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充公
」未列輔導私校想自我了斷怎麼辦? 教育部回應了
有些私校未被列專案輔導學校卻急著想退場,引發爭議。教育部技職司長長楊玉惠今天表示,將要求未列入專案輔導卻自行停招停辦退場之學校,必須能提出優於《退場條例》之教職員慰助金以及相關學生權益保障,否則教育部不會允許未列專輔之學校輕易退場!現在私校停辦有雙軌,除了《私校退場條例》,也有學校是依照《私校法》規範停辦。但私校經營狀況還可以,卻可能提前自我了斷,即使未被教育部列為專案輔導學校,也走《私校法》提前自我了斷,以避免財產充公、支付教師資遣慰助金等。但如果學校經營狀況很差,被教育部列為專案輔導學校後,期限內又無法改善,教育部就會介入重組董事會,讓他們循《私校退場條例》退場。這時,原先的那群董事們,就只能靜待校產被充公。教育部今天召開《私校退場條例》子法研商會議,高教工會提出,「專輔學校」依據《私校退場條例》退場,而「非專輔學校」卻得依據《私校法》自行退場,這樣的「雙軌制」,日後可能造成嚴重道德風險。高教工會認為,這種雙軌退場制,等於「提醒」高中以上私校提前自我了斷,更可能嚴重侵害成千上萬教職員生權益,更可能造成上千億校產無法回歸公共與社會!楊玉惠當場承諾,私校要停招、停辦,都要在教育部核准之下才能進行,對於要用《私校法》招停辦的學校,教育部會用嚴格的標準來檢視他們的計畫書,他們必須對老師提出更好的優離優退條件才可以。楊玉惠說,如果私校循《私校法》退場,學校要完全負責後續的處理,教育部的退場基金也不會補助。而且,這樣的學校必須能提出優於《退場條例》之教職員慰助金以及相關學生權益保障,教育部才可能讓他們退場。
吸金百億「紅富海」三拍8月登場 超狂!72件珍稀雞血石藝品競標
「紅富海」公司負責人黃圓映自稱「太仁心靈導師」,2003年起廣設道場非法吸金上百億元,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今年1月與4月分批變賣黃圓映名下財產,兩次共拍得3千6百多萬元,分署將於8月間進行第三拍,推出有「石中之后」之稱的雞血石藝品,物件數量多達72件,堪稱史上最狂。回顧案情,「紅富海」公司負責人黃圓映自稱「太仁心靈導師」,2003年起以豐厚利息為餌,廣設道場舉辦心靈講座,非法吸金上百億餘元,受害人多達7935人,經最高法院判決定讞,宣告犯罪所得172億餘元沒收。新竹分署分別在1月及4月進行2次拍賣,1月物件有79件金飾,僅1件流標,得標總金額為685萬3千元,高於底價兩百多萬;4月19日的金塊和2支勞力士共34物件全部拍定,得標總價2974萬5千元,高於底價559萬元。而8月間即將進行的第3次拍賣,不同於前兩次以黃金為主,這次 72件主要為珍貴雞血石雕刻藝術品,每件都有大陸鑑定師出具的鑑定書,由於雞血石石材稀少,歷來被譽爲「石后」,同壽山石、青田石、巴林石並列,享有中國「四大國石」之稱,這次不只雞血石,四大國石一次到位相當難得,號稱執行署拍賣史上之最。
最帥和尚入獄1/47歲華僑:緬甸新世代憤怒了 拿生命力抗槍桿子政權
今年2月1日緬甸軍方發動政變,緬甸總統溫敏和國務資政翁山蘇姬遭拘禁,全國各地反軍方民眾上街抗議,緬甸局勢一路惡化。據緬甸援助政治犯協會(AAPP)表示,至今緬甸國內已近千人喪生,數以千計的人民遭拘捕,緬甸多年以來的新仇舊恨一次被挑起,從小在緬甸長大的華僑程俊解說這場新世代的革命。47歲的程俊,是緬甸華僑第三代,出生於仰光,從小就在軍政府統治下長大,為什麼緬甸人民如此反對軍政府再次掌權,不惜一切,甚至生命?他說,軍政府掌權的生活沒有保障,以前只要生活過得比較富裕,軍政府有可能隨時把財產充公,「緬甸軍政府就是槍桿子講話,當他有需要,就把你的錢、店、事業都拿走,老一代人都活在不安當中,十年前翁山蘇姬被解除軟禁後,讓大家重新看到希望。」翁山蘇姬2010年獲釋放、2013年擔任民盟主席,現在在街上抗議的十多歲小毛頭,可能還未必吃過高壓管制時的苦頭,但在自由環境下成長的年輕世代,卻極度害怕現在擁有的一切被剝奪。程俊說,這十年來,緬甸年輕人感受到外面世界帶來的自由、潮流資訊,與世界同步,所以當軍政府政變,年輕人頓時感到人生沒有希望,擔心回到爺爺、奶奶失去自由的時代,再來,在緬甸象徵自由的女神翁山蘇姬被拘捕,所以群起走上街頭。緬甸自2月以來總共進行了3波掃蕩,第一波將反對黨的各階層領導人全部逮捕,第二波抓知識分子,如教授、醫生,第三波則是針對在網路有影響力的網紅,「過去二、三十年軍事行動一定會有前兩波,但這次特別還有第三波,針對有影響力在網路號召、鼓動人民上街的,如號稱『緬甸地表最帥和尚』也被抓,現在緬甸軍方也在看,還有誰敢出來煽動就抓誰,他不擔心國家發展如何,只想著,這群人群龍無首就好管理了。」緬甸軍方第2波行動,闖進了一間職訓學校抓走了校長Zaw Myat Linn,最後送回來的是一具臟器外露的屍體,再度引起人民憤怒。(圖/程俊提供)緬甸有很多原住民自衛隊,源自於早期軍政府無法保護近大陸、泰國邊境的少數族群,因此同意他們成立組織、買武器保護自己的村莊,但到後來發展規模越來越大,時常和軍政府上演內戰。程俊說,現在翁山派的剩餘領導者都向自衛隊靠攏,希望提供武器給抗議人士,讓他們可以和軍政府對抗,同時也希望國際能否幫他們。不過,緬甸軍政府和中國、蘇聯關係友好,各國間又有複雜角力關係,目前看來歐、美、聯合國都不可能隨意出兵。緬甸的貧富差距大,資產階級的人民期待軍政府能端出好的條件跟人民進行協議談判,如何在軍政管理下同時一如過往的經濟自由;不過對於平民百姓而言,「不自由,毋寧死」。程俊說,支持翁山的自衛隊和示威學生的經濟條件都不好,緬甸大部分人民都沒有存款,有存款現在也拿不出來,2、3月抗爭以來都是反對軍政府的企業老闆在支持、提供食物,這樣的條件下恐無法維持太久。「已經被軍政欺壓過的老一輩都有很深的陰影,內心非常掙扎,不希望下一代過著以前生活、支持年輕人抗爭,但又擔心他們的生命安全,這是人民面臨最大困難點,但很現實的是,在反對派資源不足下,很可能6、7月抗爭就會趨緩。」
