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輕
」知法犯法!台北律師變身「司法黃牛」詐財30萬 判3年且終身除名
台北市一名姚姓律師知法犯法,利用被告溫姓男子急於脫罪的心理,誆騙對方稱自己與法官熟識,可以用錢買通,導致溫男誤信,毫無保留地交出30萬元,事件曝光後,姚男在一審中被判處1年徒刑,二審改判3年徒刑,並被律師懲戒委員會決定除名,終身不得再擔任執業律師。據悉,姚男為職業律師,經由友人介紹認識涉犯貪污罪的溫姓男子,溫男被法院依法判處3年8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溫男不上訴,並委託姚男擔任二審的辯護律師。然而,姚男卻利用溫男急於脫罪的心情,通過友人轉達信息,聲稱可以協助「打點」二審的法官。姚男向溫男謊稱:「我和法官很熟,可以用30萬元買通他。」溫男信以為真,於是在北市的一處麥當勞,當面交付30萬元現金給姚男,此後,溫男的案件經二審改判為3年6個月有期徒刑,感到被欺騙的溫男質問姚男,姚男辯解稱:「二審合議庭共有3位法官,只有1位法官收錢,無法判處緩刑。」這番說辭終於使溫男明白自己上當受騙。憤而提告的溫男以《詐欺罪》控告姚男,姚男在應訊時辯稱所收取的30萬元包括律師費、接見費和上訴費用,但檢方仍依詐欺起訴姚男。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詐欺罪》判處姚男1年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姚男不服判決,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原審判決過輕,遂改判姚男3年徒刑,並沒收犯罪所得10萬元,判決確定後,律師懲戒委員會指出,姚男身為律師卻以司法黃牛手法詐財,嚴重破壞司法公正形象,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經過討論,委員會決定將姚男除名,終身不得再擔任執業律師。律師懲戒委員會強調,將繼續嚴格監督律師的職業操守,對違反倫理規範的行為堅決處理,維護司法的公正性和社會的信任,提醒所有法律從業者,必須時刻遵守法律和倫理,堅持正直和誠信的職業操守。
吃癲癇藥開車撞超商 「無辜婦慘死」他願賠百萬求輕判…1原因惹怒法官
新北市1名林姓男子去年4月服用癲癇藥物後,駕駛凱迪拉克上路,途中副作用發作導致嗜睡,失控撞進板橋區互助街上1間超商,造成1名68歲婦人捲進車底慘死。法院審理期間,林男雖表明願意賠償,盼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態度卻相當消極,對家屬不聞不問,二審遭依過失致死罪加重判處1年6月徒刑。判決書指出,林男明知患有癲癇症,於癲癇發作時會呈現數秒意識不清之症狀,且其所持續服用約1年期間之癲癇藥物「帝拔癲」之副作用為疲倦或嗜睡,仍於112年3月4日7時6分許服用藥物後約1小時駕駛自用小客車,因副作用發作以致貿然撞擊超商,波及正在等計程車的楊姓婦人,致被害人死亡。檢方指出,林男雖於現場接受調查,惟難認有何悔意及主動接受刑罰之意,且於後續偵審期間,對家屬均未主動聞問,盼高院從重量刑。林男辯稱,他已坦承犯行,並於一審期間表明願意先賠償新臺幣10萬元,然遭告訴人拒絕,可見被告已盡力補償,他也願意提出100萬元作為補償,希望法院從輕發落。高院認為,被告過失駕車之行為導致被害人當場慘死,使一個完整家庭破碎,犯行難謂輕微,且被告犯罪後,雖一再表示願意和解,然案發迄今其個人並未對告訴人或被害人家屬賠償,或盡力彌補家屬所受之損害,原審在適用自首規定減輕其刑後,僅對被告量處有期徒刑10月之刑度,實屬過輕。高院審酌,被告明知其患有癲癇疾病,且須服用藥物控制病情,極有可能於駕駛車輛之際因藥效或發病而失去駕控車輛能力,卻仍駕駛車輛上路,不僅危害自身安危,亦嚴重漠視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所造成之損害至鉅,另衡酌被告犯後態度,依過失致死罪加重判處1年6月徒刑;仍可上訴。
