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
」台股破兩萬點墊高交易門檻 微型臺指期貨7/29上市
金管會指出,由於現行證券市場加權股價指數已突破2萬點,連帶使期貨契約之規模大幅增加,導致交易門檻墊高、可及性降低,市場對微型契約需求增加。期交所參酌國際發展趨勢,規劃推出微型臺指期貨,俾利交易人靈活交易適合之商品,預計今(2024年)7月29日上市。金管會2日提供統計數據,關於「大、小臺指期貨契約規模及日均量」,以6月27日結算價的契約規模來看,臺股期貨為4,559,400元(7月份臺股期貨結算價:22,797 * 每點200元),5月的日均量為149,980口;小型臺指期貨為1,139,850元(7月份臺股期貨結算價:22,797 * 每點50元),5月的日均量為285,331口。金管會表示,藉著推出微型商品藉滿足市場需求,擴大市場規模。另交易人得即時因應市場變化,彈性調整曝險部位,提高交易彈性與多元交易策略。此外,今年7月1日起實施新制上路,還有在旅行平安保險「意外死亡及失能給付」和「意外醫療給付」標準費率之檢討,調降意外死亡及失能給付標準費率表中各費率上限之10%,適用7月1日起生效之保單。明定實支實付型(包含傷害)醫療保險商品其保險金之理賠應以損害填補為原則,並應於保單條款約定損失分攤機制,以使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事故中所獲得之理賠金額不超過實際負擔之醫療費用。另相關理賠機制及特別提醒事項聲明書等規範,應請各公司配合相關示範條款及配套措施之實施時程辦理。強化「分紅保單」之管理,規範人身保險業辦理分紅人壽保險商品業務,發布應從商品區隔帳戶管理、商品設計銷售前後控管、資訊揭露、相關人員職責、招攬人員教育訓練等諸多層面的注意事項辦理。
砸70億補助國民年金被保險人保費50% 收繳率僅微升0.7%
行政院2023年通過「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編列70億元補助國民年金被保險人50%的保險費用,未料計算2023年4月至12月的準時繳費率(期初收繳率)僅41.3%,較上一年度同期的40.6%微升0.7%,距離衛福部設定的50%目標差距仍甚遠。國民年金監理會監理委員建議,未來仍應思考是否提高給付,並改為強制納保。為強化台灣整體經濟、社會韌性及應變能力,並讓經濟成果與全民共享,行政院與疫後特別預算中編列70億元,補助國民年金保險費,減輕民眾保險費負擔,但準時繳費的民眾僅有41.3%,截至3月底為止,也僅約45%民眾繳納。國民年金監理會監理委員、老人福利聯盟祕書長張淑卿認為,國民年金期初收繳率不高原因在於其為「柔性強制納保」,加上民眾可能對國民年金沒有信心、給付偏低等,加上納入國民年金時被保險人多數為失業在找工作或是轉換工作期間,讓多數人不願意準時繳納保費。她建議,未來仍應思考是否提高給付,並改為強制納保。衛福部社會保險司副司長陳真慧說,國保被保險人為弱勢為多、繳費意願不高,且依國民年金法規定原本就有10年緩繳期,此次國保補助半數保險費機會難得,還有補繳時間至2025年10月,會透過勞保局宣傳,並地方政府所屬的國保服務員家訪時告知此事,盼藉此提升繳費率。陳真慧提及,雖然國保準時繳費率僅有約41%,但截至5月22日,最新統計已來到44%。而國民年金有10年緩繳期,未繳費就無法領取,許多民眾都會等到接近退休年齡才繳清,現行65歲民眾的收繳率已達9成。陳真慧表示,將加強宣導鼓勵繳費,期待明年10月達到55%收繳率的目標。
快刷簿子!勞保局15筆錢今起陸續發放 182萬人平均可領1.8萬
自今(20)日起至月底,勞保局將陸續發放15項款項,其中勞保年金將於5月30日發放,受惠人數達182.4萬人,總金額340.6億元,平均每人可領約1萬8673元。此外,國民年金保險也將發放8項款項,包括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和喪葬給付等。勞動部在4月時公告,配合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的增長,將調整8個年度勞工請領的勞保年金給付,調幅最高達7.59%,預計有超過85萬名勞工受惠;而根據國民年金法,累計國保年資並年滿65歲的民眾,即可按月請領國保老年年金給付,並且隨CPI成長率調整,確保給付金額不縮水。勞動部提醒民眾,針對已年滿65歲的被保險人,如仍有欠費,也不用擔心,本部已修正分期繳納辦法,放寬前3期分期應繳納金額,依不同保費補助身分分別調降首三期分期繳費金額,因此只要申請分期補繳且按期繳納分期保費,就可以按月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根據最新統計,2024年2月勞保年金請領人數達182.4萬人,總金額340.6億元,平均每人可領約1萬8673元。勞保局強調,勞工在退職退保後的隔天,即可申請勞保老年年金,完成申請後當月開始按月發給,並於次月底入帳。