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撤銷
」 交保 鄭文燦 抗告 李義祥 柯文哲騎士驚遇「衝出行人」致碰撞挨罰7200元提告抗辯 法官判撤銷裁定
台北市基隆路與信義路路口發生一起驚險車禍,騎士阿關(化名)因一行人突然衝出,導致雙方碰撞,行人雖未受傷,阿關卻因違反《道路交通規定》遭罰7200元,並被吊扣駕照1年,認為自己無辜受罰,阿關提出行政訴訟。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此案,認定原處分認事用法有疑點,最終裁定撤銷處分,全案仍可上訴。事故發生在2024年3月,阿關事發當時正以時速約5至10公里的速度騎車,經過基隆路二段與信義路五段交會處的斑馬線,當其已通過斑馬線時,卻有行人突然從對面人行道衝出,令阿關措手不及,最終雙方發生碰撞,儘管行人無大礙,但阿關卻因頭部撞擊致鼻血直流、安全帽受損,事後阿關收到交通違規罰單,因「行經斑馬線時未讓行人」違規而遭罰7200元,並被吊扣駕照12個月,還須參加交通安全講習。阿關對此處分感到不滿,決定向法院提告,指出當時行人穿越道上並無行人,機車也已通過斑馬線,突然有行人衝出才造成事故,行人不但未向阿關求償,甚至還提出賠償意願,顯示並非阿關的主要過失,雙方在當場已達成和解,並約定不再相互求償,因此阿關認為不應受罰。法院審理過程中,法官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整起事故發生在短短瞬間,錄影畫面因死角而難以完全呈現,行人也證述,當時走下人行道時未特別查看有無來車,法官表示,根據行人陳述和影像證據,無法明確判定碰撞確實發生於斑馬線上,對原處分認事用法的正確性產生疑問。最終,法院判決撤銷阿關的違規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逆轉!駕駛未禮讓繞彎閃避罰6000 法官「這原因」准予撤銷
新北市五股區4月間發生一起轎車未禮讓行人事件,1名駕駛開車行經該路段時,遭民眾檢舉未暫停禮讓行人,因而挨罰6000元,駕駛不服提出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法官從證據影像中可發現是行人從穿越道衝出,駕駛無反應時間便繞外側轉彎閃避,此舉並非不禮讓,後續裁定撤銷原處分。判決書指出,駕駛2024年4月間開車行經成泰路二段某巷口時,遭檢舉未禮讓行人,因而收到1張6000元罰單,他不滿遭罰隨即提出行政訴訟,並強調當時雙方皆同時行經該路口,他才來不及暫停禮讓,因而繞外側轉彎及時躲避,並非故意不禮讓。監理所說明,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市區監理所從檢舉影像中發現,事發當時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正要穿越路口,但駕駛沒減速且未暫停禮讓,雙方距離不足3公尺,確實有違規事實,針對依法開罰的部分並無不妥。法官表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此案後,卻發現檢舉人原先使用手機拍攝時,行人本來還在旁邊的道路上,接著便快步走去迅速通過行人穿越道,反應過程極短大約只有2到3秒,法官從客觀角度來看,駕駛已無法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主觀來說不具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因而無需負擔行政處罰責任,法官最終駁回原處分,仍可上訴。
還沒過馬路就錄影 路人檢舉2駕駛違規「1原因舉發失敗」
為了擺脫台灣「行人地獄」惡名,交通部規定未禮讓行人加重罰鍰。一名女子不滿遭到行人檢舉,挨罰6000元,指控行人還沒過馬路就開始錄影,企圖以不正當手段製造違規陷阱。對此,法院勘驗檢舉錄影畫面,發現2名駕駛沒有禮讓,但因為檢舉人缺少一項要件,因此認定舉發不合法,裁定撤銷原處分。根據判決書,女子去年9月下午行經新竹市某路口,被檢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遭罰款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且必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女子不滿裁罰提出行政訴訟,檢舉人在距離行人超越道至少3公尺以上,就開始用手機錄影,並在看見車輛出現後,快速走上行人穿越道,無疑是「假正義之名、行魔人之實」之行為。不過,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認為,檢舉畫面可見,檢舉人已經走上人行穿越道,駕駛的車輛靠近斑馬線卻沒有暫停禮讓,與檢舉人之間的距離不足3個枕木紋,違規事實顯然易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檢視檢舉畫面,發現有2名駕駛沒有禮讓,車輛與檢舉人之間的距離大約為2個枕木紋,但因為影片從頭到尾沒有標註日期,影像全程也未見可以判斷影像日期的資訊,無法從該檢舉影片得知,檢舉人是否在7天內提出檢舉。法院認為,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檢舉人的檢舉符合道交條例第7條之1第2項之舉發要件,應認定舉發不合法,因此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