「胎兒腸道閉鎖又穿孔」緊急剖腹 跨科醫療團隊搶救成功
37歲吳小姐於懷孕30週時,因產前超音波發現嬰兒腹部有一個巨大的多囊性囊腫,經轉介至中醫大母嬰醫學中心的醫療團隊,超音波顯示腹腔內和肝臟表面有高密度回聲,疑似腸穿孔合併胎便性腹膜炎,狀況緊急,與家屬討論後,今年二月初,約於懷孕32週提前以剖腹產出寶寶(正常懷孕週期37-40週)。花花(化名)出生時因肺部發育不全合併嚴重腹脹影響呼吸問題,緊急處置後進新生兒加護病房,並啟動母嬰醫學中心跨科團隊加強照護,經新生兒科沈上博主治醫師與兒童外科李建興副院長討論,由於花花出現腹膜炎合併嚴重感染與凝血功能異常情形,決定讓花花在出生第二天立即接受手術治療。術中發現,迴腸有腸道閉鎖合併腸扭轉與破腸穿孔,切除部分壞死腸道,並執行腸造口手術,術後給予適當之營養支持治療,讓花花身體更強壯體重更好。花花於出生三個月後再接受腸吻合手術,並順利出院,目前術後狀況良好。另一例32歲媽媽懷孕30週產檢時,經由中醫大附醫婦產部產科蘇俊維醫師執行超音波,發現胎兒有非免疫性水腫合併嚴重腹水。經安胎與使用肺部成熟藥物,嬰兒小亮(化名)於32週以剖腹產出生,小亮體重過輕僅有1700公克,立即轉至新生兒加護病房,發現大量腹水,立即進行腹膜穿刺引流,影像顯示有腸道阻塞現象。經新生兒科蔡明倫醫師與兒童外科曾采藝醫師討論,小亮於出生第三天接受手術,解決腹水,而術中發現有迴腸阻塞合併胎便腹膜炎,切除患部結構異常的25公分腸道,術後給予足夠營養支持。小亮於出生後31天健康出院,體重已達到2300公克。中醫大兒童醫院新生兒科主任林鴻志教授表示,根據台灣健保資料庫統計,每年有五千分之一的新生兒患有腸道閉鎖或狹窄,有時可能合併腹水的產生;嬰兒腹水問題若無獲得及時處置,可能導致心臟衰竭、肺部發育不全等狀況。在孕產期中,產婦應接受完整的產前檢查,定期追蹤胎兒器官發育狀況。若發現胎兒疑似有先天性異常時,不要輕言放棄,應至適當的醫療院所尋求協助。中醫大附醫與中醫大兒醫成立「母嬰醫學中心」,結合跨科別的醫療專業,並邀請國內外知名醫學權威擔任顧問,包含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佐藤義朗教授、澳洲國立墨爾本大學鄭珍妮教授,以及國立臺灣大學李建南教授等專家,與全球先進醫療同步。
「不要鼓勵女性體重過輕」 專業醫曝光過瘦「5危害」…死亡風險翻倍增高
在如今「白幼瘦」審美觀念當道的情況下,不少人都會追求極致的纖瘦,但胸腔內科醫師蘇一峰近期就發文示警,表示體重過低其實非常不健康,除了容易受傷、免疫力下降外,小小疾病也可能會演變成重症,死亡風險大大增高。胸腔內科醫師蘇一峰在FB粉絲專頁發文,內容中表示,不少女星追求極低的體重,其實體重過低非常不健康,身體缺乏脂肪內臟下垂容易撞擊受傷,也容易骨質疏鬆骨折。除此之外,體重過低、營養不良等情況,會讓免疫力下降與貧血和憂鬱症,常常小小的呼吸道感染就變成肺炎重症,死亡率增加三四倍。蘇一峰也呼籲「為了健康請不要鼓勵女性體重過輕」。後續蘇一峰也在FB粉絲專頁發表另一篇貼文,表示英國三百多萬人的研究結果發現,人體重在BMI25的時候,死亡風險最低。許多亞洲人的研究也有一樣的結果,當體重BMI在24-26時死亡率最低。蘇一峰引用台灣衛生機關的資料,表示衛生單位建議的正常體重BMI是18.5-24,BMI25則算是微胖,如以此來推論的話「微胖可能是最長壽的體重」。
台中惡狼性侵4姊妹362次 落網曾宣告總刑期「逾2千年」!高院判關22年
台中一名曾任保全的男子阿豪(化名),與一名單親媽媽曉雲(化名)交往同住時,卻把狼爪伸向女友的4名未成年女兒,強制性交並拍下過程,直到其中一女轉告學校報警,才揭發他的惡行。台中地院一審認為他觸犯362次強制性交罪,再加上偷拍等犯行,判處的宣告刑超過2000年,但執行刑卻僅判決15年;檢方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也認同檢方主張,撤銷改判22年,可上訴三審。據《中時新聞網》報導,男子阿豪與曉雲在2022年4月交往。交往後,曉雲帶著4個女兒一起搬進男友租屋處。