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部位
」 偷拍 性騷擾 高雄 裸照 性侵開刀房偷拍病患隱私部位!慈濟前護理師被查出「自爆」 檢方今起訴
台北慈濟醫院一名黃姓前護理師,今年4月曾在PTT爆料,稱一群開刀房護理師趁病患麻醉期間,圍觀病人的生殖器、胸部,還出手猥褻、拍照,而他曬出3張不雅照,事後被女病患提告。後來,檢警查出黃男就是偷拍者,台北地檢署今(6)日偵結,依涉嫌妨害性隱私等罪嫌起訴黃男,其手機、電腦也被查扣。據了解,黃男原本在台北慈濟醫院開刀房任職,今年4月23日,他以暱稱「阿肥」,在PTT發文稱「爆卦,台北慈濟護理師偷拍病人私密照」,表示自己到開刀房上班半年,護理師會趁麻醉期間圍觀病人隱私部位,還伸手搓揉、拍攝,「這些完全沒有醫德的事情,全都發生在沒人知道的手術室裡,當你在全身麻醉時,知道自己的身體被做了什麼嗎?」黃男也感嘆,「為此我感到無比噁心,所以在離開之前,我必須說出這些令人作嘔的事實」。後來,台北慈濟醫院聲明否認,強調該文提及的相關醫療處置均非事實,院方已啟動調查,追查照片來源與拍攝動機,停止黃男相關資訊查閱權限,並報請警方協助調查。不過,由於該貼文還附上3張疑似病患被偷拍的不雅照,雖然乳頭部位已經遮掩處理,仍侵犯了患者隱私。警方傳喚黃男到案說明,查扣手機、電腦等證物,但黃男堅稱自己只是在群組裡看到,訊後諭令10萬元交保候傳,而他沒錢辦保,後改為限制住居。檢方調查後發現,黃男2023年11月間任職,同年12月開始用手機偷拍,還將其上傳至網路,其中,因照片被害人胸部有被遮住,與猥褻物構成要件不符,散布猥褻物部分給予不起訴處分;但黃男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以及無故拍攝他人性影像,今依法提起公訴。
人妻不倫戀變調!瘋狂小王偷錄「激戰片」 被甩後怒傳給父母、老公報復
北部徐姓已婚男子與同樣已婚的人妻小慧(化名)發生婚外情,竟將2人到摩鐵「激戰」的畫面偷錄下來收藏。之後隨著雙方感情出現裂痕,徐男威脅小慧復合不成,為了報復小慧,竟將不雅影片發送給小慧父母、大嫂及丈夫。小慧知情後怒而報警提告。士林地院依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罪,判處徐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徐男與小慧認識時雙方皆為已婚,但2人不顧彼此已婚身分,發展了為時1年多的婚外情。2人交往期間感情十分濃烈,不僅在多家摩鐵發生親密關係,甚至連小慧在家中洗澡時,都會開視訊與徐男共享親密時光。然而,2人感情日久生變。此時徐男開始展現報復心態,將2人出軌時偷拍的性愛影片以通訊軟體WhatsApp傳送給小慧,威脅要對外公開。小慧則不甘示弱回應:「你真的很下流」、「我會諮詢律師」及「我也不可能讓你拍這樣的影片」。徐男見威脅不成,將影片陸續傳送給小慧父母、大嫂,甚至以信件方式將影片寄到小慧老公公司信箱,試圖對小慧造成心理打擊。親友陸續收到不雅影片後,趕緊通知小慧,小慧憤而報警提告。徐男挨告後坦承犯行,法官審酌他未徵得告訴人同意,無故散布竊錄性影像供特定多數人觀覽,侵害告訴人隱私、名譽,雖有意調解,但告訴人無意願而未調解成立,依5次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至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可易科罰金;至於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及散布攝錄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8月,不得易科罰金。
姊夫逞私慾偷拍小姨子洗澡 她機警揪出「行車記錄器藏衛生紙盒」