柯文哲強碰綠色法官!記者問「會怕出不來嗎」反應曝 收押與否最快這時候揭曉
前台北市長、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捲入京華城弊案,2日凌晨北院對其裁定無保請回,4日北檢抗告成功,高院撤銷北院裁定,發回更裁,柯文哲今(5日)早9點30分再開羈押庭,強碰過去曾被民進黨前主席施明德指控「自稱綠色法官」的呂政燁。對此,柯文哲9時許現身北院,面對媒體疑問「會怕出不來嗎?」他微笑著不發一語走進北院,最快午後揭曉柯是否遭收押。高院昨晚根據台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及朱亞虎的供述、證人邵琇珮的證述、朱亞虎與應曉薇的對話記錄,以及柯文哲被扣案的隨身物品內容,裁定撤銷柯文哲無保請回,認為有必要查明柯文哲有無積極介入京華城案,以及實際情況是否真如柯所供述:「相信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高院法官認為,無保請回的裁定未綜合考量檢察官提出的全部事證,且認定檢察官沒釋明柯犯罪嫌疑重大,此舉並不妥適,因此昨裁定撤銷無保請回裁定,發回北院更裁。台北地院昨晚約7時許收到高院送回的卷證,據悉將交由強制處分庭值班法官、過去被「台灣曼德拉」施明德指控「自稱綠色法官」的呂政燁承審,並預計於今早9時30分在北院第15法庭開庭,最快午後揭曉柯是否遭收押。對此,呂政燁隊此前回應:「沒遇過,不知道該怎麼說,有關程序與案件部分,今天開庭會一併處理,相關訊息會由行政庭長發布。」
高院認柯文哲積極介入京華城案!開庭時間確定了 他回法庭上再講
京華城案延燒,台北地方法院2日裁定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無保請回,北檢3日將抗告書送抵北院,高等法院4日裁定撤銷原裁定,全案發回北院更裁,其理由為「積極介入京華城」。台北地院4日晚間表示,柯文哲羈押庭預計5日上午9點30分開庭,而柯文哲4日晚間離開台玻,被問到「積極介入」等問題,他則反問「什麼積極介入」隨後稱法庭上再講。柯文哲4日晚間約7點15分離開台玻大樓辦公室,面對大批媒體提問,他先是咳嗽了一聲;被問到高院發回更裁稱「積極介入京華城」,柯文哲回覆,「什麼積極介入⋯明天再來⋯不是,法庭上再來講」,至於對羈押庭有無信心?柯文哲並未回應。台北地方法院2日裁定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無保請回,北檢3日將抗告書送抵北院,高等法院4日下午裁定,撤銷原裁定,全案發回台北地方法院更裁。高院認為,柯文哲是否真的像他所主張的,「相信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而對京華城案情毫無所悉或未曾懷疑,仍有究明的必要。高院更指出,原審未就檢察官所提出的全部事證予以綜合評價,遽認檢察官未釋明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不妥適,檢方抗告有理由,原裁定撤銷,全案發回台北地方法院,本件不得再抗告。檢廉持續追查京華城弊案,而民進黨台北市議員許淑華曾踢爆,柯文哲在總統大選後以選舉補助款購買4300萬元的商辦大樓,早有公司承租,公司原股東的友人是曾任台北市兵役局長的朱亞虎,而朱亞虎曾任威京集團子公司鼎越開發董事長,被質疑交集太可疑,朱亞虎也被視為「中間人」之一被檢方約談、搜索,如今北檢經過一天一夜補強證據提出抗告成功,高等法院裁定撤銷無保請回發回更裁,台北地院也在晚間表示,柯文哲羈押庭預計5日上午9點30分開庭。
北檢抗告成功!高院撤銷理由曝 柯文哲積極介入京華城案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在擔任台北市長任內涉及京華城弊案,被台北地檢署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但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卻認為檢方指控柯文哲的「犯罪嫌疑不足」,2日裁定當庭無保請回。對此,北檢3日將抗告書送抵北院,高等法院4日下午裁定,撤銷原裁定,全案發回台北地方法院更裁,而理由也曝光。柯文哲無保請回,檢方抗告成功。