舌骨
」彰化驚見死亡1年男乾屍「腳呈八字形」 高大成分析斷掌3可能
彰化縣和美鎮一名40歲黃姓男子被發現陳屍家中,以頭靠衣櫃,雙手手掌消失、雙腳疑被拉扯呈八字形姿勢,但已經變成乾屍,經法醫確認死亡1年,家屬懷疑案情不單純。對此,知名法醫高大成認為,死亡時間約1至2年,並分析可能性。家屬指控,檢察官以「死亡原因不明」結案,並懷疑遺體曾遭搬運,死因不單純,案件至今發生已半年,卻沒有任何進展。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高大成依死者照片判斷,黃男死亡時間約1至2年左右,下顎肉都消失,可能是生前有嘔吐物、吐血等情況,導致蟲吃光肉體、加速分解。至於屍體手部變成斷掌,高大成認為有3種可能,一種是遭到寵物動物啃食,導致消失;一種是遺體在搬運時掉落,可能在屍袋內部或是案發現場;一種則是被人砍斷後丟棄。高大成分析,右手有較為整齊的切面、缺角,但若是被人砍掉,左手也應會有類似情況。另外,切面旁邊應該會有粉色、血色痕跡,但照片沒有類似情況,不像是流過血。高大成指出,就算屍體已經成為乾屍,還是能採集肝臟、腎臟檢體,追查有無毒藥物反應,也可能是施用毒品過量導致死亡,出現嘔吐也跟下顎肉消失的情況能對上。高大成直言,年輕男性死亡不可能用「不明原因」結案,是相當隨便的,建議可追查現場有無血跡反應、脖子有無勒痕、舌骨跟甲狀軟骨有無斷裂,有的話就是窒息。此外也要問家屬死者有無吸毒情況,若有就能以毒藥物為重點追查。
祖孫遺體有櫻桃紅屍斑 高大成:解剖「這部位」確認是否遭下藥
新北市三重近日發生祖孫滅門血案,而涉重嫌的張姓二女婿遭逮,經檢警初步相驗,3名死者身上無外傷,但身上有櫻桃紅屍斑,可能被下藥。對此,法醫高大成說,要解剖腦才能確認,是否真的被下毒。檢警表示,3人遺體腐爛,身上都是蛆,還出現「櫻桃紅」屍斑,外界也猜可能被下藥。張男稱,他用手掐死3人。據《三立新聞網》報導,法醫高大成說,如果是窒息、凍傷、一氧化碳中毒等,遺體會有櫻桃紅屍斑,如果中毒也可能會有,不過不會那麼紅,要確認是否被下毒,要解剖腦部,如果過程中聞到杏仁味,很高機率是氰化物中毒,如果是大蒜味,那是砒霜中毒。高大成認為,3人沒有出現明顯外傷和掐痕,可能是因為嚴重腐敗腫脹,導致外觀難辨識,所以應該要先檢查甲狀軟骨和舌骨,如果甲狀軟骨斷裂,可能是被手勒斃,如果是舌骨斷裂可能被掐死,而頸部皮下組織也要送驗,如果有生前出血,那就是被掐死。高大成說,通常凶嫌的作案方式都和職業有關,普通人要下毒會用砒霜,如果是油漆工等,才會用氰化物,而如果用毒物殺人多是預謀犯案,若是勒斃為衝動犯案,而3人死因跟凶嫌刑責輕重有關。
疑風大釀禍!澎湖男騎車自摔 釀「舌骨骨折」急搭直升機後送救治
澎湖縣馬公市一名男子在26日晚間騎乘機車時,疑似因東北季風吹拂強勁陣風而自摔,且隨後在經三總澎湖分院診治後,竟發現騎士受有傷勢為「舌骨骨折」,遂連忙申請駐地直升機執行救援任務,協助將傷者後送至台灣本島救治。據了解,該名騎士為一名52歲的男子,其係在26日晚間8時許騎乘機車時不慎自摔,遭行經民眾見狀報案後,隨即被送往三總澎湖分院救治,並在經過電腦斷層檢查後被診斷出「舌骨骨折」,後續因傷勢相當罕見而緊急申請醫療直升機後送至高雄治療。澎湖縣衛生局表示,初步了解騎士並無酒駕情事,而傷者被送至三總澎湖分院急診室後,則便被檢傷出下顎處有15公分撕裂傷,且出現無法吞嚥情況,並經確認傷勢為「舌骨骨折」後,隨即由三總澎湖分院向衛福部申請醫療直升機,於27日凌晨1時29分從澎湖機場起飛,後送患者至台灣本島的醫學中心進行救治。經查,此後送救援任務由澎湖縣駐地醫療直升機凌天航空執行,而院方除給予傷者止痛藥物外,亦使用「經鼻氣管內管插管術」,以預防傷者在後送過程中出現呼吸道阻塞,同時確保生命徵象穩定,隨後則交由凌天航空醫療組人員接續後送照護,並在27日凌晨2時24分時成功將病人送至高雄榮總救治。
新店逆子疑因不滿被母問這句! 竟抓狂持雙刀剁頭弒母遭起訴