北部有一名30多歲吳姓男子精力旺盛,為滿足私慾企圖偷拍妻子親妹的洗澡畫面,所幸小姨子機警找出衛生紙盒裡的行車記錄器,還發現是姊夫擁有,氣得報警提告。經過法院審判,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吳男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判決書指出,吳男去(2023)年9月某日,偷偷將行車記錄器放到家中浴室的衛生紙盒內,打算竊錄小姨子洗澡畫面,但小姨子注意到衛生紙盒有異樣,直接拿出藏在裡面的行車記錄器,並發現擁有人是姊夫,感到驚訝又氣憤,大義滅親報警提告。吳男在警方偵查中坦承犯行,據行車記錄器和攝影檔案內容,判定吳男所為係犯無故以錄影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罪嫌,及無故以錄影方法攝錄性影像罪,還有妨害性隱私罪,依法被檢察官提起公訴。近日經士林簡易庭法官判決,法官認為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但迄今未與告訴人和解並獲得原諒,在考量被告無前科、已婚育有1女,還有1名孩子將出生,最終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犯案的行車記錄器及記憶卡沒收。
「賣場之狼」出沒點曝 硬碟內還查出海量裙底風光照
台北市一名32歲男外送員,常出沒在年輕女性逛街地點,例如中山商圈、美妝店以及連鎖服飾店,1年內接連犯下至少8起性騷擾跟公然猥褻案件等,警方也在他電腦搜出大量偷拍照,最小受害者才未成年!台北市一名32歲男外送員,常出沒在年輕女性逛街地點,例如中山商圈、美妝店以及連鎖服飾店,接連犯下多起性騷擾跟公然猥褻案件等。(示意圖/林冠吟攝)這名鄒姓外送員經常出入台北鬧區各百貨、賣場,鎖定年輕貌美的女子,從2022年以來犯下多起偷拍、性騷、公然猥褻案件,據了解,鄒男經常在中山區服飾店、美妝和生活百貨等公共場合,尋覓身材姣好女性為犯案目標,甚至還會尾隨女子並在暗巷襲胸,也曾在板橋和古亭的寶雅出沒犯案。鄒男除了趁年輕女子逛街或搭乘電扶梯不注意時,偷拍裙下風光,更多次趁女客人在賣場貨架前挑選貨物時,偷偷跟在後方打手槍,藉機噴精在女客衣物上,鄒男雖屢被警察移送法辦,依舊死性不改。判決指出,鄒男最早於2022年11月27日在台北H&M服飾店內,用手機偷拍女客人裙底,當場被女客人的友人抓包報警,法官審酌他因工作、交友不順,又無犯罪前科,依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5萬元,犯案用的iPhone14Pro也被沒收。未料鄒男2023年2月1日又趁搭乘電扶梯偷拍女子裙底,被受害人發現報警,還曾於2022年9月在中山區暗巷尾隨女子趁機襲胸、摸下體,又曾將精液裝進噴瓶,跑到三創生活園區朝女子長褲噴射,去年9月還到中山區金興發、寶雅商場內,偷偷跟在穿制服及短褲的女客人後面打手槍,隨即將精液噴灑到她們身上,落網後辯稱是女子香水太香、身材太好,才會受不了。誇張的是員警搜查他住家發現,電腦裡面有大量偷拍女性的照片,最小受害人還未成年,直到今年鄒男仍有性騷、偷拍等犯行,若再次被輕放,恐怕眾多女性都無法安心逛街。CTWANT提醒您勇敢說不:◎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3、110◎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
高雄男性騷且無歉意 法院二審加重刑責
高雄市李姓男子在街頭巧遇鄰居1對國中姊弟,趁雙方對話的時候,伸手碰觸少女臀部及腰部等隱私部位,被家屬告上法院,李男否認犯行,辯護律師也稱大人常會有一些友善或愛護的肢體接觸,不過,一審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處有期徒刑3個月,檢方與李男不服上訴,二審法官認為他在調解時未見致歉或求諒解的真意,遭追加刑度改判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全案不得上訴。判決指出,1名國中少女與弟弟去年1月29日下午步行返家途中,碰上騎機車的李姓男鄰居,李男上前搭話,未料,他卻伸手觸摸少女的臀部、腰部以及大腿等隱私部位,嚇得她來不及反應,李男甚至還說要帶少女買水果,姊弟倆拒絕趕緊離開現場,弟弟於1周後將此事告知母親,母氣得向警方報案提告。李男到案辯稱,當天是因少女站得離他較近,只是從腰部推她一下;辯護律師則以社會感情及風俗習慣而言,熟悉的大人與小孩間,大人常會有一些友善或愛護的肢體接觸,譬如摸一下頭,或拍肩、輕拍背部或臀部的動作,如過度解讀,不免被認為是性騷擾。一審認犯罪事實明確,依成年人對少年性騷擾罪判3個月,李男與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時,認為李男觸摸的部位包含臀部、腰部、大腿等人體外觀部位,且持續數秒,性騷擾手段、情節非輕微,加上他聲稱願與被害人調解,但調解時卻未見有何致歉或求取諒解的真意,始終否認犯行,因此加重刑度改判5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台中LaLaport驚傳偷拍事件! 熱心民眾制伏46歲狼「影像曝光」
