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修訂農地發展權移轉 內政部:恐將獨厚特定業者
內政部今(29)日表示,有立法委員提案修訂《國土計畫法》,要求劃入農業發展地區應給予補償,並訂定「農地發展權移轉」制度,但依美國歐洲經驗,農地將永遠只能作為農業使用,反而限制農民權益與農業發展;此外,要求無農地之縣市應向農業縣市購買發展權,除涉及地方自治權限外,恐將獨厚特定仲介或開發業者,因此相關制度設計仍應審慎評估。內政部指出,國土計畫法機制設計原本就以兼顧農業發展、國土保育及民眾權益為目標,依國土計畫法劃設的農業發展地區,既未改變農業生產現況,更可興建農舍及從事農業產、製、儲、銷、休閒農業等使用,並且視實際需要由縣政府依法定程序,變更為適當的功能分區,沒有增加限制或造成財產損失,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規定。內政部指出,「農地發展權移轉」涉及農地發展權價值的計算、移轉的範圍在同一縣市或跨縣市,以及移轉機制建立等議題,與目前國內土地規劃制度基礎不同,若貿然入法將徒使土地掮客或中介商趁機低價大量收購農地,圖取農地發展權移轉的潛在利益,實際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無法真正受益,也將對於政府財政、土地管理、交易秩序等產生嚴重衝擊,不利於追求國家永續發展。內政部認為,貿然實施「農地發展權移轉」,將使農地永遠只能作農地無法改變;目前的容積移轉均限制在同一主要計畫或縣市,跨縣市實施將涉及地方自治權限及不同縣市農地定價問題,國土計畫是土地使用的上位指導原則,未來包括土地的規劃、管理及審議權力均回歸各縣市政府,由地方進行完整規劃來引導土地合理運用,相較過去賦予地方政府更多工具。內政部指出,現行包括公共設施保留地或古蹟容積移轉,均限制僅可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或同一縣市土地,如果要求無農地縣市向農業縣市購買發展權,無農地之縣市難以界定,可能造成僅有臺北市、基隆市等北部縣市應購買發展權,同時交易機制如何建立、是否獨厚特定仲介或開發業者,都將引發制度混亂。內政部期盼立法院及地方政府支持國土計畫如期全面施行,不僅保育自然資源避免農地水泥化,也能確實保障農民及民眾之合法土地使用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