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湘全
」 鄧湘全 李義祥 太魯閣欺文盲簽同意書2/建商先聲奪人告地主 家屬車停自家門口也遭罰
住在台東的83歲蔣阿嬤指控,建商在她家旁邊蓋房子,不使用原本進出的道路,卻由地政士找她簽名同意提供自己的土地供建商通行,不識字的她原以為有補償金可以拿,沒想到同意書上根本沒提到;蔣阿嬤的家人得知後向建商抗議,並準備提告建商與地政士詐欺,沒想到建商更搶先一步提告民事,並告蔣家多人妨害自由、恐嚇等多項罪名,警察甚至對蔣家人停放在該處的車輛及圍籬開單。蔣阿嬤發覺她的土地並非縣政府徵收做道路、沒有補償金之後,與家人找建商理論,還在周圍掛起抗議布條,後來建商更開始動工,用怪手開挖蔣阿嬤的土地埋設管線,行動不便蔣阿嬤氣得坐著電動代步車,到工地前要阻止動工。而警方在接獲建商通知後,大陣仗出動十多名警力到場,甚至連分局長都親自到場,把蔣阿嬤以及及位家人驅離。鎮公所為此糾紛召開調解會,蔣阿嬤的家人與朋友出席調解會,要求建商應支付相當的金額做為阿嬤土地變成道路的代價,建商則找來台東房地產業的「聞人」陳義山代理和調,最後雙方不歡而散,建商方還提告蔣家人恐嚇,當天下午被帶到警局做筆錄。蔣阿嬤的外甥女說,當他們抗議建商時,馬上就有大批警力趕到,不僅法辦他們妨害自由,連用手機錄影都被告強制罪。(圖/讀者提供)蔣阿嬤的外甥女說,他們在朋友的建議下,原本打算提告建商與地政士詐欺,沒想到建商早他們一步,先提告民事訴訟,要求蔣阿嬤不得拒絕他人的通行權,同時必須容忍在土地下埋設電線、水管、瓦斯管及其它管線;蔣阿嬤的妹妹雖然未簽同意書,也被建商一併提告,要求拆除設在妹妹自己土地上的圍籬。除此之外,建商除了對蔣家方面出席調解會的6人提出刑事告訴,蔣阿嬤的弟弟、外甥女因為要求砂石車要先過磅,以免壓壞土地,也被控妨害自由,在9月30日第一次開庭。至於蔣阿嬤控告地政士詐騙的案件,半年前提告至今尚未開庭。蔣阿嬤與妹妹、弟弟相鄰而居,被劃為道路的土地就是三家人中間的一塊長形空地。蔣阿嬤的外甥女說,這塊地與其說是蔣家人的私有通道,還不如說是三家人的庭院,除了她母親種植的咖啡等作物收成偶爾從這邊搬運出去外,因為沒有外人會通過,大部分時間都是用來堆放物品及停放車輛;但自從被公告為現有巷道後,警察竟然對停放的車輛開罰單,甚至連她母親設在自己土地上的圍籬也被開單,反而對於建商越界在母親土地上做排水溝的行為不聞不問。「我的車根本不會擋到工程車出入,更何況這裡又沒劃紅線,連黃線、白線都沒有!」蔣阿嬤的弟弟不滿地說,他的車從以前就停在自己家門口,而且靠邊停車,並不妨礙其它車輛進出,但竟然接連被警察開了2張罰單,雖然金額不高,但令人不服氣;另外,他原本放在門口的花盆,也被警察要求移走。「這本來是我們家人的地,現在被騙,成了道路,竟連東西都不讓我放,車也不能停,太欺負人了。」蔣阿嬤的弟弟不平地說。蔣阿嬤與建商民事官司的委任律師湯文章表示,蔣阿嬤的土地被認定為現有巷道,形式上看起來合法,但實質卻很有問題,自己的土地被迫無償提供給他人使用,會勘時還沒通知利害關系人到場,老人家當然不服氣。他質疑,建商建案所在的土地,原本另有一條路可供出入,縣府卻又把蔣阿嬤的地認定為現有道路,其公告程序很有問題,未來會在法庭上為蔣阿嬤爭取應有的權益。蔣家人把阿嬤的這塊地當作庭院使用,也會放置物品、停放車輛;但被公告為現有巷道後,警察竟然來開單取締違停。(圖/讀者提供)律師鄧湘全指出,簽約、簽同意書是一種意思表示,根據《民法》第 88 條規定,如果意思表示的內容有錯誤,或是表意人事後察覺事情跟他原本認為的不一樣,可次從知道事情真相後一年之內撤銷他的意思表示(簽約);同法89條規定,如果表意人是被騙,也一樣可在知道被騙後一年內撤銷。撤銷的方法可以用口頭或書面,只要能證明已讓對方知道就可。鄧湘全建議,雙方要簽約時,若有一方看不懂合約的文字,為了避免日後發生糾紛,最好請一位見證人,證明雙方充分理解合約內容。張姓地政士喊冤說,因為有仲介的客戶要買蔣家後方其他親友的土地,她請蔣阿嬤簽的同意書內容大意,是把蔣家土地讓作出入道路,建商願意分攤部份地價稅,但卻又說土地使用同意書不是她經手的,也不是她說有補償金的。辰堡建設陳先生說,蔣阿嬤的這塊土地當初是他們自己向縣府申請舖設道路,用政府的錢舖的路、蓋的水溝,本來就應該屬於公眾使用的道路。蔣家人所說的道路補償金,應該是地主跟縣府之間的事,蔣家人曾要求建商把土地買下,再捐給政府作道路,但辰堡建設只是地方上的小建商,無法讓人予取予求。辰堡建設委任律師李容嘉指出,民事庭一審已判決辰堡建設有權使用這條道路通行,全案目前二審中,行政法院也將在12月判決。這塊地做為道路已經20年,就算說是蔣家人的私人通道,辰堡建設的建地也是向蔣家人所購買,其中也包括蔣阿嬤名下的地。
颱風天搭星宇驚見張國煒化身地勤 乘客看這「舉動」超震撼
山陀兒颱風滯留台灣多日,強風豪雨肆虐北部及南部,期間部分國內線、國際線航班都有異動,航空業嚴陣以待。近日有民眾在10月2日搭乘星宇航空班機前往日本仙台時,竟在停機坪上看見星宇航空董事長張國煒化身地勤,與其他人員站在一起,全程緊盯飛機,見到其專注的眼神,令他相當震撼。原PO鄧姓網友表示,近日他出發去日本東北員旅,當天他搭星宇航空順利飛抵仙台,在起飛之前,好像有些小狀況,還拖回去檢查了一下,而後在滑行時他往窗外望去,竟看到張國煒化身地勤,與地勤人員站在一起,全程緊盯飛機,笑稱「難道來幫我們送機嗎?真的看到一群人在列隊歡送,真有趣。」鄧姓網友在停機坪上看見星宇航空董事長張國煒化身地勤。(圖/翻攝臉書 鄧湘全)在影片中可看到,地勤人員站成一列,跟機上乘客揮手,張國煒則在一旁雙手叉腰緊盯飛機,等到飛機準備加速時才轉身離開。據中時新聞網報導,對此星宇航空則證實,張國煒當天都在機場關注航班狀況,發現有問題時,就立即趕至現場處理。而該航班當天未因訊號異常延誤行程,順利起飛。
控檢濫權1/檢察官法警書記官聯手阻陪偵?律師控新北地檢剝奪被告合法權益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容積弊案,幾經波折後遭收押禁見,民眾黨痛批檢方濫權,對柯展開司法追殺。律師張耀宇說,柯文哲涉案眾所矚目,在全國拿放大鏡檢視下都還會傳出檢方濫權,更何況是一般人,日前他就親身經驗一起檢察官濫權的實例。有一名被告要委任他辯護,但竟遭法警、書記官百般阻撓,最後通知律師還給了錯誤的開庭時間,結果律師趕抵時,庭訊已經結束,迫使被告在律師不在場的情況下接受偵訊,剝奪被告合法權益。他認為檢方刻意不讓律師陪同被告偵訊,已向新北地檢署提出申訴。張耀宇說,上個月底單親爸爸「阿哲」(化名)來電聲稱,因為遭利用充作詐騙車手,被警方逮捕,希望律師能在替他辯護,但當時他已經安排出庭,因此請另一位律師曾威凱先代替他前往警局,陪同阿哲接受警訊,但因為曾律師第二天也有事,所以等到第二天阿哲移送到地檢署時,再由張接替幫被告辯護。律師曾威凱在臉書貼出聲明,嚴厲譴責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妨礙被告依法選任辯護人。