台中市東區購物中心LaLaport昨(21日)下午4點多驚傳偷拍事件,有機警民眾查覺有異,眾人立刻將犯嫌團團包圍並制伏,警方獲報後也隨即趕赴現場,發現46歲王姓男子確實有拍攝行經女子腿部之情事,惟未發現有攝錄到身體隱私部位影像,最後將他以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嫌送辦。根據《記者爆料網》的影片顯示,LaLaport的4樓天橋在昨下午4時許,傳出一陣騷動,現場有3、4人壓制住46歲的王姓偷拍犯,防止他逃跑,現場還有民眾高喊「報警、報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所同仁獲報後也隨即趕赴現場,但王男已事先將手機內的偷拍影像刪除。警方後續還原部分影像發現,王男確實有拍攝行經女子腿部之情事,惟未發現有攝錄到身體隱私部位之影像,另現場也沒有被害人在場。針對王男的偷拍行為,警方最終將他以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嫌送辦。
攝狼兩度偷拍女店員裙底春光 法院判5個月徒刑、沒收手機
王姓男子在去年8月二度到嘉義縣某菸酒行消費,涉持手機偷拍女店員裙底春光,還觸碰碰其大腿及臀部,經女店員報警送辦,後續依犯妨害秘密、性騷擾防治法等罪嫌起訴。嘉義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王男應執行5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並沒收未扣案手機,全案可上訴。 嘉義地院指出,2023年8月24日晚間,王男到嘉義某菸酒行,見女店員轉身拿貨時,持手機由下而上偷拍底褲,還碰觸女店員的大腿、臀部;8月25日晚間,王男再度到該菸酒行,趁女店員站在椅子上拿商品之際,拿手機竊錄其身體隱私部位,女店員發現後調閱監視器,向警方通報提告。判決書顯示,王男雖坦承犯行,並與女店員達成和解,卻未依照和解條件賠償,衡量其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認為王男犯下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等2罪,應執行5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法官認為,未扣案押王男作案的手機,無證據可證明已滅失,王男稱已刪除偷拍照片,但照片電子訊號仍可輕易傳播、存檔於電子產品上,刪除後有方法還原,法院依法與保護被害人立場,宣告沒收,可上訴。
黃子佼被控性侵…開庭日神隱「疑早在現場」 請假理由曝
主持人黃子佼被指控在2006年以拍藝術照為由,對化名「K小姐」的女子觸摸隱私部位,最後性侵得逞。台北地檢署進行審理,檢方昨(2日)傳喚黃子佼,人卻遲遲未現身,透過律師代為請假,而請假的理由也曝光了。事件起源於吹哨者Zofia今年4月7日在臉書發文爆料,轉述「K小姐」的私訊內容,對方控訴黃子佼在2006年8月間,以開攝影展名義,約她到內湖住處拍泳裝照,但拍攝到一半,卻開始撫摸她的身體,更以「為藝術犧牲」為名義性侵她1分多鐘,「我驚嚇到不敢動彈,痛苦到爆炸」。K小姐遭到侵犯後,長達4個月患有嚴重憂鬱症,完全無法面對黃子佼在演藝圈的任何言行,也因該創傷,導致好幾段良緣無疾而終。直到去年6月,黃子佼的惡行被爆料,她才知道不只自己受害,更表示願意出面,並不是想出面,只是想獲得對方一句道歉,否則永遠無法跨過內心恐懼,卻遲遲未等到黃子佼道歉,因此曾發表聲明「我們法院見!」然而昨天開庭,過了庭訊時間,黃子佼卻一直沒現身,事後才得知,他已透過律師口頭請假,理由是「身體因素」,檢察官將擇期再傳喚,並要求律師轉告,下次傳喚務必到庭。值得注意的是,當時地檢署外一輛保母車不斷繞圈徘徊,質疑黃子佼已經抵達,但似乎還沒做好面對大批媒體的準備,才會決定不下車。《CTWANT時報周刊》提醒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黃子佼被控性侵17歲少女「傳喚未出庭」 律師出面代請假
