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工時
」 勞基法 加班費 勞工局 勞工 勞動部北市8月共87家違反勞基法 總罰鍰達737萬元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公布113年8月份違反《勞動基準法》裁罰結果,共有87家事業單位遭到裁處,總罰鍰金額為737萬元。勞動局指出,透過各項專案檢查,持續監督事業單位遵守勞動基準法、維護勞工權益,是勞動局重點工作項目之一。臺北市勞動局高寶華局長表示,113年8月份違反勞基法裁罰的事業單位中,主要違法態樣前5名分別為:未依法給付平日延長工時工資,計25家(28.74%);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計13家(14.94%);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出勤之工資,計13家(14.94%);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計11家(12.64%);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未發給工資,計10家(11.49%)。勞動局指出,雇主除應依法給付勞工工資,維持勞工生計,並應積極補充人力,適當調度,避免使勞工超時加班及應給予勞工足夠之休息,以保障勞工身心健康,避免一再觸法。勞動局接著表示,企業主應將員工視為珍貴的資產,而非單純的人力成本,遵守勞動法令、保障勞工權益不僅是企業法定的義務,也是企業的社會責任,唯有勞資雙方共同合作、彼此珍惜,才能創造經濟繁榮、雙贏的局面。高寶華再次呼籲,「開罰只是手段,輔導企業法遵才是核心價值!」為協助雇主遵守法令,臺北市勞動局推出「勞條健檢師」的服務,雇主可透過「臺北市民服務大平臺」提出線上申請,或至勞動局勞動權益中心臨櫃申請,勞動局的「勞條健檢師」將會主動向申請人確認輔導時間並提供服務。
連2年遭檢舉違反勞基法 新北勞檢處開罰動保處
新北市動保處被自家人查獲及開罰違反《勞動基準法》!新北市勞工局連續2年接獲檢舉,指動保處所屬動物之家有未給付加班費、未讓員工休息情形,經稽查員前往抽查,確認存在違法事實,各依法開罰2萬元。新北市議員戴瑋姍重批動保處丟臉,不只動物管不好,連人的權益也管不好!對此,動保處回應,經勞工局糾正後,皆已補齊加班費。據了解,勞工局2022年10月間接獲匿名檢舉,投訴五股動物之家讓勞工延長工時,但針對加班時數超過20小時卻未給予加班費;隔年2023年8月勞工局再度接獲檢舉,指新店動物之家對已工作4小時中午繼續輪值的勞工,未給予30分鐘休息時間。上述2案勞檢處稽查人員皆於接獲申訴2周內前往抽查,經詳細比對員工出勤紀錄及薪資清冊,並詢問員工相關細節,認定動保處有違《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5條規定,2案均依法裁處2萬元罰鍰,後續並納入年度抽查。戴瑋姍長期關注動保議題,曾踢爆新北黑心寵物業者販賣來路不明染病幼犬,質疑動保處有包庇嫌疑;另她也反對放寬寵物繁殖業,恐放寬後會讓更多寵物繁殖場到新北,甚至助長非法繁殖場就地合法,影響居住安寧及環境衛生。戴瑋姍痛批,動保處不只是動物管不好,連人的權益也都沒管好,動物之家被市政府自己人開罰,實在非常丟臉!戴瑋姍說,《勞動基準法》怎麼規定就要怎麼來處理,2次只是被罰了基本價,希望動保處要善盡管理的責任善待員工,該給的加班費和休息時間不能少,在動物可以受到良好的對待之外,員工的福利和權益也不能蔑視。勞檢處表示,只要有檢舉進案都會去認真勞檢,努力維護勞工權益,即便公家違法也會開罰,絕不徇私護短。動保處說,五股動物之家實際員額僅10位,尚缺2名人力,致人力緊繃,經勞工局糾正後,已補齊加班費,目前均以實際上班時數,對超時部分給予加班費。新店動物之家已依業務需要編排輪值,中午輪值人員會事先休息30分至1小時。
新北市勞工局公布慣老闆名單 多家知名企業上榜
新北市勞工局19日公布違法罔顧雇員權益的公司名單,其中以指南客運、新泰工業經常性使勞工超時工作違反《勞動基準法》,5年內累積裁罰445萬元與275萬元,另外不給員工請生理假的全家超商及超時加班又沒給加班費的知名食品商老協珍也上榜,統計此次公布名單共有310家業者,開罰1941萬5000元。勞動檢查處分析指出,勞基法違規情形以「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最為嚴重,共有61家;違反《職業安全法》部分以未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最為普遍,計有112家;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有7間公司拒絕生理假、調職留停員工為大宗;違反《就業服務法》部分,歧視身心障礙或年齡的公司各有1家,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則有4間未依法給付資遣費。勞檢處表示,指南汽車客運使勞工超時工作、換班未給足夠休息時間,分別是第7次及第4次違反同一規定,加上雇用勞工人數達500餘人,因此被重罰85萬元;另外新泰工業也因使勞工超時工作,且單月延長工時高達118小時,甚至連續3月讓勞工超時加班,第7次違反同一規定,加上雇用勞工人數達300餘人,遭重罰65萬元。統計2家公司5年內分別被裁處445萬元及275萬元。老協珍因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又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被裁處13萬元;全家便利商店則是拒絕員工請生理假,被裁處2萬元。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因應勞基法罰鍰金額提高至100萬元,新北市已公告新的裁罰基準,依照違規次數、雇用勞工人數及違法情節決定罰鍰金額,違規事業單位如為上市、上櫃公司者,將加重裁罰金額2成。
南山上市關卡3/人壽企業工會驚爆雙胞案!尹崇堯喜收兩張「加班同意函」
「董事長尹崇堯是在為接軌、南山人壽上市做好財務準備,經營層面不予置喙」「當然,工會很支持公司上市,最重要前提,還是要先好好解決勞退提撥金等爭議案件。」北市南山人壽企業工會理事長蔡坤穎接受CTWANT記者採訪時,特別強調為「台北市南山人壽企業工會」,引人注意。CTWANT記者進一步調查,赫然發現南山人壽竟然有兩個企業工會鬧雙胞,依現行《工會法》,一家公司以組織一個事業單位企業工會為原則,目的避免影響企業內勞工團結等;企業工會在法規上的定義,為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部勞工所組織的工會。雖整體企業來看,在同一企業內仍可見有兩個以上複數企業工會,如今南山人壽有兩個企業工會仍為罕見之況,也可能為南山人壽準備上市解決重大勞資爭議案時帶來契機,首先就是看到南山人壽今年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的累計罰款300多萬元,較去年2400多萬元大幅度減少7倍。關鍵就在於南山人壽董事長尹崇堯於股東會中,公開感謝企業工會提供的「加班同意函」,其實共有兩份,一是台北市南山人壽企業工會在2024年6月提供的,另一則是更早於2023年9月由嘉義市南山人壽企業工會提供的。南山人壽董事長尹崇堯(左)上任迄今兩年餘,南山整體營運成績繼續穩居壽險界前三名,年去年於公司成立60年說明全新企業識別設計意涵。