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責任
」 國賠 車禍 騎士 判決 過失致死害太魯閣出軌釀49死!李義祥等人判賠2300萬 台鐵須負4成責任
台鐵太魯閣號2021年撞上大貨車出軌,造成49死、213人輕重傷,主嫌李義祥等人一審遭依過失致死,合併判處2年6月至7年10月不等之有期徒刑。民事部分,花蓮地院今(21日)宣判,認定李義祥等人應負60%之損害賠償責任,判賠2300餘萬元;另台鐵公司未善盡巡查義務,且員工任由李義祥施工,應負40%責任,判決指出,李義祥於110年4月2日8時許,駕駛吊卡大貨車搭載華文好前往K51標案工地現場進行施工,於同日9時12分42秒至9時14分9秒間,駕駛吊卡大貨車行經便道轉彎處之貨櫃屋前時,本欲沿彎道左彎沿下坡行駛,然因吊卡大貨車熄火而停在下坡路段(車頭朝向面臨東正線之邊坡)。李義祥本應注意求助專業拖吊方式解決,不可將挖土機作為目的外使用,且可預見吊卡大貨車熄火停佇之邊坡地點與下方東正線軌道距離甚近,如挖土機車輛操作不慎或拉扯布帶破損、斷裂,在既有道路路面狀況不佳且邊坡無安全防護措施之情形下,極可能導致吊卡大貨車翻落邊坡墜落至軌道,並導致軌道嚴重損壞、壅塞並造成來往火車碰撞翻覆、造成乘客重大死傷。不過,李義祥仍指揮華男將挖土機駛近至吊卡大貨車後方後,他則以環狀布帶在吊卡大貨車左側撐座打結,再將環狀布帶另一端挖土機挖斗鉤環勾住後,並指示華文好取石塊放置在吊卡大貨車後輪。李義祥於同日9時26分許駕駛挖土機操縱挖斗將布帶連同吊卡大貨車往車身左側拖拉,拖拉過程中布帶破損脫落,吊卡大貨車於同日9時27分許先沿下坡滑行約15.7公尺後,翻落邊坡,並夾帶樹木、土堆滑行約11.5公尺後墜落於北迴線51K250M清水隧道北口之東正線軌道上。110年4月2日9時28分許,臺鐵408車次太魯閣自強號駛至該處,火車司機員見狀雖立即緊急煞車,然因煞車距離不足,於同日9時28分34秒,第8節車廂(即車頭)直接正面撞擊鐵軌上之吊卡大貨車後,瞬間脫軌往左偏移,於同日9時28分35秒撞擊清水隧道口,再於隧道內產生嚴重撞擊,導致車廂內多名乘客罹難死亡,且鐵軌亦因車廂撞擊力道過猛而毀損約875公尺。台鐵公司於本案起訴或追加起訴前,已以每位罹難者1,570萬元為單位,賠償罹難者家屬,並獲該家屬簽立損害賠償債權請求權讓與契約書,約定將本件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台鐵,及約定若原告就各罹難者獲判准賠償金額高於1,570萬元,則由原告將差額補足予各該罹難者家屬,倘未高於上開金額,則各該罹難者家屬亦無需返還差額予原告。花蓮地院認為,李義祥違反停工期間而施工,且駕駛吊卡大貨車因故障熄火後迄至本件事故發生前,未通報原告或請求適當救援,逕與華文好操作非其業務職掌之機械進行拖吊業務,為本事故肇事原因,而義祥工業社為被告之合夥事業、東新公司則為K51標案之承包商並以李義祥為該工程之工地主任,均應與李義祥連帶負責。法官認定,台鐵未善盡其巡查義務,且其員工復容任李義祥等施工,亦為本案肇事原因。是本院綜合本件事故發生之流程,及原告上揭過失對本件事故發生之推進程度,並綜合一切情狀,認李義祥等應就本件事故對台鐵連帶負60%之損害賠償責任,台鐵應就本件事故負擔40%之與有過失責任。花蓮地院依台鐵主張各罹難者家屬所受之損害(含醫藥費、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個別審酌認定後,認各罹難者家屬所得請求金額共計1億7,008萬6,692元,並依據過失相抵折算後,再扣除強制險給付利益及系爭旅客運送責任保險給付,認台鐵可請求李義祥等連帶賠償之金額為2,326萬6,692元。
高雄氣爆第二波宣判市府疏失負8成責 榮化、華運連帶賠償金降為1110萬元
10年前高雄氣爆事件由高市府代位求償,分6案控告中油、榮化、華運索賠,其中2案日前二審宣判,認定市府有管理疏失,應負8成責任,重新計算損害數額,榮化、華運僅需賠償2847萬餘元,可上訴。17日高分院進行第二波宣判,榮化和華運連帶賠償金額從3869萬改為1110萬元。可上訴。高雄氣爆將滿10周年,高雄市政府位受災戶辦理「代位求償」計畫,分6案向榮化、華運及中油公司求償,高雄市府主張,發生爆炸的4吋管線為李長榮化工所有,並由中油負責設置,案發當天榮化與華運倉儲輸送氣體時,出現異常情形,榮化、華運卻未檢出管線破洞。另外,晚上氣體外洩,中油也未提供管線位置等資訊,認為中油、榮化、華運等3家公司,應負連帶賠償。其中2案高雄法院審理時,認定高市府則要負起4成過失,計算求償數額後榮化、華運應連帶共賠償市府7900多萬元,中油則無過失免賠,案件上訴二審10日宣判逆轉,認定高雄市府應負8成過失責任,改獲賠2847萬元。高市府及榮化均喊上訴。高雄高分院17日再進行第二波宣判,同樣認為高市府過失責任由4成改為約8成左右,榮化和華運連帶賠償金額從原審3869萬縮減為1110萬元,中油沒有過失。均可上訴。