主持人黃子佼被爆出是偷拍網站「創意私房」的高級會員,還持有未成年不雅影像,目前由台北地院審理中。檢方今(2日)下午傳喚黃子佼到台北地檢署,起因於化名「K小姐」的女子再爆料,自己17歲時曾當黃子佼的泳裝模特兒,遭黃子佼以「為藝術犧牲」等話語觸摸隱私部位,最後遭性侵。然而律師代黃子佼請假改期,因此黃子佼並沒現身。吹哨者Zofia今年4月7日在臉書發文爆料,轉述「K小姐」的私訊內容,指控2006年8月間,黃子佼以開攝影展名義,約她到內湖住處拍泳裝照,但拍攝到一半,對方開始撫摸她的身體,更以「為藝術犧牲」為名義性侵她1分多鐘,她甚至懷疑黃子佼家中有裝針孔攝影機,早就預謀偷拍,才會有4TB硬碟的不雅檔案。遭到侵犯後,K小姐長達4個月患有嚴重憂鬱症,完全無法面對黃子佼在演藝圈的任何言行,也因該創傷,導致好幾段良緣無疾而終。直到去年6月,黃子佼的惡行被爆料,她才知道不只自己受害,更表示願意出面,並不是想出面,只是想獲得對方一句道歉,否則永遠無法跨過內心恐懼。然而,K小姐出面指控,黃子佼並未發表意見,而K小姐也曾發聲,因為遲遲等不到黃子佼的道歉,「我們法院見!」《CTWANT時報周刊》提醒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北部某高中體育生「偷拍女同學如廁」3年 受害者見外流片崩潰
校園安全一直是老師和家長關心的重點,然而日前北部一所知名高中發生「校園版N號房」事件,有民眾出面指控,一名籃球校隊學生自高一起就用手機偷拍女同學上廁所,且時間長達3年,直到被偷拍的影片在網路上流傳,受害者才知道。根據《鏡週刊》的報導,有受害者的母親控訴,該校老師在去年11月接獲學生爆料,體育班的一名男學生偷拍多名女學生上廁所,甚至還將影片外流。據悉,2名被害人均表示自己在校慶前一週被同學告知,自己有被偷拍的影片在網路上流傳,這也讓兩人感到崩潰,隨即通知家長,並向老師檢舉,還提供了3部影片作為證據。報導中還指出,該名受害者母親氣憤地表示,這所學校每年從主管機關領取超過上億元的補助經費,竟然連廁所外的監視器都沒有裝設,甚至廁間的門板還有縫隙,等於縱容這名學生。她認為受害者恐怕還有更多,且加害者的犯行長達3年,可能有同學幫忙把風,甚至知情者選擇沉默。受害者母親也痛批,女兒受創很深,至今還要看身心科,但校方卻消極處理,根本沒有提供任何幫助,甚至班導還對被害人說,「妳就當惡夢一場」,讓她相當傻眼。事實上,以手機偷拍他人如廁及內褲的部分,在刑事上還構成刑法第315條之一第2款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依據刑法第319條,該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但行政部分,學校基於教育職責,需評估加害者對其他女老師、學生之危險性,需對其進行輔導教育措施,預防對方再犯。而偷拍後將照片、影片外流的行為觸犯刑法第315條之二第三款散佈竊錄內容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此外,民、刑事和解,並不影響學校行政處理。
男檢察官迷上年輕男警!偷摸大腿還傳訊息邀泡湯 南投地檢火速起訴
南投地檢署專責婦幼案件的王姓男檢察官見男警年輕帥氣,要男警來拿資料並討論案情,卻涉嫌伸手摸男警大腿及私密處,還傳簡訊約泡溫泉,男警不堪受辱而提告。南投地檢署檢察長黃元冠火速交辦,24日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將王姓檢察官起訴,並將召開檢察官職務評定委員會審議。據了解,王姓檢察官喪妻、有小孩,被指對長相帥氣的男警毛手毛腳,男警敢怒不敢言,深怕偵辦案件時遭刁難或報復,只能私下相互傳授教戰守則因應,王檢甚至對小他30歲的小鮮肉男警伸狼爪。王檢見年輕的男警相當帥氣,2月間利用交辦案件的機會,要男警到辦公室拿資料並討論,卻邊開會邊伸鹹豬手摸男警大腿,讓男警如坐針氈,覺得極度不舒服;4月間男警再到南投地檢署拿資料時,王檢又將他帶往檢察官研究室強摸其隱私部位,事後還傳鹹溼簡訊,約男警一起洗鴛鴦浴、泡溫泉,讓被害男警很崩潰。南投地檢署指出,得知署內檢察官涉嫌性騷擾,在被害男警未提出告訴前,檢察長黃元冠隨即分案並指分由婦幼專組主任檢察官主動偵辦,扣得電子影音及手機簡訊等證物,經調查犯罪事證明確,全案偵結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起訴,王檢利用權勢性騷,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且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南投地檢署強調,該案加害人與被害人分屬不同機關,依性騷擾申訴之行政調查程序,由被害人所屬機關主責受理申訴及調查,該署將全力協助調查,後續將召開檢察官職務評定委員會,就王檢之行政懲處審議,並強化員工性別平等教育。
