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
」 行人 法院 移民署 行政訴訟 民眾黨
行人緊靠穿越道邊緣遭機車擦撞又慘吞罰單 法院撤銷不公平罰款判決
台北市信義區發生一起行人與機車擦撞事件,該事件最終經過行政訴訟後,法院撤銷了對行人黑黑(化名)所開的500元罰款,此案件涉及行人是否違規穿越道路,以及機車騎士是否未禮讓行人,事件發生在2024年6月,當時黑黑在基隆路1段35巷與市民大道6段的路口過馬路,並未在行人穿越道上行走,而是緊臨行人穿越道的邊緣,這一行為後來被警方視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對其開罰500元。黑黑對於這筆罰款感到不滿,並提出行政訴訟,強調依過去的判決結果,行人即使稍微偏離行人穿越道,並不代表未遵循規定行走,而且事發的路口並未設置號誌燈,其當時緊貼著行人穿越道邊緣行走,主觀上並無故意違規的意圖。因此,認為自己並沒有違規。警方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認為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黑黑未依規定走在行人穿越道上,而騎士則因未禮讓行人先行才發生擦撞,警方認為,雖然當時有空隙供行人通行,但黑黑並未按照規定穿越,依據交通規則開罰並無不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在審理此案後,認為根據現有證據,黑黑當時確實是緊臨行人穿越道邊緣行走,且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是機車騎士未禮讓行人,法官指出,無論從客觀或主觀上來看,黑黑的行為並不構成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的違規,並且行走方向與行人穿越道一致。因此,法院最終裁定撤銷原先的罰款,並判決全案可再上訴。

國道未繫安全帶挨罰3000 女辯「胸大難呼吸」提告撤銷遭打臉
蘇姓女子開車上國道未依規定繫好安全帶,被國道警方拍照移送台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開罰3000元。蘇女不服提告,還主張她有繫安全帶,但因「胸部大」,正常繫安全帶會導致胸部疼痛進而影響心臟呼吸,因此通常都只在胸部下方繫安全帶,要求撤銷罰單。不過,法官勘驗採證照片後,認定她並沒有依規定繫好安全帶,判決敗訴。判決指出,蘇女2023年5月12日清晨6點52分許,開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335.1公里時,被國道警方拍照發現未依規定繫安全帶後,6月2日逕行舉發,並移送交通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3000元。蘇女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台南庭提起行政訴訟,並主張,她上車的第1個動作就是繫安全帶,只因「胸部大」,自左肩拉下會摩擦到胸部,造成胸部疼痛、不舒服而影響心臟呼吸,因此都會從左腋下拉下經過胸部下面再經過肚子扣安全帶。另外,蘇女出庭也再次陳述,她一般開車都有繫安全帶,但因正面繫的話,有時會因摩擦胸部破皮疼痛,呼吸也會疼痛,因此會繞過在胸部下方繫安全帶,要求撤銷處分。不過,交通局表示,根據警方的採證照片,因蘇女身穿淺色上衣,如有繫安全帶應該可以明顯看見安全帶斜向固定於駕駛人胸口的痕跡;但照片中蘇女繫安全帶為垂直往下,並非斜向置於手臂上端以上,不能妥善起到安全帶的保護作用,確實未依規定繫安全帶。法官檢視採證照片後也認為,照片清楚顯示蘇女上衣衣領至胸前,並沒有任何與上衣有色差的斜向色塊或壓痕,足以彰顯她沒有繫安全帶的跡象。法官強調,即使蘇女主張自左肩經腋下繞過腹部下面髖骨繫上安全帶,但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並未置於手臂上端以上,明顯未依規定繫安全帶,她的主張不足採信,交通局的裁罰並無違誤。

未禮讓行人!騎士吞罰單不服提告 他「這原因」逆轉判決
屏東1名騎士2023年8月間行經路口時,因未禮讓行人被檢舉,因而慘吞1200元罰單,但他含冤稱是行人在他機車通過後才慢慢靠近斑馬線,對此不滿挨罰提出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法官檢視相關影片後,認為檢舉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騎士有違規行為,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可上訴。判決書指出,騎士2023年8月間行經屏東市大連路與莊敬街一段路口時,被民眾檢舉,因他做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為,結果被裁處1200元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及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處罰,騎士挨罰心生不滿,因而提出行政訴訟。交通局表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則認為騎士違規屬實,因騎士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與右側行人約距2個枕木紋,距離確實不足3公尺,再加上機車並未有停頓跡象,仍持續向前行進,因此依法裁罰並無不妥。騎士說明,行人是在他的機車通過後才緩慢靠近斑馬線,再加上檢舉人拍攝的地點與事發地有一段距離,因而認為是檢舉人拍攝上的視差才誤導判斷,進而誤以為是騎士未禮讓行人。法官表示,證據顯示,行人靠近行人穿越道時,曾先停下讓1群人通過,未料他步行後才發現右側還有1名騎士,但騎士位置恰巧在中間,這才導致雙方視線受阻,再加上行人尚未走到行人穿越道上,因此不足以證明騎士有做出違規行為,法官認定原處分裁罰尚屬率斷,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全案仍可上訴。

