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強外監返家探視難忍獸慾 性侵累犯兩度闖民宅侵犯弱女
男子陳明輝2001年利用獲准自強外監返家探視的機會,闖入民宅性侵女子,隔年他假釋出獄,又侵入住宅性侵另一名女子,2017年員警因另案採集陳的唾液送驗才發現他的惡行,歷審皆痛批他犯後沒有悔意、惡性重大,最高法院依《侵入住宅性交罪》判囚9年定讞。陳男在自強外監服刑之際,於2001年7月14日獲准返家探視,他利用此機會,隔天到桃園一處租屋處假裝問話,見女子單獨一人在屋內,突然架住對方並拖進屋內,強行對她強制性交。2001年8月6日陳男假釋出監後,隔年1月1日上午侵入另一名女子在桃園的住處,他以浴巾蓋住對方,讓她不能抗拒後,強行撫摸她胸部後,強制性交得逞;2名被害女子分別在案發同日即報警,並採集陰道內之檢體送驗。2017年8月7日,員警因另案採集陳明輝唾液送驗,發現陳明輝唾液DNA- STR 與2名被害人陰道內採集之檢體DNA- STR型別相符,報請檢方偵辦後,陳男遭起訴,台東地方法院將他判刑9年。上訴後,花蓮高分院斥責陳男破壞社會治安重大,且他犯後否認犯行,未見絲毫悔意,甚且謊稱被害人為流鶯以圖卸責,惡性甚重、不宜輕縱,將他判刑9年,執行前須強制治療,最長3年,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