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犯
」 死刑 性侵 詐騙 毒品 外役監義大利追緝詐欺重犯「靠汽車詐騙10億」!傳出人逃到台北 刑事局回應了
一名西班牙籍男子在義大利,犯下汽車租售詐騙案,總金額超過3000萬歐元(約新台幣10億元)。義大利檢方研判,該這名嫌犯奧納德(Salvador Alejandro Llinas Onate)目前人在台灣台北,盼儘速將他逮捕到案。奧納德涉嫌在義大利城市特倫托(Trento)成立一家公司,擔任西班牙知名租車業者Autoclick的分支機構。在未收取任何租金之下,他假裝將1189輛汽車出租,實際上卻將這些車,以非法手段賣給不知情的第三者,有些車輛甚至被銷往國外。據義大利媒體報導,特倫托金融警察在2020年破獲這起詐騙案,扣押價值超過1400萬歐元的800輛汽車。檢察官起訴48歲的公司負責人奧納德,另有14名關係人涉嫌貪汙、教唆犯罪、洗錢、逃稅等罪名。報導指稱,奧納德的公司在2019年遭法院宣告破產,自2019年5月開始,奧納德下落不明,經過5年了仍未現蹤;西班牙警方也對奧納德發布了國際通緝令。義大利檢方研判,奧納德曾一度逃往巴拉圭,最近應該正在台灣台北,檢方正在等待進一步追蹤結果。奧納德涉入10多件詐騙案,但因他長期下落不明,義國檢方迄今未能向他提出任何訴訟。根據報導,若在2050年舉行下次聽證會之前,檢方仍無法對奧納德提出起訴通知,法官只能駁回此案,讓遭到詐騙的多位債權人,自行承擔鉅額損失。對此,刑事局回應,尚未接獲義方丶移民署或其他執法單位通報,目前正在了解案情中。
國中生割頸一審輕判 受害者父怒轟「法律已成加害者保護傘」
去年12月25日中午,新北國中發生割頸殺人事件,導致楊姓少年身故,行兇的郭姓少年與涉嫌教唆的林姓少女今年3月被新北地院少年法庭移送檢方偵辦。新北地檢署今年5月將2名未成年嫌犯依殺人罪起訴。新北地院今天宣判,郭嫌被判9年,林女被判8年,全案仍可上訴。楊姓少年父親透過國教行動聯盟(簡稱「國教盟」)發聲。他表示,「關於此次的判決,我覺得我們的司法完全向加害者一方傾斜!少事法對他們太過於寬容,殺人者竟然只有判處男9年有期徒刑、女8年有期徒刑,比起貪污罪,未免太輕?難道我們的司法認為人命不值錢?」楊父認為少事法應該是要保護那些犯小錯之人,而非一視同仁,犯了大錯仍不知悔改,為什麼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他表示,「法律變成加害者的保護傘!就我認為法律已死!青少年犯多大的錯都有法律保障著!原生家庭的問題、犯後表現良好,將來可教化、犯後精神障礙來作為輕判的理由,我完全無法接受!」國教盟在新北割頸案一審宣判的今日,號召關心此重大議題的家長與民眾,聲援新北割頸案受害人楊姓少年父親,呼籲司法院針對新北割頸殺人案應公開檢討報告,並保障被害家屬的參與權與知情權(楊姓少年家屬至今無法行使基本的詰問與閱卷權)。2019年修訂的《少年事件處理法》原旨在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希望以更人道的方式處理少年犯罪。然而,這次修法忽略了台灣實際的司法需求,將原本司法嚴密把關的系統轉向行政輔導為主,導致執行中出現了許多漏洞,案件處理效率和效果也很不理想。修法後的具體問題,包括:1.定義模糊與執行困難:修法將「虞犯少年」改稱為「曝險少年」,並將虞犯事由從七項縮減至三項。許多因幫派或不良組織利用而犯罪的少年,未能被有效納入輔導範疇,成為制度的漏網之魚。2.行政輔導效果不彰:修法後,曝險少年優先由行政機構進行輔導,但由於輔導員多來自社工背景,且資源匱乏、流動率高,輔導成效有限。3.司法系統角色弱化:修法後,少年法院的角色逐漸被弱化,僅在輔導無效或由警察、少年輔導委員會移送案件時才介入,這使得重大刑事案件中的調查和證據收集出現漏洞,無法有效防範嚴重犯罪。4.與國際定義不一致: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於少年司法中的兒童權利之第10號一般性建議,如流浪、逃學的街頭兒童等「身份犯」不應當作為罪犯處理,但台灣仍將這些非刑事行為視為輔導對象。國教盟在追蹤新北割喉案的過程中,發現除了修法後的制度性缺失,更發現結構性問題導致的漏接:1.教育體系無法掌握犯罪少年背景:如郭姓少年是否有幫派背景,是否曾涉及槍械、暴力等關鍵資訊都集中在司法系統中,教育體系無法進行有效的預防和輔導。2.司法院未公開檢討報告:至今,司法院針對此案的調查和應對措施未曾公開,導致家屬無法知悉案件的詳細情況,也無法行使基本的知情權與詰問權。3.少年法院的先議程序存在漏洞:案件進入刑事程序前,少年法院的先議程序往往未能全面評估少年的犯罪風險,特別是當涉及幫派或暴力事件時,調查深度和資源不足,導致法官無法做出精確的判決。國教盟也提出十大訴求如下(詳見陳情書):一、調保官審前調查程序與專業性需完善二、少保官保護管束的作為需有明確規範三、過渡性教育措施需加速推行並強化執行成效四、跨部會資料共享機制應完善建立五、修正少事法,分離少年調查官與保護官的職責六、修正少事法第3條,擴大曝險少年定義七、建立少年再犯與致命風險評估機制八、強化被害人權益與閱卷權的保障九、強化425平台的召開頻率與實效性(少事法第42條第五款)十、少年之犯罪記錄需在十年後沒再犯才塗銷不可三年內
不滿前員工網路言論!苗栗老闆放火燒毀6機車2汽車 判刑3年8月