(圖/趙世勳攝)據高院表示,合議庭審理過後依照被告、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前台北市兵役局長朱亞虎以及證人、台北市都委會執行秘書邵琇珮的證述,佐以朱亞虎與應曉薇相關對話紀錄、扣案被告隨身物品記載內容,再參酌朱亞虎受雇於沈慶京的目的、沈慶京行賄應曉薇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積極介入京華城案等客觀情狀。高院認為,柯文哲是否真如他所主張「相信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對京華城案情毫無所悉或未曾懷疑,仍有究明的必要。高院並指出,原審未就檢察官所提出的全部事證予以綜合評價,遽認檢察官未釋明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不妥適,檢方抗告有理由,因此全案裁定撤銷並發回台北地方法院,本件不得再抗告。據了解,針對京華城案,柯文哲主張案件均由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做成,他並非專業人員,所以基於信賴專業的原則,他並未問決議過程。最後台北地院也採信他的說詞,讓柯文哲無保請回。柯文哲的說法,在北院羈押彭振聲的理由中可以得到印證。彭振聲當時為都委會主席及京華城專案管理人,無法推說自己不專業、不懂都市計畫,因此檢方以此向法院聲請羈押彭振聲,法院裁准。對於柯文哲無保請回,檢方隨即聲明抗告,並於3日傍晚備妥卷證,緊急送交北院轉高等法院審理。高院審理後,認為北院讓柯文哲無保請回的裁定,針對部分理由調查不足,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重新裁定。
台北駕駛因未禮讓家人被罰3600 法院判決撤銷家人默示放棄路權
台北市的駕駛恩恩(化名)2023年6月,在行經文林路與中正路口時,因未禮讓準備上車的家人,被警察當場舉發,處以3600元罰款,經過行政訴訟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恩恩免罰,法院認為,恩恩的家人已經默示放棄其優先路權,且當時的行駛距離並未對安全構成威脅。根據判決書,恩恩在2023年6月駕車行經台北市文林路與中正路口時,按照交通規則應該在行人穿越道上禮讓所有行人,然而,警察發現恩恩在行經路口時,沒有完全禮讓他準備上車的家人,因此對其進行舉發,並處以3600元罰款,儘管恩恩提出申訴,但相關機關仍維持罰款決定。恩恩不滿處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在當時的情況下,已經禮讓路口的所有行人,唯一未禮讓的是其家人,為了保持交通順暢,在家人的示意下,以安全方式先行通過路口,恩恩認為這樣的行為不應受到處罰。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認為,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擁有絕對的路權,不論其身份如何,車輛應該在3公尺以內禮讓行人,因此對恩恩的處罰是依據法律進行的,並無不妥之處。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過程中,法官檢視警察的密錄器影像,影像顯示,恩恩在經過路口時,已經等待了多位行人通過,家人在路口停下後,恩恩的車輛才通過,當時人車距離約為2.4公尺至2.8公尺,等到車輛完全通過路口後,家人才繼續前行。法官認為,恩恩已經按照法律禮讓多數行人,且由於家人對其優先路權的默示放棄,當時的距離並未對家人安全構成威脅,最終,法官裁定撤銷原處分,恩恩免於罰款,全案仍可上訴。
斑馬線禮讓行人2次!駕駛「暫停27秒」遭檢舉 還挨罰2.4萬元
禮讓行人卻被罰錢!台中一名男子在去(2023)年10月開車行經路口轉彎時,因斑馬線上有行人通過,他在27秒內2次禮讓,結果卻被人檢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事後更收到2.4萬元罰單,讓他氣得告上法院。根據判決書指出,男子在去年10月11日駕車行經台中南區建國南路一段與西川一路路口時,被其他駕駛檢舉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的違規行為,經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員警認定屬實,寄通知單舉發。而後,男子被依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第24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及其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的規定,裁處罰鍰2.4萬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還必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收到罰單後,男子感到相當委屈,一怒之下決定告上法院。