新北市新店區於今年7月發生一起人倫悲劇,59歲的連姓男子只因不滿母親質問他為何沒外出工作,竟一氣之下持菜刀剁下母親頭顱,警方獲報到場後,驚見其母屍首分離慘死。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於2日依最重可處死刑的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將他起訴。本起案件發生於今年7月4日早上9時許,59歲連男被母親質問、碎念為何沒出去工作後,情緒失控,竟趁母親在客廳吃午餐時,用手猛掐住母親的脖子,導致母親的下巴瘀傷、舌根出血,甚至舌骨也因此斷裂。豈料,連男竟還不肯罷休,跑到廚房拿起菜刀,朝母親後頸部亂砍,手段十分兇殘,而後菜刀鈍了,他又再換另把菜刀繼續砍,在狠心砍死母親後剁下頭顱。此案會曝光,是鄰居在當天早上11時,到連家想要拿取食品,進屋後,竟看到連母臥倒在血泊中,身首分離,還看見連男滿手鮮血,嚇得立刻跑去里辦公室找人協助報警,事後,鄰居還不捨的說,案發前一天還看見連男與母親一同上山,且未有異狀,沒想到隔天竟發生人倫悲劇。警方獲報後,立刻趕到新店區新生街,驚見連母躺在客廳沙發旁,頭顱已被砍下,屍首分離慘死,旁邊還有2把菜刀,連男則渾身是血,警方隨即將行兇的連男逮捕。據悉,台北地檢署請台北榮總對兇嫌進行精神鑑定後,發現連男長期向身心科求診,且罹患身心疾病,但在案發時尚未心神喪失,案發後親友多次到看守所探視,也仍不解連男為何會突情緒失控,台北地檢署於2日依最重可處死刑的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將他起訴。
5億高中生離奇命案偵結 驗2千餘種毒物!中檢推翻高大成氰化鉀論
5億元高中生離奇命案,台中地檢署今日偵查終結,夏姓父子涉嫌殺人罪部分,因查無積極證據罪嫌不足不起訴。對於賴姓高中生遭毒殺猜測,法醫高大成曾懷疑死者可能被施打氯化鉀致死後墜樓,今天中檢指出,死者並未被施打服用毒藥物、酒精致昏迷以及並無遭外力侵犯傷害甚至壓迫勒頸之情事,死者因無因意識昏迷遭人自大樓拋出之可能,推翻法醫高大成推論。台中地檢署表示,死者墜樓前有無遭施打或服用毒藥物之疑慮,經查賴姓死者經檢察官會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師進行解剖鑑定,其報告指出:死者體內並未檢出酒精、葡萄催芽劑、氰化物或足以導致昏迷、死亡的烈性毒藥物,總計驗 2551 種毒物。另外,台大醫研究所亦函文鑑定說明,人體如被注射高劑量之氯化鉀或磷酸鉀,血液中鉀離子濃度不可能驗出正常值,而依死者於急救時,就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所出具之死者體內血液鉀離子濃度為正常等意見,是死者於生前尚無遭短時間注射高劑量氯化鉀或磷酸鉀之可能。從而,本件查無死者於墜樓前有遭施打或服用毒藥物之事證。此外,根據死者之解剖鑑定報告意見,未發現死者雙手有明顯的防禦抵抗傷;頸部無骨折出血、無索溝或指痕,兩側皮下軟組織及肌肉無出血,舌骨、甲狀軟骨和氣管均完整無骨折、食道無異狀。除頸圈所造成的壓迫外,並無其他外力導致之壓迫傷勢等情,顯見死者並無遭外力侵犯、傷害甚至壓迫勒頸之情事。中檢今日偵結,夏姓被告父子 2 人被訴涉嫌殺害賴姓死者等案件,經檢察官詳細蒐證後,因查無充分之積極證據而認其等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
5億高中生離奇命案偵結 中檢認「無下毒沒推下樓」!夏姓配偶殺人罪不起訴