(圖/記者李蕙璇攝)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事前許得工會同意,若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因此南山人壽既然存有企業工會,在現行法令規定下,縱使個別勞工同意延長工時,只要是公司所屬勞工有加班事實,仍須事前取得「企業工會出具的加班同意函」,有其必要性,才算符合法令規定。南山人壽在有了企業工會出具的加班同意函,去年底開始在勞檢對於違法的「延長工時不符法定要件」部分,罰款件數及金額皆大幅減少。南山人壽原為美商保險公司,保險業自1998年4月起納入勞基法,南山人壽工會於同年8月25日成立,從保險業第一個成立的工會,到2002年11月29日發動第一次遊行抗爭,再從勞退新制實施,台灣第一家保險業罷工等,奠定其於保險業抗爭史上重要地位。南山人壽2011年易主,大股東潤泰集團及寶成集團組成新經營團隊接手後,過往北市南山人壽企業工會對外發布新聞,多以「南山人壽企業工會」為名,現在特別署名「台北市南山人壽企業工會」,另一個則是「嘉義市南山人壽企業工會」。CTWANT記者採訪到嘉義市南山人壽企業工會理事、創會理事長陳河正,現任理事長陳信辰為其子。陳河正說,在2011年5月工會法上路前,沒有所謂企業工會制度,嘉義市南山人壽企業工會原先是產業工會,當時台北市南山人壽企業工會也同屬產業工會性質;工會法施行後,兩個產業工會則更名為企業工會。陳河正說,長期以來工會並未出具「加班同意函」給南山,主要是因公司業務量增加影響核保、理賠的時效,為了不影響保戶權益與業務員服務品質,才會以「尊重個別員工加班之意願、不得強迫員工加班,並確實遵循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的規定」等附條件方式,在去年9月同意出具加班同意函給公司。「嘉義市工會與台北市工會立場一致,樂觀看待公司上市目標,並希望公司能就勞資法令舊制提撥勞退金等勞資爭議案,與二個工會好好溝通處理。」陳河正強調。蔡坤穎則告訴記者,「北市工會先前並不知道嘉義工會會同意出具『加班同意函』給公司,確實給予我們一些壓力,因而內部幹部、會員多次討論之後,遲至今年6月12日才給予這函」,即南山人壽員工延長加班時間之加班同意權,並於該函標註「時效期」,僅同意自今年7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我們的加班同意函僅同意半年,同時要求南山人壽應提出相關改善方案,例如如何預防加班未打卡、打卡下班繼續工作、年終獎金計算(各種獎金與工作工時長短的相關性)、加班時數與人員人數合理性……等」蔡坤穎強調,徹底改善員工長年持續加班及解決人力不足問題才是正解,公司若有違法,工會也是會取消加班同意權。「現在有獲得同仁反映的一些情況,加班有做電腦記錄之外的工時,面臨難以舉證等困難,需要進一步再與公司溝通。」蔡坤穎強調,「現在工會幹部能直接向尹董表達建議與主張,他可以代表大股東的立場,確實比過往透過業務副總等『無決策權』等級幹部,只能說把意見帶回去,之後來回公文寫寫改改,花費許多冗長時間與等待,是有進步一些。」「我們衷心期待在團協時,尹董的幕僚法務等經理人團隊是有能力、存有善意來處理勞資案的。」蔡坤穎說,台北市南山人壽工會願敞開協商大門,就勞動基準法之落實、勞退舊制補償與新制補提撥、合理公平勞務契約條款等各方面勞動議題,與公司展開「實質、對等」協商,並建立合法合理機制,使南山人壽上市指日可期。對於工會的訴求,南山人壽回應表示,業務員契約屬性認定目前實務上尚有不同見解,公司將持續秉持最大誠信跟善意,與工會、勞政主管機關溝通。面對剪不斷理還亂的勞資關係,尹崇堯也放慢上市腳步。「需要與各個利害關係人妥適溝通,才能提出申請,因此在短時間內,並沒有一個具體時程表,會繼續爭取各方的諒解,才會有進一步的動作。」今年股東會上,尹崇堯務實地說。
統聯客運勞工超時工作!已違反9次遭罰85萬 知名上市公司也被點名
新北市勞工局今公布今年第3波違反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的雇主名單,共有334家業者,開罰1952萬元,以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最為嚴重有61家。其中統聯汽車客運使勞工超時工作,已是第9次違反同一規定,加上僱用勞工人數達1500餘人,因此遭重罰85萬元。勞工局指出,違規情形以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最為嚴重有61家,其次為未依法置備或逐日記載勞工出、退勤時間,有49家;至於未依法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則有35家;另外違反職安法部分,仍以未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最為普遍,計有137家。至於違反性工法部分,主要為雇主於知悉職場發生性騷擾時,未採取立即有效糾正補救措施,有2家;勞工申請生理假時,遭受雇主不利處分者,有1家。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則以未依法給付資遣費為主,有7家;至於未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有1家。以上違規雇主名單皆已匯入「新北勞動雲」的「違法雇主查詢」專區(https://ilabor.ntpc.gov.tw/cloud/Violate)。新北市勞工局今公布今年第3波違反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的雇主名單,共有334家業者,開罰1952萬元。(新北市勞工局提供)勞工局指出,統聯汽車客運使勞工超時工作,已是第9次違反同一規定,加上僱用勞工人數達1500餘人,因此遭重罰85萬元。知名上市公司一詮精密工業及新日興公司亦有使勞工超時工作,其中新日興公司使勞工單月延長工時高達99小時,甚至連續3個月超過法定上限,兩家公司分別是第7次及第6次違反同一規定,各遭重罰78萬及60萬元。另新日興公司除使勞工超時工作外,亦多次未提供勞工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也遭連續裁處3萬及4萬罰鍰。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雇主於知悉職場有性騷擾行為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如有違反規定,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此外,為因應勞基法罰鍰金額提高至100萬元,已於2020年6月8日修正公告新的裁罰基準,依照違規次數、僱用勞工人數及違法情節決定罰鍰金額,違規事業單位如為上市/櫃公司者,將加重裁罰金額20%。勞工局呼籲雇主遵守法令規定,以免屆時遭受高額罰鍰。
警察身心亮紅燈!4月沒過完6警自殺「最年輕僅25歲」 警政署說話了