此外,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的受惠人數達12.2萬人,總金額約5.28億元,平均每人可領4328元;國民年金喪葬給付則有735人受惠,總金額7241萬元,平均每人可領9.85萬元。以下是15項款項的預計進帳日期:5月20日:老農津貼、農民月退休儲金5月23日:國民年金保險生育給付5月25日: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國民年金保險原住民給付5月30日:勞保年金給付、職保年金給付、勞退月退休金(首發案+續發案)、國民年金保險生育給付5月31日: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國保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併計勞保年資、國民年金保險喪葬給付、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
下半年上路!新北YouBike電輔車 須保傷害險才能出借
新北市交通局15日宣布,預計2024年下半年引進公共電動輔助自行車YouBike2.0E,不過民眾須於7月1日前投保公共自行車傷害險,此外也須填寫投保傷害險意願調查才能租借,此項規定為新北市、台北市及桃園市交通局共同決議。台北市2018年6月推出免費公共自行車傷害險,目前投保率68%,而11月前將投入1000輛YouBike2.0E電輔車,2026年底達4500輛;新北市統計,YouBike2.0已累計設站1311站,騎乘人次突破2.47億,預計在今年下半年引進YouBike2.0E。新北市交通局綜合規劃科長吳政諺表示,新北市YouBike會員免費投保傷害險自2018年開辦以來,投保率約6成4,約有150件獲得應有的理賠,不過依據2023年服務滿意度問卷調查,有42%受訪者不知道有免費傷害險資訊。台北市交通局運管科長朱宸佐指出,北市免費公共自行車傷害險於2018年6月推出,騎乘時發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失能及住院時,可憑醫療單據等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保險金額最高理賠100萬元,傷害住院日額最高1000元。根據統計資料,北市去年YouBike事故513件,受傷380人,申請理賠87件;今年截至4月YouBike事故126件,受傷70人,申請理賠11件。而北市每天平均20萬人租借YouBike,其中14萬人投保公共自行車傷害險,投保比率截至4月達68%。考量目前已有桃園市的電輔車騎乘進北市,且電輔車加速較快、騎乘距離較遠,因此台北、新北及桃園市交通局共同決議,7月1日起於雙北、桃園租借電輔車須先投保公共自行車傷害險,否則無法租借。此外,吳政諺也提醒,因YouBike2.0E的車速較一般腳踏自行車快,為了兼顧行人及騎乘者安全,新北市境內人行道禁止騎乘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
扣保單討債2/保單解約金僅千元 遭強制執行所有保障去了了
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債權人可以強制解約、執行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保單,取回保價金償債,立委憂心保單遭到強制解約僅拿回少量的解約金抵債,卻使得保險受益人保障喪失,相關權益沒有其他手段可以救濟,因此呼籲賦予保險受益人「介入權」,也提醒民眾,若是遇到這種情況,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或是與保險公司協商,避免解約保單,改用縮小保額的方法釋出部分金額。許多債務人多年前因各種原因負債,欠錢的對象不只一家銀行,事隔多年,不見對方繼續追討,還以為債務已經解決,卻不知道銀行已將這些債權轉手給資產管理公司;直到最高院統一解釋,保單也可做為強制執行的標的,資產公司紛紛出手,導致近來債務人保單遭扣押的數量大增,各黨立委都接到不少陳情,民進黨、民眾黨與國民黨立委都針對此問題舉行記者會,討論因應之道。46歲的B先生在17年前欠下現金卡卡債,至今連本帶利積欠銀行新台幣12萬9千多元,資產管理公司扣押以他為要保人的終身壽險,包括自己的主約以及兩個小孩做為被保險人的附約,預估保單解約金43萬,雖然多於欠款,但解約後若要重新投保的條件大不相同,讓他感嘆銀行的資產管理公司為了催討小錢,硬是讓債務人損失更多。最後,在立委郭國文協調下,保險公司同意以縮小保額的方式,讓債權公司可領回債款,同時債務人也不會失去所有的保障。國民黨籍立委鄭正鈐、林思銘、羅廷瑋與羅智強開記者會,呼籲制定保單強制執行參考原則,保護保單相關人基本權益刻不容緩。(圖/周志龍攝)郭國文指出,被扣押的保單有許多是父母親替小孩買的保險,一旦解約,可能就買不到同樣的保障,或者保費大幅提高。許多保單的殘值並不高,債權人拿到一點錢,但是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卻失去了重要的保障,《強制執行法》和最高法院雖然都有提到比例原則,但實務上大家都知道法院負擔很重,很難多花心思去兼顧個案正義。