5億元高中生離奇命案、案情撲朔迷離,包括登記同婚2小時後突然在夏姓配偶住處墜樓身亡,賴母懷疑兒子生前遭下藥再推下樓致死,控夏男謀財害命。該案追查月餘,台中地檢署今日偵查終結,第一時間依《殺人罪》裁定30萬交保的配偶夏男不起訴,但因涉嫌假結婚、依《偽造文書》起訴;另夏父同樣《殺人罪》不起訴。台中地檢署說明全文如下:臺中地檢署偵辦夏姓被告父子 2 人被訴涉嫌殺害賴姓死者等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定被告夏○源涉犯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爰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至被告夏○源、夏○盛涉犯殺人罪嫌部分,經檢察官詳細蒐證後,因查無充分之積極證據而認其等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本件賴姓死者於民國 112 年 5 月 4 日經救護人員送醫急救無效而死亡後,經警方於同年月 5 日報請本署檢察官相驗,本署謝怡如檢察官於當日即率同本署法醫師前往相驗,並訊問死者家屬、被告夏○源等人。被告夏○源經檢察官訊問完畢,初步認其涉有殺人罪之犯罪嫌疑,予以諭知新台幣 30 萬具保候傳。檢察官並於同日聯繫法醫研究所,擇定於同年月 9 日進行解剖。檢察官於本案發生後,迅即針對所有可疑事證,指揮司法警察密集進行相關偵查作為,除調取相關之監視影像;被告、死者及其他相關人等之通聯紀錄、就醫紀錄、車行紀錄等外;檢察官並同時實施相驗、解剖、勘驗(現場)、鑑定(毒藥物、生物跡證、指紋…等)、搜索、扣押、數位採證(分析)及地毯式搜尋相關證人進行約詢等共 100 餘項偵查作為,以釐清下列四大重要疑點:一、被告夏○源與死者有無結婚真意?經查:據本案所查得之數位鑑識、通聯紀錄、行車紀錄等分析,被告夏○源與死者,雙方幾乎毫無交集。且據死者之高中輔導紀錄,其曾因追求同班女同學遭拒而有情緒困擾而接受輔導。另檢察官亦查得被告夏○源與死者之結婚證人係隨機任意找尋,該位證人甚而不清楚係何人欲結婚及雙方家長亦無不知悉兩者結婚之情事,認定夏姓被告與死者顯無同性結婚之真意。二、死者墜樓前有無遭施打或服用毒藥物?經查:死者經檢察官會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師進行解剖鑑定,其報告指出:死者體內並未檢出酒精、葡萄催芽劑、氰化物或足以導致昏迷、死亡的烈性毒藥物(共驗 2551 種);另臺灣大學法醫研究所亦函文鑑定說明,人體如被注射高劑量之氯化鉀或磷酸鉀,血液中鉀離子濃度不可能驗出正常值,而依死者於急救時,就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所出具之死者體內血液鉀離子濃度為正常等意見,是死者於生前尚無遭短時間注射高劑量氯化鉀或磷酸鉀之可能。從而,本件查無死者於墜樓前有遭施打或服用毒藥物之事證。三、死者係自何處墜樓身亡?經查:根據夏姓被告居住之 10 樓陽臺欄杆所遺留手掌痕、手抓握痕及陽臺外側前緣平臺上亦有擦狀抹痕,並在欄杆外側檢出死者 DNA 等情,比對現場勘查採證之墜樓路徑及身上之致命傷(外觀呈平行 2 條傷痕狀,左後背部鈍挫傷,引起左側多處肋骨骨折、兩側血胸、胸腹部多處臟器破裂出血而死亡),死者應係撞擊該社區大樓凸出屋簷,再墜落樹叢、壓擠折斷樹枝減緩衝擊後掉落地面。四、現場及被告夏○源身上有無犯罪跡證?經查:檢察官於指揮警方至被告夏O源住處搜索並對被告夏O源之身體與所著衣物進行勘查採證後,被告夏○源身體及雙手經檢視未發現可疑傷痕或痕跡,其所穿著衣物經多波域光源檢視,亦無可疑跡證及血跡反應;並再根據被告夏○源及死者之 DNA 鑑定報告,被告夏○源與死者之指甲內均無血跡反應,亦無對方之DNA 等情,實可研判雙方並無肢體接觸。另再根據死者之解剖鑑定報告意見,未發現死者雙手有明顯的防禦抵抗傷;頸部無骨折出血、無索溝或指痕,兩側皮下軟組織及肌肉無出血,舌骨、甲狀軟骨和氣管均完整無骨折、食道無異狀。除頸圈所造成的壓迫外,並無其他外力導致之壓迫傷勢等情,顯見死者並無遭外力侵犯、傷害甚至壓迫勒頸之情事。至死者家屬及外界於本案偵辦期間所提查證方向之調查結果如下:一、死者墜樓倒臥處之草皮早已呈枯黃之狀態,並非因死者嘔吐毒藥物所致:經檢察官指揮警方詢問夏姓被告社區保全人員暨死者墜樓第一時間所拍攝之照片所示,死者墜樓倒臥處之草皮早已呈枯黃之狀態,並非因死者嘔吐毒藥物所致。