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馨儀
」魚丁糸爭「蘇打綠」商標…吳青峰等6人敗訴 「歌迷叫不出團員名」成關鍵
知名樂團「蘇打綠」與前老闆林暐哲有著作權糾紛,被迫改名「魚丁糸」,為解決最根本的合約、商標問題,對林提起確認經紀合約不存在訴訟,並請求移轉「蘇打綠」商標。不過,智財法院認為,「蘇打綠」自創團以來,成員更迭不斷,且歌迷也無法將6名團員的姓名與「蘇打綠Soda green」連結,判處青峰等人敗訴。吳青峰等人主張,自92年正式成團起,6人陣容迄今19年未曾改變,「蘇打綠Sodagreen」是6人共同發想、定名而成,並作為藝名及團名使用,持續投入時間、心力,已使「蘇打綠Sodagreen」等同於上訴人,形成密不可分的關係,且「蘇打綠Sodagreen」之姓名權及依據此藝名團名所生之商標權或其他權利,業經上訴人以契約約定共有。林暐哲辯稱,系爭商標之註冊是他保障自己的投資利益,獨立出資依據商標法申請取得,林暐哲音樂社、被上訴人在97年、102年申請系爭商標,又申請註冊、移轉與延展系爭商標之過程,均合法而無任何程序或實體瑕疵,何況系爭商標之註冊均已超過評定之法定5年期限,上訴人不得再行爭執系爭商標有不得註冊或應予撤銷事由,亦不得再爭執未經渠等同意或不知同意之效力。智財法院查出,90年4月樂團成立之初,僅有吳青峰、史俊威、謝馨儀等4人,其後團員組成更是更迭不斷, 而時至今日,大多數之消費者亦無法連結上訴人與「蘇打綠Sodagreen」,甚至有網友發文詢問「有人可以不GOOGLE講出蘇打綠全部成員嘛」,故上訴人主張「蘇打綠sodagreen」等同於渠等之身分辨識,且6人陣容18年未曾改變,所以是六人共有姓名權云云,並非事實。另一方面,我國商標法採取註冊主義,而非使用主義,是以欲取得商標權而排除他人之競爭使用,即須依法向主管機關提出註冊之申請,縱其使用在先,倘其未申請註冊,原則上即不受商標權之保障系爭商標之商標權業經智慧局核准由林暐哲音樂社、被上訴人取得、移轉並公告十餘年,且超過5年法定評定期間為一絕對效力之商標,上訴人已無法依評定程序爭執系爭商標之效力。綜上所訴,智財法院審酌,上訴人主張系爭經紀合約、系爭經紀續約為林暐哲音樂社、被上訴人申請註冊系爭商標權之原因關係、其對於「蘇打綠Sodagreen」有共有姓名權,可依據此藝名團名而有商標或其他權利等主張,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應予駁回。
林暐哲不上訴了!蘇打綠青峰無罪、撤告謝馨儀 喊:不想再追究
金曲歌王吳青峰先前因為唱自己的創作歌曲,被昔日恩師狀告違反《著作權法》並求償800萬元,後刑事一審判青峰無罪,雖民事部分仍然在審理中,但林暐哲已經主動向檢方表示「放棄上訴」,連帶撤回他對樂團蘇打綠另一名成員謝馨儀提起之妨害電腦使用罪告訴,表示已經不想追究,什麼都不要了。天團蘇打綠2018年底與相伴17年的恩師林暐哲拆夥,雖一開始外界以為關係未變,沒想到幾個月後,林暐哲對樂團主唱青峰提告涉嫌違反《著作權法》,並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要求青峰不得自行或是授權其他人行使其自創詞曲的著作權。藝人青峰先前與昔日恩師林暐哲對簿公堂。(圖/報系資料照)此外,林暐哲也對樂團成員謝馨儀提起《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的告訴,指控蘇打綠的官網網域「sodagreen.com」,是由他委託謝馨儀自國外網站買下來的,雖帳號、密碼均由對方負責,但樂團單飛後,謝馨儀涉嫌未經他同意,擅自更改帳密,因此提告。對此,謝馨儀辯稱,網域是她用自己的名字買下來的,作為蘇打綠官網使用,並沒有妨害電腦使用犯意。對此,台北地檢署原本處分不起訴,但林暐哲不服提起再議,後高檢署發現該網域是由林暐哲公司付錢,認為全案還有疑點未釐清,因此發回台北地檢署再行偵查。蘇打綠貝斯手謝馨儀。(圖/翻攝自謝馨儀IG)而對於林暐哲控告青峰違反《著作權法》部分,台北地檢署今年6月15日宣判,雙方已經在2018年達成協議終止詞曲授權合約,詞曲著作財產權全部回歸青峰所有,因此他並未違反著作權法,判其無罪,可上訴。對於法院判決結果,林暐哲表示,自己已經累了,明確告知檢方不想再上訴,連他對謝馨儀提起的妨害電腦使用罪部分,也表示不想再追究,已透過律師具狀撤回告訴,台北地檢署因此將謝馨儀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