台北市警察局中正一分局25日午間傳出員警自戕,局下忠孝西路派出所一名37歲徐姓員警,在巡邏期間返回分局,獨自前往地下4樓停車場開槍朝頭部自轟,送醫急救40分鐘宣告不治。而這已是4個月來第6起警察自戕案。警政署25日下午發布公告,表示近期已拜會衛生福利部及社團法人台灣自殺防治學會,並召開專家會議。而警政署長責請各級幹部多關懷同仁,發現異狀應積極介入處理,有諮商需求者協助轉介合作諮商機構,並要求關老師落實巡廻走訪各單位,加強宣導各項諮商管道及諮詢專線。2024年1月10日,新北市三重區厚德派出所27歲李姓員警在臉書痛斥6名同事,後於租屋處自戕身亡。同月1月18日,國道公路警察局木柵分隊30歲林姓警員,被發現在寢室廁所舉槍自戕,頭部中彈已無生命跡象。2月3日,台中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52歲裘姓所長,因取締酒駕挨告,初步和解不成,情緒低落,自戕前曾傳訊息予妻子「太太,對不起」,最後被發現已於寢室自戕身亡。3月31日,台南麻豆警分局田分駐所31歲梁姓女警,因遭控偷竊千元而被警大勒令退學,行政救濟處理中卻因身心崩潰,最終被發現渾身是血,倒臥車內明顯死亡。彰化和美警分局26歲鍾姓警員,因4月11日未到班,警方連續多日調閱其住處附近的監視畫面,在4月14日發現,鍾員於4月10日前晚間,疑似從其胞兄住處附近11公尺高的橋墜入河中,警方出動人員搜尋,果然在河床發現鍾警員,救起時已無生命跡象。4月25日中午,台北市忠孝西路派出所37歲徐姓員警在巡邏期間返回分局,獨自前往地下4樓停車場開槍朝頭部自轟,送醫急救40分鐘宣告不治。警界憾事層出不窮,反映近年警察超長工時、工作量暴增、動輒遭放大鏡檢視等常態性高壓,造成基層員警身心健康出現嚴重問題。警政署25日發布公告,表示已要求各級幹部多關懷同仁,提升辨識高關懷人員之敏感度,發現異狀應積極介入處理,有諮商需求者協助轉介合作諮商機構,並要求關老師落實巡廻走訪各單位,加強宣導各項諮商管道及諮詢專線,也鼓勵同仁善加運用。警政署在公告中提到,為了強化員警身心健康照護及自殺防治作為,近期已拜會衛生福利部及社團法人台灣自殺防治學會,建立多元諮商管道。期使同仁在遭遇挫折或壓力時,能夠自我覺察並尋求資源協助,以更健康的方式來面對及解決問題。警政署說明,為了讓員警能在不受標籤疑慮下求助專業人員,紓解其心理壓力及情緒困擾,近年各警察機關均已遴聘心理師或身心科醫師提供「身心健康諮詢」及「委外預約諮商」服務,還有「委外預約諮商服務」,不用再透過關老師轉介,可以自行向各機關合作的諮商機構預約。另外,為落實保密機制,個案姓名係以代號取代, 晤談資料由心理師或諮商機構留存(不提供機關),相關服務流程及內容亦均予保密作法,希望能提升同仁信賴感及使用意願。◎勇敢求救並非弱者,您的痛苦有人願意傾聽,請撥打1995◎如果您覺得痛苦、似乎沒有出路,您並不孤單,請撥打1925
每天工作破12小時超血汗!亞尼克5年違法4次 勞動局重罰60萬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公布113年2月份違反《勞動基準法》裁罰結果,共有37家事業單位遭到裁處,總罰鍰金額為245萬元,其中「亞尼克菓子工房股份有限公司」遭罰60萬元為最高!勞動局指出,透過各項專案檢查,持續監督事業單位遵守勞動基準法,維護勞工權益,是勞動局重點工作項目之一。北市勞動局長高寶華表示,113年2月份罰鍰金額前5名,依序為亞尼克菓子工房股份有限公司(60萬元)、悅鶴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17萬元)、春天酒店股份有限公司(15萬元)、德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1萬元)、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0萬元)、莊東貴(即東緯工業電機技師事務所)(10萬元)、安嘉達事業有限公司(10萬元)。勞動局補充,違法勞基法裁罰的事業單位中,主要違法態樣前5名分別為:未依法給付平日延長工時工資,計9家(24.32%);未逐日記載出勤紀錄至分鐘為止,計7家(18.92%);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計6家(16.22%);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發給未休畢之特別休假工資,計6家(16.22%);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工作之工資,計5家(13.51%)。高寶華說,亞尼克菓子工房股份有限公司使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超過法令12小時之規定,近5年內違法次數累計達4次。勞動局強調,雇主除應依法給付勞工工資,維持勞工生計,並應積極補充人力,適當調度,避免使勞工超時加班及給予勞工足夠之休息,以保障勞工身心健康,避免一再觸法。勞動局呼籲,企業主應將員工視為珍貴的資產,而非單純的人力成本,遵守勞動法令、保障勞工權益不僅是企業法定的義務,也是企業的社會責任,唯有勞資雙方共同合作、彼此珍惜,才能創造經濟繁榮、雙贏的局面!「開罰只是手段,輔導企業法遵才是核心價值!」為協助雇主遵守法令,勞動局推出「勞條健檢師」的服務,雇主可透過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https://service.gov.taipei/Department/AYAA/)提出線上申請,或至勞動局勞動權益中心臨櫃申請,勞動局的「勞條健檢師」將會主動向申請人確認輔導時間並提供服務。
薄荷棒提神醒腦? 藥師點名「這1類人」恐造成溶血性貧血
【健康醫療網/記者張慈恩報導】台灣潮濕多雨的環境,過敏原多,常常讓人出現容易倦怠無神、鼻塞等過敏症狀,同時高壓的上班環境讓許多人包包自備一根薄荷棒,應對長工時的精神狀態,然而,薄荷棒真的能提神嗎?長期使用會刺激、傷害鼻黏膜和平婦幼院區藥劑科藥師蔡岳霖指出,市售常見的薄荷棒,通常都含有主要成分薄荷醇(Menthol)或其他類似物質像是樟腦(camphor)、桉樹醇(cineole)、尤加利樹(eucalyptus)的精油(essential oils)等。薄荷醇是主要作用的藥理成分,有止癢、止痛的效果,作用在皮膚表層能使毛細血管擴張,讓局部血液增加循環,因此會讓皮膚有清涼感和散熱的效果。薄荷棒的提神效果因人而異,蔡岳霖表示,使用過度反而會讓鼻塞及呼吸道不適的問題更惡化,原因是薄荷醇(Menthol)會對鼻黏膜產生刺激,導致鼻黏膜充血,降低鼻子進氣的氣流量,長期使用會讓問題惡化,但由於薄荷醇(Menthol)會直接作用於神經受器,同時產生清涼感,給人一種緩解鼻塞的錯覺。蠶豆症留心 恐造成溶血性貧血蔡岳霖提到,文獻上曾有葡萄糖-6-酸鹽去氫酶缺乏症者(glucose-6-phosphate dehydrogenase deficiency;俗稱蠶豆症)使用後出現溶血性貧血的報告,因此以薄荷醇與類似物質為主要藥理成分的產品,不建議使用於蠶豆症的兒童,因為蠶豆症幼童若接觸這些物質,相較於大人危險性較高,孩童代謝功能不如成人,且皮膚穿透性高。根據衛福部建議,2歲以下兒童使用含有薄荷腦(menthol)、樟腦(camphor)以及甲基水楊酸(methyl salicylate)的擦劑時,要先諮詢專業,除了未滿兩歲之幼兒需謹慎使用外,建議孕婦或是哺乳族群使用含有薄荷醇或樟腦等相關產品前,都須事先諮詢醫師或藥師。初次先做皮膚過敏測試 長期鼻塞應就醫診治日常在使用薄荷棒時,第一次塗抹可先於脖子或大面積的皮膚,簡易的測試是否有過敏反應,並注意適量使用、不過量,避免產生刺激性的皮膚炎,同時其中薄荷醇(Menthol)具有刺激性,應避免眼睛等敏感部位,其餘使用方式建議按照產品仿單或包裝上的說明。除了薄荷鼻吸棒外,綠油精、白花油、萬金油也是國人愛用的提神產品,夏天可以抗暑外,也具有清涼提神之用,成分大同小異,使用上多留意薄荷醇(Menthol)刺激性等注意事項,切勿過度依賴使用。蔡岳霖叮嚀,鼻塞因有諸多產生原因,建議諮詢專業醫師診斷、對症下藥,勿以薄荷棒、鼻吸劑等偏方做為主要的治療方式。
名醫被醫院無預警解雇 他錯愕:從業20多年從沒被這樣對待!
