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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 經營權爭奪 双美 雙美 永大【經營權爭奪5】公司法修正一體適用企業 爭議案「未減反增」惹憂慮
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黃帥升觀察,公司法修正施行近一年來的公司經營權之爭議案,未減反增,主管機關是否有依據新修法規定落實執行?值得各界再次檢視關注。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黃帥升就提出《公司法》第203條之1施行後之適用情形,來觀察過去發生的案例。2018年公司法修法時,另一備受關注的修法條文為第203條之1第2項、第3項之增訂,即俗稱之「台紙條款」,台紙條款規定過半數之董事,得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董事長不召集時,得由過半數董事自行召開董事會。修法理由認為:董事會召集原為專屬於董事長之權限,如董事長不召集董事會,將導致企業公司治理發生重大問題。為解決此問題,並考量避免放寬董事會召集權人後之濫行召集或減少董事會議發生雙胞或多胞之情況,因而增訂。然而在實際案例中,台紙條款僅是作為董事間派系鬥爭的工具,董事間互相串聯、拉攏,以達到經營權易主的效果,不僅沒有達到「避免董事長拒絕召開董事會」的目的,更是徒增發生「雙胞董事會」的原因,完全偏離了第203條之1第2項、第3項當初的修法理由。資深合夥律師黃帥升表示,我國公司法去年大幅修正近150個條文,實為我國公司治理與國際接軌、股東權益保障落實等之重大里程碑,殊值肯定,然而細究其中部分修正條文之修法背景,似有因特殊個案而設者,例如:市場俗稱的「SOGO條款」、「大同條款」、「台紙條款」等。惟綜合前述觀察亦可發現,本次公司法修正施行以來迄今將近一年,這些針對性的條款反而尚未具體適用於各該受到關注之案件上,相反地,由於修正條文乃一體適用於我國企業,這一年來發生之公司經營權爭議事件未減反增。相關配套制度或有待研議補足之需要,且因公司法修正對於我國整體企業經營可能產生之影響不容小覷。因此,相關因應個案立法修正之公司法條文,是否妥當?主管機關是否有依據新修法規定落實執行?亦值得各界再次檢視及深思。(5-5全文完)
【經營權爭奪4】大立光設閉鎖性石安公司 避家族股權外流釀內鬥劣勢
公司法修法之後,到底是讓大股東更容易發動公司經營權之爭,還是可以降低紛爭,連大立光創辦人林耀英與家族成員就建立閉鎖性公司石安,透過不得任意轉讓股權的特性,避免家族持有的股權流到外人手中,或者是家族成員與外人結盟搶奪經營權,形成內鬥局面。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黃帥升表示,經濟部長官曾公開表示「大同條款」所謂持股過半並不限於一人持有,也就是股東間可以透過「揪團」方式,達到持股合計過半數的門檻,無疑是替徵求人大開後門,架空了委託書規則的限制。然而在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中,針對公開發行公司徵求委託書已規定必須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方可徵求超過3%以上股份的委託書。相較於委託書規則,依據公司法第173條之1第1項規定「揪團」召開股東會者,卻僅有繼續持有3個月以上的門檻,甚至沒有任何最低持股限制,無疑是替徵求人大開後門,架空了委託書規則的限制。也有業界人士擔心,由於大同條款發動股東臨時會的門檻過低,對於外資或陸資持股比例偏高,甚至持股超過公司股份半數的企業,更有可能使外資或陸資易於隨時召集股東臨時會撤換原有的經營者,導致我國公司內部機密或關鍵技術的流失,讓台灣喪失競爭力。對於家族企業或非公開發行公司,此種「逼宮」狀況更是明顯。因家族企業或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權流動性及股權分散比例未如上市、櫃公司來的高,股東較容易跨過「持股3個月以上且超過50%」的門檻而召開股東臨時會,造成公司經營上的困擾。有鑒於此,實務上亦有家族企業為防範市場派依此規定搶奪企業經營權,而就公司股權之持有管理為更長遠之規劃以為因應。例如:日前大立光創辦人林耀英與家族成員建立閉鎖性公司「石安股份有限公司」,並將持有之大立光股權移轉給石安公司。大立光林家透過閉鎖性公司不得任意轉讓股權之特性,避免家族持有之股權流到外人手中,同時避免家族成員與外人結盟搶奪經營權,形成內鬥局面。(5-4待續)
【經營權爭奪3】反覆上演「逼宮」戲碼 大股東結盟主導權隨時發動