在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勘驗筆錄之後發現,事發當日傍晚6時1分0秒,男子開車行經該路口準備右轉時,因有路人要穿越斑馬線,於是他暫停以等待行人通過;傍晚6時1分27秒左右,車子在右轉過程中,又有行人、騎乘自行車的兒童穿越斑馬線,他只好再次停下,等待行人全部穿越後,才駕車通過路口。對此,法官認為,事發時間剛好是下班時段,該路段人、車眾多,男子是為了禮讓行人,才暫停行駛2次,難認符合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之「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亦沒有造成往來人、車危險之故意或過失,最終認定原處分有違誤,裁定撤銷。
逆轉!駕駛未禮讓行人挨罰6000元 法官「這原因」准予撤銷
台中市北區2023年8月中有1名男子駕車因未禮讓行人遭檢舉,遭罰6000元,事後他不滿提出行政訴訟,表示因有違停車輛擋住視線且車流量大,為了避免造成追撞,他才未停讓快速通過,未料卻遭檢舉,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審理,認為原處分於法不合,最終裁定撤銷,可上訴。據了解,男子在判決書中主張,收到罰單後曾到警局觀看檢舉影片,隨後便告知員警,當時因左前方有車輛違停在黃網線上,導致他被擋住視線,他越過後才看見行人,根本來不及反應,並說路口車流量很大,因網狀線禁止臨停,為了避免交通阻塞及追撞,他只能快速通過。裁決處說明,依據影像顯示,男子駕車進入行人穿越道前,早已有行人穿越,但他卻無暫停禮讓,並在距行人約2組枕木紋的距離搶快通過,縱使不是故意,但仍有過失,應當接受懲處挨罰。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表示,法官當庭檢視採證光碟後,發現當時確實有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但也有一輛違停轎車,剛好擋住行人,導致男子駕車行經時未見到,等他發現後已為時已晚,倘若他減速慢行,仍無法停止穿越行人穿越道,法官認為他未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因此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醉男計程車嘔吐不付錢還毆打運將! 賠3.5萬元獲緩刑2年
1名男子2023年4月酒後搭計程車不慎嘔吐在車上,但他卻不願支付車資及清潔費,導致與運將發生糾紛,甚至動手打傷運將,車子受波及板金凹陷,事後運將提告,一審時男子被判處拘役50日,新北地院二審時,考量他已賠償3.5萬元和解,因而裁定撤銷原判決,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緩刑2年。判決書指出,男子2023年4月1日凌晨3時許,飲酒後搭乘計程車卻未明確表達目的地,且他還在車上嘔吐,運將對此要求收取車資及清潔費,男子拒絕支付,2 人因而引發口角衝突,期間男子竟徒手毆打運將,造成運將頸部挫傷、左頸擦傷、下唇擦傷、右臂挫傷及左臉挫傷,還導致計程車板金凹陷。法院表示,男子一審依《傷害罪》及《毀損他人物品罪》判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他不服提出上訴,僅承認涉犯《傷害罪》但主張是互毆,新北地院法官二審時,根據運將證詞、手機側錄影片及目擊者社區保全的證詞,證實2人確實是互打行為,但男子還手反擊的舉動存在傷害犯意並非正當防衛。法院說明,針對計程車板金凹陷部分,經調查車身受損是男子不勝酒力站不穩敲到的,證實非故意毀損,最終法官考量男子已賠償3.5萬元與運將達成和解,裁定撤銷原判決,依《傷害罪》判他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緩刑2年,毀損車輛部分則改判無罪,可上訴。
國會擴權釋憲案「憲法法庭裁准暫時處分案」 總統暫時免去立院國情報告
立法院已通過「邀請總統進行國情報告」決議案,但國會改革法案釋憲「暫時處分」案10日開庭後,憲法法庭今(19)日裁准總統、行政院及監察院、柯建銘等51名立委聲請的暫時處分案,賴清德總統「暫時」不用立院國情報告。憲法法庭裁准部分包括,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之 4(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職權行使法第 25 條(聽取報告與質詢部分)及人事同意權之行使部分、調查權之行使部分及聽證會之舉行部分及藐視國會罪部分。憲法法庭裁定,本件暫時處分裁定,有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第 4 項規定之情形時(聲請案件業經裁判、裁定後已逾六個月,或因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憲法法庭評決裁定撤銷),失其效力。