苗栗縣一名郭姓老闆因不滿前員工張姓女子,在網路上發表不實言論,2023年10月間傳訊威脅道歉無果後,憤而酒後縱火,燒毀多輛機車及汽車,牽連至住宅建物,這起火災造成重大財產損失,郭最終被以《放火罪》判刑3年8個月,案件仍可上訴。據了解,這起事件源自郭老闆對張前員工在臉書上的發言感到不滿,認為該發文內容涉及其負面消息,抹黑其名譽,2023年10月9日,郭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訊給張,表示「無中生有的事,被你講成這樣」,並威脅「我知道你家在哪,也知道你在哪裡上班,最好跟我道歉」,還補充道「或者我鬧到你沒完沒了」,儘管張女未回應,郭老闆心中的怒火卻未減,反而越想越氣。隔天凌晨1時許,郭老闆在酒後搭車前往張所承租的套房,進入位於1樓的停車空間,拿出隨身的打火機點燃多張衛生紙,將火引至張的機車上,機車的坐墊、腳踏墊及置物箱等部位瞬間被點燃,在點火後便迅速離開現場,未採取任何滅火措施,不料火勢迅速蔓延,燃燒的不僅是張的機車,還波及到停在現場的其他車輛。當消防隊趕到現場撲滅火勢時,已經有2輛汽車及6輛機車被燒毀,並且建物的2樓套房牆面多處被燻黑,紗窗也因高溫熔融,現場一片狼藉,事後,郭老闆雖然坦承自己放火,但否認恐嚇的指控,辯稱只是要求張為發文道歉並刪文,檢方認為郭的行為已構成嚴重犯罪,依《殺人未遂罪》提起公訴。一審法院認為,郭放火的行為雖在凌晨發生,但並不能因此推定其有意圖燒毀建築或致人於死的故意,因此依《放火罪》判處他3年8個月刑期,儘管郭與張達成和解,並承認犯行。但法院依然認定其行為構成威脅他人人身安全,台中高分院在二審中認定,郭點火後未採取任何滅火措施,導致火勢擴大延燒,由於事發地點為現供人使用的出租套房,1樓停車空間屬於建物的一部分,因此郭的行為符合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的未遂罪構成要件。最終,法院撤銷原判,改判3年8個月,刑責依較重的罪名處理,全案仍可上訴。
死刑僅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 憲法法庭解釋了
憲法法庭昨(20日)就王信福聲請案及相關併案等,即《死刑案》,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首先,憲法法庭認為,於我國憲法下,生命權固屬最重要之憲法權利,然其保障仍有例外,而非絕對不可侵犯之權利。此外,死刑的憲法判決指出,死刑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刑事程序應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對此,憲法法庭也分析,有哪些「最嚴重個案犯罪情節」可以判死刑。憲法法庭指出,所處罰之故意殺人罪係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其中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於此範圍內,系爭規定「死刑之制裁手段」,始為達成公正應報及嚇阻侵害生命法益之重大犯罪之目的所必要之手段。憲法法庭也分析,有哪些「最嚴重個案犯罪情節」可以判死刑。其共同包括之故意殺人罪部分,應僅限於行為人係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之情形,始符合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基本要求,而得適用系爭規定一至四有關死刑部分之規範。反之,如行為人僅係基於未必故意而殺人,縱使既遂,仍不該當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不過,縱使是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之情形,亦不當然有系爭規定一至四所定死刑規定之適用,而仍須由法院綜合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所受刺激、犯罪手段、所生危險或損害、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等犯罪情狀,進一步確認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在倫理及法律上確具特別可非難性,或其犯罪手段為特別殘酷,或其犯罪結果具嚴重破壞及危害性者,始足以該當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判決理由並且進一步就犯罪動機與目的、手段及參與程度、犯罪結果這三個方面加以說明:首先,就犯罪動機與目的而言,行為人是否係出於預謀之蓄意連續殺人或恣意無差別殺人等惡性重大之動機。其次,就犯罪手段及參與程度而言,行為人是否使用足以造成多人死亡之武器或爆裂物、生物化學製品、毒藥等;是否對被害人施加明顯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共同正犯之成員對於犯罪之掌控程度或實際參與程度、其各自行為對被害人死亡結果之原因力強弱等。最後,就犯罪結果而言,行為人是否殺害多人;是否殘忍殺害自我保護能力明顯不足之兒童、老年人、懷孕者、身心障礙者等;其故意殺人行為是否與其他重大犯罪行為結合等。大法官也強調,上面提到的只是舉例的例示,並不是窮盡的列舉,如果個案中有相當上面講到情狀的其他情形,可以認為有犯罪情節最嚴重的情形,仍然可以判處死刑。至於就個案犯罪情節確屬最嚴重之情形,憲法法庭解釋,法院於個案量刑時,固仍須進一步衡酌與行為人相關之一般情狀(刑法第57條第4款至第6款、第10款規定參照),以判斷被告是否有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之高度危險,且無更生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致須採取宣告死刑此等永久隔離之最後手段。就此而言,已屬刑事法院於個案審判之量刑職權,縱有違憲爭議,亦屬裁判憲法審查之範疇,而非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範圍。
死刑釋憲判決合憲 法務部強調「37死囚均涉最嚴重犯罪」:不宜釋放