二、死者右手針孔及頸部傷痕之原因,應係死者送醫救治時,施打針劑、套用護頸所致:根據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相關監視錄影畫面、死者急救病歷及相驗照片所示,死者送醫時,醫護人員確有在死者右手、左手施打針劑,並對死者套用護頸,且該死者頸部傷痕所呈之線條與護頸形狀相符,因此針對死者右手針孔及頸部傷痕之原因,應係死者送醫救治時,施打針劑、套用護頸所致。三、死者體內並無酒精反應,更無可能因酒精而致昏迷之情事:本件於被告夏○源住所扣得水果啤酒罐上雖檢測得有死者之DNA,然解剖鑑定報告中之血液、尿液卻無酒精反應。此經法醫研究所法醫師於偵查中到庭證稱:有可能是飲用的量比較少或者喝下去之時間比較短,來不及吸收到血液或排泄到尿液中,且酒精要進到血液中才會對人體產生影響,所以血液中的酒精濃度是最準確的等語明確。是依上開解剖鑑定之科學數據所示,死者體內並無酒精反應,更無可能因酒精而致昏迷之情事。四、法醫研究所法醫師於偵查中到庭證述,死者之出血量雖僅 800cc,仍會死亡:死者經解剖鑑定後,法醫研究所法醫師於偵查中到庭證述稱:死者因其墜落後體表並無裂開,故其倒臥現場並無血液噴濺痕跡,又死者除胸腹部臟器破裂出血約 800cc 外,臟器破裂,血液都流在胸腔及腹腔內,是屬於多重創傷,所以有傷及循環系統造成胸腹部臟器破裂出血,並有兩肺破裂塌陷、血胸,所以肺部無法呼吸…死者胸腔、腹腔出血大約 800cc 左右,加上兩肺已塌陷無法呼吸,所以還是可能導致他死亡等語。五、查無死者自其他樓層墜樓之可能:本件經檢察官針對外界所質疑之 3 樓、8 樓進行查證,該 3 樓住戶於偵訊時表示,完全不認識被告夏○源,更未提供門禁磁扣予其他人等語,並提供住家動態監視影像畫面,經檢視皆無陌生人進入家中,是 3 樓之該層住戶與本案實屬無關。另該社區之 8 樓而言,外界所指與被告夏○源、夏○盛有關之戶別為 8-1 戶(被告夏○源所住 10 樓之戶別為 10-3),其與死者墜樓倒臥之處,水平位移長達 10 公尺,且再衡諸上開所述,現場樹叢樹枝有壓斷折損及死者身上之致命傷痕(外觀呈平行 2 條傷痕狀)應係撞擊該社區大樓凸出屋簷所致等情,斷無自 8-1 戶處墜樓之可能。另檢察官全面清查其他樓層住戶後,均表示在墜樓前皆無發現異常情事,是依現有查得之事證,實無法遽認死者係自其他樓層墜樓可言。六、死者亦無因意識昏迷遭人自大樓(無論何樓層)拋出之可能:死者並未被施打或服用毒藥物、酒精致昏迷,以及並無遭外力侵犯、傷害甚至壓迫勒頸之情事,業如上述,是死者亦無因意識昏迷遭人自大樓(無論何樓層)拋出之可能。七、外界另有質疑被告夏○源於案發後,有變裝攜帶證物離去等情,應屬誤載:經檢察官指揮警方查證後,該張媒體所登載之照片(被告夏○源身著紅、白、藍 T 恤)係拍攝於 112 年 5 月 8 日,案發日(5 月 4日)被告夏○源係身著淺灰色外套,此有相關監視錄影畫面及翻拍照片可資證明。另死者墜樓後,被告夏○源係搭乘電梯下至一樓,亦有社區大樓監視錄影畫面可參,故相關外界所傳其係步行下樓此節,亦屬誤會,併此敘明。八、被告夏○源拒絕測謊:至被告夏○源為何沒有測謊乙節,按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1789 號刑事判決意旨,測謊基本程式要件,須經受測人同意配合。惟被告夏○源經檢察官訊問後,拒絕測謊,檢察官實無法責令強行執行測謊。