C小姐雖然已經成年,但她的保單也是當年父母出錢讓她投保。C小姐說,她在20年前與人打官司,那段期間不僅是身心煎熬,到了後期更花光了積蓄,有打過訴訟的人就知道,司法審判還曠日廢時,為了生活只好向銀行借錢,導致不斷重覆上演「借了還、還了又借」的戲碼,最後官司輸了,她身陷囹圄,也實在無力償還,才欠下這幾十萬元的債務;出獄後又被貼上曾入獄的標籤,導致工作不順,僅能溫飽三餐,並非刻意不還錢。今年4月中,C小姐收到台北地方法院的執行命令,債權銀行透過某資產管理公司查扣她的人壽保險與醫療險,訴求用保單解約金來償還欠款,「但我的保險解約金僅僅只有一千多元。」她說,如果她有投資型或者是儲蓄型的保單卻不還錢,就真的是很過份,但她只有單純的壽險與醫療險,這還是家人擔心她未來會付不起醫療費用,因此用她的名義買的保險。法院核發契約終止命令,債務人的壽險主約遭到解約,連帶附約的健康險等保單將會一併失效,恐影響就醫的基本權利。(圖/方萬民攝)「如果硬要解掉這類型的保險,無疑是要逼我走上絕路。」C小姐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她的工作已經非常不穩定,如果連人生最後的希望都剝奪,除了不能生存,連還錢的機會都被斷絕,還只是為了一千多元保險解約金,為了這一點錢就要斷人生路,想一想就覺得十分恐怖。郭國文說,目前業界和學界都對保單強制執行有很多疑慮,金管會與司法院應該協商出一個流程,在強制執行保單前,宜先召開調解程序,看要保人是否願意先行還錢,或是保險受益人是否願意代為清償,避免在要保人或受益人不知情的狀況下被強制解約。立委鍾佳濱指出,強制執行債務人的保單本來立意良好,保障債權人、避免債務人脫產,但也可能出現道德風險,處理不良債權的資產管理業者要求解約健康型保單時,因為通常這些弱勢的保戶,正好是要用到保險的年齡,所以債權人提出解約要求時,保險公司反而成為潛在的受益者。他說,保單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時,同時也應該提供債務人主張異議的救濟的管道,但債務人可能連自己可以主張什麼也不清楚,此時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就可以介入。雖然該中心原本的任務是處理保戶跟保險公司的消費爭議,但應向大眾宣導遇到類似事件應如何因應並提供諮詢。鍾佳濱也提議,金管會保險局在對壽險公司進行「普惠金融」評鑑時,可以要求保險公司主動幫保戶做保單分析,在遭到強制執行債權的時候,怎麼樣讓保戶的損失降到最低,例如保戶的主約是儲蓄險,附約是醫療保障型的保單,雖主約被強制執行解約,保險公司可以把約附單獨分離出來,讓保戶繼續維持附約,保險局更應該將其列入對保險公司的稽核項目,這樣業者才會認真執行。
扣保單討債1/銀行強制解約保單討債務 立委質疑未兼顧比例原則
最高法院大法庭在2022年底作出統一見解,裁定保單可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CTWANT曾揭露,法院因而湧入大量銀行聲請扣押債務人保單的案件,司法人員形同成為銀行的討債工具;不僅如此,銀行把積欠多年的債權交給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這些公司為了討回債金,強制執行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保單,要回的金額與債務人有形、無形損失的權益不成比例。立委鍾佳濱說,最高法院統一解釋以後,造成院方的案量增加好幾倍,2023年一整年累計就有8000多件已強制執行、有3萬多件在審理中、還有23萬件事處於查詢中。正因為全台21家保險公司中有19家在台北地院的管轄範圍,2家在士林分院,讓兩個地院工作量大增;然而,比法官們更慘的是身處台灣各地的債務人,如果他們本身就是保險的要保人,一旦因為債務受到債權公司聲請強制執行,就得北上向法院聲明異議,而且很多保戶根本不知道可以異議。立委鍾佳濱、黃珊珊開記者會指出,保單遭強制解約使保單受益人喪失保障,因此將提出修法草案,賦予受益人「介入權」。(圖/周志龍攝)住在高雄的56歲的A先生現在就陷入身體健康不佳、保險理賠金拿不到、遇到協調南北跑的困境。他在19年前創業失敗欠下卡債,所投保的醫療險、防癌險與長照險早在2016年就遭扣押,但因為他是醫療型保單,保價金為「零」,所以未遭解約;他多年前曾接受心臟冠狀動脈繞道手術,當時資產處理公司聲請強制處分他的保險理賠,但法院判決「醫療金不得扣押」,因此他仍領到這筆錢。「狀況發生在最高法院的判例(統一解釋)之後。」A先生說,去年他獲得一筆約18萬元的醫療理賠金遭到扣押,最後法院執行處裁定,除了保留3個月、共6萬元的生活費,其餘的12萬元則交給資產管理公司;今年一月他心臟不適,再度住院4天,保險理賠金2萬9千多元則一直扣在保險公司尚無法領出。A先生說,多年前曾接受心臟冠狀動脈繞道手術,當時債權人曾聲請強制處分他的保險理賠,但法院判決「醫療金不得扣押」,如今情況已不同。示意圖,照片非當事人。