的國民,監禁期間雖限制人身、居住、遷徙自由,但其他基本公民權利仍受憲法保障。法官並認為,在監獄設置投票所符合《選罷法》規定,且法律未區分選舉人身分,若受刑人遭到排除,形同剝奪在籍選舉權,違反平等原則。北高行的裁定是全國首件受刑人能投票的案例,會立即影響2024總統大選,但法務部和中選會卻互推責任,中選會也選擇提出抗告,主委李進勇更大喊傷透腦筋。他指出,監獄分為戒護區及非戒護區,投開票所到底要設在戒護區內還是戒護區外,就是第一個要面對的棘手問題。中選會故步自封,不努力讓更多國民有投票參與民主政治的機會,卻想方設法處處設置路障,阻擋人民行使公投及投票權利,顯然就是為了護航民進黨能夠繼續執政,避免受到這些民意雜音的干擾。說穿了,中選會之所以甘冒行政怠惰惡名,目的無非是為了鞏固政權。中選會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最後駁回受刑人的聲請。法官認為,因為選舉應採無記名、祕密方式投票,若准在台北監獄內設置投票所,卻只有林1人投票,則違反秘密投票;如果讓同戶籍的其他受刑人或讓選務工作人員、同戶籍區域的居民一起投票,則會有混合難辨選票的可能,若林事後本案訴訟敗訴,則無法辨別哪一張是林的選票,影響選舉結果。不在籍投票是解方依據憲法第129條,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最高行政法院以1人投票就等於是亮票的技術問題,更認為依法令人民沒有請求選務機關在戶籍所在地的管制封閉場所,例如監所內設置投票所的請求權,且暫時准許林的聲請,對影響選舉結果公益所造成的重大損害,遠超過不准聲請而衍生的個人損害,巧妙地解除了中選會的危機。最高行政法院若能審酌世界各國的作法,拉高到憲政層級來檢視,就不會單以無法祕密投票的程序手段,一刀砍斷受刑人參與民主選舉投票的機會,斷送督促中選會努力修法或執行改善的動力,更讓受刑人在監投票,甚至不在籍等通訊投票之路陷入困境。不在籍投票應該是重要的解方,讓受刑人在監投票也可說是實施不在籍投票的突破口,端看中選會願不願意執行罷了。一名受刑人聲請獲准,背後代表的是成千上萬無法投票的受刑人,倘若中選會點頭,相信就沒有最高行認定無法達到祕密投票的問題。司法院長許宗力曾在大法官釋字第755號解釋提出協同意見書,身為首席大法官的他指出,受刑人只是「穿囚服的國民」,並非憲法基本權之外的「棄民」,「保護受刑人基本權,也保護社會安全」。可惜的是,這場受刑人憲法投票權利論戰,沒有聽到許宗力的聲音,此案例未來若能進入憲法法庭審理,下次總統大選,受刑人或許就不會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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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入營尿液驗出大麻 稱「吸朋友電子煙」險入勒戒所
大學二年級的軍事訓練陳姓役男入營時被驗出尿液呈現大麻反應,遭憲兵隊移送法辦。陳男堅稱只是抽了朋友含有大麻成分的電子煙,但檢方不採信他的說詞,並向法院聲請送勒戒。陳男提抗告獲撤銷重裁,高雄地院念在陳男是初犯,駁回檢方聲請。去年10月23日陳男進入陸軍步兵第一○九旅步二營服役,接受抽查採尿時、顯示尿液中含有大麻代謝物陽性反應,表示驗尿時間點回推7天內,曾接觸過大麻。陳男接受調查時強調,放假時曾服用止痛藥,還抽了朋友的紙菸和電子煙,止痛藥遭憲兵隊扣押,送驗後無檢出大麻相關成分。檢方認為陳男狡辯,向法院聲請將陳男送入勒戒所觀察勒戒,希望他短時間內專心戒除毒癮。陳男對此提抗告,強調自己不曾接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自己是初犯。法院當時未傳喚他到庭陳述意見,或以書面通知給他言詞或書面陳述、答辯的機會,亦未通知檢察官到場陳述聲請觀察、勒戒裁定的理由並提出必要證據,僅以形式上書面審查,就准許檢方聲請將他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實有侵害他受憲法保障的聽審權及訴訟權。陳男還強調,自己「誤吸」朋友含有大麻成分的電子煙,已知悔悟、不敢再犯,也願意自費配合戒癮。若進勒戒所,會導致他的大學肄業。高雄高分院審酌陳男是初犯且沒有施用毒品受戒治的紀錄,聲請書上也未載明不給予陳男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的理由,最後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地院重裁。高雄地院念陳男是初犯,對毒品也難認有高度依賴性,目前亦未在監、在押,應得自行至醫療機構進行具成效之戒癮治療,最後駁回檢方聲請,陳男不必被送入勒戒所觀察、勒戒。◎提醒您:吸菸有害健康、吸菸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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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信良涉貪同案「白手套里長」 羈押提抗告遭駁回
