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美凰
」 林務局 嘉義 郭美凰 曾勁元 憲法CTWANT 調查實錄》林務局峭壁換林地 農婦打官司捍衛家
在嘉義縣番路鄉偏遠山區種植檳榔、咖啡豆、竹筍等農作物的老農婦郭美凰(郭婦),已在當地居住超過60年,自祖輩起即向政府繳錢租地耕作,但林務局2016年居然要用峭壁換回郭婦租下的農地,郭婦不願簽約,卻被法院判決拆屋還地。律師曾勁元正協助郭婦打《憲法》官司,以免讓她面臨被迫搬離祖厝且無法生存的困境。
林務局違憲1/家族世代都在這耕田!政府強索祖產還提告
在嘉義縣番路鄉偏遠山區種植檳榔、咖啡豆、竹筍等農作物的老農婦郭美凰(郭婦),已在當地居住超過60年,自祖輩起即向政府繳錢租地耕作,但林務局2016年居然要用峭壁換回郭婦租下的農地,郭婦不願簽約,卻被法院判決拆屋還地。律師曾勁元正協助郭婦打《憲法》官司,以免讓她面臨被迫搬離祖厝且無法生存的困境。律師曾勁元表示,郭婦兼具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兩種身份,根據《憲法》第143條第4項規定「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但林務局竟以《民法》凌駕《憲法》之上,不但不繼續將地租給世代居住此地的郭婦,反而還提告她無權占用,必須拆屋還地,尤其是當地鄉公所還曾因風災撥款補助郭婦災後重建,表示早已認可郭婦是當地住戶的事實。日據時代的戶籍資料,上頭有郭婦的父親、阿公及曾祖父的名字,足以證明她的祖先世居此地。(圖/宋岱融攝)郭婦翻出林務局的舊租約說,林務局每年都給苗造林,她不但照作且都有付租金,2012年6月,郭婦的先生陳國明過世,至2016年底,林務局要與郭婦續約時,居然改變租地區域,將郭婦目前所使用農地大幅遷移,且大多是無法種植的峭壁山岩,所以郭婦拒簽,結果林務局悍然提告,且採取民事提告無權占用,讓郭婦為繳數萬元裁判費而愁苦不堪,更沒錢請律師代理訴訟,如今郭婦敗訴,法院判決必須返還租地定讞。曾勁元強調,林務局土地是國有地,應該屬於國有財產署該管,根據《國有財產法》規定,「1993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者,得逕予出租」,林務局已經違法在先,根本就不應該提告。郭婦每天仍辛勤耕作,面對即將失去的一切,她完全不知所措。(圖/宋岱融攝)現年65歲的老農婦郭美凰,早年因家有1個哥哥、4個妹妹、2個弟弟,1家10口,導致生存不易,家裡十分窮苦,所以父親在她16歲時就將她嫁給大她32歲的先生陳國明,先生去世後,只有郭婦1個人在這耕作,獨自生活,現在又將面對林務局的強制手段,未來她將面臨更多的磨難。對此,林務局表示,本案租地造林地內有違規作物及設施,暫准建地亦有擴大使用等情事,經過嘉義林管處多次與郭婦溝通及通知改善未果,也以違反契約規定向法院對郭婦提起民事訴訟,訴請返還林地,且本案經最高法院判決郭婦必須返還租地造林地。但對於所作所為是否違憲一事,林務局避重就輕不願正面回應。
林務局違憲2/民法可凌駕憲法? 律師:擺明欺負善良農民
在嘉義縣番路鄉偏遠山區獨自耕作生活的老農婦郭美凰,目前因被林務局提告民事無權占用而被法院判決必須拆屋還地,她正面臨無屋可住、無地可耕,甚至連農保均將被退保的悲慘窘境,她的義務律師曾勁元表示,林務局以《民法》凌駕《憲法》之上,擺明了就是欺負善良農民。郭婦現在耕作的山裡,有竹林可採筍,有梅子可釀蜜餞,但因沒有規劃,所有的農作都是有空地能種就種,所以十分雜亂,造成收成不佳且採收困難,加上山裡沒路,運輸困難,日子只是勉強過活,直到10幾年前開始種植咖啡生活才有改善,但想不到命運多舛,又遇到林務局告她無權占用國有地。郭婦翻出林務局的舊租約說,林務局每年都給苗造林,她不但照作且都有付租金,但2016年底,林務局要與郭婦續約時,居然改變租地區域,將郭婦目前所使用農地大幅遷移,且大多是無法種植的峭壁山岩,所以郭婦拒簽。