(圖/報系資料照)A先生說,他欠下卡債並非不還錢,創業失敗後他返回職場做上班族,也遭強制執行,每個月扣一部分薪水償還債務,粗估自已已經償還2、3百萬,但仍還不完,又一直遭到逼債,他身體愈來愈差,除了心臟問題外,還罹患憂鬱症與知覺失調症,目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他說,幾年前曾詢問其中一家資產管理公司,想要協商清償方案,但原本40多萬的本金,竟已複利加本金變成200多萬,難怪他一直還不完,何況他不只欠一家銀行的卡債,「怎麼還得完?直接把我拖去槍斃好了!」「債權人取回低廉解約金,但當事人喪失重要保險權益的情形,明顯不符合強制執行法中的比例原則,無異於殺雞取卵!」鍾佳濱說,雖然司法院要求法官強制執行保單時要符合比例原則,兼顧債務人的基本生活,但法官沒有辦法了解每個保單產品,不知道到底可以拿回多少解約金、對要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會產生什麼衝擊;對法院來講,要判斷每個個案會是很大的負擔,建議應由保險局、壽險公會對保險商品依種類與解約金額分類列表,供法院判斷參考,譬如儲蓄型的保險與健康型的保單處理方法不同;解約金金額不到幾萬元,也不宜申請強制執行。
勞動部發錢了!跨域就業租屋、搬家都補助 「最高領6萬」資格一次看
為增加失業勞工至外地就業之機會,減少其因距離所致就業障礙,勞動部積極協助跨域就業意願低之弱勢失業勞工儘速重回勞動市場就業之目的,勞動部規劃辦理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跨域就業津貼(搬遷津貼、租屋津貼及異地就業交通津貼)補助措施。適用對象1、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就業保險失業被保險人:(1)連續失業滿3個月(2)非自願性離職2、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非就業保險失業被保險人:(1)連續失業滿3個月或非自願性離職之中高齡者(2)高齡者勞工資格為失業者(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1)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2)非自願性離職。(3)經「就業諮詢」評估有需要。(4)因就業有交通往返,須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或須租屋居住,且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達30公里以上。(5)勞工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雇主(1)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2)雇主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核發津貼條件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予雇主僱用,並於同一事業單位就業滿30日以上且符合相關規定者,於受僱期間得領取津貼。津貼額度及期限條件限制:因就業有每日交通往返事實。 申領期限:勞工於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30日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異地交通補助金條件限制:因就業有每日交通往返事實。申領期限:勞工於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30日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補助標準及金額:依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核發,最長以12個月為限。30公里以上未滿50公里:1,000元/月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2,000元/月70公里以上:3,000元/月租屋補助金條件限制:因就業而需在外租屋,並有居住事實。租屋處距離就業地點30公里以內。申領期限:勞工於受僱且租屋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補助標準及金額: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60%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5,000元,最長以12個月為限。搬遷補助金條件限制:因就業而需在外租屋,並有居住事實。租屋處距離就業地點30公里以內。申領期限:勞工於搬遷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補助標準及金額:以搬遷費用收據或發票所列總額核實發給,最高30,000元為限。搬遷費用指搬運、寄送家具或生活所需用品之合理必要費用,不含包裝人工費及材料。