男子詭異「站立」溺斃校園泳池 家屬拒解剖卻向學生救生員求償600萬
南部某大學校園游泳池近日傳出溺斃案件,一名泳池常客的男子忽然溺斃在池內,不過被人發現溺水時,男子以「直立」姿勢立在水中,並非常見的漂浮在水面。救生員發現男子溺水後立刻緊急送醫,一度回復生命跡象,但住院4天後依然不治。檢察官希望進行解剖釐清案情,不過遭死者家屬拒絕,因此整起案件以「意外」結案。不過近日又傳出,家屬有意向當時擔任救生員的學生求償600萬元,讓學生非常擔憂。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這起案件發生在5月15日早上8點多,58歲的李先生被發現溺斃在南部某大學的校內泳池。由於李先生是該泳池的常客,身體一向硬朗,也喜歡在深水區運動,因此當李先生直立在水中一動不動過了十幾分鐘,才有人覺得奇怪。當救生員發現異狀前去查看時,發現李先生已經溺水,且是「直立」在泳池中,不同於一般溺水事件的漂浮狀,因此雖然救起送醫,但最終仍然無法挽回生命,在住院4天後不治。李先生死後,警方依法向檢察官申請相驗,不過家屬向檢察官請求不解剖,因此以「意外」結案。不過近日卻傳出死者家屬有意向擔任救生員的學生求償600萬賠償,讓學生非常擔心,而且消息在學生之間傳開,造成人心惶惶,因為擔任救生員的學生只是賺取最低薪資,卻可能要面臨難以負荷的巨額賠償。有學生向媒體投訴,認為當天擔任救生員的同學真的很無辜,因為有發現死者溺水情況,當下也跳下水盡全力搶救,救起之後送醫也有恢復生命跡象,只是結果不符合家屬期待,不該全部歸究於救生員。針對此案,記者詢問轄區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回覆,檢警偵辦此案時,曾請家屬思考2天,家屬還是堅持「不解剖」,因此檢察官根據現場監視器畫面,以及法醫根據住院病歷資料所作出的專業判斷,才開立死亡證明以「意外」結案,並將遺體發還家屬順利完成後事。法界人士認為,檢察官當時有詢問家屬是否提吿,家屬已經答覆不提告,若是現在又提告主張學生有過失責任,就需要進一步舉證。「沒有解剖」恐怕對家屬不利,反而無法證明學生有過失。而且死者在當日泳池當中並沒有呼救動作,又是每天都去游泳的常客,且一向待在深水區,所以救生員恐怕比較難被認定有疏失。
狗暴衝害女騎士摔傷 法官認「牽繩太長」判女飼主賠償85萬
遛狗不只要牽繩,更要保持適當的牽繩長度。中國大陸上海一名高姓女子就因為牽繩太長,導致走在她前面的愛犬,衝出馬路嚇到電動自行車女騎士,造成對方摔傷致殘。上海普陀法院日前宣判高女需賠償女騎士人民幣19萬餘元(約新台幣85萬元)。據《上觀新聞》報導,高女引導愛犬過馬路時,因為牽繩長度太長,導致狗突然狂奔到馬路上,嚇到騎乘電動自行車的沈姓女子,沈女摔車送醫後被診斷多處骨折及脫臼,後遭鑑定為影響日常活動、學習與工作能力的十級傷殘。沈女認為自己依正常速度行駛,卻被狗嚇到受傷,飼主應賠償她醫藥費、住院費、交通費及休養期間開支;高女則指自己已善盡替愛犬配戴牽繩與注意義務,不願賠償。雙方鬧上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飼養動物所生糾紛適用無過失責任原則,高女牽繩太長,讓寵物與其之間距離過大,造成狗只能先進入道路,並令騎車經過的沈女緊急煞車摔傷,事故存在因果關係;高女也未舉證沈女有重大過失或存在故意。判高女應賠償沈女所提費用,以及鑑定費、殘疾賠償金、律師費共計19多萬元。另外,可調整長度的伸縮式牽繩雖然讓遛狗變得更方便,但許多狗狗專家表示,牽繩太長或長度忽長忽短,會使狗混淆散步時的適當距離,導致狗容易暴衝,進而發生事故。
南投婦騎機車擦撞「1600萬限量法拉利」 遭車主提告求償百萬…判決反轉了
