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案
」豬頭戰爭2/「賄選罪」法力無邊? 當選無效之訴打贏也沒轍
選罷法案件中,當選人涉及的刑事案件獲判無罪定讞,但當選資格卻因民事「當選無效」確定、而喪失公職身份的案例相當多,不過花蓮玉里鎮長龔文俊所涉的「豬頭、傷殘豬隻賄選案」卻相反,他的當選無效之訴在2024年1月15日二審逆轉改判無罪確定,但是刑事案件的賄選罪一審重判5年徒刑,形成「民、刑不同調」的罕見情形,使得即將在2024年4月進行言詞辯論的二審刑事賄選案,備受政壇和法界矚目。法界人士指出,當選無效之訴由民事庭法官審理,賄選的刑事案件由刑事庭法官負責,民、刑事法官在取得證據上有很大不同。民事採取「優勢證據法則」,舉證的責任在原告,如能提出有力證據,才能打贏官司;刑事案件則對賄選證據的要求較為嚴格,採取「嚴格證據主義」,也就是法院要判人有罪,罪證必須「不足以產生合理懷疑」才行。在上述前提下,民事當選無效的採證相對寬鬆,因此判決當選無效的機率,通常較刑事判決賄選罪成立的機率大得多。 以桃園選出的前立法委員廖正井為例,廖在2007年競選第7屆立委時,被指控透過樁腳買票,最後雖因賄選證據不足,且檢方採證有瑕疵,獲法院判決無罪定讞,但他的立法委員資格卻早經民事庭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而喪失,就是因為刑事案件對證據的認定較為嚴格所致。另外,苗栗縣前立法委員李乙廷也有類似情形。前立委廖正井被控賄選無罪確定,但當選無效之訴未能翻案成功,引起法界討論。(圖/報系資料照)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程明修曾在法學研討會指出,我國現行賄選案件的選舉訴訟是雙軌形式的機制,使得本應屬於司法一體的裁判結果,因分由民、刑事不同的審判系統,或者是甚至在同一審判系統當中,卻因為法規的操作與解釋,出現極大歧異的裁判。 對檢察官來說,偵辦暴力、金錢介入選舉案件時,除了可以依《刑法》、《選罷法》提起公訴外,也可以根據《選罷法》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等於檢察官握有兩把利刃,可對賄選案件進行兩種不同程度的追訴。不過兩者相較,刑事的威力顯得較為強大,因為根據《選罷法》和《地方制度法》規定,一審判決有罪就「當然停職」,即便民事當選無效之訴被駁回確定,也無法回復公職,所以只有刑事改判無罪,且任期尚未屆滿才能復職。不過這也讓民眾感到十分困惑,為什麼同一個選舉案件,卻得面對民事和刑事兩個不同性質的審判,彼此判決結果又互不拘束,恐怕這也是人民不信任司法的原因之一。
2022九合一選舉投票結束 警政署統計全國共70件涉違選罷法案
警政署統計,截至下午4時,涉違反選罷法案件共有70件72人,其中包括:一、故意撕毀及攜出選票37件39人。二、攜帶手機等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24件24人。三、投票日從事競助選活動6件6人。四、投票所30公尺內喧嚷干擾勸誘,經警衛制止仍繼續為之:2件2人五、投票所內有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經主任管理員令退出而不退出1件1人。
傅崐萁炒股案未宣告褫奪公權 高院:犯行與公務無關
立委傅崐萁炒股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判決,有法官成立的網路團體批評更三審未宣告褫奪公權「有問題」,但高院澄清表示,傅崐萁所犯之罪並無宣告褫奪公權之特別規定,且如果行為人的犯行與公的職務無關,一般認無褫奪公權的必然連結關係。高院表示,傅崐萁所為是舊法以高買低賣操縱股價罪,判決記載傅崐萁於本案行為時,是以投資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股票為業,並明確說明審酌被告傅崐萁所犯之罪,並無宣告褫奪公權之特別規定。況且更三審衡量褫奪公權與犯人再社會化關係,而其犯罪性質,尚無宣告褫奪公權之必要等情;合議庭已說明其所違犯之罪並非法定褫奪公權之罪,且沒有宣告褫奪公權必要性之理由。媒體指涉李文忠前因違反選罷法案件,遭法院宣告褫奪公權3年,何以傅崐萁卻未被宣告褫奪公權一節,因李文忠所犯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應予宣告褫奪公權之罪,法院並無裁量之餘地。兩案被告所犯之罪名不同,犯罪性質相異,自難相互比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