不過阿豪期間因性慾無法獲得滿足,竟心生歹念,漠視女兒們年幼懵懂,並以握有母親不利證據為由,對她們輪流性侵、指侵、口交,並拿手機拍攝,或是趁女孩們洗澡時強迫對方開啟視訊鏡頭,擅自截取女孩胸部裸露的畫面,藉此方式滿足性慾。後來,阿豪因A女結交男友引發不滿,竟以贈送手機為由,將A女騙至租屋處質問,甚至拿出剪刀攻擊A女,導致她臉部瘀傷腫脹、右小腿慘遭戳傷,當晚又再性侵得逞。A女不堪受辱,隔天返校向老師反應自己與家中姊妹慘遭性侵的情況,校方隨即報警處理,阿豪的惡行因此曝光。一審中,阿豪的辯護律師向法官強調A女已與阿豪分居二處、命令她洗澡時開啟視訊鏡頭,存在拒絕可能,難認有違反意願。不過法官依據阿豪過去得知A女報警後,曾傳送「你的證據還在我手裡,我也沒再怕」、「我手上也有你媽媽的證據」、「我一定會跟你們玩大一點」等訊息,認為阿豪儘管未與姊妹同住,卻仍能透過聯繫方式進行恐嚇。小姊妹們也一致作證稱:「二姐每週假日都被性侵,暑假時橫跨週一到週日,三姐是每週假日被逼幫他口交。」台中地院審理,審酌阿豪犯後坦承犯行,尚有2名未成年子女須扶養,家境貧寒等,認為檢方求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尚嫌過重,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而對被害人照相罪、強制性交而對被害人照相罪、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違反其意願使少年被製造與性相關之電子訊號罪、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等多項罪名,合併執行15年有期徒刑。可上訴。檢方對此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執行刑的上限原先是20年,不過2005年修正後提高到30年,以修正的理由來看,原先是要避免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過輕,造成數罪中各罪的實質刑罰,與單一犯罪之刑罰差距過大,導致犯案件數多的人反而受到優待。阿豪一共犯了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而對被害人照相、錄影罪共45次,每罪判8年,又犯強制性交而對被害人照相、錄影罪共177次,每罪判7年10月,又犯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共139次,每罪判7年8月,加上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以違反其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與性相關、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電子訊號罪等罪嫌,宣告刑總和超過2千年。高分院法官認定,由於阿豪的宣告刑總和超過2千年,且各罪都是凌辱未成年人,造成4名被害者終身苦痛,以侵害法益的加重、加乘效應來看,應該至少判處法定應執行刑規定之中重度刑,原判只有15年,只達修法後應執行刑上限的二分之一,尚有過輕,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22年,全案仍可上訴。◎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躁鬱症父親男駕車帶1歲女兒「直播投河」 父女2人皆命危
