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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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黃麟凱1槍伏法! 昔揹14命「殺人魔」吳新華挨5槍才斷氣
全台最年輕死刑犯黃麟凱,因以童軍繩勒斃女友及女友母親遭判死,於本月16日晚間10時02分槍決伏法,引起社會關注。據悉,黃麟凱伏法前吃了雞腿、喝高粱,再抽了1根菸後,最後注射2劑麻藥後,法警以1槍完成行刑。然而,曾創下台灣治安史紀錄,當時被判處10個死刑的「殺人魔王」吳新華,被押上刑場槍決時,用了5槍才完成死刑程序,這也使法警心生恐懼。根據《中時新聞網》報導,殺人犯吳新華過去組成強盜集團,從1981年開始四處犯案,直到1987年落網,共奪走14條人命,不僅隨機搶劫司機並滅口,還,將2名新竹湖口裝訓部營區的哨兵殺害後搶奪步槍再棄屍。後來,吳新華甚至連身邊的知情人士、一起犯案的同夥都不放過,多人被他殺害後埋屍。直至吳新華的同夥犯下搶銀樓案件,被1輛計程車尾隨在後並通報警方,吳新華才終於落網,最終被判10個死刑,而整個集團共7人被判死刑定讞。判決一出,吳新華的死刑迅速就被執行,但在刑場上,卻發生了令人膽寒的怪事。報導指出,吳新華臨刑前,因腳軟被法警用拖的方式進入刑場,後來法醫替吳新華注射麻醉劑後,吳新華陷入昏迷,再由法警放至沙坑上,讓吳新華呈現「趴姿」,法醫也於吳新華背上的「心臟部位」做上標記。當時執行槍決的年輕法警對著吳新華標記的「心臟部位」開了1槍後,疑似因麻醉劑打的不夠深,吳新華竟然因痛感醒來,還開始掙扎慘叫,嚇得年輕法警不斷發抖,還差點掉槍,不敢繼續開槍。一旁的資深法警長見狀,立刻上前推開年輕法警,拿起執行的槍枝繼續朝著吳新華的「心臟部位」補了第2槍。依照台灣現行死刑流程,法警執行槍決過後,經過20至30分鐘,法警會上前聽死者的心跳、測量脈搏,確認死囚是否已經死亡,若無,則會再補開槍。沒想到的是,吳新華被開2槍後仍沒有斷氣,法警隨即再對吳新華補了2槍,但中了4槍的吳新華還是有脈搏,此時法醫才察覺有異狀,重新聽了吳新華的「心跳聲」後,發現吳新華的心跳聲比常人的還要微弱,趕緊將聽筒往右移動後,才發現吳新華的心臟位置偏向右邊,最後法警重新對準正確的「心臟部位」補了第5槍,才終結了吳新華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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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A2T戰車首批38輛運抵台北港 栗正傑分析「CP值不高」
台灣向美軍購買的108輛M1A2T主戰車,首批38輛在昨(15)日凌晨由國籍貨輪運抵台北港。國防部為防止戰車曝光,將戰車用黑布緊緊包覆,16日凌晨由民間重型拖板車運往新竹湖口裝訓部等基地。38輛戰車預計將分成4波次運送,第一波M1A2T運送車隊有10輛重型拖板車,經由西濱快速道路送到新竹湖口陸軍裝甲兵訓練指揮部。此外,M1A2T送到陸軍湖口基地後,預計會有10輛保留在裝甲訓練指揮部,其餘將陸續分配到駐紮在湖口的584裝甲旅、駐紮在林口的269機械化旅。我國向美軍購買的M1A2T戰車首批38輛15日運抵台北港。(圖/報系資料照)退役陸軍少將栗正傑在政論節目《中天辣晚報》表示,坦克之所以都以拖板車載運,是因為坦克的履帶有使用壽命,不能長時間行走,跟怪手的概念相同。因此,坦克車都是到了戰場之後,再從拖板車上卸下作戰。M1A2T原先設計的出發點,是為了在廣闊的沙漠、平原進行高速作戰,但台灣的地形狹長,由北到南有很多條橫向河流,過橋時橋梁恐難以承受M1A2T的重量。加上台灣道路密集,反而比較適合機動性高的輪式戰鬥車輛作戰,因此栗正傑認為M1A2T不適合台灣。此外,M1A2T車身寬度大、國軍沒燃氣渦輪維修經驗,以及戰場形態轉變等問題,栗正傑認為M1A2T對台灣而言CP值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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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車紅線違停還擺「裝訓部識別證」 中橫小編怒飆:國軍這樣教的嗎?
停車的人或許認為,只要擺出那張部隊識別證就可以沒事情了吧?臉書粉絲專頁「中橫路況交通資訊站」過去就多次提醒,上山民眾不要違停紅線,結果在1日上午就遇到一輛汽車違停紅線,車上甚至還擺出「陸軍裝甲兵訓練指揮部」的識別證。如此行為也讓該名小編怒飆「國軍是這樣教導的嗎?」臉書粉絲專頁「中橫路況交通資訊站」於1日上午上傳2張照片,從照片中可以看到,一輛黑色的汽車違停卡在路邊紅線上,而車上擺放著一張「陸軍裝甲兵訓練指揮部」的識別證。如此情況也讓小編在文章中怒飆「國軍是這樣教導的嗎?如果識別證是真的,一兵就可以這樣亂停車?」該名小編也在文章中表示「不要跟我說你是來武嶺營區洽公,是不是為了公務自己明白,不要把自己國家的臉給丟光惹,講那麼多次連假會加強取締你還停。」小編也在文章最後表示,目前轄區派出所已經開單逕舉,完全沒有理會該張識別證。不少網友在看到貼文後,紛紛留言表示「開罰單只是剛好而已」、「大概要今天收假了」、「準備飛高高了」、「大概要被禁假了」、「挺洨編,恭喜新年違停第一單,開門紅」、「忘了收起來,鼠定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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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訓部少校參謀淪賊 4度潛寢室行竊「得手5千2」下場卻慘了
一名陳姓男子曾在陸軍裝甲兵訓練指揮部計畫考核處擔任少校教育參謀官,不料他竟在服役期間,多次趁著受訓學員外出操課之際,假借督導之名義潛入寢室行竊,共得手5200元。案經新竹地院審理,依竊盜罪判處拘役45日,得易科罰金。另一方面,陳男也被軍方列為汰除人員,已於今年1月1日退伍。判決書指出,陳男曾在陸軍裝甲兵訓練指揮部計畫考核處擔任少校教育參謀官,其於服役期間,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11年9月12日至19日,4度趁該指揮部受訓學員外出操課之際,假借督導之名義潛入學員寢室行竊,一共得手5200元。學員發覺財物遭竊後,旋即報告部隊長官,因而循線查悉上情。新竹地院審理時,被告對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另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2幀、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幀、現場照片35幀、陸軍裝甲兵訓練指揮部案件查證報告1份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前揭犯行均洵堪認定,應均予依法論科。新竹地院審酌,被告前並無犯罪前科紀錄等情,素行尚稱良好,其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在營區內竊取他人所有財物,顯不尊重他人之財產權益,所為實屬不該,其犯罪動機、手段、情節、目的、所竊得財物價值、次數、所生危害、犯後坦承全部犯行,已給付和解款項等情,依竊盜罪判處拘役45日,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