安泰醫院大火釀9死!拒絕拆除增建聲請停止執行駁回確定
去年山坨兒颱風來襲,屏東縣東港安泰醫院火災釀9死。事後,屏東縣政府審認安泰醫療社團法人違反建築法規定,擅自於D棟大樓旁違章增建動力中心及6層樓鋼骨造建築物,因此發出拆除通知單。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對原處分有關6S增建部分不服,聲請停止執行遭駁,案經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今(13)日裁定駁回確定。山陀兒颱風去年10月3日挾狂風暴雨登陸高屏,屏東縣東港安泰醫院疑因配電室的空壓機燃燒,濃煙滲入管線竄進鄰近D棟病房,雖經百餘名警消冒風雨搶救,急撤324位病患,仍釀9死,包括8名臥床患者不幸嗆傷窒息、配電室王姓員工為滅火而逃生不及。屏東縣政府因安泰醫療社團法人所屬安泰醫院於去年10月3日山陀兒颱風登陸之時發生火災造成9名人員死亡,就醫院建築物之合法性展開調查後,審認安泰醫療社團法人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擅自於D棟大樓旁違章增建動力中心及6層樓鋼骨造建築物。乃以去年10月9日屏府城使字第56112號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命安泰醫療社團法人於收受通知後1個月內補辦建造執照,逾期不辦或補辦建造執照手續不合規定,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將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拆除。因安泰醫療社團法人逾期未補辦,屏東縣政府即以去年12月2日屏府城使字第0168728號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通知拆除,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對原處分有關6S增建部分不服,於起訴前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經原審裁定駁回,提起本件抗告。最高行表示,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指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的程度,而且其損害不能以相當金錢填補者而言。又所謂「急迫情事」,必其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情況緊急,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則難以救濟而言。安泰醫療社團法人主張原處分之執行將衝擊其醫療量能部分,本質上仍屬經濟收入的減損及財產上的損害,依一般社會通念,並非不能以金錢賠償獲得救濟。至其所稱影響屏南地區就醫民眾生命、健康及人格權部分,僅是其主觀臆測之詞,且此亦非安泰醫療社團法人自身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處分之執行所直接受有之損害。自難認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已釋明其有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又安泰醫療社團法人未於收受通知單後1個月內補辦建造執照,相對人以原處分通知拆除,形式觀之難認其合法性顯有疑義。本件聲請停止執行核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的要件不符,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沒禮讓行人挨罰6千 駕駛喊冤「迴轉到一半綠燈」
一名駕駛小智(化名)去年1月間行經台北市金山南路2段一處路口,迴轉時遇到紅燈轉成綠燈,見行人開始通行,他選擇繼續完成迴轉,卻因未禮讓行人,遭警方開罰6000元。小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審理後認定他確實違規,裁定駁回,可上訴。根據判決書指出,小智去年1月間開車經過台北市金山南路2段一處路口,當時迴轉到一半紅綠燈轉為綠燈,路口已經有行人開始過馬路,但小智仍繼續迴轉,沒有停車禮讓,遭警方當場舉發,遭罰款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且必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小智不滿裁罰提出行政訴訟,他表示,當時他的車子已經在行人穿越道上,如果停下禮讓,會影響到後方的車輛行駛,而且他不想妨礙行人通行,不得已才繼續完成迴轉。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則認為,小智的行為是為了搶快闖紅燈迴轉,即便他強調並非故意違規,也難以認定沒有過失,因此警方依法開罰並無不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調閱採證光碟影片發現,小智車輛迴轉時,已經有2名行人走在行人穿越道上,車輛與行人距離不到3公尺,依法應停下禮讓行人優先通過,但小智還是選擇繼續迴轉。法官表示,此舉明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駕駛行經斑馬線時,應有「行人優先」的觀念,確保行人能安全穿越馬路,最終裁定駁回小智的訴訟,全案仍可上訴。

因涉貪律師證遭法務部廢止 陳水扁提告結果出爐
前總統陳水扁因貪汙罪被判刑定讞後,2021年遭法務部廢止律師證照,扁不服提告請求撤銷處分,一審敗訴後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沒有調查法務部是否已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就扁是否符合《律師法》所定廢止律師證書的要件,16日廢棄一審判決,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前總統陳水扁在1974年獲法務部核准發給律師證書,後來法務部以他因涉貪汙案,觸犯《貪汙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等刑度,並在2010年11月11日確定,經法務部律審會審議,認為符合2020年1月15日修正後的《律師法》,屬於應廢止律師證書的規定。法務部因此在2021年11月18日處分,廢止陳水扁的律師證書,並應自文到後2周內返還律師證書給法務部,未返還者依法註銷。扁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由曾獲總統提名為大法官,但未獲立法院同意的王碧芳擔任審判長,與另4名法官組合議庭審理後認為,修正後的《律師法》規定,法務部應先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但依相關卷證資料,無法看出法務部是否已徵詢,且扁在應予廢止律師證書的名單內。北高行未依職權曉諭法務部提出全國律師聯合會函及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關於扁應予廢止律師證書的相關資料,就認定法務部已合法踐行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召開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的程序,有未依職權調查證據及判決不備理由的違法,昨日判決廢棄原敗訴判決,發回更審。