花蓮震災戶「免繳國保半年」 衛福部:不需申請自動補助
403強震重創花蓮,後續餘震也造成一定災情,衛福部30日公布受災民眾可免繳4月至9月國民年金保險費,補助每人新台幣7116元。衛福部社會保險司表示,政府會直接於保險費繳款單扣除國保自付保險費,「民眾不需提出申請」。社保司表示,依據行政院公告2024年4月3日花蓮震災災區範圍為花蓮縣,衛福部以《災害防救法》、「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補助災區災民被保險人2024年4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保險費。社保司表示,預估補助人數265人,每人總金額7116元,經費約188萬元,費用將由衛福部公務預算及國保保費補助支應。另外,除自動比對資格之6個月補助保險費,其他國保被保險人如因經濟困難無力繳納國保保險費,也可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提高保費補助資格,符合者可提高保費補助比率至55%至100%;與有分期繳納、10年緩繳等彈性補繳措施。交通部觀光署與國土管理署今天也合作推出「花蓮地震受災戶安置旅宿措施」,協助安置因住宅毀損且短期內無合適租屋處的花蓮受災戶,及協助提升當地旅宿業住房率,每月補助雙人房新台幣3.2萬元、四人房每月4.4萬元,但每戶以補助一房為原則。
解約保單殺雞取卵? 跨黨立委提修法兼顧受益人和債權人
立委鍾佳濱、黃珊珊、郭國文30日開記者會指出,最高法院作出統一見解,裁定保單可作為強制執行標的,有不少債主向法院聲請取得債務人的保單解約金,但保單遭強制解約後,僅取得少量解約金抵債,卻使受益人喪失保障,目前亦無其他手段可以挽回,因此共同提出修法草案,賦予受益人「介入權」,避免遭受不良債權人殺雞取卵,喪失原有保障。鍾佳濱指出,近年融資公司為追討債權,常向法院聲請將民眾保單強制解約,以取得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償還債務。然而一旦法院核發契約終止命令,壽險主約遭到解約,連帶附約的健康險等保單將會一併失效,受益人亦失去請求保險金的權利,損失慘重。鍾佳濱以健康險為例,通常只有一點點保價金,形成債權人取回低廉解約金,但當事人喪失重要保險權益的情形,「明顯不符合強制執行法中的比例原則,無異於殺雞取卵!」黃珊珊表示,民事大法庭的裁定雖然肯認了人壽保險可以被強制執行,但是在執行實務上仍有許多亂象:健康險、傷害險均遭強制執行,甚至保單價值準備金只有一點點的保單也被強制執行。她舉例,有些父母可能會替孩子投保健康險;而當下的狀況是,有些父母雖有欠款,但是實務上卻強制執行父母替孩子所投保的健康險,並解約該保險,使得孩子真的生病、住院時,沒有辦法受到保單的保障。黃珊珊表示,應終結這種亂象,因此提出保險法修正草案,確立受益人介入權,在一定條件下,使保險受益人可以阻止該筆保單被強制執行而解約;同時,修正草案也使郭國文說,許多保單的殘值並不高,債權人拿到一點錢,但是受益人卻失去了重要的保障,被扣押的保單有許多是父母親替小孩買的保險,一旦解約,可能就買不到同樣的保障,或者保費大幅提高。目前業界和學界都對保單強制執行有很多疑慮,他認為金管會與司法院應該協商出一個流程,在強制執行保單前,先召開調解程序,看要保人是否願意償還,或是受益人是否願意代為清償,避免在要保人或受益人不知情的狀況下被強制解約。陳情人A先生表示,他於19年前創業失敗欠下卡債遭強制執行,連本帶利欠下債務愈來愈多;近年深受精神與心臟疾病之苦,他所投保的醫療險、防癌險與長照險,去年起全數遭扣押,甚至保險理賠金也遭到扣押拿不到,台北士林地方法院向他表示「目前扣押並無標準」,導致他陷入「身體健康不佳、保險理賠金拿不到、遇到協調南北跑,每年又要繳交高額保費」的困境;他也補充因為現在身體狀況欠佳,若要重新要保也困難重重。鍾佳濱等人提出保險法修法草案,明定「介入權」入法,兼顧要保人之債權人與受益人的保障,讓具名指定的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一定範圍內之親屬,有權利介入人壽保險契約,使其能夠和債權人協商、賠付相當於解約金的金額,同時讓受益人變更為保單要保人,免於保險契約遭到解約的窘境;健康保險、傷害保險、一年定期人壽保險以及保單價值不足10萬元的保單得以不被強制執行解約,確保健康保險的保戶權益不受影響。
迎5月報稅季!國稅局盤點「6大申報常見錯誤」小心別踩雷