綜上所述,本案經檢察官縝密蒐證,並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事鑑識中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識科、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法醫研究所等專業堅實之辦案團隊與鑑定機關,除依上開查得之相關事證外,再逐一分析、檢視及相互核對證人之供述、通聯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數位鑑識、社區磁扣刷卡紀錄及社區與道路監視器影像等證據資料,均無從認定被告夏○源與其父即被告夏○盛涉有本案殺人罪嫌,而認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 10 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另被告夏○源於無結婚之真意下,前往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致僅有形式審查權之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並據此換發新國民身分證,足生損害於戶政機關管理結婚登記之正確性。就被告夏○源涉犯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部分,向法院提起公訴。大膽假設,小心求證,為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追求真實之核心價值,對任何可疑涉嫌犯罪之情事,必致力追查、全盤蒐證,以釐清事實。然檢察官身為法定公益代表人,亦須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若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犯罪嫌疑,實無法僅憑臆測、推論或涉嫌人不合理之動機、舉措即遽論其涉嫌犯罪,此為法治國家之安定基礎及保障人權之司法精神。
23歲女裸屍掛樹疑生前遭監禁 真實身分竟是地下網美AV影像外流
日本近日發生一起命案,來自東京的23歲女子新野里奈,在網路上認識33歲的男子三瓶博幸,兩人在6月初約見面,沒想到女方竟失去蹤影,當她再被發現時,已經成了掛在樹上的裸屍,警方調查後發現新野里奈有被監禁虐待的狀況,事後逮捕了三瓶博幸,對於孫子成了兇嫌,他的爺爺則是泛淚表示,「我孫子很乖的」。新野里奈和三瓶博幸在6月5日相約見面後,女方就失去蹤影,她最後被發現時,已經變成冰冷裸屍。(圖/翻攝自FNN)新野里奈和三瓶博幸在6月5日相約見面後,女方就失去蹤影,她最後被發現時,已經變成冰冷裸屍,且有被監禁虐待的狀況,先前的報導指出,新野先搭JR列車抵達茨城縣的JR水戶站,三瓶則是開車在車站等候,隨後載著新野抵達車程約1小時的別墅,三瓶在別墅內對新野上手銬監禁,而警方18日在一處林間發現新野的遺體,她全身赤裸掛在樹頭。有日本網友和媒體陸續指證,其實死者生前是名地下網美,還拍過業餘AV。(圖/翻攝自產經新聞)法醫驗屍後也發現,新野的舌骨有斷裂的痕跡,根據過往的驗屍紀錄,被害人被勒頸後,會出現舌骨斷裂的狀況,而三瓶博幸受後遭拘捕,不過有日本網友和媒體陸續指證,其實死者生前是名地下網美,還拍過業餘AV。據日本《週刊文春》報導,新野里奈和三瓶博幸很有可能就是為了拍片才約見面,另外,日本FC2的網友也紛紛指認,新野過去化名進行AV影片拍攝,相關影像至今仍在一些地下網站流傳,報導也指出,大約半年前新野曾經在小報上透露過拍攝「同人攝影」,還曾與其他男性拍過影片。警方目前並未正式透露死者的真實身分和背景,而新野里奈確切死因和案發過程,仍有待進一步的釐清。(圖/翻攝自FNN)整起案件,警方目前並未正式透露死者的真實身分和背景,而新野里奈確切死因和案發過程,仍有待進一步的釐清,至於凶手三瓶博幸,他的爺爺在受訪時眼眶泛淚指出,他孫子很乖巧也很沉穩,不是一個暴力孩子。他也透露,兇手的父親人在印度工作,而母親暫時無法聯繫上,對於死者和家屬,身為爺爺獨他表示相當遺憾和抱歉。三瓶博幸的爺爺在受訪時眼眶泛淚指出,他孫子很乖巧也很沉穩,不是一個暴力孩子。(圖/翻攝自FNN)
狠男勒斃女友分屍7塊餵野狗逃死刑 死者姊姊:我來槍斃他!