憲法法庭今對死刑釋憲案作出判決,法務部表示,法務部堅定表達死刑制度合憲,對於判決結果表示尊重,目前37名死囚均合法羈押於監所,並無釋放人犯問題,由於37死囚所涉罪行均係故意剝奪生命法益之最嚴重犯罪,不宜逕予釋放,將請最高檢察署依法嚴謹審核非常上訴,並籲請法院妥適處置人犯羈押問題,避免造成社會恐慌。法務部表示,目前37位人犯在判決確定前均依法院裁定合法羈押,羈押期間符合刑事訴訟法及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於判決確定後,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收容。雖憲法法庭認為檢察總長得依職權或各聲請人請求,對37人提起非常上訴,但在最高法院未撤銷原死刑確定判決前,37人仍應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收容,並無釋放人犯問題。法務部指出,最高檢察署將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審慎研議是否提起非常上訴,若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判決撤銷發回,因程序回復到未確定前狀態,37人將無法再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收容。但37人皆歷經法院多次審理,認事證明確,縱因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而須重啟審理程序,亦須確保後續審理及執行,為避免釋放發生人犯逃匿,法務部將促請最高檢具體建議最高法院於撤銷死刑確定判決時,若未同時自為判決,而將案件撤銷發回更審時,應啟動羈押程序。法務部說,法務部尊重憲法法庭判決,但37死囚所涉罪行均係故意剝奪生命法益之最嚴重犯罪,若逕予釋放,對於社會治安、司法公信性將造成嚴重衝擊。憲法法庭既然判決認定對於最高法院依非常上訴程序撤銷原確定判決時,37死囚羈押次數及期間不受速審法限制,羈押期間及次數應重新計算,法務部將要求承辦檢察官對於法院審理是否羈押人犯時,應具體論告各該人犯繼續羈押之必要性,建請法院裁定羈押,以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以實現社會正義及保障社會安全。此外,對於憲法法庭對於部分不符合判決意旨之法規,法務部將儘速依法檢討及配合相關機關修正。對於符合非常上訴救濟程序之個案,亦將請最高檢依法嚴謹審核,並籲請法院妥適處置人犯羈押問題,避免造成社會恐慌。
死刑「有條件合憲」 最高檢列5點說明:審酌後提非常上訴
憲法法庭20日針對死刑刑罰規定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為死刑雖不違憲,但有其他部分法律規定或個案適用之審理程序違憲。對此,由檢察總長邢泰釗擔任召集人的最高檢察署死刑因應小組,下午召開會議,並對釋憲結果列出5點回應,表示將對於相關案件進行審查,研議是否提起非常上訴。大法官宣判,刑法第271條第1項「普通殺人罪」、226條之1「強制性交殺人罪」前段、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348條第1項「擄人勒贖殺人罪」等規定,皆屬「最嚴重犯罪類型」,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方為合憲。最高檢表示,將審酌上開意旨,研議相關案件是否提起非常上訴。針對判決主文第二點,修正前刑法第348條「處唯一死刑」違憲部分,最高檢將依法對相關個案之案件提起非常上訴。而針對第四、五點,第三審應有「強制辯護制度」及經「言詞辯論」之程序,保障被告防禦權、辯護權,最高檢也將審查相關案件是否符合判決意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此外,對於死刑判決應經一致決,最高檢將與最高法院協商調取相關資料後審查相關案件是否符合;針對被告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最高檢也將依修法後內容及個案情形審酌是否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檢表示,有鑑於個案具體情節各有不同,需逐案閱覽卷證資料後才能判斷該個案是否有憲法法庭判決所指之情形,進而決定應否提起非常上訴救濟。最高檢察署將待收受各該死刑案卷後,立即審酌有無非常上訴事由,依憲法法庭判決及相關法律規定審慎處理。
37名死囚聲請死刑釋憲 憲法法庭:有條件合憲
由「最老死刑犯」王信福為首的37名死囚,認為死刑違反憲法生存權、平等權及比例原則,共同聲請「死刑釋憲」案,20日憲法法庭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大法官宣判,刑法相關條文規定之故意殺人罪已屬最嚴重,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並無違憲;但也針對其他條文提出違憲,應於2年內修正。大法官宣判,刑法第271條第1項「普通殺人罪」、226條之1「強制性交殺人罪」前段、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348條第1項「擄人勒贖殺人罪」等規定,皆屬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以死刑為最重本刑,並無違反憲法保證人民生命權之意旨。然而,大法官針對其他條文也提出違憲。大法官強調,法官應考量犯罪情節是否達最嚴重程度,不應以死刑為唯一刑責;人民涉上述案件接受訊問時,應有辯護人在場為其陳述意見,且於第三審審判時,應有「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也應經「言詞辯論」才能諭知死刑或維持下級審諭知死刑的判決。此外,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過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對於判決主文第7至第9項,針對上述案件,被告於行為時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情形,也就是「行為時辨識行為能力減低」時、審判時或執行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自我辯護能力或受刑能力明顯不足、有所欠缺者,不得科處死刑。大法官提到,若本案聲請人之確定終局判決犯罪情節非屬最嚴重,而仍判處死刑者,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確認是否有上述情形,決定提起非常上訴與否。判決主文提到,本次判決若有違憲之條文,相關機關應自判決宣示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相關規定。然而第三審應有「強制辯護制度」及「言詞辯論」等規定,則自宣判日起即應適用。