前台南市議長郭信良被控在佃西自辦市地重劃案中,藉勢藉端向工程顧問公司索賄1300萬元,本月7日晚間與同案「白手套」佃西里長高進見,雙雙被台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禁見。事後,郭信良先提起抗告,但14日被台南高分院裁定駁回,並諭知不得再抗告;近日高進見也提抗告,18日同樣被台南高分院駁回且不得再抗告。檢調發現,前台南市議長郭信良見市值超過54億元的佃西自辦市地重劃案有利可圖,透過高進見向重劃會索賄1300萬元,得手後還對市府承辦人員施壓,要求配合辦理土地登記,甚至還涉嫌偽造合約企圖掩飾金流,經辦案人員掌握相關事證後,因2人矢口否認犯行,被南檢依貪汙罪對2人聲請羈押禁見。台南地院認為,郭、高2人所辯與卷內證物不相符,也沒有提出合理的解釋,有檢方聲請書所載的事實,以及被告與共犯部分供述、證人證述及監聽譯文等證物佐證,足認2人涉嫌藉勢藉端收賄犯嫌重大,且有串、滅證之虞,裁定羈押禁見。事後,郭信良不服被押,委託律師於本月12日提抗告,但遭台南高分院於14日裁定駁回,並諭知不得再抗告。近日高進見也委任律師提抗告否認犯行,還辯稱此案金流是先前預購抵費地協議的和解金,原審裁定羈押認定事實有誤,並無羈押必要。不過,二審合議庭認為,高進見確實涉有檢察官所指罪嫌,且嫌疑已至重大程度,加上所涉罪名均屬重罪,也有湮滅、偽造證據事實,以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基於供述證據極易受到干擾,尚待追查的證據有遭偽造、變造或滅失的可能性,為能詳細查明被告與共犯之間的分工情節與涉案程度,以利追訴、審判的進行,原審裁定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並無不當或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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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檢署官員涉勾結立委助理 雲林綠電等標案涉收賄數百萬遭收押
內政部營建署辦理雲林縣太陽能光電設施等標案,業者涉嫌透過立委鄭天財辦公室執行長張騰龍擔任白手套,行賄營建署道路工程組長張之明約數百萬元,由張之明護航業者取得標案,台北地檢署12日發動搜索立院辦公室等處,約談張騰龍、張之明、詹姓課長及涉案業者共12人到案,張騰龍、張之明今(14日)遭台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此外,業者陳登來、江俊昇遭檢方聲押,北院裁定各予300萬元、70萬元交保,但兩人若被檢察官查出與本案相關人員聯繫,將予羈押,至於詹姓課長昨天已予50萬元交保,廠商黃良凱、莊文傑各30萬元交保。檢調12日發動搜索本案相關地點包括立法院區辦公室等處,北檢先知會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轉報院長游錫堃後,檢調再執行搜索。北院指出,根據張騰龍、張之明兩人供述、及檢方羈押聲請書所載各項證據及卷證資料,足以認定兩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兩人有滅證等情形的可能,因此裁定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至於業者陳登來、江俊昇,兩人一樣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重大,不過考量兩人坦認行賄犯行,如能提出交保金,則不予收押,但如發現與本案相關人士聯繫,將再命羈押。張騰龍疑似在營建署2020年處理雲林縣太陽能光電發電設施相關標案,為相關業者居間行賄特定高官。張騰龍還涉嫌於2021、2022年間,在營建署道路工程組辦理雲林縣道路改善工程補助案、市區道路規劃軟體服務採購案2案,疑以金錢賄賂或提供喝花酒、飲宴等不正利益,行賄營建署組長張之明。張之明則私下提供資訊或指導業者,並指示下屬詹姓課長配合,以護航工程、資訊業者獲取補助款、採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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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工停車場睡午覺被輾斃 倒楣駕駛羈押1年判無罪提國賠
大陸河南安陽一名68歲物業清潔工,趁著午休時間躺在社區地下停車場通道午睡時,慘被車輛輾壓身亡,這名駕駛人被控過失致人死亡,在被羈押366天之後,湯陰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這名被告無罪。不過被告認為自己遭冤獄,23日提出國家賠償聲請。張海巨向湯陰縣人民檢察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圖/翻攝自紅星新聞) 根據《澎湃新聞》和《紅星新聞報導,被控過失致人死亡的駕駛張海巨,23日提交《國家賠償聲請書》至湯陰縣人民檢察院。內容指出,張海巨請求河南省湯陰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聲請人支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15萬9901.74元(人民幣,下同);請求該院依法向聲請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0萬元。此外,張海巨還請求該院在影響範圍內依法公開登報為聲請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依法對作出逮捕決定的檢察官、出庭的檢察官辦理冤假錯案啟動追責,將其違法違紀犯罪行為移送紀委監委立案調查。回顧整起事件,2021年9月30日12時28分左右,張海巨駕駛小汽車進入湯陰縣某社區地下停車場時,因為疏忽,未在視線不好的路況下盡到義務,將躺在進入停車場通道的被害人輾壓致死。檢察院認為,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嫌追究張海巨的刑事責任。同日,張海巨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於2021年10月14日被逮捕。