南投埔里一名60多歲婦人騎機車行經路口,與一輛要價1600萬的限量法拉利發生擦撞,被索賠130萬,這對月薪僅2萬多元的婦人來說,根本是天價,因此被告上法院。不過,法官審理後認為,超跑駕駛要承擔8成肇事責任,婦人則要承擔2成,判賠金額曝光。據了解,婦人騎機車行經隆生路與珠生路口,當時珠生路為閃紅燈,隆生路為閃黃燈,企業小開駕駛黃色法拉利,結果與她發生碰撞,法拉利的前保險桿受損、機車倒地。由於該輛法拉利是限量款,新車要價高達1600萬,且車子還買不到10個月,車主因而向婦人求償。然而,婦人打工月薪僅2萬多元,還要負擔家計,是標準的月光族,機車只保最基本的強制險。婦人遭索賠130萬付不出來。(圖/報系資料照)該法拉利堪稱「移動式千萬豪宅」,光1根保險桿就要194萬元,就算零件折舊仍要近125萬元,加上工資、烤漆等費用,費用仍高達130萬元,婦人根本付不出來,結果遭對方一狀告上法院。法拉利車主的保險公司提告,要求婦人支付維修費130萬2062元,但法官審閱交通事故調查及現場勘驗紀錄,發現肇事現場為閃光號誌路口,而珠生路為閃紅燈,應停車再開,隆生路為閃黃燈則須減速。法官認為,法拉利駕駛行經閃紅燈路口,未停車再開是肇事主因,該負起車禍事故的過失責任比例占8成,而婦人行經閃黃燈路口,未減速並注意車前狀況,必須負擔2成的肇責,應賠償對方26萬412元。
纏訟14年才定案!女大生感冒打針竟全癱 三總澎湖分院醫護判賠1551萬
澎湖汪姓女大生,在2008年因感冒發燒至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求診,並由周姓醫師和鮑姓護理師治療,沒想到在施打抗生素、葡萄糖酸鈣時卻發生疏失,導致她開始抽搐、癲癇,最終因缺氧性腦病變而癱瘓。後來,汪女家屬提告求償,案件纏訟14年後,最高法院日前判定周姓醫師及鮑姓護理師應連帶賠償新台幣1551萬1722元,全案確定。根據判決書指出,汪姓女大生當年僅19歲,在2008年5月20日上午因感冒發燒久久不癒,在隔日前往三總澎湖分院就醫,當時周姓醫師診斷為右側急性腎盂腎炎,要求汪女住院,並為其注射第三代抗生素,翌日再由護理師注射葡萄糖酸鈣。後來,因點滴阻塞,鮑姓護理師將其流速調快後,汪女隨即出現血壓降低、癲癇、休克等症狀,接受急救和轉院治療後仍昏迷不醒,最後因缺氧性腦病變,導致四肢癱瘓,經長期診治仍未有好轉。汪女家屬認為醫師、護理師與醫院均有疏失,因此在2010年提出民事訴訟,求償醫藥、全時看護、勞動力減損、慰撫金等共1551萬餘元。案件經澎湖地方法院審理時,三總澎湖分院主張,係因汪女低血鈣,周醫師指示護理師以靜脈點滴方式施打葡萄糖酸鈣,其醫療行為符合醫療常規,且汪女於葡萄糖酸鈣注射後2小時才發生休克等現象,與藥物使用不具因果關係。汪女指出,她當時鈣離子數值略低,但沒有出現抽筋、腦壓升高等症狀,沒有注射葡萄糖酸鈣的需求,且周姓醫生未注意衛生署的警示,應避免第三代抗生素與含鈣溶液或產品併用,再加上鮑女沒有徹底清洗點滴藥袋,才使得第三代抗生素與葡萄糖酸鈣混合產生沉澱,並導致後續她的症狀產生,因此認為2人均有過失。而一審時法院認定,護理師有疏失,判她和三總分院應連帶賠償新台幣1312萬餘元,醫師免賠;高雄高分院二審改認定醫生有過失,而護理師沒責任,金額也改判應賠新台幣1551萬元;案經最高法院重審,更一審、更二審都認為醫護均無過失,判全部免賠。到了更三審,認定醫師指示持續注射抗生素和葡萄糖酸鈣,卻未要求相隔48小時,並依照證人說法,認定鮑女確實沒有徹底清洗乾淨輸注套,導致2種藥劑少量混打,也有過失責任,判定周男、鮑女和醫院均有連帶賠償責任,須賠償汪女1551萬1722元,並駁回醫院與醫護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確定又翻盤!男撞死人判有罪確定...事後鑑定卻無責 提再審獲准
判決確定又翻盤!徐姓男子開車右轉時,與騎機車直行的王姓男子發生車禍,導致對方傷重不治,但因認罪賠償達成和解,被簡易判決處刑4月、緩刑2年確定。不料,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對徐男提告代位求償,經聲請車禍事故鑑定釐清肇事責任比例,2度認定徐男無過失,他也據此聲請再審獲准。2022年4月間徐男駕自小貨車沿台南市西港區中山路外側車道向北行駛,行經一處無交通號誌路口右轉彎時,與同方向直行的王姓機車騎士碰撞,王男跌落路旁溝渠後,因頭部受傷送醫救治後仍不治。檢方偵結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徐男,因徐男主動報案並坦承犯行,還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賠付全部和解金額,獲家屬原諒請求給予緩刑,台南地院以簡易判處4月,並諭知緩刑2年,徐男及檢方都沒上訴,全案確定。