被重案改變的台灣/特警進駐北捷載客率仍暴減 鄭捷求死譏「矯正署功能失靈」定讞18天伏法
台北捷運2014年5月21日發生隨機殺人事件,造成4死24傷,轟動社會。受到這起事件影響,民眾開始害怕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同期雙北計程車載客率暴增2成,而台北捷運載客量則大幅減少,營運損失約新台幣2000萬元。另一方面,凶手鄭捷2016年4月22日遭判處4個死刑定讞,並於18天後火速伏法。鄭捷犯行令人髮指,然而案發後不久,有崇拜者隨即在臉書上創立鄭捷粉絲團,並稱「鄭捷先生、東海大學環工系高材生、容貌俊秀、體格健壯,為社會做出了重大貢獻」。為了阻止破窗效應,警方於台鐵、高鐵等大眾運輸提高警戒,其中高雄警方派出「黑衣特勤隊」,巡邏高雄捷運各車站。警政署在鄭捷殺人案後,派遣大量保安警察進駐北捷。(圖/報系資料照)台北都會區警備更為嚴謹,警政署當時派遣80名保安警察進駐北捷,支援巡邏勤務。北市警察局與新北市警察局每天派遣共近1000名警員,於北捷各車站內外攜槍站哨,並在每班列車內配有至少1名制服警察,北市甚至派出霹靂小組持德國製MP5衝鋒槍在車廂內巡邏。然而,台北捷運仍因鄭捷案導致載客量大幅減少,營運損失約2000萬元,同期大台北計程車載客率暴增2成。全案進入法律程序,新北地院於2014年8月開庭,判決鄭捷4個死刑,並就傷勢輕重依殺人未遂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2個月到8年不等刑。同年10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判決鄭捷4個死刑,褫奪公權終身。2016年4月7日,最高法院創司法首例,首度提訊在押被告到庭親自陳述。2016年4月7日,最高法院創司法首例,首度提訊在押被告到庭親自陳述。(圖/報系資料照)鄭捷到庭後,除向被害人家屬道歉,也說自己只想趕快槍決,還評論矯正署可以改名成「懲罰署」,並稱監所裡都是低智商的勞力工作,監所不斷製造仇恨對立,讓受刑人未受教化便出獄,出獄後遭歧視、失業,走投無路只好繼續犯案;然後一錯再錯,變成人形廢棄物,監所也是這條仇恨連鎖鎖鏈的加工廠,才會發生高雄監獄挾持事件,諷刺臺灣監所教化與矯正的功能失靈。2016年4月22日,最高法院三審宣判,認為鄭捷犯案情節嚴重,非判死刑不足以彰顯正義,且我國仍是有死刑的國家,鄭捷所犯符合《兩公約》所定最嚴重犯罪,維持死刑判決定讞。2016年5月10日,即死刑定讞後18天,時任法務部長羅瑩雪批准死刑執行令。當日晚間8時47分至8時51分,鄭捷在臺北看守所刑場遭開3槍槍決,晚間9時11分相驗後確認死亡。犯下台北捷運4死22傷隨機殺人案的殺人犯鄭捷,10日遭槍決伏法。執行死刑前,一群法務人員進入刑場,中間穿白袍者為法醫鄭翠芬。(圖/報系資料照)鄭捷遺體從中壢殯葬服務中心冰櫃被推出,經車輛載送進入中壢羽昇館火化,他的家人並沒有出面,皆委託殯葬業者處理。(圖/報系資料照)
BTS成員SUGA捲入酒駕醜聞!撒謊連連引「退團」聲浪 樂評:公司絕不會讓他退圈
南韓超人氣團體防彈少年團(BTS)向來以正面形象著稱,然而BTS成員SUGA(閔玧其)近日卻陷入醜聞風暴,因為他不僅涉入酒駕事件,發布的道歉公告還多次被韓國警方打臉撒謊,更爆出其酒測值是韓國偶像酒駕事件中的歷史之冠,一連串的事件重創SUGA形象。不過南韓音樂協會委員經評論家鄭閔宰(Jung Min-jae)指出,即使SUGA如今在韓國已經是聲名盡喪,但考慮到BTS在海外的受歡迎程度,經紀公司也不可能輕易讓他道歉退圈,為此BTS全團在韓國國內必然要吞下SUGA醜聞帶來的負面影響。據韓媒《東亞日報》報導,SUGA於6日晚間11點10分(南韓時間)左右,騎乘著電動車在漢南洞知名高級住宅「Nine One Hannam」正門口摔倒,被巡迴中的3名員警發現,身上的酒味也被注意到,進行酒精檢測後是到達吊銷駕照標準的0.227%。對此,防彈少年團的經紀公司「BigHit Music」第一時間發出聲明解釋事情經過,表示「SUGA騎乘的是電動滑板車,只騎乘了500公尺左右,是在自家門口停車時自摔後被附近警方發現」。SUGA自己則在IG發文道歉,坦承喝酒後乘電動滑板車要回家,表示沒有意識到短程就便宜行事,也沒遵守酒後不能使用電動滑板車的法規,「此過程中雖然沒有任何人受傷或是造成公共設施的危害,但我責無旁貸,沒有辯解餘地,所以向所有人道歉」。然而,韓國警方透露,SUGA當日騎的並不是BigHit Music宣稱的「電動滑板車」,而是有座椅、時速超過30公里以上的「電動機車」,在法律上與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5公里的電動滑板車不同,因此將處以與酒後駕駛汽車同樣嚴重的行政處罰,包含1到2年的有期徒刑以及最高1000萬韓元(約新台幣24萬元)的罰款。另外,根據警方公布的監視器畫面,SUGA酒駕的距離也絕非自己宣稱的500公尺,而是出發地與他摔車的位置直線距離約500公尺。而SUGA在騎行過程中,甚至不是騎在馬路上,而是騎上人行道,並且在人行道有行人的狀況下高速行駛,最終自摔。此外,還有媒體揭露,SUGA在案發後曾向警員宣稱當晚「只喝了一杯啤酒」,隨着酒精測試結果曝光,酒測值竟然高達0.227%,絕非「一杯啤酒」可能造成的後果。還有媒體透露,SUGA的酒測值,在歷屆因為酒駕醜聞退出演藝圈的韓國偶像中,排名歷史第一。