(圖/CTWANT合成圖)張耀宇重現當天事件經過說,隔天下午他前往新北地檢署,要求與阿哲見面時,法警聯絡負責的檢察官後竟告訴他,因為他不是阿哲的委任律師,不得辦理律見。張耀宇解釋,因為他先前有事,所以先請曾律師幫忙,阿哲確有委任他的意思,而且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隨時可以選擇委任律師協助,只要法警轉達檢察官當場詢問阿哲意願,就可確認此事,但法警卻拒絕轉達。張耀宇直接打給書記官,對方也回答「法警說的就是檢察官的意思,我沒有辦法另外轉達什麼」,檢察官不讓張耀宇律見阿哲,也不准遞交委任狀給阿哲簽名。張耀宇百般無奈,只好打電話給遠在士林地檢署的曾威凱,請他開完庭後儘速從台北市士林趕到位在新北市土城的新北地檢署;曾威凱趕緊致電新北地檢署聯絡這位書記官,對方告訴他檢察官將在下午5點半開庭偵訊,要他趕緊前往。只不過,曾威凱火速在下午5點多趕到新北檢署,偕同張耀宇要律見阿哲為待會開庭做準備時,法警卻告訴他們「阿哲的案子已正在開庭中,必須經檢察官同意才能到庭辯護。」兩名律師四目相視等到5點18分,曾威凱才獲准進入偵查庭,並當庭確認阿哲也有委任張耀宇,檢察官才讓張耀宇進入,但令人傻眼的是,庭訊已經結束了。《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圖為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在律師陪同下接受偵訊。(圖/記者黃耀徵攝)張耀宇指控,書記官明明通知事務所是下午5點30開庭,曾律師5點左右就趕到地檢署,但事後檢視庭訊筆錄記載,檢察官當庭問阿哲「聯繫不到辯護人,你可否單獨自行接受詢問?」然後在在4點56分就已開庭,還記載「曾威庭律師遲到入庭5:18」。張耀宇指控,檢方不可能「聯繫不到辯護人」,後來也證實根本沒聯絡律師,而且趁律師未到場之時,就提前開庭,並誘騙阿哲自己一個人接受訊問,阿哲曾多次表示有選任張律師,而他本人明明就在地檢署傻傻等了三個小時,卻不被准許與阿哲簽委任狀,甚至法警還守住門口,對他大吼「你不可以進來」。因此,庭訊結束後,二名律師與阿哲都拒絕在筆錄上簽名。律師鄧湘全表示,《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無論在法庭報到時、還是庭訊的過程中,都可以要求律師到庭辯護;也明訂要告知辯護律師開庭的時間、地點,以及有多少彈性時間等待律師到庭。另名法界人士指出,如果這項指控內容屬實,檢察官的行為已嚴重違反檢察官倫理及《刑事訴訟法第98條》之規定,有不正訊問之嫌,偵訊的證據力恐造成瑕疪,且導致刑事被告無法實質受律師協助,侵害被告憲法保障權益。新北地檢署表示,將會就律師所提出的書面申訴進行調查,查明事件經過確實的情況為何。
柯文哲無保請回 律師:法官認為五成以上有罪才羈押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容積案,逮捕民眾黨主席柯文哲並聲請羈押,院方2日凌晨宣告柯無保請回。律師解釋,對於犯罪嫌疑人,法官若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之虞,就可能裁定羈押;若犯罪嫌疑大及有逃亡或勾串證人之虞等情形,但並無羈押之必要,法院會要求「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律師鄧湘全說,羈押被告最大前提必須是犯罪「嫌疑重大」,大約要50%以上認為被告有罪才會羈押。鄧湘全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就有可能被法院裁定羈押。鄧湘全解釋,假如有前面犯罪嫌疑大及逃亡或勾串證人之虞等情形,但並無羈押之必要,法院會要求「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就是交錢保人或限制住在家裡頭不能亂跑出國之類的。如果連犯罪嫌疑重大都不構成,這時連交保或限制住居都免了,這就是「無保請回」。「羈押被告,最大前提必須是犯罪『嫌疑重大』!」鄧湘全解釋「犯罪嫌疑重大」指出,法院判決「有罪成立」,必須是證據已達「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白話來講判有罪是「百分之一百確信的程度」,是「沒有疑問的」。法院判斷「犯罪嫌疑重大」,必須是證據已達「某種層度大概有罪的證明程度」,白話來講犯罪嫌疑重大是「大概百分之五十相當程度確信有罪的程度」。鄧湘全說,犯罪嫌疑重不重大的判斷,要依證據來判斷,基本上看待一個犯罪事實,是從無到有,一開始有跡象讓人「想像」,接著「懷疑」,然後「可能」。後來有證據出現了,慢慢可以「說明」,證據愈來愈多了,開始可以從「釋明程度」往前推進到「證明程度」。從從「想像、懷疑、可能、說明、釋明、證明」,法院如果要羈押被告,至少要到達「釋明與證明之間」的程度,若寬鬆 一點,釋明程度就可以羈押了。鄧湘全舉例,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 333 號刑事裁定表示:「關於羈押與否之審查,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故關於羈押之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以自由證明為已足;至於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乃本案實體上應予判斷之問題。」鄧湘全解釋,《刑事訴訟法》講證明有兩種:「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判有罪要嚴格證明,羈押要自由證明,一般人應該聽不懂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其實,大致原則說來,就是「法官至少要有認定你百分之五十以上有罪的程度,我才會押你啦!」他呼籲,希望「每位法官」在「每個案子」,都會貫徹這樣的原則。
竹北氣爆少年「面目全非」現況曝光 母心痛:每天清創讓他很想死