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今生效!官方可凍結沒收財產 要求台灣政治組織配合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6日晚間公布「港版國安法」的第43條實施細則,於今(7日)生效。細則內容包括7大要點,香港政府可以限制被查者離港,必要時也能凍結、沒收危害國安的相關財產等;此外,若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及台灣代理人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資料,除非可證明已經盡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則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萬及監禁6個月。《實施細則》具有法律效力,詳情如下: 1. 為搜證而搜查有關地方有關細則參照多條現行法例中有關特殊情況下容許緊急搜查的條文,包括《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及《進出口條例》(第60章)等。為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進入和搜查有關地方進行搜證。在特殊情況(如緊急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其人員在無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有關地方搜證。 2. 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參照現行《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限制受調查人離境的條文,細則授權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要求懷疑犯了該等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受調查的人交出旅行證件,並限制其離開香港,以免部分涉案人士潛逃海外。交出旅行證件的人,可以書面向警務處處長或裁判官申請發還該旅行證件及批准離開香港。 3. 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有關安排參考現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相關權力和規定。保安局局長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財產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可藉書面通知作出指示,任何人不得處理該財產。而原訟法庭可在律政司司長的申請下,命令將罪行相關財產充公。任何人如知悉或懷疑任何財產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亦有責任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警方披露,以及不得向另一人披露任何相當可能損害或會因應上述的披露而進行的任何調查的資料。律政司司長亦可向原訟法庭申請限制令或押記令,禁止任何人處理任何可變現財產,或指明可變現財產作為押記以擔保向政府繳付款項的命令,並可向法庭申請沒收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犯罪得益,命令在訂定期間内妥為繳付追討款額。4. 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如警務處處長有合理理由懷疑在電子平台上發布的電子信息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相當可能會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發生,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授權指定的警務處人員要求有關發布人士、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及/或網路服務商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信息;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平台或相關部分。但若所需的科技並非發布者或有關服務商合理可得,或有關服務商遵從有關要求有對第三方招致相當程度損失或損害第三方的權利的風險存在,則可為合理辯解。若有關的信息發布人未即時合作,而有關資訊會繼續在網上嚴重影響公眾,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檢取有關電子器材,並作出行動盡快移除該信息。有關人員亦可在指定情況向裁判官申請發出手令,授權警務人員,要求有關服務商按情況所需提供有關身分紀錄或解密協助。5. 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藉向某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此細則參考了現有《社團條例》(第151章),社團事務主任可要求社團提供資料的條文。6. 