即便將範圍擴大到整個韓國演藝圈,也僅次高達0.26%的演員趙炯基,與童星出身的金賽綸同樣以0.227%並列歷史第2名。整起事件一次又一次被打臉,也讓支持BTS的粉絲看不過去,譏諷BigHit Music的聲明足足有301個字(指韓文),結果只有關於酒駕部分的38個字是真的,其他全是謊言。更有粉絲憤而發起運動,要求SUGA退出BTS:「拜託退團吧」、「都這樣騎了還敢在聲明文中說謊?」、「你對粉絲不感到愧疚嗎?」、「如果還不退團,監視器畫面再出來打臉該怎麼辦?」粉絲會如此失望,是因為在飲酒文化盛行的南韓,過去曾發生多起酒後駕車造成的死亡事件,為此整體社會風氣對於「酒駕」十分嚴苛,視之為「有預謀的殺人犯罪行為」。過去曾經觸犯酒駕的演藝人員,基本都會選擇暫時中斷演藝事業退出公眾視線,甚至就此徹底結束演藝生命。SUGA的醜聞危機,不僅嚴重影響到了他自己的演藝事業,同時也為預定在2025年發生的BTS「全員回歸」蒙上陰影。不過,南韓音樂協會委員經評論家鄭閔宰(Jung Min-jae)指出,「BTS的經紀公司不太可能考慮讓SUGA退團。」鄭閔宰指出,與韓國國內風氣相比,海外國家對於酒駕看法的落差很大,在韓國名人酒駕被視為難以原諒的嚴重犯罪,然而考慮BTS的人氣,海外粉絲的數量遠遠超過韓國粉絲群體,也因此對於經紀公司來說,讓SUGA退出團體絕對是弊大於利。不過鄭閔宰同樣表示,只要BigHit Music繼續讓SUGA以BTS成員的身分繼續活動,那麼就「絕對不可能重新獲得失望的韓國粉絲的信任」。即便2025年BTS成員全體服完兵役回歸,只要SUGA還在團體中,BTS就要永遠面對韓國輿論帶來的負評。◎喝酒勿開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未滿18歲請勿飲酒。
大法官遭威脅人身安全 司法院斥:危害民主
憲法法庭近日裁定國會擴權法案暫時處分,事後卻有民眾前往憲法法庭潑漆、留黑手印,司法院臉書頁面上也出現民眾不理性留言,威脅大法官人身與生命安全。司法院表示,此行為已逾越言論自由的界線,是嚴重犯罪行為,已進行蒐證,並呼籲各界理性自制,應共同譴責這種無視法治、危害民主憲政體制之不法行為。司法院聲明表示,大法官依據憲法規定,行使解釋憲法之職權,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憲法訴訟案件。作為守護憲法的最後一道防線,大法官依法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審判,不受外界干涉。大法官應虛心傾聽社會各界意見且接受公評。但因不滿憲法法庭裁判,就恐嚇危害大法官的人身與生命安全,已逾越言論自由之界線,且為自由民主法治社會不能容忍的嚴重犯罪行為。司法院表示,已進行蒐證、請警方依法偵辦,還要呼籲各界共同譴責此種無視法治、危害民主憲政體制之不法行為。並強調,任何惡意詆毀、醜化大法官的言論,都是對於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無差別攻擊,不僅激化社會對立、損害憲政穩定,也間接影響追隨者從事不理性行為、製造社會不安。呼籲各界理性自制,應以健全自由民主憲政長久發展為念,避免衝突、危害社會秩序等情事發生。司法院依集會遊行法第6條規定,集會遊行不得於司法院及週邊範圍舉行,且司法院機關家宅權及於院前廣場,得管制民眾進入。鑑於7/20發生民眾至司法院院區滋擾一事,將依法究責,並強化安全維護措施。
臉書見留言「威脅大法官性命」 警政署啟動專案偵辦:不容暴力危害民主
警政署22日晚間表示,有關司法院臉書出現不理性留言威脅大法官人身安全,警政署絕對不容忍任何暴力危害台灣的民主法治,本案已責請台北市警察局積極聯繫司法院受理立案,並啟動專案偵辦。司法院近來因國會改革法案的暫時處分裁定、釋憲案,憲法法庭的大法官被藍委質疑淪為「政治打手」,紛擾不斷,甚至被抗議常客毀損牌銜滋擾,如今又在網路社群出現不理性留言,近日轄區台北市警局已適時提升司法院周邊巡邏及路檢密度,以加強該院周邊安全維護。警政署強調,我國是民主法治國家,言論自由是普世價值,人人均應珍惜及捍衛,對於政治立場不同應彼此互相尊重,以理性和平方式看待;如言論、訊息內容已涉及公眾、人身安全恐嚇,引起大眾及個人恐慌,警察機關將依法嚴辦,追查到底,絕不寬貸。司法院也強調,大法官依據憲法規定行使解釋憲法之職權,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憲法訴訟案件。作為守護憲法的最後一道防線,大法官依法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法法庭所為裁判,大法官亦當虛心傾聽社會各界意見並接受公評。惟因不滿憲法法庭裁判即恐嚇危害大法官的人身與生命安全,業已逾越言論自由之界線,且為自由民主法治社會不能容忍的嚴重犯罪行為。司法院除已進行蒐證、報請警方依法偵辦,更呼籲各界應共同譴責此種無視法治、危害民主憲政體制之不法行為。任何惡意詆毀、醜化大法官之言論,實為對於和平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無差別攻擊,不僅會激化社會對立,損害憲政穩定,亦會間接影響追隨者從事不理性行為,製造社會不安。司法院籲請各界理性自制,以健全自由民主憲政之長遠發展為念,避免衝突、危害社會秩序等情事發生。司法院指出,依集會遊行法第6條規定,集會遊行不得於該院及週邊範圍舉行,且該院之機關家宅權及於院前廣場,得管制民眾進入。鑑於7月20日發生民眾至司法院院區滋擾一事,司法院將依法究責,並強化院區安全維護措施。
網紅黑暗部落3/前助理串連舉報 黑暗網紅逃逸3000公里仍落網