台中某醫院爆發勞資糾紛,該院人工關節中心醫師黃鐙樂指控,其與醫院合約明年8月才到期,上月27日突收到解雇函,導致患者無法進行後續治療,且醫院曾拖欠醫護薪資,在今(1日)與護理師、患者到醫院門口陳情。據悉,膝關節手術名醫黃鐙樂去年8月被該院聘任成立人工關節中心,卻在上月27日透過解雇函得知合約11月30日終止,也未得到任何交接緩衝時間;30日與病人預約下次回診,發現遭系統鎖住,經請病人到櫃台處理,驚知櫃台回覆:「黃醫師有其他生涯規畫離職。」怒斥「行醫20多年來第1次受到這麼粗糙的對待」!黃鐙樂也指,院方曾未付廠商款項、積欠醫護薪資不發,還要求中心人員自己計算,「但臨床業務工作還有加班、夜班各種費用,怎麼可能自己算」?且期間院方態度相當強勢,甚至推擠護理師,未料最後竟收到解雇函,直呼他1天看診200人,且很多病患剛開完刀,近期對患者預後極為重要,他卻無法替再服務。院方則回應,該院與黃鐙樂是委任經營關係,但《醫療法》規定醫療服務不能外包,因此在30日解約且數月前就有溝通、通知病人與安排其他骨科服務;11月10日發放薪資,因人工關節中心有績效獎金,才請中心計算。台中市勞工局表示,已在11月27日受理黃鐙樂及2名護理的爭議調解案,3人訴求為請求恢復雇傭關係、績效獎金、延長工時工資;經考量病患權益,已優先於今日下午召開調解會。衛生局則指出,醫療院所如有醫師或原排定門診時間異動,應事先公告以維病人權益。另醫療機構提供病人醫療服務,應以自行進用醫事人員為之,不得委外辦理,將派員稽查,如前揭情事屬實,將依違反《醫療法》處1萬以上至5萬元以下罰鍰,令限期改善。
醫護匿名抱怨「明揚大火我們價值每小時75元」 屏榮回應了!
屏東榮民總醫院護理師日前在「靠北護理師臉書70b」中發文,表示9月22日當天,由於工廠失火事件,許多醫護人員被緊急召回醫院幫忙。並指出,「那天我們每小時的價值只值75元」,引發大眾關注。對此,屏東榮民總醫院回應了。屏東榮民總醫院護理師日前在「靠北護理師臉書70b」中發文指出,「9月22日屏東工廠失火事件,相信那天很多護理人員都被醫院緊急召回。那天我們價值只值每小時75元」引發網友關注。對此,屏東榮民總醫院院長吳東霖表示,院方對於9月22日當天接受緊急召回參與救護的同仁及醫事行政人力,除了皆以勞基法24條延長工時規定給予加班費或選擇補休外,另對護理師依行政院核頒「公立醫療機構護理(助產)人員夜班費支給表」,並非固定班晚班360到600元之最高上限發給夜班津貼(每小時75元)。而院長吳東霖也指出,院內所有薪資獎金之發給均依循法規,對該臉書的發言及網友留言,感到十分的遺憾。當晚被緊急召回參與救死扶傷的同仁,如同搶救受災民眾的軍警消英雄一般,即使互不相識,仍竭盡專業能力去救治生命,體現醫護人員的價值。
保全也陷缺工潮?鄉民月繳5千「沒晚班保全」愣了 這公司遭雙北市開罰
不少社區都會聘請保全維護住戶安全,但近日有鄉民在PTT八卦版抱怨,自家社區原本有保全24小時駐守,管委會卻在近日告知往後僅白天有保全,驚呼:「連保全都缺工了嗎?」引發網友熱烈討論。另台北市、新北市勞工局今年因大中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勞基法,未給加班費、工時超過法令規定,合計開罰16萬。該鄉民本月在八卦版直呼,以前月繳5千管委費就有保全24小時駐守社區,管委會卻在最近宣布只有白天班,他雖以安全問題質疑為何不是留晚班?但對方回「白天要代收信件包裹沒辦法」,令他傻眼「連保全都缺工了嗎,有沒有掛」?對此,鄉民們認為保全工時高、薪資低,還要處理很多「與本職業務無關」的收信、拿包裹和清理環境,直指「沒有缺工,是缺高薪」、「缺錢啦!哪裡缺保全?」、「看起來是管委會缺錢而不是保全缺工」。另依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大中華保全」今年因違反《勞基法》,有延長工時超過法令規定、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延長工時未依規定加給工資、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工作之工資,遭台北市勞工局罰鍰8萬。又因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出勤紀錄未依規定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遭新北市勞工局罰鍰8萬。
中秋節將沒火車可搭? 逾99%台鐵司機連署不上班
抗議台鐵在「公司化」過程未顧及員工權益,全國火車駕駛產業工會提出中秋及國慶連假不上班,連署書到13日截止,14日送交台鐵人事單位。火車駕駛工會說,已有逾9成9、約1400名台鐵司機員參與連署,僅剩不到10名司機員未表態;即便這群司機員屆時出勤,也只能開出零星班次,中秋連假台鐵疏運恐開天窗。另去年五一勞動節發動不加班的台鐵企業工會,昨也發聲明聲援火車駕駛工會,表示政府不仁「不要怪我們不義」。火車駕駛工會是台鐵的3個工會之1,台鐵明年元旦公司化,此前公司化子法,交通部主要與台灣鐵路企業工會協商並達成共識,而火車駕駛產業工會則認為,公司化子法協商的部分內容沒有提及司機員最在意的「行車安全」,也沒實施員工權益保障條款、勞動節不加班協議、備勤期間津貼等自主管理法制化,工會認為將衝擊未來員工假日出勤,延長工時,於9月7日展開連署。火車駕駛工會理事長黃隆華表示,這次駕駛工會全體司機員不加班的意志「比去年五一勞動節更堅決」,但之後工會只接到台鐵1位副局長的電話,說交通部長王國材已向行政院協調自主管理法制化等,其餘訴求都沒說明,呼籲台鐵跟交通部正視問題。台鐵企業工會昨也發出聲明表示,台鐵公司化迫在眉睫,子法談了1年多,柔性談判也夠長了,所有承諾1項都沒兌現,「你們不仁,不要怪我們不義。」
山道猴勸世神作3/超商打工飆車玩家背債青貧族 律師:向前女友討錢「這2點」關鍵取勝
日前在網路爆紅的《山道猴子的一生》,從一位超商打工的年輕飆車玩家的短暫一生,揭開年輕人低薪、物慾不受控、背卡債、借錢給女友也向友人借錢,「青貧族」「精緻窮」,向年輕人提出警世,「啟發大家『不用走這條辛苦的路』。」影片中主人翁山道猴子的角色設定,反應時下台灣低薪族,即使最低薪資已從2012年的每月19,047元到2022年增為26,400元,成長38%,同期間,時薪從109元升為176元,成長61%,看似增幅不少,但物價漲更快,薪資增幅被通膨給吃掉。「2012年的薪水,可以買1097杯珍奶;到2022年的薪水,只可以買 853杯珍奶。」新加坡亞洲新聞台《CNA》於7月28日在YouTube發布一則「深陷低薪資困境,台灣年輕的畢業生如何面對高成本時代」的專題報導,提及低薪時代還要面臨物價飛漲,引起不少網友共鳴,「低薪、高工時,悲鳴」「物價上漲n倍,薪資拉高有什麼用」。山道猴子入不敷出只好刷卡,以致卡債越滾越大。「現在很多年輕人借信貸,甚至動用雙卡(信用卡、現金卡),若每次只還最低卡費,動用高循環利息,以債養債又債滾息,永遠不會知道自己到底欠多少。」一位不具名的金融業襄理告訴CTWANT記者,「一直挖東牆、補西牆,最後甚至走上私人借貸、錢莊,必須要大人拿房子出來清償債務。」這位一線金融從業人員提醒,「清楚自己的能力,有多少錢做多少事。」此外,影片主角山道猴子在超商打工,雖拉長工時薪水仍微薄,須額外借貸應付支出,甚至把辛苦掙來的錢給女友,最後被劈腿分手,難以向女友「孩錢」(還錢),落得「人財兩失」。影片主角在超商打工,就算拉長工時,也只能領取微薄薪水。