2019年1月台南東區發生一起「殺人鋸屍肢解棄屍」案,兇嫌吳茂騰失手勒斃大他12歲的張姓女友,為了方便滅證,狠心將她大卸7塊,裝成2大袋塑膠袋,丟到草叢餵狗。台南地院認定吳嫌有教化可能,判他無期徒刑,檢方不服上訴,25日高院開庭審理,死者張女姊姊痛斥吳嫌無悔意「如果法官不執行死刑,我來槍斃他,他不該活在這世上」。檢察官也指吳嫌殘忍行為禽獸不如,毫無教化可能,請求法官改判他死刑。台南高分院今開辯論庭,庭訊時法官詢問吳嫌案發經過,吳嫌主張自己是情緒失控,才會徒手勒斃女友,他並非從客廳一路壓制死者進房間,在扭打過程中,將死者推倒於床上,情緒失控,以左手從後環繞死者頸部,將其勒斃,並非從正面。而且他感覺沒有勒很久,時間僅3到5分鐘,並非原審認定15分鐘。涉嫌勒斃並肢解張姓女友屍體被起訴的恐怖情人吳茂騰。(圖/報系資料照)吳嫌也表示,一開始沒打算肢解分屍,因為案發後很恐慌、不知所措,才想到要肢解屍體,法官請吳嫌詳述勒頸方式及時間,吳嫌卻含糊其詞、避重就輕回答,法官當庭拉高分貝表示「你最好說實話,閃躲沒好處」。吳嫌才坦承殺人並肢解屍體,但不承認「隨意」棄置。「這還有天良?」檢察官當庭痛斥吳嫌明顯殺人故意,犯後購買工具及清潔用品,將屍體肢解並棄屍,任由野狗啃食,代表吳嫌是冷靜有計畫且手段兇殘,對於原審判吳嫌「尚有一絲天良可教化」認為毫無可能,請求法官改判他死刑。涉嫌勒斃女友分屍的吳茂騰,前往大賣場購買清潔劑滅證。(圖/報系資料照)吳嫌坦承犯行後表示,他會在獄中抄寫聖經,向上帝說出想對死者說的話,會在獄中好好表現,若假釋出來將找份工作,好好工作以補償家屬,直到無法工作為止。死者張女的姊姊當庭怒斥,吳嫌至今都未明確說出殺死妹妹的原因,至今出庭都以斜眼狠瞪家屬,根本毫無悔意,「如果法官不執行死刑,我來執行,我來槍斃他,他不該活在這世上」。死者兒子也說,吳嫌至今沒有任何一句道歉,建議量處死刑還給家屬一個公道,全案預計將在4月8日宣判。回顧案情,2019年1月8日晚間22時,32歲的凶嫌吳茂騰與同居2年的張姓女友發生爭執後,不滿對方提出分手,徒手勒住張女頸部長達15分鐘,致使舌骨骨折引發窒息身亡,隔日前往商店購買鋸子,將張女肢解成7大塊,分裝成2大袋後,棄置巴克禮公園附近草叢內,當警方發現遺體時,身上臟器僅剩膀胱、子宮,懷疑遭野狗啃食而逸失其它器官部位,認為吳嫌性格偏差、自私自利,且行兇手段殘忍,然因吳嫌並無前科,經警查獲後即已坦認犯行,非無教化可能,故一審判吳茂騰涉犯殺人罪、損壞遺棄屍體罪,合併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