鄭文燦收押禁見!辯護律師將提抗告 民進黨開鍘「明起停權3年」
三進三出夢碎!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涉嫌在桃園市長任內收賄,桃園地院今(11日)下午14時三度召開聲押庭,法官經4小時庭訊後裁定鄭文燦收押禁見。對此,鄭文燦辯護律師將提抗告;民進黨則依廉政會日前決議,自明天起停權鄭文燦3年。檢方指控鄭文燦於2017年市長任內,涉入「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區段徵收,並收受500萬元賄款,5日向桃園地院聲請羈押禁見,但法官裁定500萬元交保;檢方雖提起抗告,並獲高等法院裁定撤銷原判決,法院9日仍裁定鄭文燦1200萬元交保。檢方三度提起抗告,再得到高院裁定撤銷原判決後,桃園地院11日傍晚裁定鄭文燦收押禁見。民進黨廉政會在高院於8日撤銷交保裁定同日,即表示經會議一致通過,若鄭文燦遭裁定羈押,將對其停權3年,若有更嚴重情節,會再調查處更嚴厲處分。民進黨廉政會主委邱駿彥指出,廉政會認為擔任的公職愈高,就必須給予更高要求,因此鄭文燦如果一審有罪,可能會依黨內的廉政條例處以除名處分,如無罪則撤銷停權3年。此外,鄭文燦首次交保只花30分鐘就籌到500萬元,二度交保之1200萬元僅耗費22分鐘,即籌到剩餘700萬元的速度,以及法院先前認鄭文燦離開桃園市長職務超過1年半,而無串證、滅證可能性,故無羈押必要的理由,也都引發外界議論。
光速配合辦理「華亞案」? 劉世芳駁:2013年至今沒有同意過
前桃園市長、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疑驚傳貪汙,於市長任內涉嫌在華亞科學園區開發案收賄,民眾黨立委黃國昌日前指出,內政部迅速核准。不過,內政部長劉世芳今日表示,她查閱所有會議記錄,從來沒有同意過,也就是從沒有共識過。黃國昌日前指出,2017年9月鄭文燦收了廖俊松500萬,即於同月7日親自主持會議,並為廖俊松主導的土地開發提供「貼心服務」,內容包括「協助處理山坡地解編」、「協助處理最大地主」、「向行政院爭取核定國家重大建設,協助處理農地變更」。更指出廖俊松找總統府陳情,總統府請行政院處理,而府院都交辦了,因此經濟部、內政部光速配合辦理。劉世芳今天於立法院受訪時表示,有關華亞案或重劃案,從民國102年,當時送到內政部都委會時,她查閱所有會議記錄,從來沒有同意過,也就是從沒有共識過;這案在內政部都委會,包括專案小組都要求地方政府需要提供明確資料,或是提供真正的公益性、必要性資料,但因都沒有補件,所以至目前為止,內政部都沒有同意也沒有共識。7月6日,恰逢鄭文燦生日被桃園地檢署聲押禁見,隨後法院裁定500萬元交保,檢方不滿,抗告成功,桃院再度裁定加碼700萬,共1200萬交保,檢方再度提抗告,最終高院10日晚間裁定撤銷並發回更裁,11日下午2點,桃園地院三度開羈押庭,鄭文燦提前15分鐘到庭,面色凝重,由2名律師陪同進入法庭。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貪案三度開羈押庭! 表情木然提早20分鐘入庭
桃園市前市長兼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因涉嫌在市長任內受賄500萬元,案件近日風波不斷,7月6日,恰逢鄭文燦生日被桃園地檢署聲押禁見,隨後法院裁定500萬元交保,檢方不滿,抗告成功,桃院再度裁定加碼700萬交保,檢方再度提抗告,最終高院10日晚間裁定撤銷並發回更裁,11日下午2點,桃園地院將三度開羈押庭,鄭文燦提前20分鐘到庭,神色凝重,由2名律師陪同進入法庭。鄭文燦被指控在2017年擔任桃園市長期間,涉嫌在「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中,接受地主500萬元賄賂,以換取自辦市地重劃的優惠條件,地主因此可獲利約35億元,檢方認為鄭文燦涉案情節重大,有串證、滅證之虞,並涉及洗錢等行為,遂在其生日當天進行偵訊並聲押禁見。桃園地院首次裁定500萬元交保,但檢方提出抗告,高院隨即撤銷並發回重審,翌日,桃院再次審理後認為案發多年,且鄭文燦已離任市長職務超過1年半,沒有羈押的必要性,遂裁定12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禁止與同案被告及相關人員接觸。然而,檢方不滿再度提抗告,高院認為,鄭文燦擁有廣泛的人脈及極高的政治地位,檢察官指出仍有潛在未浮現的相關人員,存在勾串可能,尤其在現今資訊發達的時代,通過社群媒體進行勾串並不困難,原審法院忽略鄭文燦的實質影響力,認定無串證、滅證可能性,存在再斟酌的餘地,遂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重新裁定。鄭文燦曾是桃園市的明星市長,其政績和形象一度備受肯定,然而此次涉貪案卻讓人們對其清廉度產生質疑,針對鄭文燦的指控,其本人及其律師團隊均表示否認,堅稱沒有收受賄賂,將全力配合調查以證清白,此次羈押金額提升至1200萬元,顯示司法機關對該案件的高度重視和嚴肅態度。