5月5日,泰國一名患有躁鬱症的28歲男子帶著未滿2歲的女兒,駕車衝進入水深約3公尺的河中意圖輕生,並全程透過臉書直播自殺過程。當地村民見狀立刻衝進河中救援,父女兩人被救出後送往當地醫院急救,尚未脫離險境。據泰媒《新新聞報》報導,5日下午約16時30分,泰國董里府一名副警長從個人臉書接獲通知,發現一名男子正直播帶著女兒駕車投河輕生,他立刻帶領警方調查小組趕赴現場,抵達現場時,已經有至少30位村民協助將轎車拖至河岸邊,並將駕車的28歲男子與年約1歲7個月大的女嬰從車內救出。現場一名村民透露,事發當時他正待在家中,但女友目睹了事發經過,立刻喊他出去幫忙。他與其他村民潛入水中,先設法打破擊破車窗,解開男子的安全帶後將他拉出車外,然後救出位於副駕駛座踏板上的女嬰。父女兩人在被救出時皆已陷入昏迷,緊急送往附近的董里醫院,經醫療團隊搶救後恢復呼吸心跳,但直到5日晚間20時左右,兩人仍未恢復意識。當地警方指出,男子家人供稱他患有「雙向情緒障礙」(俗稱躁鬱症),一年多前與女友分手後,便開始獨自照顧女兒。該男子時常在臉書上發文抱怨自己的生活,並曾透露過輕生念頭。男子的兄弟還指出,男子日前曾向他們借錢,但自己沒有答應,隨後男子就在臉書上PO文表示要結束自己的生命,還說「這就是你們想要的吧」,之後便在臉書上直播了帶女兒投河輕生的過程。泰國警方目前正對此案進行追蹤,試圖找出關於男子輕生的真正原因。◎勇敢求救並非弱者,您的痛苦有人願意傾聽,請撥打1995◎如果您覺得痛苦、似乎沒有出路,您並不孤單,請撥打1925
再生雙法立法多舛 行政院草案送立院審議
「再生醫療雙法」歷經各界多年協商後,行政院今日將草案通過,順利在520前送往立法院審議,對此,業界人士多持樂觀態度,更是為國內生技業的前景錦上添花。去年,行政院版本的「再生醫療雙法」草案因爭議再度卡關,主要有三大爭議點,首先是醫療機構可以繞過臨床試驗執行再生醫療技術,形同高價的自費臨床實驗,而被認為是「開大門」條款;第二則是允許私立醫療機構執行細胞操作案量達到一定規模,可以開立公司,無疑是變相鼓勵醫療機構開公司;最後倘若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最高僅罰200萬元,罰則明顯過輕。種種爭議使草案在去年再度卡關,未能送進立院。行政院今(25日)日通過的版本,刪除先前的爭議條款刪除,新版草案明定醫療機構需完成再生醫療的人體試驗後才能夠執行,但有兩項例外的情況分別為恩慈治療及特管辦法施行前,醫療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執行的再生技術。另外,更加重懲罰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之行為,違者2百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鍰,非醫療機構為再生醫療廣告也可處2百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鍰。草案規定,再生醫療研究涉及胚胎或胚胎幹細胞,不得以人工受精方式製造胚胎、製造雜交體、以其他物種細胞核植入去核的人類卵細胞、繁衍研究用胚胎、將研究用胚胎植入人類或其他物種之子宮、製造或繁衍具有人類生殖細胞的嵌合物種、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的材料或研究方式。針對再生醫療廣告,草案規定限由經核准執行再生醫療醫療機構為之;再生製劑廣告,依藥事法藥品廣告規定。廣告不得就醫療效能有誇大、不實或無科學實證之標示、宣傳,對於執行有急迫需要個案病人為例外核准規定,非屬常規醫療,不得廣告。至於,細胞源頭管理方面,草案明定組織細胞來源管理,應對提供者進行合適性判定,並明定細胞保存庫應具備相當條件與資格,以確保安全性。此外,中央機關得就再生醫療研究發展,給予獎勵或補助。「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規定製造或輸入再生醫療製劑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經許可,始得為之;許可證有效期間5年,期滿前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5年。此外,為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疾病,於完成第2期臨床試驗,並經審查風險效益,具安全性及初步療效者,得附加附款,核予有效期間不超過5年之許可;期滿不得展延。
不孕女懷「2同1異」3胞胎 醫師也第一次見到…喊:這可別怪我