(圖/翻攝自YouTube影片《山道猴子的一生》)對於要求前女友還錢一事,御丞法律事務所律師連思成向CTWANT記者表示,「如果債務人積欠債務遲未歸還,已經到訴訟階段時,對於債權人最常見的就是,『當時沒簽借據』以及『當時是拿現金』,這2個問題會直接影響法院對消費借貸關係成立與否的看法,因為一旦提起民事訴訟,原告必須先提出證據證明兩造已經成立借貸契約,且借貸金額已經交付。」他也強調,「債權人在借貸之初就必須相當注意,建議最好還是簽借貸契約,直接證明借貸關係是有合意的,如果真的沒簽,只好趕快保留通訊軟體的對話截圖等,能證明雙方之間存有借貸關係的相關證據。」至於款項交付的部分,盡量使用匯款方式、留下匯款紀錄,如果真的拿現金交付,也一定要讓債務人簽收,並記錄借款金額,經債務人收訖無誤等相關字句,確保未來訴訟上舉證之用。「另外,如果借款金額龐大,為了確保自己的債權,建議在借款時要求債務人簽發本票、尋找連帶保證人,或債務人若有不動產也可要求設定抵押,作為擔保,對於債權人而言,都是多一層保障。」借錢給另一半或給朋友,很容易忽略上述提及的事情,連思成表示,「人說親兄弟也要明算帳,除非你借錢時本來就篤定這錢未來可以不要了,不然最好還是在借款時要多加注意。」在借貸部分,連思成提醒有2個關鍵問題會影響訴訟結果。(圖/連思成提供)至於社會新鮮人在低薪情況下該如何選擇工作及理財?國立台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教授魏郁禎也告訴CTWANT記者,「在接受第一份工作聘約前謹慎決策,別為了多1,000、2,000元的薪資,放棄更有人性或發展性的工作環境,最好透過管道探詢公司文化,進入和自己速配性較高的組織。」魏郁禎接著說,進入公司30天內,想盡辦法掌握公司內的各種潛規則及人際關係網。「小到主管喝咖啡加不加奶、服裝忌諱,到開會時該怎麼發表意見,大則為各部門特殊文化等有人可以問最好,沒人問只能靠觀察力了。」她強調,確定有穩定收入後,檢視自己的需求,重新規劃並補足保險項目和金額,確保擁有足夠的保障,但每月保險費用不要超過固定收入十分之一。最後是,「進行投資理財時,必須對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有充足認識,並對金融產品充分理解後,選擇適合自己個性和能力的金融商品,循序漸進進行投資,切勿躁進。」
護理師長工時家庭難兼顧 她渡假到一半被奪命連環叩「回來上班」真相讓人氣炸
國內護理師短缺,低薪、過長工時及護病比讓部分護師難以維持家庭,甚至有時還要被迫支援,有護師師談到辛酸時說,「與家人形同陌路,因為清醒時間都給醫院,回家都是行屍走肉」,而類似狀況也在日本發生,一名50多歲女性護理師最近受訪,她回憶10年前帶著孩子們到大阪渡假,卻意外被上司通知「快回來上班」的慘劇。日媒《キャリコネニュース》報導,這位來自四國的女性護理師,本身是一名未婚媽媽,獨自撫養著3名子女,由於護理師平時無法輕易使用有薪假,總是得加班、上大夜班,最後她湊合著能用的假期,挑選能夠安心渡假的時間點,帶著孩子們前往大阪渡假。她訂了大阪高級又豪華的飯店的3天2夜行程,準備犒賞自己工作的辛勞、以及慰勞因工作繁忙而總是無法隨時陪伴在側的子女。護理師回憶當時排定行程,第1天要去看傑尼斯偶像團體演唱會、隔天可以到游泳池玩耍,尤其大女兒非常期待下午茶時光,至於第3天則排定大阪環球影城,票券也已購買。不幸的是,當護理師帶著子女到關西地方渡假的隔天早晨,手機傳來聲響,原來是醫院上司找她支援,「有一名職員得了流感無法來上班,今天晚上妳可以來上夜班嗎」?護理師雖然早已告知會帶著子女從四國到關西渡假,但手機還是如同奪命連環叩般響個不停,加上上司不斷哀求「能夠來支援上班的只有妳一個人」,無奈下,護理師只能將飯店退房、也來不及搭上預訂好個人房間的返程郵輪,期待一年半的旅行因上司的一通電話而被破壞。當她和孩子們在回程時只能你看看我、我看看你,表情充滿無奈,護理師還被孩子們逼問,「環球影城呢?高級飯店呢?下午茶呢」,平常孩子們總是體恤母親的辛勞,但在這天孩子們落下了淚水,護理師也難以安撫孩子們的情緒。除此之外,高級飯店和大阪環球影城票券等根本無法申請退費,她還要自行負擔返程時搭乘新幹線的車費,損失至少20萬日圓,折合新台幣約4.2萬元起跳,事後護理師意從其他同事口中得知,其實那天上司也可以來上班,但因為對方懶得上夜班,才會找她代班,得知真相的護理師即便火冒三丈也無可奈何。護理師回憶,她帶著子女渡假時,卻遇到上司奪命連環叩。(圖/翻攝自推特)
高虹安「詐領助理費46萬」被起訴 北檢批:公私不分、壓榨下屬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在立法委員任內涉詐領助理費46萬元,台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高虹安行為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公費助理陳奐宇、黃惠玟、陳昱愷及王郁文為共犯,高虹安等5名被告因一行為觸犯二罪名,從重依貪污罪論罪。北檢認為,本案詐領助理酬金(薪資)的方式,是將助理月薪以少報多,多報的差額須要繳回;助理加班費除高虹安每月同意給予的「獎金」可實際領取外,其他申報加班費差額均應配合繳回供高虹安自行決定運用,因此被告向立法院申報的金額與助理實際可領取的金額不符,顯屬不實。此外,高虹安身為立法委員,具有審核決定如何分配其辦公室各公費助理酬金及同意核給助理加班費的權限,但高虹安自始無意給予助理虛(浮)報差額的金額,而是透過將願意配合繳回的助理,以虛(浮)報、總額報滿的方式向立法院請領助理酬金、加班費至法定上限金額後,扣除高虹安實際要給予助理實領的薪資及「獎金」後,要求助理繳回差額,核屬詐取財物的行為。立法院按月撥付至高虹安薪資帳戶的問政相關業務費用共計7萬餘元,未見她將此拿出用於辦公室相關事務。高虹安將助理加班費報滿至8萬4872元後,再將酬金差額、加班費與獎金差額要求助理繳回,挪作他用,明顯有私用於她個人支出項目,顯見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本案高虹安將虛(浮)報的助理酬金及加班費作為其委員辦公室運作支出及其私人使用,均於法不合。另外,助理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於偵查中均自白犯罪,自承知悉申報的金額與實際領到的酬金、加班費不符,並知悉要將差額繳回的用途;王郁文雖否認犯罪,他也認知是「幫忙領加班費」出來,因此認定助理均知情並配合高虹安詐領款項。以下為北檢今天公布起訴高虹安等5人的起訴書內容:臺北地檢署偵辦被告高○安等人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等相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茲簡要說明如下:壹、偵查結果一、詐領助理酬金、加班費案(一)被告高○安、陳○宇、黃○玟、陳○愷、王○文等5人均提起公訴被告高○安、陳○宇、黃○玟、陳○愷、王○文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罪嫌。(二)被告李○庭不起訴處分。二、資策會提告高○安涉嫌背信案被告高○安不起訴處分。