黃麟凱今槍決伏法!他性侵殺害前任再勒斃她媽 死者父曾說:希望判100個死刑
法務部長鄭銘謙16日簽下上任後第一道死刑執行令,死囚黃麟凱因為情殺女友母女,晚間執行槍決,被宣判死刑定讞的黃麟凱,雖然最後下跪請求原諒,但當年他到底有多狠,他因不滿王姓前女友分手並追討19萬元欠款,趁著當兵放假時闖進王家,先用童軍繩絞死女友母親,等到王女回到家後,先逼女友性交,然後用同樣手法絞死前女友,先前他聲請釋憲時,死者家屬痛批被告就是想躲過死刑,希望社會大眾幫幫忙,能還他們一個公道。死者父親王先生。(圖/報系資料照)2013年,來自新北市的黃麟凱殺害前女友母女,他跟王姓前女友是就讀三重商工時期的班對,兩人從高二開始交往,交往期間,經常都是王女打工賺錢供兩人花用,黃男甚至有王女的提款卡。當年兩人感情生變,但黃麟凱仍常和王女碰面,後來王女拿回提款卡,發現帳戶裡的44萬元被花掉,黃接著在9月入伍,王女跟黃母說想拿回至少19萬元,而黃母也先還她9萬元。9月底黃麟凱休假又跟黃女碰面,女方再次提到欠款,黃男認為王女不念舊情還斤斤計較,越想越氣的黃男於是買了棉被套跟童軍繩,先在9月12日闖入王女房間,但因為當時王父在家,黃男10月1日二度闖入王家,他蒙著面拿鑰匙進門後,剛好碰到在房間休息的王母,於是先掐住對方頸部,接著以童軍繩將她勒斃。黃男接著等到王女回來並偷襲,同樣以童軍繩把王女綁起來,並拿褲子罩住王女頭部,對方掙扎時認出黃男,眼見事跡敗露,他於是把王女鬆綁後性侵,同時把她脖子勒到鼻孔出血致死才鬆手。黃麟凱在2013年犯案後,經過4年審理,最高法院判處死刑定讞,但過了3年,死刑都未沒執行,而黃麟凱似乎想躲死刑,以最高法院更審後,參與前次審判的法官沒有迴避,聲請大法官釋憲,對於黃麟凱的作法,死者家屬也難以接受。王父在檢警相驗屍體時,曾希望能判黃麟凱「一百個死刑」,而案件從2013年纏訟,開了上百次庭,王父每次都出庭,就是希望聽到黃嫌被判死刑,根據《TVBS新聞網》當時引述王爸爸的說法,「什麼死刑犯,死刑犯還能聲請釋憲,那我們呢,我們的人權在哪裡」。王爸爸表示,「這七年過得很難過啦,想到就難過啊,要怎麼想,越想越難過啊,一次一次又一次難過,不知道怎麼說,難過在心裡」,而聲請釋憲期間,死刑就只能暫緩,不能執行,也讓家屬痛批,根本是想逃死,2017年請求蔡英文特赦以避免死刑執行,未獲得蔡英文回應,而13人在2022年更打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准總統批准特赦。死囚的律師團起訴指出,從2017年間分別以死囚名義向蔡英文總統提出請求,希望總統給予特赦,不要執行死刑;但總統府並未應允,也未給予回應。故律師團認為死囚應有請求總統給予特赦的權利,要求法院判決總統執行特赦;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特赦乃總統特權,具高度政治性,不應為司法審查標的,因此裁定駁回13死囚的請求。如今法務部長簽下死刑執行令,算是為遭情殺的王女和王母討回公道。 CTWANT提醒您:拒絕暴力 請撥打110反霸凌專線:0800-200-885法律扶助基金會:(02)412-8518

2車相撞「私下和解」卻變肇逃 男子慘遭起訴挨罰6000元
騎士阿民(化名)2023年在新北市騎車時與另一名騎士小志(化名)發生碰撞,雙方後續私下和解,不料事後阿民遭控肇事逃逸,被處以6000元罰鍰,同時吊銷駕照。阿民不滿挨罰,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近日判決,認為原裁罰有誤,裁定撤銷處分,可上訴。根據判決書指出,2023年3月,阿民在騎車行經新北市區時發生車禍,事後因「肇事致人受傷逃逸」遭處以罰鍰並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阿民不服裁罰,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阿民表示,事發當時雙方車速緩慢,事故後人車並未倒地,小志也未表明受傷,且因為剛好是交通尖峰時間,雙方將車移至路邊後和解,同意互不追究責任,阿民才會在未報警情況下離開。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表示,事發當下阿民未報警處理、未留聯絡方式,也未協助小志就醫,且小志右腳踝確有擦挫傷,客觀上的確符合肇逃要件。不過法院調閱監視器畫面後發現,事故起因是小志違規跨越分向限制線超車,阿民並無肇事責任,小志傷勢輕微且穿著長袖衣物,阿民可能未察覺對方受傷。法官指出,在刑事肇事逃逸罪嫌部分,阿民已獲不起訴處分,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依道交條例第62條第4項規定進行裁罰,屬適用錯誤,因此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機車轉彎未打燈遭尾隨攔查拒測被罰18萬 法官欠缺證據判撤銷
台東一名郭姓老翁因機車轉彎,未打方向燈遭警方攔查,並被懷疑酒駕要求酒測,因拒測而被開罰18萬元,駕照吊銷3年,老翁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判決撤銷罰單,法院認為,警方未提出合理證據證明老翁酒駕,執法過程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罰單無效。根據判決書顯示,事件發生於2023年9月,郭姓老翁騎機車行經台東市中華路一段與仁德街口時,因轉彎未打方向燈,被巡邏員警尾隨攔查,警方指出,郭男拒絕停車且加速逃逸,回到住處後仍散發酒氣,因此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要求酒測,並開出拒測罰單,郭男主張自己未違規也未超速,並未聽到警笛聲,返家後才發現有警車尾隨,且員警未經同意即進入住宅強行要求酒測,導致爭執。法院審理後指出,警方僅因單純未打方向燈,並無其他合理事由懷疑郭男酒駕,執行攔查及進行酒測的行為缺乏法律依據,法院最終判決撤銷18萬元罰單及相關處分;此外,警方進入郭男住宅強行將其拉出進行酒測,亦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6條規定,未能符合「因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危害」的情況,不應擅自進入民宅行使職權。法官認為,警方執法未符合法律比例原則,且舉證不足,最終裁定撤銷罰單,並提醒警方執行攔查應謹慎,避免過度執法侵犯民眾權益。