不過,特別補償基金於金錢補償被害人家屬後,對徐男提起代位求償民事訴訟,並於訴訟程序中,聲請鑑定車禍事故肇事責任比例。沒想到,案經台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及覆議委員會的鑑定及覆議意見,全都認為死者王男騎機車右側超越未保持安全間隔距離為肇事原因,徐男無肇責;徐男據此主張,他對此件車禍事故無須負任何過失責任,應受無罪判決,經依《刑事訴訟法》聲請再審後,獲台南地院裁准。律師羅瑞昌認為,類似再審案件頗為罕見,通常車禍事故致人死亡時,法官、檢察官都會依職權送請事故鑑定,此案係因採取簡易判決程序,因此在審理過程中,未能發現徐男並無肇事原因,如今法官依《刑事訴訟法》中「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裁定准予再審,不僅於法有據,也合情合理。
穿越雙黃線釀禍!苗栗女過馬路遭撞飛 腦漿噴出慘死
苗栗市中華路在2023年發生一起死亡車禍,邱姓女駕駛正開車載著小孩,就在行徑中華路時不慎撞上穿越雙黃線的萬姓女子,導致她當場腦漿噴出重傷不治。苗栗地方法院後以過失致死罪將邱女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去年1月31日晚間6點50分左右,苗栗市中華路上一名61歲萬女徒步穿越雙黃線,遭到41歲邱女開車撞擊,導致萬女當場頭殼破裂、全身多處擦挫傷及骨折,立即送醫後仍回天乏術。判決書指出,邱女駕駛自用小客車沿苗栗縣苗栗市中華路往義民街方向行駛,此時萬女亦疏未注意中華路與中華路96巷處設有人行天橋,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萬女步行穿越中華路至車道前方,邱女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因而不慎撞擊萬女,致使萬女彈飛倒地,並受有顱骨開放性骨折、右側小腿開放性骨折之傷害,經醫護人員獲報到場緊急送醫救治後,仍因頭部外傷合併顱内出血、腦挫傷,最終導致中樞神經性休克,於2023年1月31日21時31分傷重不治死亡。法院認為,邱女駕駛汽車上路,本應遵守相關交通法規,以維護交通安全,並確保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法益,竟疏未注意其應負之注意義務,致使本案交通事故發生,並造成萬女死亡。萬女家屬因此承受無法彌補之創痛,兼衡萬女就本案交通事故發生亦有過失責任,且邱女於審理期間已與萬女家屬達成調解並給付全數賠償金,苗栗地方法院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可上訴。
八里媽媽嘴雙屍命案 最衰雇主「連帶賠631萬」?最高法院這樣判
2013年媽媽嘴雙屍命案震驚全台,凶手謝依涵殺害富商陳進福夫婦,遭判無期徒刑。至於雇用謝依涵的雇主呂炳宏與2名股東更二審判須與謝依涵連帶賠償631萬餘元,因此又被網友封為「最衰雇主」。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回顧案情,謝依涵為「媽媽嘴咖啡店」店長,2013年2月16日在店內以安眠藥摻入飲料中交付陳進福夫婦飲用,致被害人意識不清後,將其移至該店後方淡水河邊紅樹林附近,以水果刀殺害致死。最高法院指出,謝依涵是受僱於呂炳宏所成立之媽媽嘴咖啡合夥團體,業經兩造於更審前原審合意列為不爭執事項,兩造及法院均應受拘束;更二審認定呂炳宏等人非合夥之共同出資關係,而負連帶給付責任需有法律明文規定,上訴人倘非合夥關係,則其等3人間應負連帶責任之法律依據為何,亦未見原審判決敘明,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情事。最高法院表示,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係就企業經營者所規定之「無過失責任」,無論其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均應就其商品或服務欠缺安全性所致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與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定,僱用人就受僱人之選任、職務執行之監督,主觀上是否未盡相當之注意而有過失,顯屬有別。最高法院認為,原審以呂炳宏等人經營之咖啡店提供之飲品,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所定安全性,論斷3人未就受僱人職務之執行盡監督之責,於法亦有未合,因此廢棄發回更審。