5月報稅季又要到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今年所得稅申報期維持法定時間1個月,為了避免國人出現漏報、誤報等情形,國稅局也列舉出「6大報稅常見錯誤」,提醒民眾多加注意。6大報稅常見錯誤如下:一、與配偶分居未依規定據實填報配偶間因感情不睦而分居,致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經分別各自填寫一張申報書辦理申報,但疏忽在申報書上填寫他方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亦未註明分居,違反所得稅法配偶合併申報的規定。二、免稅額申報錯誤●每人免稅額為9.2萬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免稅額為13.8萬元;但申報扶養年滿70歲的兄弟姊妹或同居一家有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叔、伯、舅等),免稅額僅為9.2萬元,不適用增加50%的規定。●誤列報已成年未在學或非身心障礙,服役、待業等有謀生能力的子女。 三、申報時自行刪除或變更以憑證下載或臨櫃查詢的所得資料如對下載所得資料的所得年度、金額或所得類別有疑義,請先向憑單填發單位洽詢、確認,在未確認清楚前,切勿自行刪除或變更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以免發生漏報。四、漏報所得●個人間房屋租賃所得:個人房東出租房屋與個人,漏未申報租賃所得。●私人借貸利息所得:個人間借貸並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約定收取之利息漏未申報。●海外所得:未列報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其海外所得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申報。●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之交易所得:未列報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五、申報不得列報的扣除額●捐贈列舉扣除額:列報點光明燈、安太歲或支付塔位等有對價關係的款項;或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申報金額超過全年綜合所得總額20%的限額。●保險費列舉扣除額:列報「非直系」受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或申報全民健康保險以外的保險費,超過每一個被保險人每年2.4萬元的限額。●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列報非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未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的醫療費用;列報非屬醫療性質的醫美整形、坐月子費用、看護費用;自行申報未扣除受有保險理賠部分的醫藥及生育費。●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列報「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的房貸利息支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未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課稅年度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列報子女就讀國內、外及大陸地區未經教育部認可學校(如國外語言學校)的教育學費。六、網路申報資料「未上傳」致報稅失敗採網路申報者,可以申報系統產出「檢核用計算表」檢查申報內容及計算稅額,確認無誤後,請務必將「申報資料上傳」及確認報稅系統顯示「步驟5-申報完成」(手機版)或「上傳申報成功」(線上版及離線版)訊息,才算完成申報,並請印收執聯自行留存7年,以便日後查考。
勞動部啟動天災臨工措施 每月約莫可補助2.7萬元
花蓮大地震後,勞動部日前宣布啟動天災臨工措施,提供災區民眾清理家園,對此,勞動部長許銘春8日透露,勞動部預計投入1.26億元預算,提供2000個臨時工作機會,每月可補助約2萬7470元,而受災勞工若因受傷無法工作,無法領取原有的薪資給付,勞動部也將從受傷當日起,提供勞工申請補助,民眾可撥打1995專線尋求協助。許銘春8日上午赴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進行「安心生養!試辦彈性育嬰假及如何提高男性育嬰留停比例」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她表示,勞動部在第一時間即展開臨工措施,協助受災民眾重新建立家園,並已主動聯繫受災縣市政府,尤其是最嚴重的花蓮,在第一時間向地方政府了解其需求並提供支援。許銘春指出,將依地方政府需求,勞動部預計投入1.26億元經費,提供2000個臨工機會,每位臨工每月最高工作時數為150小時,以時薪183元計算,可補助約2萬7470元,此外,勞動部也將依《災害防救法》就災區的勞保、職保、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提供6個月保險費補助。許銘春進一步表示,受災勞工若因受傷無法工作,無法領取原有的薪資給付,勞動部也將從受傷當日起,提供受傷勞工請領補助,而有意願參與臨工的民眾,她也表示,可向各地方政府或各地區公所申請,也可撥打1955專線尋求協助。