新竹縣竹北市6月發生嚴重氣爆,導致16歲陳姓少年全身有91%燒燙傷,至今仍每日都要面對清創痛苦,身心煎熬更讓少年表示「真的很想死」,縣長楊文科26日在縣府主管會報上表示新竹瓦斯公司的關心還不夠,要求竹瓦從優補償,並想辦法掌握少年的病況。少年母親透露,案發至今已經半年,兒子僅16天是在家中照護,其他時間都是在加護病房度過,每天都要經歷清創和植皮等痛苦治療過程,期間的併發症和疼痛更是一輩子的折磨。少年母親提到,燒燙傷患者在治療過程中常會產生「疤痕增生」、「關節攣縮、變形」、「體溫調解異常」、「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憂鬱症」等症狀,而這些都在其兒子身上一一發生。少年母親提到,後續還得面對醫療、看護和整形等龐大開銷,兒子更在治療過程中承受身心折磨,甚至表示「真的很想死」,這起事故也讓全家人陷入愁雲慘霧之中。家屬委任律師鄧湘全表示,陳小弟雖然保住生命,其身心已面目全非,而新竹瓦斯公司無法還他自由跑跳的青春,至少要負起燒燙傷後的整形醫療復健和精神賠償等責任,遵守過往所說從寬賠償的承諾。新竹瓦斯公司總經理邱世昌表示,竹瓦在10月23日從優從寬與家屬達成和解,營養品、壓力衣及相關醫療費用都由竹瓦先行墊付,且每日派員接送家屬至醫院探視,並負擔少年住院期間,父母因照顧而無法上班的薪資補償,對家屬所提的需求都努力努力展現誠意。邱世昌提到,家屬上周提出少年體傷賠償,包括整形復健和精神損害賠償等,因涉及金額巨大,現已委請律師及保險公司儘速討論出合理的賠償方案,也請家屬對提出的項目內容補充計算基準及相關文件,將秉持最大誠意再與家屬進行第2次協商,讓事件早日落幕。
竹北氣爆滿半年少年仍住加護病 家屬籲楊文科守諾速賠償
今年6月24日在竹北市發生嚴重瓦斯氣爆事件,造成多人輕重傷,其中帝王至尊大樓住戶受災最為嚴重,住戶陳姓少年因遭瓦斯氣爆,全身超過9成燒燙傷,受害少年母親彭小姐表示,兒子在奇蹟中生還,但至今12月24日仍住在加護病房中,後續日子才是折磨的開始。家屬說,事故發生時,新竹瓦斯公司董事長、新竹縣長楊文科對外表示會對受災戶從優賠償,但至今仍在協商中,希望楊文科與瓦斯公司能兌現公開承諾,儘速賠償。竹北瓦斯6月24日因當地整壓站軸流閥有雜物入侵,導致皮膜受損、壓力過高,原本供氣壓力應是在200毫米水柱,竟飆到1000毫米,造成市區內多點發生瓦斯外洩,原本供氣壓力應是在200毫米水柱,導致民眾住宅點火後,火焰太高而發生事故。已受理共15起瓦斯外洩案件、15起火警案件,全案仍待調查釐清。然而位於竹北市中正東路215號的住宅火警現還疑似發生氣爆,警消共救出12人,其中陳姓少年全身91%共受到二至三度燒燙傷。陳姓少年的母親彭小姐說,事發至今半年,兒子只有十六天是在家中照護,其他時間都是在加護病房度過,到現在都還住在加護病房,後續仍要持續經歷清創、植皮等痛苦的治療過程,且過程中的併發症及疼痛也是一輩子的折磨,彭小姐本身是醫院護理長,她說,燒燙傷患者極有可能在治療過程中產生「疤痕增生」、「關節攣縮、變形」、「體溫調解異常」、「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憂鬱症」等症狀,在兒子身上都已經陸續發生,未來日子的醫療、看護、整型等等龐大費用,彭小姐表示不知該如何面對,兒子甚至向彭小姐表示,面對每天身心艱熬的痛苦,真的很想死,這場氣爆讓全家人都陷於愁雲慘霧之中。家屬指出,楊文科在事故發生昉接受媒體訪問,曾表示有關賠償責任,受災戶可提供損失相關單據等證明,瓦斯公司會從寬從優賠償。近日受害少年家屬與新竹瓦斯公司雙方進行體傷賠償的協商,家屬委任律師鄧湘全曾希望新竹瓦斯公司能遵守過往所說從寬賠償的承諾,他表示,受害少年陳小弟雖然活過來了,但身心整個面目全非,新竹瓦斯公司無法還他一個自由跑跳的青春人生,至少要負起陳小弟嚴重燒燙傷後的整型醫療復健及精神賠償等責任,這應該是最基本的公理。新竹瓦斯公司回應如下:本公司目前針對陳家財損部份,已於10月23日從寬從優與家屬達成和解,並於事件發生至今針對陳姓少年所需營養品、壓力衣等醫療用品及相關醫療費用均先行墊付提供,且每日派員接送家屬至醫院探視或於陳姓少年返家數日提供較舒適的乘坐車輛。在陳姓少年出院期間,本公司也請特別看護協助照顧,以及司機往返醫院及陽光基金會,另也負擔陳姓少年住院期間,父母因照顧而無法上班的薪資補償,家屬所提需求,本公司皆努力展現最大誠意,盡力配合。本公司近日與至尊大樓氣爆事件受災家屬進行體傷賠償討論,對於12月18日家屬所提陳姓少年傷後復健整型醫療費用及精神損害賠償,因相關金額甚鉅,後續將委請律師及保險公司,儘速針對家屬的要求討論出合理的賠償方案,再與家屬進一步協商。本公司也持續關注陳姓少年醫療與復原情形並積極和家屬協商中,盡全力和最大誠意提供家屬所需協助。
控建商三月就發現問題 大直塌陷受災戶:我的貓還在樓上
基泰建設公司位在台北市大直的建築工地造成附近民宅塌陷,已有受災戶委託律師,將在下周一寄出存證信函,要求基泰建設負起賠償房屋損失,並解決急迫的生活問題;有住戶不滿地質疑,今年三月就曾反映建築受損,建商也派員修補,卻未進一步因應,質疑建商是否樂見塌陷災害發生,想趁機獲得更大片的都更地基。大直塌陷事故受災戶指出,今年三月就曾反映建築嚴重龜裂,建商僅派員修補,卻沒有進一步動作。(圖/讀者提供)住在大直街94巷傾斜下陷建築的林姓受災戶表示,早在今年三月就曾向建商反映,建築出現嚴重龜裂,當時建商曾派人前往修補,卻未採取進一步措施,才導致發生嚴重災害。他無奈地說,當時全家人倉皇逃難,一家人分散多處投奔親友,不僅沒有帶替換的衣物,很多家人也沒帶手機,沒有現金、信用卡、提款卡,身無分文不知未來要如何生活。林姓住戶表示,他家中父母高齡90多歲、80多歲,長期服用心臟病、高血壓等慢性處方簽,因臨時出逃沒帶任何藥物,事發以來未服藥,加上當時如同 逃難的場景,造成心裡精神上極度的負擔,已經感到身體不適,讓他做子女的很擔心會有生命的威脅。「寸土如金的台北市、且家族中多人已步入中年、退休之際,如何自處,如何度過人生下半場。」住戶感嘆說,老人家一生累積的資產,本來要用來養老、未來傳家,卻在一夕之間付諸流水,不僅房屋,裡面的家具、首飾、精品,也不知拿不拿得回來。不僅如此,這位住戶說,家裡的貓還留在五樓,當時無法帶著逃生,現在沒辦餵食,不知道貓是否能自行脫困。住戶說,家中的小朋友逃出時未帶制服、課本,未來要上學也是一件非常麻煩的事,況且原本的學校都在住家附近,現在若要另行租屋居住,台北租金那麼貴,更有許多房東不願租給老人,未來可能要承租較遠的區域,都將造成很大的影響。林姓住戶的委任律師鄧湘全表示,受災戶的損失不僅是房屋建築本身,還有許多衍生的生活成本,而現在最緊急的,是如何安置受災戶,他將在下周一對基泰建設發出存證信函,不僅是追究賠償財產損失,更重要的,是要解決受災戶眼前的生活問題,希望建商能負起責任,市府相關單位也要好好監督。
畫家蕭勤15億爭產爭議 基金會執行長將提告學生抹黑
曾獲頒總統褒揚令、有「抽象藝術巨擘」之稱的畫家蕭勤6月過世,留下逾300幅、市值逾15億元作品,媒體報導,蕭的學生指控蕭勤國際文化藝術基金會執行長吳素琴控制蕭的遺孀並霸佔畫作,基金會今(28)日委託律師鄧湘全舉行記者會,除澄清不實抹黑言論外,並表示將採取法律行動捍衛名聲。蕭勤基金會指出,基金會多年來由蕭勤擔任董事長,委由吳素琴為執行長,吳不僅負責蕭勤夫妻的生活起居及醫療飲食照顧,蕭勤與吳女士關係更情同父女,蕭勤曾在口述自傳書中非常感念地說「沒有想到我漂泊了一輩子,卻在晚年的時候在高雄找到一個家」。基金會也表示,某些有心人士在蕭勤生前未曾聞問關心,卻在其過逝後藉故攀附蕭勤妻子,更抺黑蕭勤基金會不法控制蕭勤妻子Monika行動自由,以及蕭勤曾找律師預立遺囑卻被吳女士阻撓等語,均非屬事實。基金會並提出蕭勤生前轉寄給吳素琴的電子郵件,內容顯示蕭對於來看他的人之居心失去信心,並說明在高雄有Maggie(吳素琴)一家很好的照顧;基金法說,蕭勤是有遠見的人,蕭勤擔心身後有心人士會覬覦其畫作,所以生前就將全部畫作捐贈給蕭勤基金會,再由蕭勤基金會來執行其心願想法;基金會指出,由董事會的會議紀錄可以證明,蕭勤希望其無能力照顧配偶時,就由蕭勤基金會來監護照顧,針對不實言論說Monika被基金會或吳素琴控制行動,明顯是說謊不實在。基金會指出,蕭勤早在去年10月間,就已經將畫作列冊捐贈予其擔任董事長之蕭勤基金會,以執行讓世人都能看到其畫作的心願。對於有心人士的惡意攻訐,同時還有人連署隱喻暗示基金會或吳有違法行為,就此惡意誹謗言論,基金會嚴正要求更正撤回。基金會表示召開此記者會,目的就是要駁斥某些有心人士的誹謗言論及不實評論,維護基金會及吳女士的名譽,並將委託律師提出刑事告訴,以正視聽。