超哥有案底了!開超跑撞騎士「賠6千和解」竟挨告 判決出爐
網紅Toyz(劉偉健)日前因批評「超哥」(黃伯超)的日料餐廳「醋飯難吃」,慘遭對方當街痛毆,引發軒然大波。事後,有網友起底超哥有傷害、公然侮辱等前科,但他澄清自己無案在身,只是同名同姓。不過,超哥去年駕駛超跑和一名李姓泰國籍學生發生碰撞,遭對方提告過失傷害,法院判決近日出爐了。判決書指出,黄伯超於民國112年5月10日21時47分許,駕駛車牌租賃的藍寶堅尼跑車,沿臺北市大同區鄭州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駛至鄭州路與西寧北路交岔口,左轉駛入西寧北路後,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前行,和一名李姓騎士發生碰撞,導致對方人車倒地,並受有下背挫傷之傷害。據了解,超哥當下以6000元和機車騎士達成和解,雙方還自拍,不料李男隔天仍持驗傷單赴大同警分局提告。超哥接到警方通知,當時曾在臉書發洩不滿,稱「是看我開藍寶基尼大牛所以想要敲盤子嗎?」、「做人剛好就好,軟土深掘,這不是好事」等語。檢方偵訊時,超哥均坦承不諱,檢察官依過失傷害罪起訴。士林地院審酌,被告駕車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即貿然行駛,嗣果因而肇事致告訴人受有傷害,所為實不足取,併兼衡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並已當場給付新臺幣6,000 元予告訴人,及被告就本案事故之過失責任高低、告訴人所受傷勢輕重等一切情狀,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
吃冰掉渣害滑倒…婦人成十級傷殘 法院判「吃冰擔4成責」:傷者也有責任
吃冰棒掉到地上要小心!在廣東就發生了一起案例,張姓和李姓住戶在大樓電梯門口吃冰棒時,不小心掉落了一小塊冰棒,後來造成王阿姨踩到滑倒,送醫治療診斷為十級傷殘,因此憤而提告吃冰棒的2人和社區管理公司。最終經過法院審理,吃冰棒的2人需負擔4成責任,社區管理則有未及時清理地面衛生之責,也需承擔3成責任。根據陸媒《九派新聞》的報導,日前張姓、李姓住戶在返家時,於電梯門口吃了冰棒時,掉了一小塊冰棒,不久後王阿姨經過,剛好踩上融化的冰棒污漬摔倒,被緊急送往醫院治療。而經過鑑定,此次的損傷構成了十級傷殘,王阿姨便選擇告上法院,求償醫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人民幣12萬元(約新台幣53萬元)。經過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王阿姨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走路時就應該要仔細觀察路面狀況,而踩到冰棒滑倒受傷,自身亦有責任;張姓、李姓住戶由於未對掉落的冰棒污漬進行清理,具有一定的過失責任;而社區管理公司應當保證公共區域道路通行安全,因此存在管理不足的問題,應該承擔起一定的責任。最終,當事人自願調解,張姓、李姓住戶是為危險源的製造方,需承擔4成責任;社區管理公司則因未能及時清理地面衛生,也需擔負3成責任;而王阿姨自身亦應在走路時多加注意,需要承擔3成責任。
嘉義工人拆鴿舍往下扔15公斤木塊 7旬雇主一旁監工被砸死
嘉義縣1名71歲呂姓老翁日前請工人拆自家鴿舍,未料進行工程時,吳姓工人將拆下15公斤木塊往下扔,不偏不倚砸中呂翁頭部,導致他當場倒地不起,緊急送醫仍不治。檢警今天相驗遺體,釐清死因。回顧案情,7日當天上午10時28分許,吳姓工人拆除鴿舍時,誤以為下方人員都已經閃避,從屋頂拋下長約10公尺、重達15公斤的木塊,當場砸中站在一旁監工的呂翁,他頭部受創倒地、沒有心跳呼吸。現場工作人員見狀趕緊打119報案,呂翁被送醫搶救,但仍因傷重,於11時28分宣告不治。事後,吳姓工人被依《過失致死罪》移送。檢警今天相驗,呂男因墜落物砸擊,造成頭部鈍性創傷併顱骨骨折,創傷性休克死亡,後續交由警方偵辦,釐清過失責任。