買命錢也坑1/繳26年保費老客戶乳癌病逝 保險公司扯「非併發症不賠」
宏泰人壽自稱以「穩健、誠信、關懷」的理念,用心經營金融保險專業品牌,讓保戶在人生的每個重要時刻都能無後顧之憂,近年卻負面消息不斷,繼2021年的薰衣草保單之亂後,如今又傳出剋扣保戶的理賠金,老保戶在乳癌病逝後,宏泰竟瞎扯其「非因併發症」離世而不予理賠,讓家屬難以接受,如今已向保險評議中心提出申訴,希望能還家屬公道。阿國至今仍在母親病逝的悲痛中難以走出,更對宏泰的態度感到心寒。(圖/周志龍攝)宏泰創立於1994年,總資產超過3000億元,目前掌門人是台灣地王三子林鴻南,2018年底推出「薰衣草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上市2年多熱賣超過15萬張。2021年3宏泰無預警調漲薰衣草保單保額,引發保戶抗議,金管會也出手重罰宏泰120萬元並駁回備查。「我們全家的保險都是在宏泰買的,這樣真的會很擔心以後有沒有保障。」死者兒子阿國(化名)透露,宏泰業務與外祖父母是舊交,母親則與這位「阿姨」買下全家的保險,且多數保單都向宏泰購買,她自己也在24歲時買下終身壽險和終身防癌健康保險,從1997年繳到2023年,合計每年繳1625元。而阿國母親以為這份保單可以給自己和家人一個安心的保障,直到2019年阿國母親發現自己罹患乳癌,當時全家陷入愁雲慘霧中,阿國得在學校和醫院間奔波,阿國父親則要忙著工作和照顧妻子,盡力讓患者得到最好的照料,最終阿國母親仍不敵病魔過世。「媽媽發現的時候腫瘤就已經很大了,最後那段時間她真的很辛苦。」阿國難過回憶,母親最後幾年都在與病痛抗爭,不斷更換敷料和照顧傷口,而宏泰在得知其罹癌後,第一時間也按照合約內容給付30萬元,此後的每次理賠都沒有問題,家人間這才未對宏泰有任何疑心,直到母親離世,保險公司才換了一副嘴臉。根據阿國的計算,宏泰應再賠償身亡事故理賠金約93萬元,宏泰卻否認阿國母親是死於癌症與其併發症,認為被保險人主要是「肺部感染而使用抗生素,同時因敗血病引起休克、最後又有黴菌感染,胸部電腦斷層有發炎變化住院。」認定其不在理賠範圍內,讓家屬難以接受。根據臺大醫院的死亡證明,直接引起阿國母親死亡原因的疾病為敗血性休克,先行原因則是肺炎和乳癌,診斷證明也提及了乳癌併腦及胸壁轉移的病情,而業務的說法也給家屬二次傷害。臺大醫院的死亡證明中明確載明,阿國母親死亡原因的疾病為敗血性休克,先行原因則是肺炎和乳癌,宏泰卻不承認死因是癌症與併發症。(圖/讀者提供)「這已經不是心寒,這叫心死了。」阿國表示,買保險主要就是為了一分保障,沒想到在最需要關懷的時刻,竟被保險公司「捅上一刀」,如今已向保險評議中心提出申訴,也希望其他消費者能夠審慎考慮,避免再有更多人像他們一樣受害。宏泰表示,就受益人所提供之書面資料,在符合保單條款約定事項的原則下,就被保險人實際就診原因、治療紀錄核定是否為保障範疇等,經專業的評估與判斷,已做出最嚴謹的處置,對於依法承辦結果未如保戶家屬預期,且申訴期間多次溝通亦無共識,本公司深感遺憾與抱歉。宏泰強調,本案現已進入評議申請階段,並於3月20日正式函覆陳述意見書在案,承諾將依評議中心公正審議後之最終結果辦理。
員工入職19天被資遣「不需你這職位」 網一看2點反讚:賺到了
公司政策隨時都在變動,擁有掌握員工去留的權力。一名員工3月初才剛到職,怎料不到20天就被通知「不需要你這職位」,隔天就被資遣走人,不過會發薪水並開非自願離職證明,讓他傻眼至極,不過許多網友卻大讚是「良心公司」。原PO在PTT《Salary》板提到,3月初到新工作任職,第1周人事離職、第2周財務離職,負責出納行政的他在19日被告知「之後不需要你這職位」,叫他做到隔天(3月20日)就好。公司表示,會算整個月的薪水,同時也會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讓得知消息的原PO很無言,還從其他同事那麼聽說,公司為了整頓人事成本,將許多人的薪水都調降,主因是老闆虧太多錢,而這也是他首次被資遣,做不到1個月就離職,好奇能否申請失業補助。公司承諾會給整個月薪水,並開非自願離職證明。(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消息一出,一票網友反而認為公司很佛心,「你遇到良心公司惹」、「不錯了,還有得資遣,多的是逼你簽自願離職」、「應該要高興吧,早點逃還有錢拿」、「在台灣有守法真的就要偷笑了」、「這是賺到,不要太在意」、「老闆比較虧,你賺到了」。另外,也有人提醒,並非被資遣就能申請失業補助。根據《就業保險法》規定,要申請失業給付,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得在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因此若沒有其他就業保險年資,就不符合資格。