當托雷斯的助理安娜發現可能有其他受害者後,立刻串聯了部分已經從托雷斯的精神控制中醒悟的前粉絲,再度聯繫包括FBI的眾多美國執法機構。此前她們曾經向美國警方檢舉過特雷斯,但都沒有得到認真對待。另一方面,隨著尋人事件被媒體強力曝光,這些失蹤女性的資料陸續在伴遊與賣淫網站上被發現,原本只是網路討論的人口販賣與性剝削等推測一一得到媒體證實。為了躲避媒體的追蹤,托雷斯帶著被她控制的女性們逃了3000多公里,從美國南部的德州一路逃到最東北的緬因州,還讓德西蕾與萊蒂西婭自行拍攝影片在IG上發布,影片中不僅否認自己被囚禁,並要求人們停止尋找他們。當時,美國警方已經意識到這些女性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警方人員聯繫上托雷斯,要求透過視訊確認這些女性的情況。BBC取得了當時的對話錄音,可以聽到托雷斯在視訊對話正式開始前,在螢幕外不斷叮嚀,「他會開始問問題。女孩們,他們充滿了詭計。」、「他是個偵探,要小心。」、「看在上帝的份上,如果妳敢多嘴說任何話,我就把妳踢出去。」2022年11月,美國警方終於托雷斯帶著懷疑遭到她綁架的德西蕾與萊蒂西婭前往緬因州富蘭克林縣警長辦公室參加福利檢查(Welfare Check),以確保她們的人身安全無虞。審問托雷斯、德西蕾與萊蒂西婭的警探大衛·達沃爾(David Davol)在對話中注意到,這些女性對執法部門充滿不信任、孤立,以及在未經托雷斯許可前拒絕說話等跡象。「這些是危險訊號。」達沃爾表示:「人口販子並不總是像電影那樣,把人綁架後賣掉。更常見的是,他們是被害人身邊以為值得信任的面孔。」戴沃爾指出,販賣人口案件是當代增長最快的犯罪行為之一,而社交媒體為人口販賣的增長提供了方便的平台,讓人口販子更容易找到,並且培養受害者。之後,德西蕾與萊蒂西婭得到美國警方保護,並且在2022年12月回到巴西,而托雷斯也被美國驅逐出境,回到巴西後因為涉嫌對德西蕾進行人口販賣被巴西當局收押,等待面對審判。2024年7月,托雷斯因為販賣人口和奴役德西蕾而被巴西法官判處八年監禁。法官認定她出於性剝削的目的,引誘這名年輕女子前往美國並且控制她。目前已超過20名女性報告遭到托雷斯的詐騙或剝削,許多人仍在接受心理治療,希望能從托雷斯造成的精神創傷中痊癒。托雷斯的律師則代表托雷斯對判決提出上訴,並且堅稱自己是清白。安娜告訴媒體,她希望一旦更多的受害者了解到托雷斯的罪行,她們可能會站出來,讓人們認識到托雷斯的行為是真真切切的嚴重犯罪,而不只是一些流傳在IG上的網路故事。而德西蕾在她出版的回憶錄最後,也提到她至今尚未完全康復,但希望自己的故事,能給那些在社交網路上逐夢的女孩一些警示。目前,凱特托雷斯的IG帳號還存在於網路上,不過發文已經全部被清空,追蹤的粉絲數也剩下不到500人。曾經的百萬網紅帳號,如今俱成夢幻泡影。
自投羅網!台南騎士上路未開大燈遭攔查 竟主動交出大量毒品
台南市警方17日深夜,於永康區中山路展開巡邏勤務時,發覺1名50歲張姓男子,騎車未開啟大燈,當場上前攔查,過程中張男表現出極度慌張,額頭冒出冷汗,顯露出異常緊張反應,最終在員警的詳加盤問下,張男竟主動交出毒品,當場遭警方逮捕,訊後將依法移送法辦。據悉,17日晚上10時許台南保大霹靂小組,吳姓、郭姓2名員警巡邏時行徑永康區中山路,發現張男未開啟大燈,並上前對其進行攔查。在盤問過程中,張男神色慌張,眼神飄忽不定,行為舉止相當可疑,在警方詳細盤問下,張男自知已難逃法網,最終主動交出1包海洛因、9包安非它命和3包愷他命,總計約42.79公克。警共查獲海洛因1小包、安非它命9小包及愷他命3小包,總重達42.79公克。( 圖/翻攝畫面)警方表示,根據初步篩檢,張男的尿液也呈現出對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的反應,警訊後將依其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及持有罪嫌移送臺南地檢署進行後續偵辦。南市警保大大隊長蔡宗昌表示,此次查獲的毒品數量龐大,對民眾健康構成極大危害,並強調毒品犯罪是社會治安的重要根源,容易引發其他嚴重犯罪行為,嚴重危害市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警方將持續加強毒品查緝工作,共同維護社會治安。
當機10秒!攔查男子現場腦短路 真實身分竟是3條通緝犯還身藏安毒
台北市保安警察大隊員警在執行巡邏勤務時,遇到1個行為可疑且神情緊張的男子,當警方盤查並詢問其姓名時,男子竟然出現長達10秒的「當機」狀態,支吾其詞,甚至連自己的名字都說不出來,這一異常的舉動引起警方懷疑,經過進一步調查後,發現其身上有3條通緝令,還搜獲出安非他命吸食器等違禁物品,當場人贓俱獲。中隊長林德明表示,警方在盤查這名名叫陳的男子時,發現其的眼神不穩,話不投機,企圖掩飾自己的真實身份,經過核查發現,陳男竟然是被台北、新北地院以及癌北地檢署發布通緝的重犯之一。據了解,陳男平時沒有固定居所,行蹤不定,已經潛逃了近一年,警方在盤查的同時,還查獲了安非他命吸食器等違禁物品,當場將其抓獲,人贓俱獲。全案警訊後將依陳男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公共危險》及毒品通緝等罪行,移送地檢署偵辦。台北市保安警察大隊呼籲,毒品犯罪嚴重危害個人健康、家庭及社會,民眾要勇於拒絕毒品愛惜生命,警方將持續針對通緝、毒品等犯罪份子加強查緝,強勢執法全力打擊不法份子,斷根溯源,維護安全的社會環境,貫徹政府反毒的決心。《CTWANT》提醒您:拒絕毒品,珍惜生命
老司機崩潰!成人網站「5278」被北市府抄了 鄉民揭暗黑內幕
台灣知名成人論壇「5278」今天(8日)無預警遭封鎖,消息傳到PTT後,讓無數老司機崩潰,哀號「明明早上還在用」,另有網友指出,「這通常是裡面有嚴重犯罪的影片」、「不意外,上面有時會出現真實性親跟亂倫的」。實際點開「5278」網站,會跳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公告,內容指出「5278」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已經台北市政府以行政執行法第36條扣押,為執行扣押因此停止解析。據全國法規資料庫顯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規定,「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5278」論壇為免費18禁影片網站,更新速度快,是不少老司機的寶地,今天(8日)無預警遭封鎖,消息傳到PTT後,網友紛紛表示,「早上還在用,下午還要用的時候就封了」、「免費仔在那邊哀嚎」、「台灣也沒資格笑對岸了,一樣要翻牆了」、「現在才學翻牆,這次台灣落後了」、「反正裡面不是有真人兒色就是偷拍,自己自重」、「笑死,提早體驗中國生活」、「越來越像對岸」。