運鈔車與貨車相撞起火!保全「護3千萬」被燒傷 2原因討嘸50萬賠償
新北市林口2021年發生罕見「運鈔車與貨車相撞」車禍,其中運鈔車駕駛方姓男子因車頭起火,造成身體有8%二到三度燒傷,憤而向貨車駕駛李姓男子及其公司提告求償50萬餘元。士林地院日前認定雙方須各付一半過失責任,判李男及其公司連帶賠償11萬餘元。方姓保全2021年10月13日與陪同的30歲李姓同事,載運3千萬鈔票到超商補錢,卻在即將抵達時於忠福路迴轉文化三路過程中,與52歲李男駕駛的貨車相撞,兩車隨即起火燃燒,方男等人緊急跳車護鈔,卻遭火勢灼傷。方男因臉、右頸及右手二到三度燒傷,占總體表面積8%,提告李男及其公司醫療費2071元、住院看護費33,600元、工作薪損42,000元、衣褲鞋損失及手機修理費10,000元、醫療藥品費2000元、營養費10,000元、交通費1000元、精神慰撫金40萬元,合計50萬671元。貨運公司方律師則辯稱,李男無過失,就方男請求之醫藥、看護不爭執;薪損部分依方男車禍前半年平均月薪3,2353元,未達其請求42,000元,對未超過範圍不爭執;鞋損等費用則未看到單據,另精神慰撫金應10萬為合理,因為雙方都是職業駕駛。貨運方律師續稱,方男突然大迴轉造成李男無迴避可能,貨車經鑑定當下時速超過50公里,但經自行計算僅有40公里,且原先鑑定報告只有時間秒格計算相對時速,無說明及分析相對應位置,故報告對此案責任鑑定無參考必要,僅能證實運鈔車由機慢車道大迴轉、李男當時有煞車。法院審理時也發現,李男有超速、跨越快慢車道分隔線行駛,並於進入路口由外側逕行往左迴車,未注意左側沿快車道通行貨車之過失。認定雙方各負50%過失責任,再審酌雙方身份等,認精神撫慰金15萬妥適,醫療費2071元、看護費33,600、薪損42,000元、交通費1000元判賠,並以過失相抵法則,減輕被告賠償金額50%,判李男與其公司應連帶賠償方男114,336元。
吃鰻魚飯「喉嚨刺傷」…他怒告餐廳要賠償 檢方這理由不起訴:魚刺是常識
北市1名高中生於去年(2022年)底於某連鎖日式餐廳用餐時,被1碗鰻魚飯的魚刺刺傷喉嚨,讓他的家人憤而向餐廳負責人提告過失傷害,原先雙方嘗試和解,卻又因金額談不攏而破局。對此,台北地檢署認為,魚有魚刺是常識,民眾食用時就該細嚼慢嚥,認定餐廳負責人並無過失,採取不起訴處分。據悉,事情發生在去年10月,該名高中生至台北車站附近的日式連鎖餐廳消費,並點了1碗鰻魚飯,用餐後卻感到喉嚨相當不適,自行就醫檢查後,發現是魚刺刺傷了喉嚨。而高中生和其父親認為,該餐廳並未標明「餐點含魚刺」等警語,是為過失傷害,要求負責人應該賠償。不過,其日籍餐廳負責人曾嘗試和解,最後雙方仍因和解金額差距過大而破局。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出,原告有出具診斷證明書,確認真的有魚刺卡在喉嚨,但高中生在被刺傷後,不僅沒有立即向餐廳反應,且是過了2個小時才就醫檢查,因此無法證明該魚刺是來自鰻魚飯,也無法證明喉嚨刺傷與鰻魚飯的因果關係。另外,關於原告主張「餐廳未標明警語」一事,檢方則認為,涉事餐廳確實未在宣傳單上保證鰻魚不含魚刺,但魚類有魚刺是常識,民眾理應謹慎、細嚼慢嚥食用,因此認定店家無過失責任,全案偵辦獲以不起訴處分。
報到=不跑?朱國榮棄保潛逃 知情人士:防逃機制失靈
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涉嫌炒股、內線交易等多件案件,先前以天價5億元金額交保,並依規定須天天前往三張犁派出所前往報到,不過朱卻疑似棄保潛逃,其9月7日下午3時許向派出所報到後,8日即未出現,警方未即時通報,直至12日晚間11時許才向高院通報。對此,信義分局也坦承疏失,已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初步了解,朱國榮因涉及多起炒股與內線交易案件,將被高院宣判在即,並已5億元天價交保,同時須每日晚間7時許前向轄區派出所報到,孰料朱國榮在9月7日下午3時許前往三張犂報到,神色自如的完成簽到後隨即離開,但他隔天隨即未出現,疑似棄保潛逃,引起軒然大波。而朱國榮落跑後,被媒體指出其疑似搭乘豪華遊艇潛逃出境,其女友宣宣隨後也帶著剛滿月的兒子出境,疑似要去與朱國榮會合,而朱國榮未向派出所報到後,三張犁派出所卻直至12日晚間11時許察覺有異,緊急向高院法警室通報,被質疑晚了4天通報,進而導致朱國榮落跑成功。