中國大陸山東一名女子過去飽受不孕症所苦,沒想到她最近不只奇蹟般懷孕,還一次懷上3胞胎,孩子更是極罕見的2同卵1異卵,連醫師也直呼第一次看到。據《瀟湘晨報》報導,該名來自荷澤單縣的女子得知自己懷上3胞胎時又驚又喜,但她沒想到的是,醫師驚訝的程度竟不亞於自己,甚至說出「這可不能怨我」。醫師解釋,雙胞胎或多胞胎絕大部分不是同卵就是異卵,要發生「求同存異」情況非常罕見,就連她自己也是第一次見到同時懷上2同卵1異卵3胞胎的案例,醫師還對女子笑說「妳這(嬰兒車)以後推出去可拉風了」。不過,有別於醫師的狂賀,網友紛紛直呼「媽媽得多辛苦」、「好危險,情願一胎一胎的生」、「高興一陣子,辛苦一輩子」、「這應該是不孕治療促排卵弄的」。另據《封面新聞》報導,大陸四川2018年也出現類似案例,該名24歲孕婦當時產下2同卵1異卵的早產龍鳳3胞胎,機率僅為1.4億分之一。此外,多胞胎的早產、體重過輕、腦性麻痺、死胎的機率都較高,其中3胞胎腦性麻痺機率約每1千人45人,分娩前3到5週更是死胎危險期,因此除了更積極護理外,醫師也可能建議透過手術「選擇性減胎」保障孕婦及胎兒。
審判災難1/國民法官判16案卻推拖年度評估 檢辯資源不對等被批欺負社會弱勢
國民法官法已屆滿一年,然而「週年評估報告」至今難產得拖到九月份,不僅執政黨立委感到不解,民團也是砲聲隆隆,大批國民法官制度美其名是融合參審與陪審,實際上審理已造成多起加重刑責的案例,且國民法官法的案子多由法扶律師辯護,制度變相欺負社會弱勢,嚴重違背當初期待人民參審判的美意。宏祥法律事務所蔡孟翰曾參與彰化地方法院舉辦國民法官模擬法庭的辯護律師,也曾在國民法官制度上路後實際參與,他以第一線辯護律師的觀察分析,該制度的優點在於能讓人民有機會參與審判,不論判決結果是否得到普羅大眾的接受,至少參與其中的國民法官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法庭的運作。國民法官法審理案例涵蓋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與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但他也坦言,由於國民法官是素人,對於法律形成的相關背景並不了解全貌,可能導致審判過程在法庭上出現過度煽情或灑狗血的情節,若以被害人角度而言,這樣的審判過程是否有助於社會和解?或是對受害者家屬二次傷害,這是制度上潛在的隱憂。台灣首起國民法官審判案例,一名不堪長期受家暴的婦女犯下殺夫案被重判7年2個月,律師鄭文龍批評,相較以往類似案例僅判3年,該制度簡直是審判屠宰場。(圖/報系資料照)台灣陪審團協會創會理事長鄭文龍律師表示,1993年發生鄧如雯殺夫案被判3年,當時社會輿論譁然,為什麼長期被家暴的人還判那麼重,後來台灣馬上就有《家庭暴力防治法》,開始解決家暴的問題;30年之後,首起國民法官審判殺夫案,卻將一名長期受到家暴的婦女判7年2個月重刑;另起一名許姓婦女因失婚、被公司開除及欠債,最終選擇自殺甚至一起帶走年幼的小孩,獲救的許女在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6年5個月。這種案例在通常的審判僅會被判兩、三年,因為自殺是不處罰的,自殺的人是對生活很絕望的人,法律已不期待,「那你罰他有什麼用,還判他16年5個月,這是超嚴重的亂判。」鄭文龍續指,集中審理是很合理的一件事,但問題出在法官的審判觀念都不是很正確,審判過程也過於草率,這幾個被告都有做鑑定的必要,而辯護律師也要求在審判過程對被告作精神狀況鑑定,希望釐清為何去犯下不可被接受的刑案,「但法官都拒絕,也沒有說明拒絕的理由」。因為他們可能就是應付國民法官制度、觀眾,要趕快判完,如果同意申請鑑定,審判可能就會拖半年甚至一年。鄭文龍痛批,國民法官制度專門在欺負社會最底層的人,目前國民法官所審判的案件的被告,幾乎都放棄上訴,被家暴、尋死的人連上訴的能力都沒有,更遑論要有對等的資源系統,該制度的立意應是公平公正審判,要得到量情合理,符合比例原則,「但現在國民法官所判的案子都隨便亂加重是什麼意思?」律師鄭文龍長期倡議陪審制,他未來除了持續遊說立法,也希望爭取在短期內讓有關國家賠償的案子由陪審制試辦審理。