社宅管理有洞1/社宅管理招標未上網公告 北市府推稱沒有帳號
台北市政府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外管理木柵住會住宅,但該項勞務採購案並未依法在「政府電子採購網」上公開招標,僅在決標後5天,於住都中心的官網上公告決標的結果;而未刊登在「政府電子採購網」上的理由,竟是還沒有採購網的帳號。台北市議員趙怡翔批評,上網公告是政府採購程序中最重要的環節,市府竟僅以「帳號未申請」等藉口來搪塞,前台北市長柯文哲過去多次強調自己帶領的市府一切遵循行政程序,事實證明只是自我感覺良好。位在台北市木柵區的木柵社會住宅是台北市都更中心第一宗委外管理的社宅,號稱媲美豪宅,也被前市長柯文哲視為任內重要政績,但過去多次爆出牆壁龜裂、屋頂漏水、馬桶經常飄出異味等問題反覆發生,住戶更曾向媒體爆料指出,向物業管理人員報修數月也完全沒處理。然而,北市府委託管理該社宅的「中工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中工公司)去年八月底合約到期,市府辦理招標時卻未依法在「政府電子採購網」上公開招標,最後又由中工公司得標。中華工程旗下的中工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與中工保全聯手承攬台北市多處社宅,負責維護社宅順利運作。(圖/翻攝中工保全官網)北市府與中工公司的合約原在去年八月三十一日到期,但據市府住都中心上的九月六日張貼公告顯示,木柵社宅的管理維護勞務標案,採用「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在八月十九日公告招標、九月二日決標,決標金額四個月管理費用260多萬。但被眼尖的人發現,該標案二日才決標,但契約卻是從九月一日開始執行,也就是說,廠商在決標前就要開始執行標案。被指出錯誤後,市府與中工公司才緊急修正合約,改為從九月二日開始執行,但也造成中工公司必須做一天白工。不僅如此,住都中心在決標公告上雖宣稱「八月十九日公告」,但實際上卻不見在「政府電子採購網」上有此一標案,原來,住都中心並未刊登,理由是「俟政府電子採購網申請法人登記憑證核准後補刊」;也就是說,因為住都中心相關人員沒有採購網的帳號,無法刊登公告。律師鄧湘全指出,根據《政府採購法》規定,金額在新台幣150萬元以上的政府採購案,無論內容是工程、物品、承租或勞務,都必須公告在政府電子採購網上進行公開招標,由3家以上的廠商競標;雖然在同法第22條也有規定,在列舉的特別的情況下,可以採「限制性招標」,不必公開由3家以上競標,甚至可以只找一家廠商議價,但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在官網上刊登「木柵社宅委託管理維護案」的決標公告,雖然宣稱該案為「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但卻被質疑並未事先公告招標。(圖/翻翻自住都中心網站)鄧湘全進一步解釋說,「限制性招標」又可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是以公告程序公開評選優良廠商,例如採最有利標評選資訊服務廠商,雖然是限制性招標,仍須在網上公開招標內容;另一種則是以不公開程序,邀請二家以上、甚至也可只邀請一家廠商議,由政府採購單位與其議價,例如採購藝術品、獨家專利產品或是因應緊急的天災所需的採購案,這個時候招標時不必公告,但必須把決標的結果刊在政府電子採購網。但針對台北市政府的這件採購案,鄧湘全則指出,該採購案在《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官網的決標公告上載明是「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既然已宣示屬於第一種的「公開性限制性招標」,依規定事前就應該要在網上公告,公開邀請廠商前來參加評選,而非僅在決標後公告,北市府恐怕需要詳細說明其中的矛盾之處。「孰悉採購程序的市府同仁都知道,為保障採購的公平性,上網公告更是採購程序再重要不過的環節。」趙怡翔表示,柯前市長過去曾多次強調自己所帶領的市府一切遵循行政程序,但在此案件就可以發現,柯所說的,只是他一如往常的自我感覺良好。趙怡翔痛批,對於如此重要的程序,市府竟僅以「帳號未申請」等藉口來搪塞行政疏失的嫌疑,只是添加市民對市政單位的不信任而已。台北市住都中心表示,因為當時還沒有取得政府電子採購網的機關代碼,因此只在自己的網站上刊登。
律師贖罪券1/「全律會」訂公益時數有如懲罰 千名律師怒連署修法
全國律師聯合會(簡稱全律會)日前擬定《律師參與社會公益活動辦法》草案初稿,規定律師每年須做公益12小時,否則每小時要繳6000元代金,不然就要送交律師倫理委員會議處,在律師界引發軒然大波、罵聲不斷,全律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擱置本案,留待下屆理監事決定,全律會監事鄧湘全則以個人名義發起連署,主張修法刪除公益條款,目前已有超過1300位律師連署加入,人數還在持續增加中。不少律師痛批強制律師做公益,不然就要每小時繳6000元代金,根本是歐洲中古時期教會賣「贖罪券」的概念。知名律師播客節目「我是跟律師進來看熱鬧的」則嘲諷公益時數代金是一種新型態的「律師罪」,還代為草擬法條:「考上律師者,處公益時數12小時,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陸仟元折算1小時。」許多律師都覺得心有戚戚焉!有律師指出,慘遭律師界集體砲轟的《律師參與社會公益活動辦法》草案初稿,法源依據是2020年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律師法》第37條,簡稱「律師公益時數條款」,時任立委周春米、尤美女和蔡易餘等人,以及全律會和行政院法務部都曾經參與提案過。知名律師播客節目認為,全律會擬定的公益時數草案是一種新型態的「律師罪」。(圖/翻攝網路)根據《律師法》第37條規定:「律師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其他社會公益活動。」