對此,信義分局也坦承疏失,將對當晚值班幹部與所長追究相關過失責任,並要求幹部需每天確實落實轄區報到人口。不過有知情人士指出,朱國榮未報到落跑一事,其根本源於防逃機制失靈,定時報到不等於不會落跑,何況朱國榮年事已高,又宣判在即,若院檢明知朱國榮潛逃的可能性,在朱等待宣判期間,卻未要求朱攜帶電子腳鐐,更未對其扣押相關財產。對此高院才回應表示,金融犯並非會造成即時危險,因此很少施以電子腳鐐。此外,也有不少官警質疑防逃機制中的定期向派出所報到的措施,以報到來說,不同人須定期向派出所報到的時間均不同,以朱國榮為例其需每天晚間7時許前向派出所報到,但還有其他人是應每個禮拜報到一次、每個月報到一次,只要有心落跑,報到根本無法起到防逃作用,「難道人在30天後落跑也要歸咎於警察嗎?」
樂極生悲!高雄男4罐啤酒下肚酒駕 派出所旁衝撞對向車馬上被逮
高雄市43歲李姓男子今日凌晨酒駕上路,疑似喝得太茫,於鳳山區維武路右轉中山東路時,逆向衝撞對向車道停等紅燈的車輛,造成自己跟被撞駕駛都掛彩,所幸無生命危險。李男稱幫友人慶生喝了4罐啤酒,抱著僥倖心態自行開車返家,警訊後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據了解,李男凌晨在小港區某釣蝦場幫友人慶生時,總共喝了4罐啤酒,酒足飯飽後竟自行開車離去,且不僅酒駕上路,疑似還有飆車行為,在返回大寮區住處途中,疑車速過快逆向衝撞停在對向維武路上等紅燈的轎車。由於事發地點就位在鳳山警分局成功派出所旁邊,撞擊力道之大連派出所裡面都聽能聽見,所長一聽到巨大「碰」一聲撞擊聲響,馬上出去查看並率員警前去處理,發現李男和被撞駕駛身上都有擦挫傷,便通報救護車到場,趕來的救護人員為2人擦藥包紮後,2人皆不願就醫。接著警方對2人實施酒測,其中被撞駕駛的酒測值為0,但李男酒測值達每公升0.92毫克,明顯超過法定標準,警方當場將李男逮捕,訊後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至於警方初步研判肇責,李男酒駕又逆向行駛向車道,相關過失責任明顯,警方將進一步鑑定釐清。
空姐自撞護欄遭後車輾斃家屬控疏失 縣府遭判國賠218.7萬餘元
嘉義22歲葉姓華航儲備空姐3年前到花蓮打工換宿,晚上騎機車行經正進行拓寬工程的南濱路段時,不慎擦撞護欄自摔倒地,遭後方曳引車輾斃魂斷異鄉,家屬認為現場缺乏相關警示,道路設施管理有缺失,依《國家賠償法》向縣府共求償948.5萬餘元,全案經花蓮地方法院審理,裁定縣府共應給付218.7萬7869元,全案可上訴。葉女2020年考上華航空姐卻因疫情無法飛航,同年8月便到花蓮打工換宿做為職前準備,25日晚間7時許,她騎機車行經當時正進行拓寬道路工程的南濱路1段與華工3街路口時,疑見道路前後路幅因工程縮減而緊急煞車撞上一旁的護欄,接著人車往左側傾倒,被後方曳引車捲入車底,最後慘遭右後輪輾壓,造成頭骨破裂,當場死亡。不過家屬認為,廠商未依計畫書在現場提前標示施工速限牌面、道路減縮警示等,也沒有在護欄加掛紅色水管燈,由於葉女視線遭前左側曳引車擋住,在夜間燈光不佳的情況下才會釀造憾事;縣府是路設施管理的主管機關,應對廠商疏失負起國家賠償責任,葉父跟葉母分別依《國賠法》求償467萬1786元、481萬4195元。縣府則認為,現場除放置紐澤西水泥護欄、路口架設「LED限速標誌」, 車道也有畫設「慢」、「30」等明顯標誌,事故道路管理並無欠缺;另,葉女未依規定行駛道路而是違規行駛路肩,且車速非慢,應負全部過失責任,家屬不得請求國家賠償。案經花蓮地方法院審理,法官認為,無法排除葉女當下誤認路肩為慢車道行駛的可能,據逢甲大學鑑定意見,曳引車駕駛在事故前確有超速行為,但均行駛在外側車道,葉當時突然左傾與其右側發生碰撞,不論駕駛有無超速當下應無法預見以致可及時閃避,故駕駛行為應無過失。不過護欄若有依指示裝設線燈及爆閃式警示燈,勢必能加強用路人確認前方狀況以利提前做適當反應,故有必要裝置該設施;葉女騎機車從原路肩進入施工路段時,因現場沒有漸變段設施的提醒,造成她可能無法及時發現前方空間縮減,認為事故地點道路設置管理缺失與其死亡應有相當因果關係。不過法官斟酌所有證據,認為葉女有超速及未保持安全距離等過失,應對車禍事故負40%過失責任,最後扣除家屬所領得強制險保險金後,判縣府應分別給付葉父70萬1960元、葉母148萬5909元;全案可上訴。
華航空姐遊花蓮擦撞護欄遭輾身亡 縣府「有缺失」判國賠218萬