除此之外,有網友指出,「一堆性愛、偷拍外流片都傳到這,不被鎖才有鬼」、「早該封鎖了」、「裡面一堆性犯罪噁爛片,真的不意外」,據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此前公告,「性暴力防制四法」修法自去年上路後,中央主管機關得知網頁資料涉有性侵害、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製作不實性影像等犯罪嫌疑情事,應通知網際網路平台業者並副知地方主管機關。另外,地方主管機關應令平台業者於期限內限制瀏覽或移除犯罪有關網頁資料,同時保留犯罪資料180日供檢警單位調查偵辦,未遵守者,將依法處以行政罰鍰,最重可對業者「封網」。
慣竊疑遭私刑猝死 3警沒開密錄器惹議…律師曝「滿足1前提」恐涉湮滅證據
屏東縣恆春分局建民派出所爆發執法過當疑雲,詹姓員警日前逮捕死者蔡姓慣竊時,疑因死者抵抗且出言侮辱,施以警棍壓制卻造成蔡男胰臟破裂身亡,且現場3員警都未開啟密錄器,事件曝光掀起議論。有律師指出,員警若到場才關閉密錄器,恐有湮滅證據罪嫌。建民派出所16日受理機車竊案,詹員調閱監視器鎖定當地頭痛人物蔡姓慣竊,通知其到派出所筆錄,但死者否認犯行。詹員同日下午結束常訓勤務後為取得更多證據,尾隨蔡嫌並發現對方在恆春光復路坐上失竊機車,隨即通知偵查隊協助現場採證。後疑發生蔡嫌辱罵抵抗,遭詹員警棍壓制情事。蔡嫌傍晚被帶回派出所時已無法自行走路,候訊時遭發現呼叫無反應,送醫後於晚間9點多宣告不治。但縣警局調閱影像發現,全案僅有派出所內員警急救蔡男影像,詹員及後續支援的2警都剛好未開啟密錄器。此外,詹員直到法醫解剖發現死者胰臟破裂,才供稱有用警棍擊打,後因不認執法過當,22日遭屏東地院羈押禁見。事件爆發後,外界高度關注密錄器問題,屏東縣警局證實,經鑑定3人密錄器沒有刪除或格式化痕跡,3人確實都沒開啟密錄器,其中支援2警因認為該案非重大案件而輕忽未開。另據《自由時報》報導,孫姓律師指出,若員警到場後才關閉密錄器或返所後刪檔,會構成《刑法》165條湮滅證據罪,亦加計134條公務員執行職務加重犯。因此,若員警自始至終都沒開啟密錄器,就無涉湮滅證據罪部分,但會失去傷害罪部分的自保證據。
倡修法防棄保潛逃 羅智強:絕非疊床架屋
詐騙事件層出不窮,根據警政署統計,小計至十一月底止,台灣去年的詐騙件數已超過3.5萬件、金額超過新台幣79億元,雙創歷年同期新高。而國民黨立委羅智強已準備好草案,20日開議後將提案修訂「棄保潛逃罪」,讓司法改革能逐步符合人民期待。羅智強15日接受CTWANT記者採訪時表示,部分人士批評自己的棄保潛逃修法為疊床架屋,實為政治口水。因為自己草擬的棄保潛逃分成兩塊,將同時修《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其中,《刑事訴訟法》部分主要是賦予法院有權通知主管機關註銷棄保潛逃者的護照,因為現行規定只讓法院能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可」新護照申請,卻沒有對持有效期內護照者處理,是一大破洞。羅智強說明,《刑法》部分則是同時對受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的被告進行規範,且將對象擴大到沒有被限制出境出海的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被告。羅智強補充,自己也參照美國的法制,針對被告所犯罪刑輕重,依比例加重犯棄保潛逃罪的刑期。簡單來說,如當初犯越重的罪,又有棄保潛逃事實,那就可能被加重較多的刑期,這些都是現行法制的破網,要透過修法補起來。羅智強批評,棄保潛逃加重刑責其實也是蔡英文司改國是會議的結論,只是民進黨掌握的多數國會沒有執行,「舊國會擺爛,新國會來做」。新北市長侯友宜15日受訪也呼應表示,詐騙愈來愈多,自己一直主張「騙愈多、關愈久」,棄保潛逃要嚴格審慎檢視,支持羅智強讓修法順利通過,並嚴格執行。
泰女高中生無照駕駛遭開罰 無力繳交罰款遭狼警拖進警局「肉償」
泰國近期發生一起惡性警察濫權事件,一名11年級(相當於台灣高中二年級)女高中生因被警察抓到無照騎乘電動車,結果遭到泰國警方開罰2000泰銖(折合新台幣約1750元)。但後續因為無力支付罰款,結果該名女高中生被警察拖進警局性侵,肉償罰鍰。消息曝光後,引起泰國舉國憤怒,該名肇事警察目前也遭停職,被關押在拘留所中等待調查。根據《the thaiger》報導指出,整起事件發生於1月29日上午10點左右,一名泰國益梭通府17歲11年級女高中生,在騎乘電動車送弟弟上學的期間,因為沒有戴安全帽而遭到警察臨檢攔查,結果該名女高中生被警察查出無照駕駛,所以被開罰2000泰銖。而該名女高中生因為無力支付2000泰銖的罰鍰,結果被50歲的警察隊長坎帕納特(Kampanat Pimphu)帶到警局旁的房子內性侵得逞,之後更要求女高中生隔日再與他相見。後續該名女高中生將此事件告知自己的母親,而母親則是向FB粉絲專頁「Saimai Survive」爆料此事件,該粉絲專頁也很快的將這起事件批露在網路上,結果引發喧然大波,不少網友紛紛要求有關當局應當嚴肅處理此事件。最後,就連泰國內政部長顧問也發表聲明,要求以嚴肅執法著稱的泰國警察總署副署長介入調查。後來坎帕納特在1月30日就遭到警察逮捕,並且承認自己的確有性侵該名女高中生,而諷刺的是,坎帕納特過往也曾負責教授學生如何避免自己遭遇性騷擾與性侵等培訓課程,沒想到如今自己卻因為性侵女學生而遭到逮捕。目前坎帕納特已經被關在警局拘留所,被控涉嫌強姦與攻擊未成年,雖然坎帕納特曾提出保釋等請求,但有關當局擔憂恐怕會引發更嚴重犯罪與報復,或是棄保潛逃等行為,所以並未同意坎帕納特的保釋,甚至還成立專案小組來調查整起事件。
「賣毒又賣槍」還拿注音墊板當K盤 三重男拿搜索票歡樂送見大批警力嚇傻