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為有效防止和偵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及保護涉及國家安全的資料的機密性,所有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須經行政長官批准;而進行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可向行政長官指定的首長級警務處人員申請。授權當局須確定秘密行動能符合「相稱性」和「必要性」的驗證標準,方可作出授權。根據《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國安委對警務處採取規定的措施負有監督責任,而根據實行細則,行政長官可委任一名獨立人士,協助國安委履行上述的監督責任。此外,保安局局長亦發出《運作原則及指引》,為警務人員如何作出有關申請及行使權力提供運作原則及指引,規定警務處人員在執行有關職能時須予遵守。有關《運作原則及指引》會與《實施細則》同時刊憲。7. 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為協助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干犯有關罪行而獲得的得益,律政司司長或警務人員可向法庭申請批准,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時限内回答問題,或提供或交出相關資料或物料。有關條文,參考現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相關權力和規定。香港政府表示,為確保上述有關措施能有效實施,《實施細則》亦按需要訂定違反規定的相關罰則。舉例而言,若無合理辯解,如信息發布人未有遵從警方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要求,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一年;如有服務商未有遵從移除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或平台,或提供協助的要求,一經定罪,則可被判罰款10萬及監禁6個月。此外,若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及台灣代理人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資料,除非可證明已經盡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則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萬及監禁6個月;而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罰款10萬及監禁2年,但有理由相信有關資料是真實、正確及完整則屬合理辯解。至於其他的各項,有關的罪行及免責辯護(如有訂明)與所參考的現有法律條文大致相同。在合適的情況下提供辯解條文,可以為無法遵從要求的人提供合適的辯解理由。上述的實施細則符合《國安法》及《基本法》的規定,包括關於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
390億財產恐將充公 婦聯會解散危機在即
政部要求屬「政治團體」的婦聯會轉型政黨的大限,將於明天到期,由於婦聯會已決意拒絕這項要求,預料明天後內政部一旦發出公文,成立70年的婦聯會,將被迫啟動解散的工作,而其390億的資產也將被清算。屆時,只要黨產條例的釋憲案未通過,且高等行政法院未判黨產會敗訴,這筆鉅額資產恐面臨充公命運。不轉換成政黨 依政黨法消滅眼見瀕臨解散危機,海外婦聯會前天深夜發起連署,進行「司法抗爭、國際關注、群眾聲援」行動的最後一棒,婦聯會主委雷倩強調,若內政部依政黨法消滅婦聯會,已做好司法抗爭準備。婦聯會的資金來源備受爭議,內政部多次函文要求婦聯會提供「勞軍捐」資料,但婦聯會始終拒絕提供,2017年底,內政部宣布撤換時任主委的辜嚴倬雲,隔年2月,黨產會認定婦聯會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其下390億元資產遭凍結,目前處於停止執行暫時狀態。走過70年 雷倩稱做好司法抗爭婦聯會在1990年申請為政治團體,依據2017年12月6日公告施行的政黨法規定,政治團體應於2年內修正章程,轉換成政黨;截至去年底仍有46個政治團體未完成相關程序,內政部決定給予4個月補正期,若未在期限內補正,內政部將依法解散,其中,婦聯會已表態不轉換成為政黨。海外婦聯會自前天深夜發動「救救婦聯會緊急連署」,向國際尋求聲援與各界關注,一天之內收到數萬人支持,婦聯會主委雷倩說,短短一天已超過3萬多人關心轉傳,同時加州婦聯會向中華民國的退伍軍人捐贈防疫物資,繼續用公益作為捍衛婦聯會的名譽。眼看補正期限將於4月27日到期,雷倩批評,內政部欲依據政黨法消滅婦聯會,除了要廢止立案外,也將清算婦聯會390億元財產,若果真如此,將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鄭英弘昨受訪表示,依規定兩年期滿給予4個月補正期限,期限到後會陸續廢止行政處分,並進行全面性盤點未補正團體或政黨,要處理的案件非常多,不會針對特定團體。根據政黨法規定,若婦聯會被內政部廢止立案後,財產清算依組織章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開會決議,若章程中未規定且無法開會,就由主管機關指派清算人,準用民法清算規定,政黨財產清算後,賸餘財產歸屬國庫,但若涉及不當黨產,將依黨產條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