「前項律師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之種類、最低時數、方式、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徵詢法務部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意見後訂定之,並報法務部備查。」對此,傳出全律會參與制定草案者喊冤,透露草案是全國各地方律師公會理事長一起參與討論擬定,並非全律會獨創見解,因此不該把砲口對向全律會。同樣遭受本案波及的全律會理監事也感到委屈,有理監事向本刊透露,指本案未經理監事會議討論就送請法務部表示意見,消息曝光後,理監事都被律師會員們罵翻了,他們覺得被罵得莫名其妙,因為公益時數每小時要折抵6000元代金的規定,根本未經過理監事會議討論就出爐。由於本案爭議太大,全律會已宣布予以擱置,將由下屆理監事會議決定存廢。日前全律會理監事改選時,最高票連任監事的鄧湘全律師則以個人名義,直接在「律師甘苦談」社群發起「律師連署刪修《律師法》第37條」活動,強調「連署不能停、修法一定行」,截至12月7日已有1329位律師連署支持。台北律師職業工會理事長蘇弈全(左)也主張刪除《律師法》的公益條款,全律會已公告擱置公益時數草案(右)。(圖/翻攝協奕法律事務所官網、讀者提供)鄧湘全指出,許多律師對公益時數草案很不爽,也有會員代表連署反對全聯會草案,他認為律師得自主自由地參與公益活動,不應被強迫,為了解決爭議,應該推動立法院修法,刪除律師法第37條,或修正為非強制性,才是根本之道。剛當選全律會會員代表的台北律師職業工會理事長蘇奕全認為,應刪除《律師法》第37條規定,或撤回公益時數草案。他表示律師界對公益時數法源依據的意見兩極,其實做公益沒有不對,但不應強制,沒做公益也不應懲戒,也應給律師更多選項,不應讓律師覺得做公益是被綁票。全律會理事吳俊達表示,他個人認為,如要制定草案,應先舉辦公聽會參考各方意見再作決定。至於公益時數的替代方案,他認為代金可以是個選項,但最好以鼓勵方式代替處罰,例如公益時數可以折抵參與各律師公會在職進修課程的費用,或者沒有公益時數的律師,就取消公會代為投保的意外險等方式。
律師贖罪券2/醫師會計師建築師免公益 害慘律師界源頭是這裡
《律師法》規定律師要作公益,全國律師聯合會的草案進一步規定公益時數及每小時築底6000元代金,在律師界引發極大爭議。本刊調查,傳統上和律師同屬高收入的四種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包括醫師、會計師、建築師(一般稱為「四師」,還和律師共同成立「四師聯誼會」),其實另外這「三師」都沒立法規定要做公益,這也讓外界十分好奇何以立法「獨厚」律師,規定律師非做公益不可,根據全律會的草案,不做公益還要付代金,甚至懲戒。本刊調查「四師聯誼會」其中的「三師公會」,全國醫師聯合會指出,他們是民間單位,不可能規定醫師做公益,SARS期間曾任中區防疫指揮官的中華民國防疫學會理事長王任賢醫師也表示,醫師採取責任制,「不管病人怎樣就是你的,醫師不會論時計酬」。全國會計師聯合會副秘書長高世錦指出,有些會計師會到財政部國稅局或經濟部商業司,排班免費接受民眾諮詢稅務或工商登記等問題,都是基於個人熱忱的自願義務性質。全國建築師聯合會也表示他們沒有所謂公益時數的規定。根據全律會秘書處解釋,專案小組認為律師公益草案初稿規定12小時公益時數及代金6000元,其中12小時遠低於美國ABA(美國律師協會)鼓勵律師自願每年50小時的公益服務,而代金6000元則寓有期待提高法扶律師酬金基數的意思。不過根據本刊調查,美國律師協會《律師執業倫理規範(Model Rules ofProfessional Conduct)》第6.1條雖鼓勵律師每年至少從事50小時的公益服務,但純屬建議和鼓勵,並未對沒做公益或時數不足的律師課以懲戒責任,也不認為應以懲戒方式作為強制律師履行公益服務的手段。有法官研究指出,美國律師協會主要希望「律師對於捍衛公平正義的承諾」,提供無償或減價公益服務。蔡英文總統主持「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會議」,律師界認為司改會議是公益條款的始作俑者。(圖/總統府提供)只是「化橘為枳」古有明訓,很多西方制度移植到華人社會往往就不太一樣了。明明美國律師協會規定的50小時公益服務和公益時數,純屬鼓勵自願性質,到我們這裡就變成強制。其實追本溯源,律師公益時數的始作俑者並非全律會或《律師法》,而是蔡英文總統上任後積極推動的司改大戲—2016年底籌備召開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根據總統府官網2017年9月8日公布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報告」,第2分組在2017年5月8日第6次會議決議規定,「律師應提供一切的公益服務,相關法制由主管機關(指法務部)及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已轉型為全國律師聯合會)妥為規劃」,後來司法院和行政院成立「司法改革進度資訊追蹤平台」,其中「評估與對策」主張,《律師法》應增訂律師公益服務規定,至於公益活動的種類、最低時數、方式、違反規定的處理程序等,由法務部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後訂定。因此總統府、全國司改會議、行政院和法務部,統統都是律師公益時數的「重要關係人」。全律會監事鄧湘全律師以個人名義指出,當初全國司改會議認為律師業務會隨著強制辯護、律師強制代理、法律扶助、指定辯護等措施而增加,卻沒考慮到近年來律師的高額錄取率,導致律師人數變多,律師業務沒有想像中的好,卻還強制要求律師有道德義務、須進行公益服務,不但違背人性,也使道德爭議變成法律爭議,而不做公益就要處罰,恐怕也有違憲疑慮。全國律師聯合會監事鄧湘全在律師群組推動刪修《律師法》的公益條款,律師界熱烈響應。(圖/讀者提供)
沒收30萬票2/籲不分藍綠保障參政權 立委:台商也很多挺民進黨