有法界人士認為,公司法修正後,似乎賦予大股東結盟主導權,使其得基於自身利益考量,隨時發動公司經營權爭奪戰。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黃帥升表示,觀察去年11月《公司法》修正施行以來,陸續傳出公司經營權爭奪的案例,實務上適用其中的第173條之1第1項規定,股東必須持有股份「繼續三個月以上」且「合計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半數」方能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多見於家族企業或非公開發行公司。相較之下,股權相對分散、股份流動性較高的公開發行公司及上市、櫃公司,則不乏有大股東屢屢釋出消息擬號召、集結其他少數股東之支持,甚至與其他關鍵股東結盟之情形,藉以達到股東臨時會的召集門檻。透過此規定的適用現況可見,本次公司法修正後,似乎賦予大股東結盟主導權,使其得基於自身利益考量,隨時發動、決定與不同的關鍵股東結盟以達持股過半之門檻。即便公司經營者所為之決策符合公司之最佳利益,一旦與大股東之利益相左,現任公司經營階層即可能隨時遭改選撤換,甚至反覆上演「逼宮」戲碼,此種狀況實不利於公司經營之穩定,似亦完全偏離立法者當初增訂此一規定之立法原意。另外,經濟部長官曾公開表示大同條款所謂持股過半並不限於一人持有,也就是股東間可以透過「揪團」方式達到持股合計過半數的門檻。(5-3待續)
【經營權爭奪2】獨步全球修法 成為股東滋擾公司經營利器
從民視、電源控管大廠虹冠電子前及前陣子差點發生董事會雙胞爭議的新光三越等公司經營權爭奪案例來看,對照《公司法》第173條之1施行後的適用情形,該法原可大幅降低市場派股東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的門檻,實則乃我國獨步全球的修法,反可能成為股東滋擾公司經營的利器。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黃帥升指出,2018年公司法修法時,第173條之1第1項規定之增訂備受產、官、學界討論。依該規定:「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與公司法修法前既有的第173條少數股東請求召集股東會,要求股東必須繼續一年持有3%以上股份,並只能請求董事會或主管機關同意召開相比,第173條之1可謂大幅降低了市場派股東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之門檻。但實際上,公司法本次修法增訂第173條之1,乃我國獨步全球的修法。觀諸該條規定的立法理由謂以:「當股東持有公司過半數股份時,其對公司之經營及股東會已有關鍵性的影響,若持股又已達一定期間,自得賦予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之權利」。然而該條規定除了短暫的持有時間要求和過半數股份的條件之外,並未設有其他限制,包括召開股東臨時會的必要性、合理性等,都無須經過任何審查,也無須先請求董事會召開,使得本條規定反可能成為股東滋擾公司經營的利器。(5-2待續)
【經營權爭奪1】公司法修正近一年 股東相鬥頻傳
公司法修正施行至今已近一年,公司經營權爭奪消息仍頻傳,法界人士認為從双美生技、永大、誠美材、新光三越、民視、乖乖等案例,可關注其對投資市場掀起的風波及涉及公司法修正的關聯性發展。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黃帥升指出,我國公司法自2018年8月修正、同年11月起施行迄今已近一年時間,這段期間市場上仍經常傳出有關公司經營權爭奪之消息。例如:生技大廠双美公司之監察人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董監事,改選結果使得市場派取得經營權。電梯大廠永大公司的獨立董事召開股東臨時會,選出新任經營團隊。還有誠美材公司於今年3月發生董事會鬧雙胞的事件、新光三越於今年7月初,亦差點發生董事會鬧雙胞狀況。此外,更有許多援用公司法修正後增訂之第173條之1第1項規定(即俗稱「大同條款」),由過半數股東召集股東臨時會的經營權爭議案例,包括虹冠電、民視、乖乖、聯瑞等。這些經營權爭奪的案例均對投資市場造成不小的風波,而相關案例與公司法修正之關聯性如何,實值得各界關注。以今年初發生的民視經營權爭奪一案為例,民視大股東「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其他關鍵股東結盟後,即援用公司法修正後增訂之第173條之1第1項規定,提早於今年三月舉行股東臨時會,撤換當時的民視董事長郭倍宏。又今年同樣發生經營權爭議問題的電源控管大廠虹冠電子,市場派最終亦是根據公司法第1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集結151位股東召開股東臨時會,撤換公司之原經營團隊。此外,前陣子差點發生董事會雙胞爭議的新光三越,則是因為部分董事援用公司法修法後增訂之第203條之1第2項、第3項規定(即俗稱「台紙條款」),試圖以過半數董事自行召開董事會所產生。(5-1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