石木欽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遭撤職 退休、退養金少60%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遭懲戒法院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確定,他因此遭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60%,並須繳還溢領的款項,他不服提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處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銓敘部及司法院、台灣高等法院的處分沒有違法,9日判石木欽敗訴確定。石木欽之前擔任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兼院長,他在2017年12月20日自願退休生效,但因他在退休當天再任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改制更名為懲戒法院)委員長,同日起停止發放月退休金。不過,石木欽因為在職期間與富商有不當接觸的違失行為,遭懲戒法院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確定,銓敘部依《法官法》規定,審定石木欽月退休金及退養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都應溯自2017年12月20日的退休生效日起,自始減少60%。司法院依銓敘部的重新審定在2022年9月30日處分,重新計算石木欽月退養金,並請他繳還溢領退養金,高等法院也處分請石木欽繳還溢領的舊制月退休金及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石認為已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且對相關處分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遭北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石不服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已退休且「已領取」退休給與的剝奪、減少及追繳部分,是為促使法官恪盡其清廉自持的義務,具有明顯優於信賴保護的極為重要公益性目的之立法考量,與法治國原則尚無違背,是法律所允許,處分追溯減少石的退休金及退養金沒有違法,判決駁回石的請求,全案確定。

未禮讓行人挨罰2000元 駕駛喊冤:先進國家沒在算3個枕木紋
一名邱姓男子行經臺中市烏日區高鐵東路與中山路三段交岔路口時,被員警目睹有「未禮讓行人先行」之違規,當場遭舉發並開罰2000元,但他不服裁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辯稱自己當時有停車,「先進國家沒有在算3個枕木紋的做法」等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邱男確實未禮讓行人,裁定駁回。判決書指出,邱男於民國112年3月20日15時59分許,駕駛自小客車行經臺中市烏日區高鐵東路與中山路三段交岔路口時,為員警目睹有「未禮讓行人先行」之違規,當場舉發其違反行為時道交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並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2,000元。邱男辯稱,自己在路口看到行人要穿越,馬上就停止禮讓行人先行,「先進國家沒有在算3個枕木紋的做法。」台中監理所說明,由舉發影像觀之,系爭車輛在轉彎時,其右側行人穿越道已有行人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其車身位置與行人行進方向已不足1個車道或3條枕木紋寬度,有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之違規事實。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視舉發機關檢附之採證影像擷圖,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近系爭路口之枕木紋行人穿越道時,有數名行人已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且於系爭車輛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線上時,其車身與其中一行人僅距離約2組枕木紋(1條枕木紋與1個間距為1組)。法官審酌,駕駛見有行人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即應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倘未暫停仍駕車進入行人穿越道,致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1個車道寬,依取締基準,即已違反道交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是原告確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駁回上訴。

借名登記「因非法定名義人無須繳稅?」 法界提醒多留心免遭國稅局罰款
根據律師執業個人觀察,許多客戶偏好使用借名登記規劃資產,所以借名登記相關的權益及稅負問題越發重要,借名登記依照我國現行法規定下,可能會涉及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及遺產稅問題。首先,依照國稅局認定,個人獲取借名登記土地之售地利益,應列為其他所得申報所得稅。該局舉例甲兄與乙弟各出資共同購買A農地,並約定借名登記在乙弟(出名人)名下,嗣後甲兄與乙弟同意出售A農地,並依二人協議,甲兄(借名人)獲取售地款。針對這筆售地款,國稅局認為,甲兄(借名人)取得該筆借名登記財產的售地利益,依照所得稅法規定,依法要課徵所得稅。【註1】或許有人會問:個人出售土地不是免稅嗎?但是須注意,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所規定,個人出售土地其交易之所得免稅,只限於土地登記簿上之所有權人。而借名人(甲兄)不是土地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依照現行多數實務上看法,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因此,借名人(甲兄)僅僅取得對登記名義人(出名人,乙弟)終止契約返還土地的請求權。換言之,當出名人(乙弟)出售土地取得價金,屬於債權買賣行為,當出名人(乙弟)將價金返還給借名人(甲兄)時,借名人(甲兄)取得該筆借名登記財產的售地利益,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依法要課徵所得稅。更進一步說明,可以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 4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說明: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係因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已受土地增值稅之核課,為免重複課稅 ,故不再就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而不動產借名行為是因為出售土地移轉登記移轉所有權的行為,故屬出售債權而非出售土地,所以沒有免課所得稅的適用。其次,借名登記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稅的問題,土地增值稅是針對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於移轉時因自然漲價所課徵的稅。借名登記原因關係終止後,而請求移轉借名土地給實際所有權人時,應向請求登記移轉之土地實際所有權人課徵土地增值稅。也就是當借名人 (甲兄)終止借名關係時,出名人(乙弟)即負有返還所有權之義務,此時,甲兄要取回「借名登記」的土地要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最後,借名登記也可能涉及遺產稅的問題,假設借名人 (甲兄)過世,因甲兄生前將土地借名登記在出名人(乙弟)名下,死亡後經由法院判決,該土地屬於甲兄財產,甲兄的繼承人必須把該筆借名登記的土地以「土地登記返還請求權」財產併入遺產, 自判決確定日起六個月內補報遺產稅。【註2】因此,借名登記因為不是法定名義人不用繳稅的說法是不正確的,或者千萬不要用投機方法,藉由借名登記來規避應承擔的義務或責任,若有需要仍應找專業律師討論才是保障自己的權益的方法。【註1】借名人所獲取之售地利益,是實現債權處分之利益,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註2】須特別注意的是,此時甲兄所遺留的是請求土地登記返還的債權,所以課稅標的為「土地登記返還請求權」並非「土地」,所以繼承人無法適用都市計畫法第50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的規定。