遭疑「鄭文燦案」壓7年?法務部政次:蒐證需要時間、偵辦不受任何干預
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在桃園市長任內涉貪遭檢方聲押,桃園地院9日裁定1200萬元交保,檢方不服提抗告,昨(10)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原裁定撤銷,發回桃園地方法院。而時任桃檢檢察長的台北地檢署檢察長王俊力,遭質疑壓案7年?對此,法務部政務次長徐錫祥今表示,不能說案子壓7年,檢察官蒐證需要時間,絕對不是任何政治力可以干預。針對媒體提問,民眾黨立委黃國昌日前稱「好像送錢的人可以上達天聽」,地檢署會不會有壓力?目前查案的結果如何?徐錫祥今日受訪表示,這都是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辦的內容,具體個案他不方便評論,強調不會有壓力,檢察官都是依法偵辦,不受任何干預,證據到哪就查到哪。而王俊力時任桃檢察長時曾簽結鄭文燦案,遭質疑該案被壓7年?徐錫祥則回應,具體的個案,任何人在這個時候發表評論都是不適當的,檢察官辦案一定是看當時的證據,是否構成犯罪,強調絕對不是任何政治力可以干預,「不能說壓了7年,檢察官辦案要蒐集證據,需要時間,個案上檢察官依法有他的判斷。」
檢方抗告成功! 高院火速裁定鄭文燦涉貪案「1200萬交保」遭撤銷
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在桃園市長任內涉貪遭檢方聲押,桃園地院9日裁定12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檢方不服提抗告,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原裁定撤銷,發回桃園地方法院。本案是因2017年桃市府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地主認為若以區段徵收配地較少,採自辦重劃配地較多,獲利估計可達35億元,涉嫌在2017年8月以500萬元現金,在桃園市長官邸行賄鄭文燦。檢方6日認為鄭文燦涉嫌重大、有滅證、串證之虞聲押禁見,桃院裁定500萬元交保,檢方抗告後,高院8日撤銷發回,桃院9日認為,本案案發迄今多年,且鄭交接桃園市長職務迄今已1年半,難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本件所具備之羈押原因並非不得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桃院指出,目前交付款項之對向犯除高齡90歲之楊男交保在外,其餘被告均已裁定羈押禁見,本案案發迄今許久,相關蒐證照片已顯現在卷,故難認檢方聲請羈押之理由有據,裁定鄭12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鄭文燦2度交保!檢方再抗告「最速件」送達 高院已分案盡速審理
前桃園市長、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於市長任內涉嫌在華亞科學園區開發案收賄,遭檢方聲押,桃園地院9日召開羈押庭,裁定鄭文燦由原先裁定的500萬元改以12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檢方不服再次提出抗告, 10日上午台灣高等法院已收分案,將妥速裁定。桃園地院說明,6日裁定鄭文燦以500萬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但檢察官對此不服提出抗告,台灣高等法院8日裁定將此案撤回桃園地院,9日再次召開羈押庭,桃園地院認為鄭文燦交接桃園市長職務迄今已1年半,難認有羈押必要,於是再加700萬元,改以1200萬元交保。桃園地院說明,檢方再度抗告,桃園地院8日晚間8時許出動公務專車,火速將抗告卷證送往台灣高等法院,10日上午台灣高等法院已收分案,表示將以最快速裁定撤銷或駁回。據了解,鄭文燦涉嫌在華亞科學園區開發案收賄,市府推動「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在工五工業區東側農業區一帶約49.68公頃土地進行徵收,辦理都市計畫區段案,其中一旁9.5公頃農地是由某企業退休的楊姓經理組成重劃會申請自辦重劃,但依法未能納入方案。事後,楊經理為了讓農地納入方案,透過廖姓友人賄賂千萬元給鄭文燦,讓市府協助強行過關,將案件送至內政部審議,但後續為推動成功,鄭文燦將賄款退回,不過詳細金流仍被檢方掌握,檢方認為他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因其犯罪嫌疑重大,隨後聲請法院羈押。