嘉義縣22歲葉姓女子2020年到花蓮打工換宿,騎車行經進行拓寬工程的南濱路段時,擦撞護欄而倒地,又被後方曳引車輾斃身亡,家屬提出國賠,法院審理後認為護欄沒有裝設指示燈,而該處又沒有見變段設施提醒,認為事故地點道路設置管理缺失與其死亡應有相當因果關係,盼縣府應國賠218萬,全案仍可上訴。據了解,葉女為華航儲備空姐,但在疫情期間無法飛航,他當年8月到花蓮打工換宿,而25日晚間8時許騎車行經南濱路一段與華工三街路口時,疑因路前後路幅因工程縮減而緊急煞車撞上一旁的護欄,連人帶車網左傾倒,後方曳引車閃避不及而輾過,葉女則當場死亡。此噩耗讓葉女家屬悲痛萬分,認為廠商未依計畫書在現場提前標示施工速限牌面、道路減縮警示等,也沒在護欄加掛紅色水管燈,而葉女視線遭前左側曳引車擋住,在夜間燈光不佳的情況下才會釀造憾事,葉父跟葉母分別依《國賠法》向縣府求償467萬1786元、481萬4195元。縣府則回應,表示現場有放置紐澤西水泥護欄,路口也有架設「LED限速標誌」, 車道也有畫設「慢」、「30」等明顯標誌,而葉女違規行駛路肩且車速非慢,認為當事人應負全部過失責任。法官則認為,葉女當時突然左傾而與曳引車發生碰撞,不論駕駛有無超速,當下應無法預見以致可及時閃避,故駕駛行為應無過失,但若護欄若有依指示裝設線燈及爆閃式警示燈,勢必能加強用路人確認前方狀況以利提前做適當反應,故有必要裝置該設施。法官認為,葉女騎機車從原路肩進入施工路段時,因現場沒有漸變段設施的提醒,造成她可能無法及時發現前方空間縮減,認為事故地點道路設置管理缺失與其死亡應有相當因果關係。法官認為葉女有超速及未保持安全距離等過失,應對車禍事故負40%過失責任,最後扣除家屬所領得強制險保險金後,判縣府應分別給付葉父70萬1960元、葉母148萬5909元;全案可上訴。
職軍男「戶口多1個女兒」綠炸 提告反被掀黑歷史…法官判決出爐
高雄一名羅姓職業軍人前年2月發現妻子無故離家,僅透過電話與他聯絡,去年7月更察覺戶籍資料無故多出第4名女兒,驚覺老婆在外給他戴綠帽,憤而離婚並提告求償80萬。羅男妻子則辯稱,她並非無故離家,而是申請保護令獲准,並反控羅男欠錢、酗酒導致家庭不睦。法院審理後判女方賠償35萬,可上訴。判決書指出,羅男和范女2014年結婚後共育有3名子女,但兩人感情逐漸不睦,范女2021年2月曾帶1女離家並直到3月才帶回,不過范女之後仍在外獨自生活。羅男指控,范女去年7月在外偷產下1女,還私自將嬰兒登記在他名下,方才驚覺范女與他人同居,主張配偶權受侵害。羅男更稱,范女離家期間兩人已無夫妻之實,僅偶爾電話聯絡,並於事發後的去年11月簽字離婚,與向范女、林姓同居人連帶求償80萬。范女對此辯稱,前夫積欠許多車貸、信貸,致使家庭入不敷出,她必須終日工作與面對酗酒後對人辱罵的前夫。范女指出,前夫的行為在2016年後更加猖狂,會在子女面前酗酒和對她施暴,且2020年至2021年間申請保護令獲准,並非無故離家,而是因前夫施加身心暴力才離開,加上前夫早已知悉她與林男同居卻未阻止,主張前夫應負有過失責任。橋頭地院審理後,依范女於婚姻存續期間產下第4女,以及夫妻不睦不應為逾越一般正常男女社交行為理由,經衡量兩造身分、地位、經濟,以及女方侵權行為態樣與手段情節,以及事發經過和緣由,判范女連帶賠償35萬,可上訴。
高價智慧型手表爆炸害男童燒傷恐植皮 消保官出手:如安全問題應主動下架
新北市土城區10歲男童,上月30日因腕上的H牌智慧型手錶突然爆炸而嚴重燒燙傷,醫生診斷後判斷恐需植皮,驚悚事件也引發大眾熱議,該款手錶要價不斐,最貴的款式甚至近5000元,而H牌公司設於新北,新北消保官王治宇則表示,近期將展開行政調查,如確認是安全性問題,業者應主動下架並負起相關賠償責任。據了解,受傷男童已佩帶此手錶近5年,他上月30日下午從家中準備前往補習班,手錶卻在途中突然發熱,接著便爆炸自燃,男童雙手遭嚴重燒燙傷,緊急送往土城醫院急救後已無大礙,但後續恐要進行植皮手術。此意外也引發家長譁然,而該牌手錶主打兒童市場,標榜安全使用、功能強大,許多網紅更大力推薦,認為是「所有孩子都該有一支」,且其要價不斐,官網價格從3590起跳,最貴的款式甚至近5000元。由於H牌公司設於新北,王治宇表示爆炸的原因有待釐清,但業者提供的產品應除具有科技專業水準,也必須有可攜帶的安全性,若爆炸原因是安全性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失,業者必須主動下架並負起過失責任。王治宇強調,該案看起來有安全性問題,但目前尚不能確定是產品瑕疵或者是使用不當,近期將會到該公司展開行政調查以維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