更一審打臉NCC!小韓粉哭訴新聞遭罰60萬 今宣判撤銷「中天勝訴了」
NCC認定中天新聞台涉利用兒童連結韓國瑜畫面,妨害兒童身心健康,裁罰60萬元。中天不服提告抗罰,一審敗訴。最高行政法院認定應調查該新聞如何妨害身心健康,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今(19)日宣判,認定原處分適用衛廣法有違誤,應予撤銷,判中天勝訴。可上訴。NCC於2019年7月間表示,針對中天新聞台在2019年4月2日播出「扁錄影罵韓,小韓粉邊罵邊哭為什麼要罵韓國瑜」新聞,經民眾反映利用兒童突顯特定人物,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2款規定,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決議裁罰60萬元。中天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抗罰,主張NCC並未傳訊女童或其家人,查明女童是否願意被拍攝、女童在影片的呈現是否感到不適、有無大人操縱等,因此NCC自行認定影響女童身心健康有違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2020年間以NCC作成原處分前的相關程序符合規定,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判中天敗訴。案經上訴,二審指出,原判決認為該新聞播送侵害或不良影響影像中的兒童,而非指其播送妨害收視兒童或少年之身心健康,如果是這樣認定,中天就沒有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且新聞如果被認定有侵害影像中兒童的違法行為,NCC也非裁罰的主管機關。二審指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時,應依職權調查此新聞如何妨害收視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如果新聞應為馬賽克及變聲處理是如何認定,NCC裁罰依據有無違誤。更一審今表示,原處分既是以中天所為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2款的禁止義務而予以裁罰,則於涵攝條文構成要件時,應遵守處罰法定原則。但NCC於審酌中天是否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2款之構成要件時,均以「被拍攝兒童法益受侵害之角度」而為涵攝,而非以收視兒童或少年之角度予以適用,就相關規定意旨有涵攝錯誤情形,原處分顯有適用法規不當。更一審指出,NCC認定該新聞播放由成年人拍攝兒童支持特定政治人物影片,且全程未打馬賽克及變聲處理,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2款規定,但原處分理由是針對「被拍攝兒童之身心健康受損」為由,而非就該新聞如何「妨害收視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其適用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2款規定即有違誤,原處分自應予以撤銷。

車主注意了!「1費用」年底前若未繳 逾期最高可罰3000元
汽燃費是無論自用汽車、機車、營業車等車主每年必繳的稅金之一,公路局昨(17)日就提醒,還未繳納今(113)年度汽燃費的車主,補繳期限至113年12月31日止,若逾期未繳納,將處以罰鍰300元至3000元,後續將行政法院移送強制執行。公路局表示,自用汽車及機車燃料使用費,於每年7月開徵,營業車則於3月、6月、9月及12月分季開徵,對於未依期限繳納之車主,公路局所屬監理機關已寄出催繳通知書,補繳期限至113年12月31止。公路局強調,若逾期未繳納汽燃費者,除依《公路法》第75條處以罰鍰300元至3000元外,後續將未繳納金額移送強制執行。公路局說,車主若收到催繳通知書,可持單至金融機構、郵局、超商臨櫃繳納,或透過電話語音、監理服務網或手機下載「監理服務APP」、一卡通MONEY、嗶嗶繳、橘子支付、蝦皮購物、街口支付、悠遊付、永豐銀行、元大行動等APP,免出門就能線上繳納,繳費管道多元、方便又迅速。公路局也指出,若沒有收到催繳通知書又不確定自己愛車是否已繳納汽燃費的車主,除了向監理機關洽詢外,也能透過「監理服務網」、「監理服務APP」即時查詢,或於超商使用多媒體設備查詢、補單及繳費。此外,公路局建議,為避免忘記繳納汽燃費,車主可申辦活期帳戶約定轉帳扣繳,免申請會員請至「監理服務網」、「監理服務APP」申辦,不必擔心遺忘繳費而受罰,省時又方便。