該案一審在湯陰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2022年10月20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張海巨行駛至地下停車場入口通道時,輾壓被害人致死,不存在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其行為不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犯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不能成立。法院認為,張海巨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其駕駛車輛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符合民事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判決張海巨無罪。張海巨表示,自己被羈押366天,「為期一年的錯誤羈押,對我的工作生活造成了非常大的傷害,母親精神狀態很差,讓我非常痛心」,因此他才會提出國賠。張海巨向湯陰縣人民檢察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圖/翻攝自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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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商店員槍傷墜樓亡 「還有共犯在逃」2嫌羈押原因曝光
涉犯台南永康超商員工墜樓命案的4男2女,到案時雖都否認犯案,但檢察官訊後仍向法院聲押曾姓及劉姓男子,其他3人交保、1人移送少年法庭。台南地院今(5日)審理後認曾男、劉男涉重罪且有滅證行為,另有共犯尚未到案,裁定2人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台南地院指出,曾男雖不否認有聲請書上的私行拘禁、傷害、強制等犯嫌,但否認死者丁男之死與他有關;劉男則同樣不否認私行拘禁、傷害、強制等犯嫌,但不認持有槍械,違反槍砲罪部分。不過,法官依據聲請書上的證人證詞,以及超商監視器畫面,認定2人犯罪嫌疑重大。涉案6人被依殺人罪送辦,檢方訊後聲押曾男、劉男獲准。(圖/翻攝畫面)台南地院表示,再考量丁男的槍傷及墜樓的經過不明,且還有共犯尚未到案,以及案後被告等人有共同刪除手機資料的滅證行為,足認2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罪人之虞,又恐涉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檢察官之聲請有理由,裁定2人羈押、禁止接見通信。回顧本起案件,死者丁男疑與陳姓女店長有債務糾紛、被懷疑侵占公款,遭到曾姓、劉姓、高姓男子凌虐,陳姓店長及方姓女店員雖未動手,但冷眼目睹全程且未制止,後來丁男在曾男陪同下回到住處大樓,卻突然墜樓身亡,而以極不自然動作逃逸的曾男,立即跳上17歲何姓少年騎乘的機車逃走。由於6人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的結構性組織,其行為已符合犯罪組織架構,又有數次施虐行為,6人遭永康分局查緝到案後,被依殺人、槍砲、傷害、妨害自由等罪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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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丟屍安南醫院2主嫌自首 檢警提2原因羈押禁見
台南市立安南醫院殺人丟屍案3名嫌犯到案後,台南地檢署昨天晚間訊問後,認定2名投案的林姓男子,涉犯殺人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重大,且有逃亡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經聲請羈押禁見,台南地方法院於今天下午裁准。法院指出,其中1名林姓被告僅承認持有槍彈犯行,否認殺人犯行,但羈押聲請書所載犯罪事實,經同案被告及證人供述及證述明確,又有相關對話記錄等證物,足堪認定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槍砲罪、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及刑法殺人罪等罪嫌疑重大。另名林姓被告雖否認犯行,但經同案被告及證人供述,又有相關對話記錄等證物,足堪認定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槍砲罪、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及刑法殺人罪等罪嫌疑重大。此外,2名被告所述犯罪動機、犯罪經過及共犯分工情形,與同案被告供述內容有出入,且所持槍彈來源尚有待釐清,又有共犯及證人尚未到案釐清案情,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至於2被告所犯未經許可持有槍枝及殺人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畏罪逃亡規避追訴、審判程序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均具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