贰、詐領助理酬金、加班費案一、簡要犯罪事實(一)高○安自民國109年2月1日起,擔任立法院第十屆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台灣民眾黨籍),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陳○宇為高○安委員辦公室主任、黃○玟為辦公室行政主任(負責襄助行政及人事薪資等業務)、陳○愷為辦公室法務主任、王○文為辦公室公關主任,自109年2月1日起,由高○安分別以每月新臺幣(下同)7萬元、6萬2,000元、6萬元、4萬6,000元之酬金聘僱,均為高○安依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規定聘用之公費助理。(二)緣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立法院於109年度分別編列「公費助理」工作計畫(編號3304010203)預算供立法委員聘用公費助理,協助立法委員處理各項問政、服務選民,及「問政相關業務」工作計畫(編號3304010206)預算供立法委員為民服務,協調中央及地方事務所需各類事務開銷。「公費助理經費」每位委員公費助理8至14人每月酬金42萬4,360元、加班值班費每位委員公費助理8至14人每月8萬4,872元,上開經費係由立法院編列支應立法委員聘用助理依勞基法所生之實際費用,為公費助理在職務上取得之報酬,非屬立法委員薪資之一部分,亦非對於立法委員個人之實質補貼。另立法院亦編列有「問政相關業務經費」每位委員每月7萬9,072元。(三)高○安明知上開立法院所編列「公費助理經費」,係供支應各立法委員聘用公費助理給付之酬金、獎金、加班值班費之用,不得流用非屬前揭費用之支出,如辦公室、服務處等開銷或私用。又明知立法院編列之「問政相關業務經費」,每月合計7萬9,072元,係供各委員選民服務及考察等事項,亦可供助理協助委員處理各項問政、服務選民所用,每月係直接撥付其受領立法委員薪資之帳戶。詎其每月除受領上開「問政相關業務經費」7萬9,072元外,尚領有委員薪資19萬餘元,財團法人永○教育慈善基金會(下稱永○基金會)另每月支應10萬元予歷○網路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歷○公司)協助其從事立法委員職務,且其擁有銀行存款達千萬餘元,具有相當之財力,竟未思將上開撥入其個人帳戶之「問政相關業務經費」或以其個人財產支應委員辦公室等開銷,反以其委員身分要求下屬公費助理黃○玟等人配合,以虛報或浮報助理每月受領酬金、加班值班費(下稱加班費)至上開預算上限金額(即酬金42萬4,360元、加班費8萬4,872元),將虛報或浮報酬金差額、加班費差額供其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於109年2月27日前,先與黃○玟謀議,視助理實際聘用異動情形,針對特定助理以超出其等受聘約定之酬金進行調配達到預算上限金額,並以特定助理名義浮報加班費至預算上限金額後,再由黃○玟告知陳○宇、王○文,欲以其等及黃○玟名義浮報助理酬金及加班費,超出其等受聘約定之助理酬金及每月實際可領取加班費之差額,高○安並無給予之意而要其等配合繳回供高○安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經陳○宇、王○文同意後,高○安、黃○玟、陳○宇及王○文即共同基於職務上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自109年2月27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為下列行為:1、黃○玟依高○安指示,接續自109年3月起至109年11月止,視高○安聘用助理之異動情形計算高○安委員辦公室助理實際酬金總額,與立法院補助之助理酬金總額之差額後,將陳○宇、黃○玟、王○文實際助理酬金之7萬元、6萬2,000元、4萬6,000元之數額虛灌每人每月數千元至1萬元不等之金額,並不實填寫在「立法院立法委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上,由高○安在「立法委員(親自簽名)」欄簽名後,向立法院浮報助理酬金(金額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2、高○安每月僅同意核給之陳○宇、黃○玟、王○文數千元不等之加班費,並將每人可實領數額以「獎金」名義告知黃○玟,由黃○玟先行計算立法院編列給助理之每月加班費餘額後,未核實而填載「立法委員公費助理延長工時、國定假日、特休假應休未休工資及其他相關經費請領名冊」之不實加班費數額(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申報」欄位),而陳○宇、王○文、黃○玟均明知上開請領名冊所載申報之不實加班費數額,除了高○安同意核給之「獎金」數額外,並非其等可實際領取,仍於上開請領名冊上簽名,再由高○安於立法委員(親自簽名)欄簽名表示高○安已核定支付,向立法院虛報或浮報上開助理之加班費(金額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3、黃○玟於109年7月某日,計算(6)月份之加班費餘額後仍有剩餘,由高○安指示黃○玟向陳○愷告知,欲以陳○愷名義浮報加班費,超出高○安同意核給之加班費「獎金」差額,須繳回供高○安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經陳○愷同意後,陳○愷與承前犯意之高○安、黃○玟共同基於職務上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黃○玟填載陳○愷之109年6月、10月、11月份「申報」欄位之1萬3,333元、1萬7,417元、9,416元等不實加班費數額,陳○愷明知不實仍授權黃○玟於「立法委員公費助理延長工時、國定假日、特休假應休未休工資及其他相關經費請領名冊」上蓋章,再由高○安於立法委員(親自簽名)欄簽名表示高○安已核定支付,向立法院虛報或浮報陳○愷之加班費(金額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4、高○安、黃○玟、陳○宇及王○文推由黃○玟以上開不實酬金及不實加班費,按月向立法院虛報或浮報,致使不具實質審查權之立法院辦理會計、出納業務職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製作之「付款憑單」、「委員助理薪資發放明細表」、「公費助理勞工退休金暨勞保、健保按月提(扣)繳明細」,致立法院陷於錯誤,將前揭虛報或浮報款項如數撥至陳○宇等人銀行帳戶後,依黃○玟扣除因虛報或浮報金額致助理勞保及健保繳費之增加之金額,計算其等應繳回差額65萬1,842元,由陳○宇等人配合領出交與黃○玟或由陳○宇、王○文自行保管(下稱零用金),以供高○安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惟實際繳回金額為62萬5,238元(理由如起訴書附表五備註欄所載,包括酬金共8萬4,126元、加班費共54萬1,112元),扣除實際用於支付公費或私聘助理薪資、獎金共16萬5,208元(如起訴書附表六),總計詐得46萬30元(即62萬5,238元-16萬5,208元=46萬30元),而將之私用於不得以「公費助理經費」支應,原應由高○安個人支付之零用金支出(舉例如餐飲、禮品、花藍、紅包、高鐵、計程車等交通、住宿、油資、裝潢費、冰箱、咖啡機、衛生紙等辦公室用品、文具、餐具等),甚至個人使用(雙眼皮貼、衛生棉、洗頭、卸妝棉補充包、頭痛藥、台大醫藥費、高○安個人餐費等)之支出,足以生損害於立法院對於補助立法委員遴用助理所編列助理費預算管理之正確性。