屏東機車停車格塗銷不全!3個月近千人挨罰 警將撤銷870張紅單
屏東市公園路人行道全面禁止停放機車,但原有停車格塗銷不完全,導致近千人誤停挨罰,當中宋姓民眾申訴成功撤單後,考量並非每人都會寫申訴書,因此向屏東縣議員李世斌陳情,盼警方主動撤單,經清查後共870張罰單可撤銷。宋姓民眾指出,屏東市公園路人行道長年設有機車停車格,但他卻在今年9月4日收到違停罰單,記得當天有把車輛停在格內,於是跑回現場查看,雖然人行道清楚看到停車格,不過入口處卻設有禁停機車告示牌,讓他非常納悶。他說,為何不給停車但車格又沒清除?豈不是誤導民眾?他發現,不僅誤停民眾多,還有機車直接被拖吊。為此,事後蒐集相關資料向高雄行政法院提訴願、並向監理站申訴,苦等2個月後,高雄區監理所在訴願結果出來前已先發函撤銷原處分。他見撤單成功,轉向李世斌陳情,盼警方能主動清查有疑慮的罰單並協助撤單,因為並非人人都會寫申訴書。李世斌說,停車格塗銷不全確實容易造成民眾誤停,根據警方統計,今年1月至11月該人行道開出2207件機車違停,當中7至9月高達近千件,建議警方應將個案變通案處理,讓民眾省去繁瑣的申訴程序。警方表示,去年配合交通新制,該路段人行道全面禁止停車,但因最初格線塗銷僅用黑色漆面覆蓋,經日曬雨淋後部分白色格線重新顯現,尤其7月廠商以打磨清除格線後,痕跡經遇雨水後更清楚,直到9月才改以強力水刀清除,因此將撤銷7月22日至9月28日開出的罰單共870件。屏東監理站表示,將依警方提供免罰清冊釐清,已繳費的會主動通知退費,未繳費的會通知裁罰單位辦理撤銷免罰作業。

行駛中開門往後看!貨車駕駛挨罰1.8萬上訴 他竟辯:車門故障
台中市5月間發生一起危險駕駛事件,1名駕駛開著小貨車行駛途中,突開左側車門並往後看,長達約3秒鐘,此舉因而被依法開罰1萬8000元,駕駛不滿挨罰聲稱當時是因為車門故障才做出此行為,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法官仍認定屬於危險駕駛,日前裁定駁回他的告訴,仍可上訴。判決書指出,駕駛5月間開著小貨車外出,行經台中市區時突打開左車門並往後看,時長大約3秒鐘,結果此舉遭到目擊民眾舉發,後續吃上1萬8000元罰鍰,並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事後駕駛不服裁處結果,因而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是因為車門故障會自動打開,他只好邊拉車門邊抓方向盤行駛,且稱趁沒有往來車輛時,會把車門重新打開再往路邊停靠,並通知修車廠。法院審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採證影片時,證實駕駛有做出打開車門並往後看3秒等危險舉動,再加上他只用1隻手操控方向盤,在往後看時無法掌握前方車況,容易導致車禍發生,根據以上法官認定屬於危險駕駛,至於駕駛主張車門故障並提出維修單據為證,法官認為他應立即遠離車道並採取措施。法院說明,駕駛非但未做還在故障未排除時繼續上路,若遇緊急狀況發生,他勢必難以做出反應,就算不是故意的但也難認全無過失責任,後續駕駛遭法官裁定駁回告訴,仍可上訴。