(圖/記者方萬民攝)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說,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法律的認定與英美法不一樣,也因此在成文法的制度下,要讓參審的國民法官在短時間內理解法律並不容易,尤其國民法官每個人的背景不同,相比於職業法官被要求生活嚴謹,秉持專業不被外界干擾,國民法官是否能不被社會輿論、媒體報導渲染而影響判決?皆有待商榷。吳宗憲表示,因為國民法官審理的案子都是重罪,通常由一流的檢察官擔任,但被告卻多由法扶基金會的義務律師代理,導致兩方在資源和能力上存在明顯的不平等,該情形對被告是不利的,所以也有人批評國民法官制度變相欺負社會底層的人,因為他請不起專業的律師。「國民法官是不是也知道收賄是有刑責的?」吳宗憲擔憂,國民法官並非如專業法官出身,也不像德國有任期制,國民法官在台灣通常只審理一個案子,尤其僅領微薄報酬的國民法官遇到被告出價100萬收買,是不是容易心動?他說,因為目前審理的案子大多是經濟弱勢的被告,當有權有勢的被告出現,政治與金錢勢力就會將手伸入法庭了。民進黨立委鍾佳濱則表示,過去社會普遍對於某些審判過輕,因而希望人民參與審判,按照過去的邏輯,現在國民法官的案子判比較重,不是應該符合社會期待嗎?鍾佳濱也針對國民法官制度實施以來的三個需要補強的面向,首先是檢辯資源不對等,導致國民法官案件大多使用法扶律師,但律師的酬勞不足以應付密集審理的情況,甚至可能影響訴訟品質;其次,國民法官的培訓和宣導工作不夠充分,部分人民因缺乏信心或能力,而不願擔任國民法官;第三則是,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之間的對等性也存在問題,外界普遍擔心職業法官會影響國民法官的判決獨立性。鍾佳濱指出,國民法官法當初設計希望試辦6年,而每年度結束都需要出一份評估報告,以檢視整年度的施行概況,但現在2024年已過4個月,司法院竟推拖評估報告需要9月才能提供,「審計部4月前就把決算報告送來立法院,那司法院的評估報告怎麼會比政府決算報告還困難?這部分我認為需要盡快改進。」司法院針對評估報告推託一節表示,成效評估報告區分為「國民法官問卷調查報告」、「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實施情形」、「成效評估報告」3大冊,預計分別於4月、7月、9月位序公告,並無所謂必須等到9月始能出版之情形。
緩刑罰120萬!立委批輕縱黃子佼 北檢發布聲明:依現行法律絕無縱放
藝人黃子佼持有7部未成年性影像點燃社會怒火,但事後台北地檢署偵辦此案,依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給予緩起訴2年處分,並須繳納公庫120萬元。但此結果引發外界質疑認為過輕,立委張雅琳也提出質疑,認為處置讓人難以接受。對此,台北地檢署12日發出聲明,強調「遵循現行法律,並無輕縱」。民進黨立委張雅琳11日在臉書貼出黃子佼的緩起訴處分書,並發文表示,她近日看了黃子佼持有未成年性影像案件的緩起訴書後,發現黃子佼從「創意私房」購買性影像長達6年,結果檢察官認為黃子佼「只是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且深表悔悟,就予以緩起訴處分。且緩起訴書還寫著,檢方認為黃子佼「『僅』單純持有少年性影像供己觀覽,查無散布或販賣情形,所為行為之損害非鉅」云云,翻譯成白話文就是「不太嚴重」,讓她直言:「實在無法接受。」據《三立新聞網》報導,北檢表示依現行法律規定,單純持有未成年性影像,法定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檢察官以被告為初犯且坦承犯案、受害少女隱私與權益保障、本罪的刑度、被告願意支付120萬元緩起訴金,而為緩起訴,並無輕縱。另有檢察官表示,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中,無正當理由持有少年性影像罪嫌,最重僅能判處1年有期徒刑,如果被告坦承犯案,為初犯,表達悔意,才可能判處6月或更低的刑度。如果宣告易科罰金,最多罰54萬元。而黃子佼要繳交120萬元,已經是修法後,同類型案件中「最重」的處分,且黃子佼會留下刑案紀錄。另站在被害人立場,可免去被害人將來還得被傳喚出庭的壓力,造成被害人2度傷害。CTWANT提醒您: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背部突然「啪」一聲 看護幫患者翻身竟致腰椎骨折