二、量刑意見(一)建請法院審酌被告高○安擁有傲人之學經歷,曾擔任鴻○公司中階主管,每月領有立法委員月薪19萬餘元及問政費用7萬餘元、銀行存款達1,200萬餘元,永○基金會並支應每月10萬元予歷○久公司協助被告高○安從事立委職務,財力豐厚,竟分毫不用上開問政相關業務經費,反壓榨憚於其權勢之下屬助理配合共同虛報、浮報酬金、加班費,向立法院詐取該院編列之「人事費」,流用於委員辦公室及個人私用等支出,足認被告高○安公私不分,貪圖小利,為支應其他開銷操控助理薪資而詐得公費助理費用,且犯後態度不佳,卸責予助理,請妥予量刑,並宣告褫奪公權,以示警惕。(二)被告黃○玟、陳○宇、陳○愷於偵查中自白犯行,態度良好,無獲得犯罪所得,均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黃○玟係依照被告高○安指示做事,供出一切犯罪情況並提供事證,被告陳○宇及陳○愷身為勞工,配合雇主之行為及決定,請再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並請宣告1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給予緩刑宣告,以勵自新。三、沒收本案被告詐領之犯罪所得46萬3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四、被告李○庭不起訴處分理由摘要被告李○庭雖於109年2月至110年3月間,每月領有2萬餘元至5萬餘元不等之助理酬金,但因其確有實際從事助理工作,且工作內容核屬助理範疇,即難以其另有其他兼職,而認有詐領公費助理費用之犯行,應認其罪嫌不足。叁、資策會提告高○安涉嫌背信案一、簡要告訴意旨被告高○安自97年7月14日起至107年5月14日止,任職告訴人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下稱資策會)擔任副工程師、專案經理、組長等職,從事技術研究、輔導廠商等工作,竟為下列行為:(一)於101年至102年利用至美國辛辛那提大學洽談技術合作研發出差之機會,在上開大學攻讀博士學位,卻未依照規定說明出差行程變更一事,使告訴人資策會仍支付薪資72萬8,920元及差旅費72萬7,904元予被告。(二)被告與顏○泰等人曾組成團隊,於103年間參加告訴人舉辦之創業競賽獲得優勝,並獲頒獎金200萬元,嗣顏○泰成立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公司)並與告訴人簽立「科專研發成果授權契約」,約定科○公司支付授權金500萬元,取得告訴人之技術,授權期間為103年9月24日至106年9月23日,且科○公司另與告訴人簽署合作備忘錄,約定雙方擬於103年至108年間,簽訂授權金總計1,500萬元之「科專研發成果授權契約」。詎被告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於上開授權契約簽立後3年內投資科○公司40萬元,且科○公司事後未能支付前揭備忘錄預定之授權金1500萬元,致告訴人受有損害。(三)被告未依資策會同仁會外兼職辦法申請在科○公司兼職擔任業務處處長,卻於104年10月14日至18日,以科○公司業務處處長身分出席在新加坡舉辦之「2015年度M2M新創公司獎」頒獎典禮時,向告訴人請領差旅費4萬4,003元。(四)科○公司於105年間,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行動製造管理和優化平台」之發明專利,惟該發明係使用告訴人授權之技術,其衍生之專利權應歸屬於告訴人;然被告竟將自己登記為專利發明人、科○公司為申請人,並經智慧財產局核准科○公司為該發明專利權人,致告訴人受有損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第342條背信罪嫌。二、不起訴處分理由摘要(一)被告至美國出差期間,確有從事資策會主管所交辦之工作、提交出差報告說明工作成果,自難認被告有何施用詐術領取差旅費或薪資之情。資策會內部之主管,於當時均知悉被告同時在辛辛那提大學出差工作及就學一事,且其101年至103年間之考績評定結果分別為優、優及特優等情,難認被告於出差期間同時進修博士學位,有何造成告訴人損害之情。(二)被告未因投資科○公司取得不當利益,且科○公司嗣後未能按備忘錄簽立總計1,500萬元授權金之授權契約,係因技術變遷快速、科○公司資金不足等因素所致,與被告無關。(三)被告確係經告訴人主管指派至資策會間接持股之科○公司從事輔導工作,被告在科○公司所從事之工作即屬其為告訴人工作之一部分,且被告未領取科○公司薪資報酬,難認有兼職之情形。又被告赴新加坡參加頒獎典禮,獎盃上亦刻有資策會之英文,堪認其參加典禮亦係為告訴人領取獎項,從事提升告訴人聲譽之工作,其向告訴人支領差旅費,即難認有背信行為。(四)本案發明專利並非被告職務上完成之發明,且該發明專利之專利權人登記為科○公司,亦查無確有侵害告訴人權利之處,告訴人所指,應為其與科○公司間授權契約爭議之民事糾紛,尚難據此主張被告不法而具有背信犯行。
北市慣老闆名單出爐!110家公司遭裁處 「這家客運」挨罰120萬最高
臺北市勞動局今(7日)公布今年6月份違反《勞動基準法》裁罰結果,共有110家事業單位遭到裁處,總罰鍰金額為785萬元,其中遭罰最多的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120萬元。勞動局長高寶華表示,透過各項專案檢查,持續監督事業單位遵守勞動基準法,維護勞工權益,是勞動局重點工作項目之一。北市勞動局表示,2023年6月份罰鍰金額前5名,依序為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120萬)、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80萬)、施耐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60萬)、國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34萬)、北海漁村股份有限公司(22萬)。勞動局表示,違反勞基法裁罰的事業單位中,主要違法態樣前5名分別為:未依法給付平日延長工時工資,計21家(19.09%);未逐日記載出勤紀錄至分鐘為止,計18家(16.36%);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出勤之工資,計18家(16.36%);每7日中未有1例假1休息日,計15家(13.64%);未依規定給予休假日工資或休假日出勤未加倍發給工資,計15家(13.64%)。臺北市勞動局強調,雇主應依法給付勞工工資,維持勞工生計,並應積極補充人力,適當調度,避免使勞工超時加班及給予勞工足夠之休息,以保障勞工身心健康。 勞動局長高寶華說,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並使輪班勞工更換班次未達11小時之休息時間,呼籲公司應注意法令每月工時上限及輪班勞工更換班次之間格時間,以免一再觸法。高寶華呼籲,企業主應將員工視為珍貴的資產,而非單純的人力成本,遵守勞動法令、保障勞工權益不僅是企業法定的義務,也是企業的社會責任,唯有勞資雙方共同合作、彼此珍惜,才能創造經濟繁榮、雙贏的局面!開罰只是手段,輔導企業法遵才是核心價值!」為協助雇主遵守法令,臺北市勞動局推出「勞條健檢師」的服務,雇主可透過「臺北市民服務大平臺」提出線上申請,或至勞動局勞動權益中心臨櫃申請,勞動局的「勞條健檢師」將會主動向申請人確認輔導時間並提供服務。