根據內政部統計,從去年到今年五月為止,在國外工作的台灣人之中,已有30萬人因為疫情的關係遭戶政單位依法遷出戶籍,就算趕回台灣,因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有設籍4個月的限制而無法投票。立委張其祿說,政府不願修改相關規定,提出「在當地了解候選人才能選賢與能」的理由,但說穿了,就是選票考量的政治算計。「戶籍登記為什麼可以影響到人民的公民權利?」律師鄧湘全說,戶籍登記的正當性本就有很大的討論空間,在歐洲甚至認為,戶籍是政府為了管制人民的隱私、自由而要求登記,影響了人民很多權利。他舉例說,如果有民眾出國唸書,二年之後拿到學位,在當地處理完租屋、變賣家俱等事務後,回到台灣已經過了二年又一個月,戶籍已被遷出,回到台灣不能投票;若為了不影響原來的戶籍,這位留學生被迫要在求學過程中至少返台一次,這等於是限制人民遷徙的自由。鄧湘全說,所以國家機器對戶籍遷出所造成的權利喪失,更應該要從寬認定,但所涉及的層面太廣,不如先從戶籍遷出的時間點著手。因此他認為,《戶籍法》規定不在籍二年要遷出戶籍,其中的例外對象可以修法再從寬認定,讓公民權利所受到的制限在合理範圍內降到最低。 律師鄧湘全認為,政府對於戶籍被強制遷出造成民眾的投票權利喪失,應該要從寬認定。(圖/翻攝自鄧湘全臉書)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舉人必須在選區設籍滿4個月才能投票;另外,依《正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民眾必須在台設籍6個月以上才能投票選總統,但若僑胞長年居住海外,在台灣戶籍已被遷出,也可向最後遷出國外之前的戶籍地戶政機關申請,辦理登記為「選舉人」,便可返國投票。張其祿認為,為了避免幽靈人口,規定選舉人要在戶籍地居住一段時間,有其必要性,但他今年7月曾隨立法院長游錫堃出訪歐洲,當時就有很多台商與僑胞反映,因為疫情的關係無法回台灣,擔心很多權益受損。他指出,這些台商、台僑不是因為個人意願選擇不返台,而是客觀因素造成無法回國,法規不能沒有彈性,在遇到不可抗力時,不能沒有變通。「疫情發生已經不是第一天,之前各界就一再反應,但對於投票的問題都沒有處理,技術上也不是那麼困難。」張其祿說,政府連確認者參加考試都可以想出處理的辦法,其他各國都有變通的方式,其實就是行政怠惰,加上執政黨反對,說了很多不是理由的理由,說穿了就是政治算計。民眾黨立委張其祿、邱臣遠及民眾黨宜蘭縣長候選人陳琬惠日前開記者會,批評中選會不讓確診者投票是大開民主倒車。(圖/周志龍攝)張其祿說,海外台商大部分在中國大陸,執政黨可能認為這些台商的政治立場偏藍,所以不樂見他們返台投票,但站在人權的角度,不管藍綠支持者的參政權都該受到保障,「不要管他這個族群的投票行為,據我觀察,現在海外的國人支持民進黨的也很多。」雖然年底九合一大選將至,對戶籍被遷出的台商、台幹已經確定無法投票,但張其祿說,民眾黨還是會繼續推動《戶籍法》相關修法,不僅如此,還會對提案保障受刑人與嫌犯的投票權。他說,在看守所內的被告,所涉犯的案件還沒判決定讞;還有一些受刑人雖然判刑確定,但並沒有被褫奪公權,這些人卻也常不能投票,現今科技進步,已有足夠的技術做到認證、防弊,未來民眾黨在立法院還是要持續推動不在籍投票、通信投票等主張。
太魯閣號出軌49死李義祥遭判7年10月 律師將提上訴
台鐵太魯閣號去年出軌釀49死重大事故案,歷經1年多審理,花蓮地院刑事庭今一審宣判,9名被告,其中承包商李義祥涉過失致死等8罪,被判7年10月、肇逃無罪,外籍移工華文好無罪,檢方表示將上訴;家屬委任律師鄧湘全主張「應具有不作為殺人的間接故意」,律師陳孟秀也質疑「49條人命,1命1個月!」將聲請上訴。
太魯閣號出軌49死…李義祥遭判7年10月 律師將提上訴
台鐵太魯閣號去年出軌釀49死重大事故案,歷經1年多審理,花蓮地院刑事庭今一審宣判,9名被告,其中承包商李義祥涉過失致死等8罪,被判7年10月、肇逃無罪,外籍移工華文好無罪,檢方表示將上訴;家屬委任律師鄧湘全主張「應具有不作為殺人的間接故意」,律師陳孟秀也質疑「49條人命,1命1個月!」將聲請上訴。花蓮地院判決,李義祥遭判過失致死5年、採購法3年,合併判處7年10月,至於肇逃部分無罪;華文好無罪;林長清2年8月;台鐵主辦工程司、也是唯一公務員潘堂益被判8年10月,為9名被告中判刑最重;郭國振4年2月;黃平和2年6月、黃文利10月;李進福7年2月;張齊富財4年6月。另東新營造違反《政府採購法》,判罰100萬元,扣案所得337萬餘元沒收。被害人家屬委任律師鄧湘全對於判決結果深表遺憾,他表示,李義祥在工程車掉落後,眼睜睜看著太魯閣號迎面撞上工程車,並未採取防免措施,應具有不作為殺人的間接故意,客觀上存在不作為殺人行為。李事後留在現場觀看的種種惡行惡狀,更令被害者家屬憤恨不已。鄧湘全說,律師在審理時向法官說提出變更殺人罪理由,若李義祥警示火車提早剎車,即使無法完全剎住,還是可以減少火車動能而減少死亡人數。無奈花蓮地院仍僅過失致死等罪論處李義祥罪責,將會聲請檢察官上訴。律師陳孟秀表示,量刑上過失致死5年最高刑期,但「49條人命,1命1個月?!」一審判決未採納一開始被害人家屬的一致主張,被告要用殺人罪審理,因為本案過程中,事實上被告李義祥等人對於太魯閣列車發生意外是可遇見可能性,但仍讓這事重大事故發生,這部分遺憾法院未依殺人罪論處。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俊廷表示,就今天太魯閣號案判決內容,李義祥肇事逃逸無罪及應執行刑部分、華文好過失致死無罪部分,確定會提起上訴,至於其他法院判決有罪的部分,會與檢察官、律師及家屬研議過後,再作決定。
太魯閣號49死事故宣判 工人華文好無罪
去年台鐵408次太魯閣號撞擊工程車因而出軌,造成49人死亡及超過百人輕重傷,為台鐵60年來最嚴重的事故,並導致新北市長候選人林佳龍辭去交通部長。花蓮地院今(11)日宣判,以過失致死等罪名判處台鐵主辦工程司潘堂益8年10個月、包商李義祥7年10月、工人華文好則是無罪,家屬對判決結果不滿,將聲請檢察官上訴。發生在去年4月2日的太魯閣號事故,事故主因是工程車在斜坡熄火,包商李義祥使用挖土機拖拉工程車,導致工程車掉落軌道所引起。花蓮地檢署迅速在4月16日以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等罪名起訴李義祥,其他涉案移工華文好、台鐵主辦工程司潘堂益等人同時遭起訴。本案歷經一年多審理,花蓮地院在今天宣判,以過失致死等罪名判處李義祥應執行刑7年10月有期徒刑,華文好判決無罪。被害人家屬委任律師鄧湘全到庭聆聽宣判後,對於判決結果深表遺憾,他表示,李義祥在工程車掉落後,眼睜睜看著太魯閣號迎面撞上工程車,並未採取防免措施,應具有不作為殺人的間接故意,李事後留在現場觀看的種種惡行惡狀,更令被害者家屬憤恨不已。鄧湘全指出,在審理時已向法官說提出變更殺人罪理由,若李義祥警示火車提早剎車,即使無法完全剎住,還是可以減少火車動能而減少死亡人數,客觀上存在不作為殺人行為。他說,無奈花蓮地院仍僅過失致死等罪論處李義祥罪責,判決移工華文好無罪,同樣令被害人家屬無法接受。鄧湘全表示,被害者家屬將會聲請檢察官上訴。
太魯閣事故罹難家屬持洋桔梗花進法庭 檢方狠批李義祥「擺爛」