新北市34歲謝姓男子在三重某民宅販賣毒品和槍枝,警方接獲情資後展開調查,2日下午見時機成熟,持搜索票前往其住處查緝,並趁開門時將他逮捕,在室內查獲多包毒品和槍枝,立刻將他帶回警局調查,全案依法偵辦。警方表示,日前接獲情資,指仁興街有販賣毒品、槍枝情事,三重偵查隊於是與厚德派出所立即聯手組成專案小組,鎖定犯嫌、針對不法事跡進行蒐證,並列為清源3.0重點場所。而警方見時機成熟,2日下午持搜索票前往查緝,謝男起初以為是「搜索票歡樂送」而開門,埋伏在樓梯間的大批警力則趁隙衝進其住家搜索,謝男則不敢反抗,回神後已遭警方牢牢控制。員警在其房間內共查獲改造手槍2把、子彈9顆、第三級毒品K他命3包(總毛重86.7公克)、K他命香菸2支,還拿注意墊板當作K盤,當場人贓俱獲,將許男逮捕歸案,全案訊後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新北地檢偵辦。三重分局分局長黃南山表示,讓治安平穩一直是警方重點工作,而緝毒、肅槍及掃黑更是重點中的重點。三重分局警察決不允許不法份子在轄區內為非作歹,只要敢在三重犯案,一定是追緝到底,依法究辦。
割頸案受害父親5點聲明「班級設求救鈴」 教育部最新規定:老師可出手阻止1情況免責
新北市去年底發生校園喋血命案,國三少年慘遭同學割喉而命喪校園,消息震驚全台,國中生父親楊男3日發布5點聲明,其中,希望高關懷學生能夠安置中介學校,也不要因轉校塗銷刑案紀錄,更爭取新國會將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改排入議程,遏止悲劇再度發生,而教育部也與22縣市代表開會研商補強校安漏洞,會中增列教師「阻卻違法事由」,預計下周就會將管教辦法注意事項與操作手冊及範本發給各校,2月開始的新學期即可實施。割頸案受害學生先前於板橋殯儀館舉行告別式,場面溫馨。(圖/劉耿豪攝)被害少年的父親楊男3日在板橋區政代表石一佑陪同下對外聲明,他表示,非常感謝新北市教育局長採納他這位家屬對於校園安全設備的建議,據他側面瞭解,新北市打算在部分學校各班設置緊急求救鈴,讓學生遇到相關危急事件可以透過鈴聲快速傳遞訊息及有效嚇阻作用。他也懇請政府相關單位亦重視此一提議,能夠增加預算,讓全國每校各班均有緊急求救鈴,透過緊急求救鈴不要讓悲劇再度上演。其次,他希望能夠將高關懷學生直接安置在中介學校,有專業教導師指導,不要增加一般學校的負擔。另外,對於這樣的學生只要因涉案進入警局的相關紀錄,就不該塗銷,讓學校可以清楚了解這些行為偏差學生。此外,也應該授予學校校長及老師相當的管教權力,直接授權學校可對學生進行安全檢查,不要還需家長同意才可進行。他認為所謂的人權,應該是在保障絕大多數人生命安全的前提之下,才是真正的人權。最後亦期盼新科立委們可將少事法排入議程,重新審視及修法。據了解,國小暴力事件在這11年來增加4倍,這樣的數據正說明法律罰則太輕,如不從重量刑,法律的縱容,只是讓居心不良之人有了可趁之機,同時應該加重犯罪少年家長的罰責,讓家長負連帶責任,而非只是罰款、口頭警告等此類事項。教部修正管教學生辦法,授權老師自我可阻止違法狀況且不處罰。(圖/教育部提供)楊父也引述了「養不教,父之過」古語,指這不也說明了父母應擔負小孩子的教養責任嗎? 或者是犯錯孩子的家長又只要說:孩子會這樣,我也管不動啊!就沒事了。除了楊父的聲明,教團也批評現行教師輔導管教辦法,對於學生攜帶危險物品到校的處理窒礙難行。教育部組成「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工作小組,召開5次工作小組會議,今天再召開校園安全諮詢會第二次會議,擴大邀請校長、教師、學生、家長、兒少人權團體及22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代表與會。會中針對「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修正內容、訂定「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及「強化高關懷學生過渡性中介教育措施,支援學校輔導個案學生」三大議題交換意見,並由教育部長潘文忠宣布結果。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修正部分,共有「維護教師管教權、保障學生相關權益、鏈結學校家庭及社政單位、強化校園安全檢查機制流程」等四大重點。教育部長潘文忠說明,在「維護教師管教權」,增列「阻卻違法事由」,保障教師維持教學秩序和教育活動的必要管教行為,以及採取避免自己或他人、身體等緊急危難,不予處罰,像是在教室內發現學生攻擊另一名學生或老師遭到學生攻擊,這次新增「阻卻違法事由」,在這種緊急狀況下,為避免師生受傷,老師可以將學生拉開或推開,若學生因此受傷,老師行為不與處罰,但若老師繼續攻擊學生,則已經超過自我防衛,仍會受到處罰。此外,在「強化校園安全檢查機制流程」部分,明列學校得對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的特定身分學生,或發現、接獲通報學生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情形時,進行必要安全檢查,且檢查時可以不必全程錄影。在「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部分,為保障學生權益,並使校園安全檢查機制更加明確,配合訂定「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手冊內容包含四大部分:校園安全檢查規範訂定說明、校園安全檢查作業及流程、權益說明及注意項目、校園安全檢查設備及場所。潘文忠表示,主要聚焦操作流程,分為前置作業、檢查前、檢查中及檢查後,製作校園安全檢查流程圖及各級學校訂定校園安全檢查規定範例,範例如「校園安全檢查學生權益說明書」、「校園安全檢查錄影資料調閱申請書」、「校園安全檢查實施流程紀錄」等,將提供各級學校參考運用。同時擬具教育部「(學校)校園安全檢查規定」範本,提供各校據以訂定相關規定,並將請各校結合每學期開學之友善校園週進行校園安全宣導,以強化各校處理緊急校園安全事件應變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