士檢前書記官偷拍21女下場慘 懲戒法院判撤職、停止任用4年
士林地檢署前書記官林顥倫涉嫌利用錄影設備在辦公場域內進行竊錄。檢方調查後,發現林男偷拍同事如廁、更衣等畫面,犯行長達3年,被害人多達21人,依法將其起訴。士林地院審理後,認定林男惡行重大,判處有期徒刑4年,目前上訴高院審理中。另一方面,懲戒法院認定林男所為損害政府信譽,情節重大,今判撤職、停止任用4年。士檢去年接獲情資,指林姓書記官利用錄影設備在辦公場域內進行竊錄,立即分案由婦幼保護組陳貞卉主任檢察官偵辦,扣得竊錄所用之設備器材及相關影像檔。經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妨害他人性隱私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且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滅證及勾串之虞,依法聲請羈押禁見並起訴。檢察官偵辦前開偷拍案件時,發覺該被告於110至111年擔任書記官期間,另涉嫌監守自盜,經持續深入追查,亦一併偵結,認被告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及刑法第134條、第359條、第361條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無故取得公務電腦電磁紀錄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並認被告嚴重敗壞官箴,請求法院從重量刑。針對偷拍部分,士林地院審酌,被告身為公務人員且任職公務機關,本應知法守法,卻僅為了追求自己之私欲及性方面刺激,使用手機、微型攝影機、密錄器等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性影像,以此方式侵害本件告訴人等之隱私,犯罪手法堪稱惡劣,處有期徒刑4年,另處徒刑8月得易科罰金。此外,林男也被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認定林男行為已損害政府信譽,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今判撤職、停止任用4年。士檢強調,被告不知潔身自愛,竟利用擔任書記官之便而為前述個人不法犯行,深感痛心,除於獲悉後主動分案調查應負之刑事及行政責任外,且已立即強化全署反偷拍監測及嚴密公務上物品保管等策進作為,積極保護被害人權益及維護機關安全。《CTWANT》提醒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高雄碩士男停車場「偷拍裙底」遭逮! 犯嫌落網辯:罹患身心症
高雄1名碩士歐陽姓男子,去年5月3日晚間,在停車場用手機偷拍1名女子的裙底風光,女子事後要求他刪除照片並報警處理,男子主張罹患身心症來逃脫罪刑,法院經審理,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決男子有期徒刑5個月。據了解,男子在左營一處大樓的地下停車場見到受害女子,竟以右手持手機深入女子的裙底,左手掀開女子的裙擺,拍攝女子的隱私部位和裙底風光,女子驚恐,當下立即報警處理並要求他刪除拍攝的照片。警方表示,橋頭地檢署訊後向男子提起公訴,經調查,男子平日從事業務工作,還是偷拍累犯,警方移請男子到案說明,男子坦承犯行並有意與女子賠償,但女子不想見到他,因此2人未和解成功,男子甚至主張罹患身心障礙,並有到醫院就醫,經警方調查發現男子只於案發後看診兩次分別是去年12月和今年3月。法院說明,基於男子並無依照身心科診所醫師的囑託積極治療,犯行後還心存僥倖,試圖以身心障礙逃脫罪責,法院審理後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處男子有期徒刑5個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男暗戀女同事…竟在公司偷裝攝影機「偷拍她更衣」 下場出爐