63歲的李太太是一位居家看護,平常的工作是照顧長期臥床需要翻身的患者。某次幫患者翻身時,突然聽到自己背部發出「啪」的一聲,感覺身體突然震了一下,這個背部的疼痛越來越嚴重,甚至痛到有點挺不直腰,至診所求診,服用止痛藥後雖有改善仍隱隱作痛。李太太求診台南市立醫院家醫科顏秉辰醫師,X光檢查發現第一節腰椎壓迫性骨折:並安排雙能量X光骨密度檢查,發現有骨質疏鬆的問題。與李太太討論治療計畫,決定壓迫性骨折採保守治療,並進行藥物治療來避免骨質流失、增加骨密度,持續追蹤三年,李太太的骨密度從原本的-3.1(T-Score)進步到-2.4(T-Score)。顏秉辰醫師表示,大多數人以為骨折是要承受很大的力道才會發生,但壓迫性骨折大部份並非承受大力道,有時甚至只是輕微的傷害就出現。而這其實跟骨頭強度跟品質變差有關,也就是「骨質疏鬆症」。「骨質疏鬆症」是骨頭變得比較脆弱易斷,造成的主要原因為年齡、性別、體重過輕、髖部、脊椎骨、腕部骨折、身高減少 (超過4公分)、父母髖部骨折史、抽菸、飲酒過量、長期臥床、衰弱症或少動;而其中年齡則為一個最重要的危險因子。 根據中華民國骨質疏鬆症學會的建議,以下主要族群,建議應接受雙能量X光骨密度檢查,65歲以上的婦女或70歲以上男性、65歲以前且具有危險因子的停經婦女、即將停經並具有臨床骨折高風險因子的婦女,如體重過輕、先前曾經骨折、50至70歲並具有骨折高風險因子的男性、脆弱性骨折者。 顏秉辰醫師表示,台灣即將在2025年進入超高齡社會(老年人口占比大於20%),而骨質密度與年齡具有高度關聯,面對超高齡化社會的醫療照護,建議符合應檢族群都該接受雙能量X光骨密度檢查,早發現早治療。此外,也要補充足夠的維他命D及鈣質,並視自己能力選擇合適的運動,以預防骨質疏鬆症。
台中男毒駕BMW闖紅燈釀1死!法院判8年惹眾怒 狠批沒一毫賠償
台中1名35歲從事殯葬業的男子蘇庭淇,因吸食安非他命毒品後開著租來的白色BMW,在台中市連闖數個紅燈,不慎撞死62歲的謝姓騎士,台中地院一審判決蘇庭淇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人於死罪》,判刑8年,檢方上訴指出蘇男犯後態度惡劣質疑判決過輕,但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定判決適切,維持原判。據了解,蘇庭淇有施用毒品、偽造文書、妨害自由等前科,於2022年7月14日吸食毒品安非他命後,16日駕著租來的BMW違規行駛於台中市,被警方追捕時不但超速且連闖數個紅燈,更導致1名無辜的機車騎士謝男喪生。台中地院一審時考量其過往犯罪紀錄,及毒品過量使用的情況,法院最終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人於死罪》判處其8年徒刑,並要求蘇庭淇對死者家屬道歉及賠償,但其始終未有如法庭要求般致歉或賠償。蘇男及檢方均上訴,但二審認定一審判決沒有違法,並駁回雙方上訴,蘇男辯稱量刑過重,但法院認為其犯行惡劣,無照駕駛且吸食毒品後開車,加上多次違規行為,已加重其刑。至於檢方則認為一審量刑過輕,蘇庭淇不僅沒有誠意向死者家屬道歉,也未有任何賠償行動,態度極為惡劣,且一審判決中也未提及蘇庭淇的無照駕駛行為,顯示判決上的疏漏。台中高院指出,蘇男的危險駕駛行為已經受到法律嚴懲,一審判決並未超越法律範圍違背正義,因此駁回雙方上訴,二審維持一審判決,案件仍可上訴至最高法院。
癡情翁網戀「寄包裹」!警巡簽超商驚見重量不對 急阻他遭詐