政府推「免申請」保費加碼補助 「這樣做」最多能領逾5000元
衛福部為了鼓勵民眾積極繳納國民年金,推出了相關的「保費加碼補助方案」,國保被保險人需要在明(114)年10月31日以前,繳納去(112)年4月至12月份保險費,可以獲得自付保險費50%的補助,也就是說,9個月補助期間,民眾最多可獲得5337元的加碼補助。勞保局日前指出,此項補助方案民眾無須提出申請,勞保局會自行比對戶政及社會保險資料進行作業,辦理相關加保及計費。而勞保局也在去年5月、7月、9月、11月和今(113)年1月寄發繳款單,上面會自動顯示由政府加碼補助的50%金額、被保險人減免一半自付金額,以減輕保險費負擔。經政府加碼補助後,一般身分民眾每月自付保費由1,186元減為593元;輕度身障及所得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者,每月自付保費由889元減為444元;中低收入戶、中度身障及所得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者,每月自付保費由593元減為296元。衛福部表示,112年4月至12月共9個月補助期間,被保險人最多可獲得5337元加碼補助,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則可至勞保局官網查詢相關資訊、親赴現場詢問外,也可撥打國民年金諮詢專線電話(02-23961266轉6066),將有專人解說。另外,自今年1月1日起,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遺屬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原住民給付等,由3772元調整為4049元,而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也由5,065元調整為5,437元,並已在2月底入帳,約有172萬人受惠。
保單藏錢1/大法庭堵死壽險避債 台北地院執行案件暴增35%
台灣保險業蓬勃發展,投保率不斷創新高,國人平均每人持有2.6張保單,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2022年12月9日裁定,人壽保險已繳保費的準備金可做為強制執行標的,不料引發意外風暴。裁定出爐後,各地方法院收到聲請執行人壽保單案子如雪片飛來,其中以台北地院是最嚴重受災戶,因為全台灣21家保險公司中有19家位於台北地院轄區,2023年強制執行案件達20幾萬件,較2022年增加35%,讓法院民事執行處的書記官和執行人員叫苦連天,甚至醞釀離職。資深法官指出,法院長久以來的主流見解,就是認為保單的價值準備金不是要保人的財產,因此保險給付條件尚未構成時,保險公司當然也沒有錢付給要保人,執行機關也無權命令保險公司終止契約、償付解約金。2016年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就是採取這種見解。上述的法院主流見解,讓政府向保險公司「討債」時有9成敗訴。不少保險業務員在兜售保險商品時,常常以「保險藏錢」的概念,吸引大眾購買。還有一些欠稅大戶不願乖乖納稅,變賣不動產、並將存款提領一空,卻透過「藏富於保險」賴帳,花大把鈔票購買人壽保險。不過這些撇步自從大法庭裁定出爐後,買保險藏錢、避稅的方式都行不通了。壽險保單曾是富人藏錢避稅首選,現在成為債權人和稅捐機關鎖定執行的目標。(圖/報系資料照)雖然最高法院大法庭見解出爐後,讓債權人多了不少討債機會,可是以前不能執行的保單,累積了幾十年的債務問題,現在一股腦全部湧入第一線法院,也就是地方法院的民事執行處,如何處理就成了地院的大問題。以台北地院來說,2023年未結案件增加了7、8成,而且情形持續惡化中。北院為此設法新增民事執行處人力,並要求各科室檢視有無多餘空間,提供新增人力使用辦公。據了解,中華電信、台電曾因幾千元的欠費債權,就向法院主張執行保單,也有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認為,就算保單只能扣到幾千元,也該執行,如果地院執行處認為沒有執行必要,還會聲明異議。因此曾有地院主張對執行人壽保單的金額設立門檻,例如裁定幾萬元以下的保單不能執行,不過案子抗告到高等法院,高院卻以於法無據為由駁回,顯示在修法前,由地院透過裁定的方式設立門檻,目前並不可行。不過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時,要求執行法院裁量時,應審慎處理,賦與陳述意見機會,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權益,為公平合理之衡量。言下之意,希望地院應顧及被保險人的最低生活保障,並考量債權人有無濫用情形。至於如何進行執行必要性與比例原則的操作,仍有賴具體的規則,與足夠的案例才能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