1名蔡姓男子愛慕女同事,竟自2020年起至2021年11月間,對女同事跟監、盯哨、尾隨,甚至在公司儲藏室安裝攝影機,偷拍女方隱私。桃園地院審理時,蔡男坦承犯行,法官考量被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依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蔡男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判決書指出,蔡男與A女係同事,因對A女有愛慕之意,竟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實行跟蹤騷擾行為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10至111年11月1日止,為監視、觀察A女行蹤,在其與A女共事之桃園市龜山區公司內儲藏室裝設錄影機台,無故竊錄A女休息、更衣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不僅如此,蔡男多次盯梢、守候、尾隨A女並接近其工作場所座位,而持續為違反A女意願且與性有關之跟蹤騷擾行為,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A女之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嗣於111年11月1日,A女發現蔡男裝設錄影機台而報警,經警持搜索票至被告位於新北市的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查扣錄影機1台。桃園地院審酌,被告為滿足個人私慾,竟起惡念,無故竊錄告訴人之非公開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跟蹤騷擾告訴人,嚴重侵害告訴人之隱私並造成告訴人身心受創,所為實應非難,且迄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而未能取得告訴人諒解,經告訴人請求從重量刑之意見,判處蔡男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前書記官是「攝狼」!裝針孔偷拍21人洗澡更衣、裙底風光 判刑結果出爐
前士林地檢署林姓書記官2020年起在署內、餐廳以及安親班,以針孔偷拍女子更衣、沐浴以及裙底風光,事後還列印出來觀看,被害人多達21人,士林地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其中有拍攝到身體特徵,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有期徒刑7月到9月不等,去年2月11日刑法修法後,新增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另外因女子穿著安全褲未遂,判處有期徒刑8月得易科罰金24萬。判決指出,林男2017年2月起負責收發室業務,利用女同事辦理離職的機會,在襪子內放入針孔,穿著拖鞋將腳往前,由下往上拍攝女子長裙內的隱私部位,甚至還將手機放在桌下,從低角度拍攝女同事的內褲,添購多個秘錄器,放置在署內更衣室,多角度拍攝女同事沐浴前後更衣畫面,21名被害人2人撤告,共計80次,甚至列印199張圖片觀看。檢方去年3月在更衣室內發現異狀,全案因此曝光,同月2次到林男住家搜索,查扣手機、1TB隨身硬碟,多枚隨身碟、記憶卡,並在影片當中,發現除了犯案地點除了署內,還包括附近的百貨公司、超市、飲食店、餐廳,甚至還有小孩安親班,路人穿著長裙,林男即以針孔藏在夾腳拖內拍攝大腿根部,時間更長達3年之久,被害人還包括的親戚等人。判決指出,林男購買多組微型攝影機、密錄器,有將密錄器鏡頭夾在腳指及拖鞋間、藏於手中或放置於隨身背包上攝錄,還有將手機、密錄器或微型攝影機固定在士林地檢署某處定點攝錄,或將多組密錄器、微型攝影機擺放於同一空間之不同位置而以不同角度攝錄,不論是否為士林地檢署之員工或偶遇的陌生人,均有可能在任何時、地遭到林男以各種方式偷拍,是被告之犯罪手法堪稱惡劣。