新北爛尾樓1/惡建商資料造假害建案遭「砍頭」 承購戶泣訴:家沒有了
新北市中和區交通方便、機能健全,總人口數已突破40萬人,當地更可謂寸土寸金,多年來是各大建商「兵家必爭之地」,而華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竟為了「多蓋幾層樓」,以假資料申請容積移轉,並於2022年被新北市市府查獲,原先核定的10樓遭「砍頭」成為7樓,建案也無法拿到使用執照,承購戶不能入住而無奈心痛,希望市府能提出解套方案,還他們「一個家」。據了解,華鋐企業在新北有華鋐菁美、華鋐晴光、華鋐晴晨、和華鋐晴朗等建案,多半是建於小巷之內,主打低總價、戶數少和小坪數,又占據捷運站和萬坪公園等絕佳位置,吸引許多小家庭趨之若鶩。往往推出沒多久就被「秒殺」,買方經濟條件則多為小康,往往須砸鍋賣鐵才勉強湊齊頭期款,原以為萬家燈火總有一盞是屬於自己的,但安身立命的避風港卻被建商的貪婪摧毀。承購戶恩恩(化名)先後付出200多萬買下「華鋐晴晨」預售屋,如今買房夢碎,重回傷心地忍不住眼眶泛紅。(圖/黃威彬攝)「200、300萬都投進去了,現在只能看、不能住,還不知道要拖到什麼時候。」承購戶恩恩(化名)苦笑表示,她與丈夫都在中永和工作,夫妻倆屬於「北漂」,為了在這個大城市立足而努力打拚、省吃儉用,齊心協力才勉強湊到買房「門票」。在四處看屋時,恩恩在房仲的介紹下看中當時還在興建的華鋐晴晨,該建案鄰近四號公園,與永安市場捷運站相隔約700公尺,當時每坪價格落在57萬元左右,含車位的總價則在1800萬元上下,恩恩夫妻倆考量學區、交通和未來增值性,最終咬牙訂下預售屋。「那時候去看,建案就有布條說此處有產權糾紛,但仲介跟我們說沒關係。」恩恩回憶,仲介當時聲稱這只是個「小插曲」,絕對不會影響將來的房子,小夫妻見房屋有建照和開工許可等公文,對房屋合法性自然不疑有他,下訂後便開始四處籌錢。而恩恩先後繳交訂金、簽約金、開工款和各期工程款和象徵即將完工的鷹架拆除費,建築最終在2023年竣工,承購戶們欣喜不已,正快樂迎接屬於自己的小家庭,該建案卻因容積移轉的資料造假,已蓋好的10樓要遭「砍頭」成為7樓。恩恩在購屋前曾看到「華鋐晴晨」產權不清的布條,房仲當時聲稱「不影響房子」,最終竟爆出容積率移轉造假,導致樓層遭「砍頭」。(圖/翻攝GOOGLE MAP)據了解,該建案建照是在前市長朱立倫時期通過,建商在興建前向市府申請容積移轉率30%通過,卻在2023年9月遭檢舉,指違背聯合審查會議要求連通道路開闢需達8公尺的規定,且被容移的地主並未同意,送審資料更作假捏造,原先的30%容積移轉率因而被收回,建商也被移送司法機關調查,但房子已經蓋好且售罄,房子使用執照在訴訟期間更不會發下,也代表著承購戶們「買了房卻住不得」。「小朋友原本很開心啊,想說這裡要擺什麼、那裡要怎麼裝飾,現在都沒有了。」想到全家人曾經的憧憬成為幻影,恩恩忍不住頻頻拭淚,強調承購戶當初是基於信賴保護而購買房子,大家都相信政府發出的建照,希望政府能站在消費者的立場考量,保障人民基本的居住權利。華鋐表示,目前正與公家機關溝通協調中,相關細節不便透露,最大目標是建案能夠順利啟用,以保護承購戶權益。新北市城鄉局回應,本案因申請人涉及以偽造圖說申請容積移轉取得核准,故市府2023年6月9日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容積移轉)在案,並將全案移送檢調機關,涉及偽造圖面之建築師亦移送懲戒,撤銷後申請人向內政部提請訴願,內政部2023年9月20日將訴願駁回,故申請人續提出訴訟,刻正由行政法院審理中。關於消費者權利保障部分,法制局已於10月28日行文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協助辦理團體訴訟,城鄉局也在11月6日檢送本案相關資料,協助法制局後續辦理團體訴訟。如今承接華鋐情晨建案的的楊振植建築師事務所表示,該所與容積移轉核准無關,未參與容積移轉的申請程序,亦無涉入相關資料的準備或提供過程,並支持主管機關關對於「華鋐晴晨」建案中容積移轉相關程序的合法性進行徹底調查,期待事實真相早日釐清,讓大眾了解正確資訊。楊振植建築師事務所強調,該所始終遵循相關法規與職業倫理,致力於提供專業服務,針對任何建案爭議,均尊重法定程序,並配合相關單位的合法調查。

新北爛尾樓2/中和房價2年狂漲17% 承購戶哀號:錢退回也買不起了
新北市建商華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在當地有多個建案,中和的「華鋐晴晨」和「華鋐晴朗」卻因建商以假資料申請容積率移轉,晴晨的10樓建築被迫減為7樓,晴朗的13樓建築也恐腰斬成為7樓,承購戶買房後卻無法入住。中和在2年間房價飛漲17%,預售屋每坪漲逾10萬,如今平均價格破70萬元,讓華鋐受害者欲哭無淚,希望市府能提出解套方案,讓他們能有一個家。據了解,2建案建照是在前市長朱立倫時期通過,建商在興建前向市府申請容積移轉率30%,該建案卻在2023年9月遭檢舉,指其違背聯合審查會議要求連通道路開闢需達8公尺的規定,且被容移的地主並未同意,送審資料更作假捏造。新北市議員黃淑君表示,建商拿著偽造原地主假簽名的資料向市府申請容移,城鄉局遭矇騙後發出建照,無辜的消費者因而上當購買,此案遭檢舉後,城鄉局調查認定建商造假,原先的30%容積移轉率被收回,建商也被移送司法機關調查。華鋐在中和的建案「華鋐晴朗」同樣涉及以假資料騙容積率,13樓建築恐腰斬剩下7樓。(圖/黃威彬攝)但房子已經蓋好且售罄,承購戶們付出200、300萬元,卻只能看著本屬於自己的「家」而望屋興嘆,消費者透過消保官協調,建商卻只願退回消費者付出的本金,讓消費者則難以接受。「2年前我每坪買不到60萬,現在新成屋都要破70了,錢退給我,我也買不起。」承購戶恩恩(化名)表示,當初咬牙買房,便是想給自己和家人一個遮風避雨的港灣,而付頭期款已砸鍋賣鐵、竭盡所能,如今更沒有能力追上高漲房價,恐怕一輩子都只能當無殼蝸牛。而根據實價登陸網站「樂居」網,華鋐晴晨和華鋐晴朗所在的四號公園生活圈,近一年內房價漲幅超過10%,新案成交平均價已到每坪69.8萬元,中和近一年漲幅更高達17%,新案成交價則在71.8萬元,平均價格也在65萬元左右,如海嘯般的增長讓購屋受害者望而卻步,只希望能住進原本的家。黃淑君認為城鄉局當初在審核時未盡到查核責任,質疑審查系統形同虛設,更要求建商負起完全責任,承擔承購戶在因其偽造文書而衍生的相關租金、本金利息和房價波動等損失,呼籲市府協助人民釐清權責,捍衛消費者權利。新北市議員黃淑君要求建商負起全部責任,應承擔承購戶在因其偽造文書而衍生的相關租金、本金利息和房價波動等損失。(圖/黃威彬攝)華鋐表示,目前正與公家機關溝通協調中,相關細節不便透露,最大目標是建案能夠順利啟用,以保護承購戶權益。新北市城鄉局回應,本案因申請人涉及以偽造圖說申請容積移轉取得核准,故市府2023年6月9日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容積移轉)在案,並將全案移送檢調機關,涉及偽造圖面之建築師亦移送懲戒,撤銷後申請人向內政部提請訴願,內政部2023年9月20日將訴願駁回,故申請人續提出訴訟,刻正由行政法院審理中。關於消費者權利保障部分,法制局已於10月28日行文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協助辦理團體訴訟,城鄉局也在11月6日檢送本案相關資料,協助法制局後續辦理團體訴訟。如今承接華鋐情晨建案的的楊振植建築師事務所表示,該所與容積移轉核准無關,未參與容積移轉的申請程序,亦無涉入相關資料的準備或提供過程,並支持主管機關關對於「華鋐晴晨」建案中容積移轉相關程序的合法性進行徹底調查,期待事實真相早日釐清,讓大眾了解正確資訊。楊振植建築師事務所強調,該所始終遵循相關法規與職業倫理,致力於提供專業服務,針對任何建案爭議,均尊重法定程序,並配合相關單位的合法調查。