根據林務局2016年底提供的合約空照圖,可以看出林務局企圖將原本租地(紅框處)改位置到旁邊的峭壁山岩上(藍框處)。(圖/本刊攝影組)不料林務局竟然直接提告,還對郭婦提出民事提告無權占用,讓郭婦為繳數萬元裁判費而愁苦不堪,更沒錢請律師代理訴訟,如今郭婦敗訴,法院判決必須返還租地定讞。林務局除了下令郭婦要拆屋還地、要將檳榔樹全數砍除外,還直接向法院聲請債權,甚至查封郭婦在中埔鄉一棟價值百萬的民宅。認識郭婦40年的好友李玉卿很替她抱不平,「她就是個很傳統的台灣婦女,任勞任怨,這麼好的女人居然要承受這麼多的苦難?」山裡的鄰居吳老太太說,「伊(郭婦)的阿公就是在此耕作,我是看伊大漢的」。吳太太的兒子也不忍說著,「政府太不應該,也太不公平了,土地被他們(林務局)拿走,又有什麼用?」律師曾勁元表示,林務局土地是國有地,應該屬於國有財產署該管,根據《國有財產法》規定,「1993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者,得逕予出租」,所以林務局已經違法在先,後又提告民事,擺明是在欺負善良農民。曾勁元強調,監察院曾於2019年5月指,退輔會以「公法遁入私法」手段,逕依民法規定訴請已在當地安身立命數十年的大觀社區居民拆屋還地,有違兩公約「適足居住權」意旨,因此監察院要求行政院研議專法解決頻仍迫遷爭議並督促退輔會檢討改進,本案林務局手段與監察院指責的退輔會完全一致,都是用民法手段「公法遁入私法」,也都是有違「適足居住權」。對此,林務局表示,本案租地造林地內有違規作物及設施,暫准建地亦有擴大使用等情事,經過嘉義林管處多次與郭婦溝通及通知改善未果,也以違反契約規定向法院對郭婦提起民事訴訟,訴請返還林地,且本案經最高法院判決郭婦必須返還租地造林地。但對於所作所為是否違憲一事,林務局避重就輕不願正面回應。
林務局違憲3/農婦家沒門牌下山要5小時 世代窮苦耕地被父抵債嫁掉
65歲老農婦郭美凰在先生過世後,就獨自居住在嘉義縣番路鄉「林務局大埔事業區第54林班」,而這個地方也是她的先祖世代耕作居住的地方,自她出生至今,這裡始終沒有門牌地址,「我是大姐,還有個哥哥,下面有4個妹妹、2個弟弟 」,過去一家10口就靠山裡的農作換米、換錢,日子很窮苦,每次下山一趟都要背米走5小時的山路。郭婦說,她16歲那年,山裡出現一個大她32歲的老榮民陳國明,「因為家裡窮,阿爸有向他(陳)借錢,而且愈欠愈多,最後就把我嫁了抵債,連家裡的土地也一起交給他」。一想到當年爸爸為了幾萬塊錢把她賣了,郭婦泣不成聲,頻頻拭淚。當年沒有嫁衣、沒有婚禮,更遑論親友的祝賀,郭婦從此就和「頭家」(先生)休戚與共,18歲就生下了女兒,「阮頭家也沒什麼錢,山裡的收成不好,連吃都沒得吃,有了小孩就更辛苦」。19歲那年,郭婦1家3口在山裡再也無法生活,便把小孩交給親友照顧,夫妻兩人北上到新莊當臨時工,每天在工地搬磚挑砂,平日就住在工寮,收入百餘元,3年後,才又回到山裡討生活。如今林務局除了下令郭婦要拆屋還地、甚至要將檳榔樹全數砍除,還直接向法院聲請債權,已查封郭婦在中埔鄉一棟價值百萬的民宅。郭婦的義務律師曾勁元指出,《憲法》第143條第4項規定「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郭婦兼具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兩種身份,林務局竟以《民法》凌駕《憲法》之上,而各審級法官也故意忽略《憲法》保留,監察院應該提出糾舉,並將公道正義還給郭婦。林務局表示,本案租地造林地內有違規作物及設施,暫准建地亦有擴大使用等情事,經過嘉義林管處多次與郭婦溝通及通知改善未果,也以違反契約規定向法院對郭婦提起民事訴訟,訴請返還林地,且本案經最高法院判決郭婦必須返還租地造林地。但對於所作所為是否違憲一事,林務局避重就輕不願正面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