偷拍女友私密片勒索20萬 超渣人夫竟要她匯「老婆帳戶」
台北一名賴姓人夫跟劉女在一起,在恩愛時偷拍性愛片,分手後拿影片勒索20萬,還要匯款到他老婆銀行帳戶,小愛怒告賴男,最後法官依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恐嚇取財未遂罪判他7個月、5個月,後者易科罰金15萬元。判決書指出,賴男沒經過劉女同意,在2020年5月9日和13日,在旅館房間內拿手機偷拍性交過程,第二次劉女當場發現,馬上要賴男刪掉,更揚言要分手。賴男因不滿劉女提分手,用通訊軟體傳劉女的裸照和影片,勒索20萬元,更要她轉帳到妻子帳戶,拿存摺照片給劉女看。賴男稱,「我隱瞞不了我老婆的時候,那我就讓這段婚外情曝光」。劉女心生恐懼,及時報警處理,並未交付款項。賴男辯稱,他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劉女並交往,2人確實有發生關係,但他沒有偷拍恐嚇,那是劉女拿他手機自己拍的,不是他竊錄,劉女於交往期間,新家需要裝潢,向他借了30萬元,因為兒子要繳學貸,才要她先還20萬元,是劉女說想看影像,他才傳的。法官認為,劉女曾傳訊息說,「你在我不知情的狀況下,偷拍這影片,你到底在做什麼?」、「明明就是你偷拍,我根本不知道」。而她也否認說是她「想看」,所以賴男的說詞不可信。法官說,賴男也沒借錢給劉女,還傳訊息、影像及照片以還錢為由,勒索20萬元,恐嚇取財犯意明顯。賴男隱瞞已婚身分跟劉女交往,未經同意還竊錄私密影像,對她身心造成傷害,依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恐嚇取財未遂罪判他7個月、5個月,後者易科罰金15萬元。
鬼迷心竅!攝狼持密錄器偷拍美少女裙底風光 當場被抓包下場慘
北市捷運行天宮站近日爆發一起「獵艷尾隨」事件,29歲的劉姓男子竟在車站內使用密錄器,尋找目標並尾隨穿著制服風的19歲陳姓女子,隨後在手扶梯上行動,趁著高低差以不當手法偷拍女子的裙底,事件被對向的男乘客發現,當場大聲喝斥,劉嫌隨即被制止並扭送警局,訊後將依《妨害秘密罪》嫌移送法辦。據警方調查,劉嫌在捷運站內逡巡,注意到陳女身穿美少女制服,十分引人注目,於是持密錄器尾隨其後,在手扶梯上,劉嫌不顧他人存在,公然使用密錄器對著女子裙底進行拍攝,行為極為惡劣。未料手法拙劣,立即引起一旁男乘客注意,男性乘客當場大聲喝斥劉嫌,並與其他勇者共同制止他的不當行為,捷運警察立即趕抵現場協助,劉嫌向警方承認,因陳女的外貌和穿著感到驚豔,因此忍不住尾隨,並使用密錄器錄下女子的裙底風光,企圖透過無線傳輸保存在手機中。警方事後調閱監視器畫面,確認劉嫌的不法行為,隨即將案件移送中山分局,全案依《妨害秘密罪》嫌進行偵辦。警方呼籲,若民眾在公共場所如遭遇不法人士偷拍隱私部位,應保持冷靜,大聲呼救勇敢尋求協助,並立即報警處理,服務區內監視器密集,警方會立即調閱偵辦,如發現可疑人士偷拍他人時,則應主動檢舉,將線索或蒐證資料提供警方,才能迅速破案,依法嚴懲。
賣裙底偷拍照狂賺382萬 「5年逾千女受害」北部男聲押獲准
高雄地檢署日前接獲民眾檢舉疑有妨害性隱私影像在網路流傳之情資,立即指派婦幼專組主任檢察官廖偉程、檢察官黃嬿如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積極偵辦。案經專案小組鎖定北部某廖姓男子涉有重嫌,於12 日持搜索票,前往廖男位於臺北市士林區、桃園市桃園區居處等處所執行搜索,發現上千名女子及未成年少女之群底性影像,隨即查扣電腦2組、手機2支、Gopro攝影機2台、隨身硬碟4台等物,並拘提被告到案。雄檢表示,廖姓被告自107年起,在臺北市等地區,持其自備之攝影機,在不特定之公共場所,以錄影方式攝錄不特定女子裙底性影像,其中不乏身著學校制服之被害未成年少女,被告更將所攝得之影像依照日期、身分等分設不同資料夾儲存,並在其所經營之網路頻道兜售上述性影像。目前清查發現,被害女子高達上千人,被告不法所得就現金匯款部分至少382萬餘元,詳細犯罪所得及被害人數仍在清查中。