罹難家屬代表(中)與委任律師陳孟秀(左)、罹難家屬團體「太魯閣的眼淚」發言人王薇君(右)陪同出庭。(中國時報記者王志偉攝)太魯閣號列車事故案今花蓮地院一審開庭,罹難者家屬穿黑衣、手持桔梗花,帶著對逝去家人的思念出庭,尋求司法公義。(中國時報記者王志偉攝)台鐵太魯閣號列車釀49死重大事故案,花蓮地院今傳訊主要被告李義祥、移工華文好,家屬手持象徵「永恆的愛與思念」的洋桔梗花進入法庭,望能為死者討回公道。李義祥否認肇逃,檢方痛斥李供詞支支吾吾,根本「擺爛」,家屬委任律師則向法院強力主張李行為涉「故意殺人罪」。全案一審辯論終結,審判長梁昭銘諭知11月11日宣判。台鐵408車次太魯閣號2021年4月2日行經花蓮清水隧道北口時,與滑落軌道的工程車發生碰撞,造成49人死亡、逾300人輕重傷。花蓮地檢署依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等罪嫌,起訴施工廠商李義祥、移工華文好等9人。蒞庭檢察官林予湄表示,台鐵東線屬重大公共工程,施工有高度危險,李義祥卻借牌投標,事故東正線每日列車乘載上百條人命,對於旅客安全卻沒設防墜落等設施;當天輛肇事貨車早已出現多次故障,事故當天貨車故障滑坡時,竟異想天開用怪手挖斗上無防脫落裝置的掛勾掛上綁帶要拉車。拉車失敗導致貨車滑落鐵軌,明知會發生重大意外,卻未通報台鐵停車,事故後也無報警求援。林予湄痛斥,李義祥每次作證都支支吾吾、擺爛,講話最正經就是要求交保時,應訊時供詞如「擠牙膏」,事故第一間沒通報協助救人,電話通知台鐵人員時還說謊,稱只是車子壞了,卻沒交代荒謬的拉車行為,李構成肇事逃逸罪。李義祥庭訊時兩手環抱胸前、不時低頭、似乎顯不耐煩,但聽到檢方斥責,李瞬間態度丕變,當庭向罹難者家屬致歉,「對不起,誠心的道歉、對不起」,辯護律師表明,李義祥坦承過失致死,也願法院判處最重刑給予懲戒,但辯護無涉肇事逃逸,律師說,火車撞上大貨車時,被告李義祥已無駕車行為且超過1分鐘以上,理應無肇事逃逸的罪責。試想,若路邊停車下車超過1分鐘,車輛再去撞到東西,這有算肇事逃逸嗎?家屬委任律師陳孟秀表示,上週連3天法院開庭,台鐵人員一概否認犯罪、撇清責任,看在家屬眼裡遺憾,他們家人不幸罹難,卻沒有人覺得自己有責任。李義祥承認犯過失致死,但家屬認為李義祥、華文好,在過程中都知道列車是有可能掉下去的,對於車子掉落軌道的風險他們也都知道的,長達14分鐘的時間,卻都沒有做任何防護部分,因此家屬強力主張應朝殺人罪論辦。罹難者家屬透過律師當庭播放49名死者照片,庭上也給予家屬充分時間,有家屬寫給女兒一封信,庭上痛哭失去親人的痛,罹難者蘇昱銘的爸爸哭泣,兒子下月要完成終身大事,死得很冤。還有陳爸爸本身傷重,37歲妹妹和4歲女兒雙雙在事故中離世,他哀傷說,「明天是女兒畢業典禮,幼稚園邀請我去,我不知道如何面對」,請求一命一罪、從重量刑。太魯閣眼淚發言人王薇君表示,今天戴著黑色口罩、手持洋桔梗花,就是要將49位罹難者帶進法庭,討回公道,讓類似意外永不發生。家屬辯護律師鄧湘全請求對李義祥就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對華文好判處法定最重刑度。審判長梁昭銘諭知本案辯論終結,定11月11日上午9時30分宣判。
太魯閣號李義祥審結 律師:不作為已構成殺人罪
台鐵408次太魯閣號撞上滑落邊坡的工程車,造成49人罹難、逾200人輕重傷的重大事故,導致前交通部長林佳龍下台,花蓮地方法院今(22)日對包商李義祥及外籍移工華文好最後一次開庭,預計在11月11日宣判。家屬委任律師表示,李義祥在貨車滑落後沒有通報,也未向列車示警,雖然檢方起訴過失致死等罪,但他的不作為已涉及殺人罪,請求法官變更法條,以殺人罪判刑。花蓮地院本月針對太魯閣號事故的6名被告密集進行刑事審判程序,花蓮地院先於11日至13日審結台鐵主辦工程司潘堂益、專案管理郭國振、監造李進福及張齊富財,今日再開庭審結李義祥、華文好涉犯所涉公共危險、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等罪嫌。被害者家屬的委任律師鄧湘全表示,太魯閣號事故實際上因台鐵長期疏忽安全措施、設計監造不當、廠商借牌、違法施工、容留非法外籍移工等諸多原因構成,屬於系統性問題,無法透過司法得到改善,不過仍期待司法能在此案透過審判讓正義實現。他說,「司法除了用正義來撫慰如此多破碎家庭與心靈,更應起善良與智慧的作用。」被害人家屬曾對外表示,雖然花蓮地檢署未以殺人罪起訴李義祥,但李的不作為已經不只是「過失」,不應僅以法定刑五年以下的過失致死罪論處。鄧湘全說,雖然李義祥供述顛三倒四,不過客觀證據足以證明李義祥在吊卡大貨車掉到鐵軌後,沒有打給警察及台鐵緊急通報專線,也未親身到鐵軌去警示,未採取任何防止乘客死亡或受傷的行為,反而是通知華文好藏匿,所以李義祥主觀上嚴重過失的程度早已超越法律對於過失的認定,應已構成不作為殺人罪的故意,當庭請法官考慮以殺人罪判處李義祥無期徒刑。
85大樓又出事1/85大樓住戶怨電費暴漲 質疑管委會賺差額
高雄市亞洲新灣區的「85大樓」(東帝士建台大樓)曾經是台灣最高的建築地標,目前除了中層的住商混合外,上、下樓層分屬「三禾資產管理公司」與海霸王集團旗下的「凱德唐股分有限公司」所有,並由三禾公司人員掌控管委會,近期有住戶向本刊投訴,管委會代收電費帳目不清,任意調漲個人和公用電費,質疑是拿小住民的錢去填補大樓先前的虧損。不願具名的住戶A先生說,他從2012年購進25坪小套房入住,每個月電費只要300多元,直到2019年8月新任管委會主委施定遠接任,電費突然暴增為500多元,更扯的是以前一個月要繳交的「公用電費」只要250多元,但到了今年6、7月竟跳5倍以上高達1774元、1884元,還增加了「公共空調費」的項目。「現在的管委會把自己當成營利組織,對住戶予取予求。」A先生說,台電是將高壓的「大電」送進85大樓,再由大樓內的配電機房分送到各個用戶,台電僅就每個月對大樓供電的總電費向管委會收費;管委會自行依大樓配電機房內各用戶的電表計價,向用戶收取電費,然後把款項繳交給台電,照理說管委會應該只扮演代收、代付電費的角色,但現在台電並未漲電費,用戶付給管委會的電費卻增加了,他懷疑管委會還從中賺取差價。錢櫃公司董事施定遠在2019年代表三禾公司選上85大樓管委會主委,卻因電費收取疑義遭住民質疑。(圖/翻攝三立新聞網站、CTWANT合成圖)A先生質疑,先前「君鴻酒店」也是大樓的區分所有權人,後來因經營不善,拖欠管委會管理費及電費共約新台幣5000萬,管委員因此資金有缺口,才會超收小住戶的電費來設法補足這個錢坑。「收費涉及整棟大樓的公共利益,當然有必要跟大家說清楚。」他為此曾多次向管委會要求查看電表及公共電費明細,卻遭以「涉及其他用戶個資」為由拒絕,讓他相當氣憤,目前正在聯合其他住戶,並已找好律師準備提告管委會。B先生與妻兒住在85大樓某層的套房,並將公司設在大樓內另一處辦公區。他說,他居住的套房僅有13坪,但每個月的水電費加上管理費竟然要3000多元,而且管委會對於代收台電的電費不出具明細,是跟管理費列在同一張繳費單中,而根據以往用電經驗推算,用電度數怎麼樣也不可能這麼多;他曾到附近的大樓探詢,所有管委員代收台電電費時,都會附上電表讀數以及電價細目,只有85大樓沒有。B先生不滿地說,他家今年2月遭無預警斷電,去詢問才知道是因為房東未繳管理費(含電費),就算房東未繳電費有錯在先,但管委會並沒有權力對住戶斷水斷電,再退一萬步想,就算要斷電,也應該先知會住戶,如果他事先知道,就可以替房東先墊付這筆錢,不僅搞到突然家中一片漆黑,小孩也嚇哭,他事後還要到處詢問,拜託大樓管理員找電力工班人員幫忙復電。「大家敢怒不敢言,就是害怕遭到報復。」