阿里山林鐵隧道工程落後 力拚明年中全線通車
阿里山林業鐵路原定今年年底全線通車,但攸關通車與否最後一哩路的新建42號隧道工程還在進行中,整體期程比原先規畫落後;歸究原因包括疫情影響出工率、俄烏戰爭導致炸藥短缺、大環境缺工等問題,讓年底全線通車的目標落空。不過,林務局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承諾,會全力朝明年中全線通車目標努力。2009年88風災重創阿里山林業鐵路,當時全線421處中斷毀損,經過多年修復後,2015年即完成全線試運轉;不料,幾天後又因杜鵑颱風來襲,剛完工的42號隧道崩塌,至今阿里山林鐵只能從嘉義火車站行駛到十字路站,林鐵及文資處2021年動工新建42號隧道工程,原計畫年底全線通車,卻事與願違。林鐵及文資處表示,42號隧道施工過程中,先受疫情影響,出工率受限,之後又發生烏俄戰爭,造成炸藥短缺,加上開挖過程要配合地質條件,需強化隧道支撐系統,因此延長工時和作業時間,又有大環境缺工等種種因素,進度已受影響。此外,林鐵及文資處為確保工程品質符合標準,每一作業工項必須經專業顧問公司查驗合格安全後,才能施作下一個工項,整體進度因此一再往後延,目前42號隧道正在進行斷面加舖防水膜、底部設置PVC管排水等作業,防止隧道內滲水,增加隧道穩定性,預計11月中旬竣工。林鐵及文資處說,隧道工程完工後,接續進入軌道鋪設作業,相關工程進度及通車日期已向行政院等上級單位明確說明,林鐵及文資處會努力達成明年中全線通車的目標。儘管位於二萬平偏遠山區的新建42號隧道工程還在進行中,但該工程克服工區腹地狹小、施工困難及保存既有隧道洞口,展現維護文化資產等工程特色,也此一工程從全台8件入圍複評工程案中脫穎而出,獲選中華民國隧道協會「優良隧道工程獎」。
欣興電子逼員工休「圓夢假」:不自願就抽籤 勞工局曝最重下場
「欣興電子」是全球IC載板產值最高的電子公司,在台灣的生產基地以桃園、新竹為主,沒想到在五一勞動節這天,竟要求員工休「圓夢假」,也就是無薪假,估計上百人受影響。針對風波,勞動局指出假如業者強迫員工休假,最高可以罰100萬元。有員工向《壹蘋新聞網》爆料,公司印刷電路板事業處因為訂單大減,強迫員工休「圓夢假」,人資填單假別為「因工留停」,也就是無薪假,時間從2周到1個月不等,痛批:「公司明明有賺錢還要我們休無薪假」。更離譜的是,因為沒有人自願報名,公司竟要求員工抽籤參加。針對「圓夢假」爭議,欣興電子解釋,廠商需適度調整人力,公司的確有推動休假活動,但都有按照《勞基法》,排休也會和同仁溝通,並無強迫休假。像是外籍或外縣市的同仁會趁淡季返鄉,需要排休天數較多,才會推出這樣的活動,不會影響員工權益。桃園市勞動局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發現欣興電子自3月起有排定「圓夢假」情事,實施期間未給付勞工工資,涉有違反《勞基法》及《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有薪資未全額給付予勞工之情形;另外,還違反《勞基法》第24條第1項未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之情事,將依法分別裁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勞動局呼籲,事業單位如因景氣等因素影響,需實施減班休息者,經勞雇雙方協商後通報勞動局,得以實施減班休息,但事業單位不得於未經勞工同意情況下,擅自縮短工作時間或減少工資。目前正持續調查,除了針對欣興電子違法情事依法開罰外,也將關注後續改善情形,以維護勞工之勞動權。
加班費認知有落差! 少發12元慘遭開罰
雲林縣某醫療院所少算12元加班費給員工,經縣府察覺後解釋法規、計算方式,院方立即補發12元,但勞動部堅持依《勞基法》處分雇主2萬至100萬元罰鍰,至少是差額的1667倍,縣府認為不符比例原則,兩度行文勞動部建議免罰未果,批評此舉不僅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對比勞動部「法遵專案」更是一國兩制。雲縣勞青處1月勞檢某醫療院所,發現給付1名護理師的加班費少12元。對方解釋,夜晚班依當月臨床業務機動排班,夜班費於次月5日前申請、20日入帳,因資訊系統未及時以致核計有落差,已立即修改,懇請依「輔導優於處分」原則處理。勞青處行文勞動部,指事業單位已積極補救,給付不足僅12元,違法輕微,請准予輔導免罰。勞動部回覆,事業單位未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已違反勞基法,應罰2萬至100萬元,無免罰空間。勞青處再行文,指事業單位非蓄意且已積極改善,裁罰有違比例原則,擬輔導改善不予處分;但勞動部回文不為所動,堅持裁罰。勞青處長張世忠說,勞動部說法不僅不合理,且違反比例原則,事業單位因認知差異少算12元,是過失而非故意,卻要被罰至少2萬元,對比勞動部以輔導替代處分的法遵訪視計畫,更是一國兩制。他強調,勞基法應對危害較輕的違法,增加限期改善機制,未改善才處罰,才是避免勞資激化的正途。
加班費少算12元卻被開罰2萬 雲林勞青:不符比例原則
雲林縣一家醫療院所少算12元加班費給員工,經縣府溝通及解釋法規和計算方式後,立即補發差額,勞動部堅持依勞基法處分雇主2萬元至100萬罰鍰,縣府勞青則認為不符比例原則,矯枉過正,對比勞動部的「法遵專案」,更是一國兩制的作法。本案緣起於雲林縣府勞動及青年事務發展處派員至一家醫療院所實施勞動條件檢查,發現該單位給付勞工加班費不足額12元,違反勞基法24條。該醫療院所陳述,夜晚班排班是依當月臨床業務機動調整,夜班費於次月5日前申請、20日入帳,資訊系統未臻及時性,以致核發計算有落差,已立即修改系統,懇請縣府同意「輔導優於處分」原則處理。勞青處行文勞動部請示事業單位積極補救依法辦理,個別勞工給付不足部分僅12元,違法行為屬輕微,是否准予輔導免罰。勞動部回覆表示,事業單位未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已符合違反勞基法第24條,應依第79條裁處2萬元至100萬元以下罰鍰,無免罰的裁量空間。縣府勞青處再行文請示勞動部,本案為事業單位對工資認知不同所致,非蓄意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影響低,經縣府解說法令規範後,事業單位積極補救改善;實施勞動檢查的目的是貫徹法令執行,維護勞雇雙方權益,安定社會、發展經濟,裁罰並非勞檢主要目的,若裁處2萬元至100萬元以下罰鍰,有違比例原則、矯枉過正之虞,本案擬予輔導改善不予處分。不過,勞動部不為所動,堅持應依第79條裁處2萬元至100萬元以下罰鍰。勞青處長張世忠表示,勞動部的說法不僅不合理,且違反憲法23條的「比例原則」,事業單位因認知差異少算12元,是過失而非故意,卻一樣要被罰鍰2萬元。張世忠指出,現時勞動部訂有法遵訪視計畫,以輔導替代處分,給予事業單位改善空間,對比本案顯然是一國兩制。張世忠強調,勞基法應該對於危害較輕的違法情形增加限期改善機制,期限內未改善後才處罰,一方面兼顧勞工權利,同時真正輔導雇主合法,才是避免勞資關係激化的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