送夫就醫國道飆時速142km 法官認情況危急准撤罰單
高雄市范姜姓婦人開車行經國道10號17.4公里時,因時速達142公里,被開1張1萬2000元罰單,記違規點數3點,轎車還被扣牌。她不服提行政訴訟,指當時是丈夫感覺無法呼吸,全身無力,憂心發生心肌梗塞,才超速載他至市區醫院,法官檢視相關就醫紀錄,採信婦人說法,判撤銷罰單。去年9月25日凌晨1時許,范姜婦人的葉姓丈夫不明原因全身盜汗、感覺無法呼吸、眩暈,心臟跳動吃力抽痛,她覺得情況不對,憂心會心肌梗塞,緊急開車載葉男前往國軍高雄總醫院就醫。她行經國道10號17.4公里處時,因通過時速達142公里,被測速照相機拍下,遭開1萬2000元罰單,還被記違規點數3點,還得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車牌照更遭扣6個月。范姜婦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她主張,心肌梗塞數分鐘就會奪命,當下只能緊急送醫,途中違規超速並非惡意危險行為,且丈夫是在國軍高雄總醫院看診,當下唯有前往該院就醫,才能做出恰當醫療。法官檢視就診紀錄,確認當天葉男確實因眩暈、胸悶到國軍高雄總醫院,且事發前後幾日也曾因身體不適數度就醫,至於為何當下未尋求救護車協助,葉男則主張,因救護車只到地區旗山醫院,但他的病歷都在國軍高雄總醫院,若屆時還需轉院怕來不及,最後才由妻子自行駕車送醫,法官審酌違規行為是避免葉男生命安全遭受危害緊急避難措施,符合行政罰法第13條,訴請撤銷原處分有理由,應予准許。

彰化騎士「1秒反應」閃避不及撞人! 法院撤銷7200元罰單
彰化縣田尾鄉2023年11月發生一起騎車事故,騎士歐歐(化名)在行駛中因為1名行人違規過馬路,無法閃避發生碰撞,結果遭裁罰7200元罰鍰及吊扣駕照12個月,經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審理後,法院認為當時的情況下,歐歐在1秒鐘的反應時間內已經無法避免事故,並且天色昏暗、護欄阻擋視線等因素使得其無法準確判斷情況,最終撤銷原本的處分。事故發生在1月間,當時歐歐正騎車行駛於田尾鄉的中山路二段某路口,根據歐歐的陳述,是依照交通號誌燈的指示行駛,卻在此時看到1名行人無視紅燈違規穿越馬路,歐歐雖急踩煞車並試圖閃避,卻仍未能避免撞上行人,導致事故發生,事後歐歐被依據違規駕駛行為處以7200元罰鍰及12個月的駕照吊銷,並且需要參加交通安全講習。歐歐對此處分表示不滿,並提出行政訴訟,認為自己當時無法預見行人會違規橫穿馬路,且事故發生時僅有不到1秒鐘的反應時間,而行人則只被罰500元,這樣的處罰顯然不公平,並且違反責任相當原則,在案件審理中,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則強調,儘管行人有違規過馬路的行為,駕駛仍應負有避讓責任,並指控歐歐未減速並未注意前方狀況,因此應該承擔事故責任。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在檢視了當時的現場情況後,認為事故發生的路口正在進行道路工程,護欄對騎士的視線有所阻擋,再加上天色昏暗,歐歐無法完全看到行人,並且根據其反應時間,已經無法有效地避開行人,這樣的情況下事故是不可避免的,法院認為,歐歐並無故意或過失行為,撤銷原本的處分,並且強調在特殊情況下,駕駛應該得到更多的理解與寬容。此案件目前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