北市內湖分局康樂派出所員警孫兆華、張名鈞日前巡邏時,發現一名男子前往超商內欲寄送商品,但其所寄送物品卻體積明顯過輕,因此上前關心,果然發現施男為受網友要求,準備將提款卡寄出,所幸及時被警方攔阻。初步了解,警方日前巡簽超商時,發現一名85歲的施姓老翁於櫃檯欲寄送商品,但其神色驚慌且不斷使用手機,因此上前關心,而員警也眼尖認出,施男2月底才因網路感情詐騙,遭詐33萬餘元前往派出所報案,如今又前往超商寄送包裹,惟恐施男再次遭詐。警方立刻上前詢問施男所欲寄送包裹內容,施男告知係透過臉書認識網友,2人互加好友後,每日噓寒問暖並以情侶關係互動,對方表示要匯錢給施男,需要施男將提款卡寄送到指定的超商,警方立即識破是常見的詐騙手法,起初施男還不願相信手機裡的另一頭是騙徒,經過警方好言相勸,施男才驚覺遭騙,十分感謝警方協助守住多年辛苦所存的積蓄。內湖分局呼籲,現在網路普及,民眾常在社群軟體或是交友軟體與網友互動,希望能夠尋得真心相愛的伴侶,但是匪徒經常會利用民眾需要陪伴的弱點,編造各種話術及謊言,構築一個虛妄的甜美願景,進而詐取錢財,民眾應提高警覺並且冷靜求證,可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110專線查證,請勿聽信陌生人指示操作ATM、臨櫃匯款或寄送存摺、提款卡等,避免傷荷包又傷了一片真心。
保全遭「0元詐房」留遺書自盡:去陰間討公道 命理師無奈吐真相
2022年被檢警偵破「0元詐房」的主嫌劉姓男子,後來重出江湖犯案,一名55歲林姓男保全被相同手法詐騙,千萬房產遭到法拍,憤而留下遺書「我會去陰間討公道」後結束生命。對此,命理師也出面解釋,坦言這種離世方式「會被懲罰」。命理師江柏樂向《三立新聞》透露,人有三魂七魄,道教觀念中,死後七破消散,一魂入地府、一魂在祖先牌位、一魂在骨灰,若是輕生的人,兩魂會遭受磨難,一魂入地府後,將被閻王懲罰,無法告陰狀,一魂會在原地重複輕生動作,無止境受苦。假如遭受不公不義,只要到城隍廟寫下疏文,詳述事發原因、壞人是誰,請求城隍爺做主,獲得三個聖杯,燒化疏文予城隍爺,就完成「告陰狀」程序。主嫌劉姓男子2年前才遭警方逮捕,如今又重出江湖。(圖/三立新聞提供)江柏樂表示,人死不能復生,親友可以做的,就是向地藏王菩薩或城隍爺請求,幫往生者治病,並放出枉死城,才有可能向地藏王菩薩或東嶽大帝求得「黑令旗」,找到仇人報仇。至於原本的房子,已成為法律以及民俗定義上的凶宅,「基本上就是鬼屋了!」由於本就是屋主,神明也無法趕他走。假如家屬後續覺得法律判決過輕,江柏樂建議可以點香告知往生者,「壞人目前在哪一個監獄,可以前往找他報仇,如果往生者已取得黑令旗,就會去找他算帳」。江柏樂感嘆,無論有什麼仇恨,人活著才有希望,「當輕生後,只會讓輕者痛、仇者快」,奉勸大家遇到冤屈,不管是從科學或民俗管道,都應理性選擇,不要自誤。◎民俗說法,僅供參考。◎勇敢求救並非弱者,您的痛苦有人願意傾聽,請撥打1995◎如果您覺得痛苦、似乎沒有出路,您並不孤單,請撥打1925
偷拍21女還不夠!書記官「順走犯罪淫片」拷貝珍藏 檢察官怒求重判
士林地檢署前書記官林男自2020年1月起,使用密錄器偷拍署內女同事的裙底風光及如廁畫面,不僅如此林男還跑至百貨公司、超市等公共場所偷拍,直到去年3月才被逮獲,受害女子多達21人,最終遭法官依違反《個資法》判處4年8個月徒刑。對此,檢方表示,林男不僅自己偷拍,還「自肥」調閱其他嫌犯竊錄的私密影片,並拷貝珍藏以利自己觀賞,認為量刑過輕,今(15日)不服再提上訴。據了解,林姓書記官被逮獲在地檢署多間女廁裝設密錄器,還在鞋頭裝針孔偷拍女同仁的私密部位,偷拍次數高達82次,受害女子多達21人,且都是林男的女同事及親友,行徑令人感到不齒,今年2月依違反《個資法》等罪判處4年8個月徒刑,其中8月可易科罰金。另外,林男掌管贓物庫期間,還「監守自盜」將被沒收的iPhone手機、隨身碟、針孔攝影機、筆電等贓物,當成自己偷拍的犯案工具,更令人髮指的是,檢方在偵辦期間還發現,林男利用公務之便,將其他案件的犯罪淫片證物複製、拷貝於公務電腦,再轉存至隨身硬碟與記憶卡,方便自己反覆觀看。針對被害人隱私權二次遭到侵害,檢方痛批,林男身為書記官不但知法犯法,更為一己私慾藐視他人隱私,嚴重敗壞官箴,認為量刑過輕再提上訴,請求高等法院撤銷4年8個月的原判決,重判林男予以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