鄭文燦涉貪2度獲交保 法院曝駁回羈押理由:卸任市長已1年半
前桃園市長、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於市長任內涉嫌在華亞科學園區開發案收賄,6日獲桃園地院裁定500萬元交保。檢方不服抗告,高等地方法院8日裁定撤銷交保,全案發回桃園地院更裁。桃園地院今(9日)再度召開羈押庭,最終裁定鄭文燦以12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稍早法院裁定理由出爐了。桃園地院表示,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嫌部分,鄭文燦雖否認犯行,然依聲請書所附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判斷,此部分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就洗錢罪嫌部分,被告否認犯行,又依前開所述被告收受賄絡犯罪嫌疑重大,而聲請意旨所指廖俊松等人所交付之500萬元現金,法律評價上屬犯罪所得之嫌疑亦重大,然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著重於有無掩飾及隱匿手段,依目前事證,檢方就此部分之釋明不足,此部分應予駁回。鄭文燦交保離開桃園地院,不發一語離去。(圖/黃耀徵攝)法院指出,就洩密罪嫌部分,依卷內事證除廖俊松之供述或轉述外(含衍生證據),並無其他事證作為補強證據,至多僅能釋明有可能有相關公務員洩密,尚難認洩密之來源及為被告,是就此部分之應予駁回。檢方以本件被告有上開所指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此部分之聲請意旨有據。桃園地院說明,檢方認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之情事,進而影響相關公務員及證人等情,然被告卸任市長一職後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仍於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仍有疑義,且被告所犯涉及對價關係之構成要件,檢察官亦未釋明有哪些公務員知悉此等事實。至聲請意旨雖另以被告有秘書或司機等輔助人手,而有串證之虞,然依目前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上開輔助人手有涉入。鄭文燦交保離開桃園地院,不發一語離去。(圖/黃耀徵攝)桃院認為,檢察官並未釋明被告有勾串滅證之虞,就現今通訊發達之聲請理由,即無從作為附隨之聲請標準。又目前交付款項之對向犯即被告廖俊松、侯水文、楊兆麟等人均已指訴甚詳,且除高齡90歲之楊男交保在外,其餘被告均已裁定羈押禁見,本案案發迄今許久,相關蒐證照片已顯現在卷,故難認聲請意旨就此部分之聲請理由有據。法院強調,聲請意旨雖以本案尚有諸多證據待調查及傳喚,認有羈押之必要性,然本案案發迄今多年,且被告交接桃園市長職務迄今已1年半,難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本件所具備之羈押原因並非不得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法官考量本案對向犯嫌交保之金額,及被告之政商地位,認為本案准予新臺幣1200萬元交保得以替代羈押,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高院發回地院重審 鄭文燦聲押庭結果出爐「1200萬交保」
前桃園市長、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因涉嫌在桃園市長任職期間收賄,日前遭到檢方搜查、聲押,但後續桃園地院裁定500萬元交保,結果引起檢方不滿,隨即提出抗告。桃園高院後續裁定撤銷發回地院。目前桃園地院已於9日上午再度召開羈押庭,在歷經4小時的停審後,最終裁定鄭文燦以新台幣1200萬元交保。桃園地院上午再度召開羈押庭,裁定鄭文燦以新台幣1200萬元交保。(圖/黃耀徵攝)據了解,整起事件發生於5日,鄭文燦由於在桃園市長任職期間,疑涉入華亞科學園區開發弊案中,於2017年9月收受500萬元賄賂,後又於2018年8月將該款項交還。檢方於是於5日突襲,將鄭文燦帶回偵訊,並向法院聲押。但桃園地院於6日下午裁定500萬交保。對交保判決,檢方不服當庭提出抗告,並於6日晚間完成抗告書送交地院,桃園地院確認收到抗告書後,以最快速度處理,高院則於8日晚間以地院未詳述如何能排除鄭文燦不串證等可能性為由,撤銷原裁定,發回地院更裁。鄭文燦的委任律師帶著現金前來辦理交保手續。(圖/黃耀徵攝)而桃園地院在收到高院的卷證後,則於9日上午10點重開羈押庭。在歷經4小時候,桃園地院裁定,鄭文燦以新台幣12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