檢察官審酌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長時間竊錄、販賣竊錄他人性影像,被害人數眾多,危害社會治安及被害人隱私安全甚鉅,又綜合相關事證,被告有滅證行為等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性,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雄檢提醒,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已於112年2月10日施行,對於無故拍攝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等在內之性影像行為,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所拍攝或散布之影片內有未成年人,更可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呼籲民眾收到類似性影像,切勿任意轉傳或張貼在網站上,以免觸法。高雄地檢署針對類似犯罪,亦將持續與轄區警察機關共同查緝,確保婦幼權益之保障,並強調任何竊錄甚至販賣竊錄性影像之惡行,對被害人的傷害,既深且鉅,本署對於類此侵害性隱私行為絕對零容忍,定嚴予追緝偵辦,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18歲高三生竟是女廁偷拍慣犯 女老師不給緩刑…他下場慘
高雄市某高中一名高三男學生,多次偷偷進女廁躲藏,趁女老師上廁所拿手機偷拍,2人因此受害,而他的犯行被其中一位女老師發現,當場將他抓包且報警,庭上2名老師不願和解讓他緩刑,高雄地院判男學生6月,可易科罰金。判決書指出,男學生在2月8日中午躲在專科大樓2樓女廁內的某一廁所隔間內,將手機從隔板與地面間之縫隙伸入隔壁隔間,隨機偷拍如廁女老師的隱私部位。不料,同月15日他再度犯案,用同樣手法拍女老師,下午他又再拍一次,這次另一位被女老師發現,她直接報警,揭發男學生的犯行。男學生表示,「老師抓到我時,我沒有跟老師說,手機內還有另外3段影片」,是警察到場後才自己發現的。男學生坦承全部犯行,而員警也發現竊錄影像,跟自首要件不符。據了解,男學生犯後刪除手機內影像,沒讓影片外流,目前他就學中,生活仰賴家中接濟、家境普通,也始終坦承犯行,尚見悔意,並表明願與女老師和解。法官表示,男學生犯案時已滿18歲,接受完整國民義務教育,卻仍未能習得正確之兩性觀念,欠缺對異性身體隱私之尊重,僅因好奇心驅使,就到女廁偷拍,造成女老師受到極大驚嚇,所受心理創傷非輕,男學生有悔意願和解,但2位女老師拒絕,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學生6個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痛毆高嘉瑜判刑入獄不能易科罰金 林秉樞聲請異議遭駁回
立委高嘉瑜2021年遭前男友林秉樞施暴、強拍裸照,林被依傷害罪判刑8個月,另犯妨害祕密、恐嚇等罪合併判有期徒刑2年2個月,曾聲請易科罰金,執行檢察官不同意聲請,亦不准易服社會勞動,10月6日已入監執行。林秉樞認為檢察官執行指揮違法不當,聲明異議,新北地院日前裁定駁回,仍可抗告。新北地院指出,林秉樞因感情糾紛,對徐姓前女友施暴,遭判處拘役40天,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且應接受檢察官指定6小時法治教育。緩刑期間,林秉樞不知悔改,再對高嘉瑜施暴持續達2個月有餘,而且並非偶發1次,顯見知法犯法,還屢屢再犯,藐視法紀心態實屬惡劣。林不僅未因給予緩刑而有所收斂,又以相同犯罪手法,侵害女子身體、人格、隱私及名譽,迄今未與對方和解或獲取原諒,造成其精神恐懼、焦慮等負面情緒。更未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不佳,耗費司法資源。新北地院表示,即使林秉樞自稱患有糖尿病酮酸中毒等疾,且須照顧患病父親,由於應執行有期徒刑達2年2月,刑期非短,涉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加重誹謗等12罪,均為故意犯罪,惡性程度不低、守法意識低落。新北地院說,檢察官審酌,若准許林易科罰金,不免讓林心生「只要有錢繳納罰金,即可恣意犯罪而不用坐牢」偏差觀念,而有害矯正功能。檢察官全盤考量,若不入監執行,難收矯正之效,決定不予准許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