B先生說,85大樓中段13至35樓層共有1300戶,分為兩側,一邊是辦公室、一邊是套房,套房區除了自住外,還有很多是日租套房的房東,兩邊都有很多人對於管委會任意漲價不滿,但都不敢跳出來反抗,就是怕被找麻煩,甚至被斷電。他說,之前就有住戶曾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抗議,後來修繕監視器時,他所屬的區域就先被跳過。但B先生也無奈地表示,多數住戶就是因為不願意站出來,只敢私下抱怨,才會被大公司「軟土深掘」。85大樓北棟的13到35樓是住宅區,除了自住外,也有不少做為日租套房出租,但近來生意蕭條顯得冷清。(圖/宋岱融攝)85大樓管委會總幹長施展宇表示,管委會並不是營利單位,所有代收、代付的款項都按照正常程序執行,住戶對於收費有疑問,只要提出申請,管委會都會提供相關資料,而過去管委會對住戶欠費所提出的訴訟,全部都是管委會勝訴。然而,高雄市政府建管處副處長劉中昂說,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委會的財務必須向住戶公開,而私用電量與公共電量也應該有明細,民眾若對管委員要求繳交的電費有疑義,可向管委會申請調閱相關資料,若是遇到阻礙,可以向市府尋求協助。律師鄧湘全也強調,住戶的各項收費標準若要變動,必須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管委會的職責只是依據住戶規約或區權會的會議結論執行,管委會無權自行開會變更;區權會若未開會決議變更收費標準,而住戶發覺自己的費用無故增加,可寄發存證信函要求管委會解釋,或是向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申請「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
太魯閣號事故開庭 律師請求變更「不作為殺人罪」
花蓮地院昨(23)日續審「0402台鐵太魯閣號事故」包商李義祥肇事逃逸、過失致死與公共危險等罪,發現李在貨車滑落鐵軌後沒有設法通知列車剎車,也未撥打119或110。罹難者家屬痛心表示,如果李義祥第一時間有叫救護,他的女兒或許能生還,若設法警告列車,死亡人數可能會減少很多,家屬代理律師也當庭請法官變更法條,改以「不作為殺人罪」追究李義祥的責任。院方今天傳喚李義祥及台鐵工務段施工主任熊德育、工務段主辦工程司潘堂益等3名被告,有10多名死者家屬到場旁聽。熊德育說,李義祥在事發後打給他,說工程車故障之類的情形滑落被火車掃到,當時他還擔心貨車司機是否受傷,根本不知道發生這麼重大事故;潘堂益則說,李義祥有無線電,應該直接通知和仁車站及崇德車站,防止火車撞到。蒞庭檢察官林于湄說,李義祥打電話給不具救災救護專業的台鐵人員,對維護交通安全、減少死傷沒有實質幫助;一位罹難者家屬痛陳,事故發生後她的小女兒被壓在座位下,當時時還有意識,送醫途中才失去呼吸心跳,如果李義祥第一時間有通知救護,或許女兒就不會死。罹難者家屬代理律師鄧湘全說,李義祥的吊卡貨車掉到軌道時,他應有防止死傷發生的作為義務及責任,但是,他卻只想處理自己的貨車,還有如何避免自己的法律責任,卻沒有作為去立刻通報台鐵或是去鐵軌上警示火車,以致於傷亡慘重。鄧湘全說,若是李義祥有警示火車提早剎車,就算無法完全剎住,也可減少火車動能,減少一點死傷,他的「不作為」造成了火車撞及並造成49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希望法官能就檢察官起訴肇事逃逸部份,變更法條為殺人罪,以追究其「不作為殺人」的不法行為。李義祥的律師曾炳憲說,事發當天,李義祥以最快時間通知台鐵人員,台鐵應該馬上啟動標準作業流程做後續處理,可見李義祥並非未做任何救助、救援,沒有造成事故的故意。
客委會涉侵權2/政府採購工程不得轉包 律師:師大有違法之虞
一名軟體設計公司蔡姓負責人指控,師大承攬客委會「客家學習網」網站製作,不僅付款不乾脆,還要求他以公司員工向師大「領薪」方式支付製作等相關費用,涉嫌以「雇傭關係」規避法令,律師對此表示,《政府採購法》明令得標廠商不得轉包,必須自行履約,如果廠商以不正當手段掩飾承攬關係,恐有觸法之虞。投訴人蔡宇順說,師大教授原本跟他約定,用付薪水給「瓊樓玉宇」員工的方式支付做網站及APP的款項,預定付到今年9月,但在他交出程式碼之後,就變臉表示要提前結束合作。「我們提供了程式碼與700多項素材,竟然被別人拿來做APP跟網頁,放在客話學習網上,這根本是侵權。」蔡宇順說,他的公司做好2個APP,被師大相關人員指為不合格,但他在6月發現,客委會「客話學習網」上的APP以及遊戲,根本只是把他製作的內容稍加變動就放在網上。蔡的妻子也痛批說,「你可以辯解程式設計與網頁編排只是相似,但人物與背景的繪圖一模一樣,明顯就是侵權。」蔡宇順說,因為負責專案的師大教授們說有時效壓力,當時他就發包給近20名美工人員繪製網頁及APP所需的圖案,一張插畫的行情價要1500到1800元,他請人畫了近700張,並且已經先付錢,師大拒不付款,害他損失慘重。然而,在他提出告訴後,「客話學習網」已經把他提供的圖像都換掉,只不過,裡面的客語動畫短片仍然是他的版本。蔡宇順說,還好他都已經截圖,「如果不是自知有侵權的行為,為什麼要把圖像換掉?」蔡宇順說,師大當初以「方便預算核銷」為由,不跟「瓊樓玉宇」公司簽約,反而要求他提供員工充當師大的臨時聘僱人員,用領薪水取代直接付錢給公司,現在卻藉此辯稱雙方是僱傭關係,主張在支付薪水期間做出來的網站素材都屬於師大,根本是預先設好的陷阱,不僅要規避《政府採購法》中「不得轉包」的規定,更可能一開始就打算「盜用」他公司的創作。《政府採購之爭議處理與救濟》一書作者、律師鄧湘全指出,《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契約,不得轉包;他解釋說,契約中全部或主要部分交給其他廠商做,就是「轉包」;若部分工作委由他人做,是可被允許的「分包」。他說,得標廠商以僱傭的名義把工作交給其他人施作,從幾點可以檢視是否為「假僱傭、真轉包」:這項工作若分由5個人完成,得標廠商是否分別與這5個人簽訂了聘僱契約?有無明訂雙方關係是僱傭還是承攬?勞健保是掛在設計公司、還是得標廠商名下?另外,舉例來說,有5個人合作蓋房子,有的做木工、有的灌水泥,是誰在整合彼此的工作,如果是設計公司負責統合工作,那明顯就是轉包,可能涉及違反《政府採購法》。師大校長室表示,據了解此案當事人提告客委會、師大以及師大教授,校長因為是學校代表人所以成為被告,而此案已進入司法程序,校方不方便評論。客委會表示,此一採購案是由師大以聘用的方式,請蔡先生夫妻製作圖樣素材,也已簽定著作權轉讓書,因此有使用素材的權利,而今年2月到6月間,蔡生先夫妻無法產出內容,也不出面開會,因此師大在7月解僱,不再發放薪水。蔡宇順說,「客家學習網」使用的繪圖是他們公司所製作。(圖/讀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