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勤兵
」22歲空軍士兵昏迷成植物人隔年離世 父母提告中隊長等5人結果出爐
一名空軍雷達第六中隊的蘇姓食勤兵,3年前因昏迷而成植物人,前年逝世並捐出眼角膜,蘇姓父母認為軍中延遲送醫,導致兒子成植物人於隔年4月20日過世,因此對吳姓中隊長等5人提告過失致死罪。蘇男父母指出,蘇男在2019年1月9日到空軍雷達某中隊擔任食勤兵,2020年1月4日的凌晨5點20分,在LINE的食勤兵群組中表示身體不適,潘姓分隊長6點51分時前往蘇男寢室,並告知蘇男在寢室休息,7點11分離開,未尋求醫護幫助。在10點30分時被姜姓同胞發現跪坐在寢室門口,李姓副中隊長未聯繫救護車,反而由潘姓分隊長駕車前往台大醫學院附設金山分院就醫。蘇男父母認為,潘姓分隊長並無醫療專業知識,向李姓副中隊長表示「尚無需就醫」,而江姓士官長、吳姓中隊長、郭姓輔導長、李姓副中隊長均聽取錯誤判斷,導致兒子過了6小時後,才於10點30分被姜姓同袍發現跌坐在寢室門口,卻只是用民車自行將蘇男送醫,直至11點31分時才抵達醫院,蘇男父母認為已延誤救治時間超過47分鐘,抵達前蘇男已無生命跡象,經急救恢復自主循環,卻因為嚴重缺氧性腦病變合併腦幹功能受損及呼吸衰竭。父母懷疑兒子被軍方不當管教,故意侵害蘇之身體、健康及生命權,而造成橫紋肌溶解症、急性腎衰竭,縱使無不當管教,也沒有妥善管控藥物,而軍方沒有提供相關緊急救護安全、衛生防護措施,顯怠於執行職務且未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負擔國家賠償責任,請求空軍司令部賠償父親353萬餘元、母親390萬餘元。潘姓分隊長表示,案發當天進入蘇的寢室,發現他躺在床上,身穿內衣、運動褲且臉色不佳,便請他躺下,當時蘇也僅表示頭暈四肢無力且經量體溫為36.1度,也回報給李姓副中隊長。李姓副中隊長表示,案發當日潘姓分隊長表示蘇兵可正常回答,無發燒情況,加上江姓士官長回報也說,蘇兵躺在下舖,可以正常呼吸,眼睛是打開的,經檢視身體也沒察覺有受傷處,被發現倒在門口,沒有叫救護車是因為醫院距離基地有17至18公里,自行開車可節省等待時間。蘇男在空軍擔任食勤兵,因身體不適倒在軍中寢室。(示意圖/pixabay)吳姓中隊長表示,案發當天自己排班休假,由李姓副中隊長擔任留守官,得知蘇姓上兵身體不適訊息,有交代要持續報告,但再次獲知訊息已經是蘇兵送醫搶救,他也立刻趕往醫院了解狀況。後來聽同仁說,當日約10時許,姜姓下士經寢室時,聽到巨響,進入才發現蘇兵呈現半跪姿,不清楚當天為何沒有叫救護車。郭姓輔導長表示,事發當天休假,不清楚蘇兵身體不適情況,事後才知道單位沒有配附救護車及醫療人員,不清楚當天事發時為何不叫救護車。空軍司令部指出,當天蘇表示四肢無力,並無其他異狀,潘、李的處置沒有疏失或延誤治療,且自行送醫車程也沒有耗時較長,認為蘇心肺功能停止、急性腎衰竭與潘、李沒有因果關係;案發時也無法令規定營區應提供何種安全衛生機具及措施,請求駁回訴訟。檢察官根據官兵訪談紀錄,發現蘇姓上兵有憂鬱傾向、學習緩慢、個性木訥內向狀況,且在擔任食勤兵時,常裝忙或將食物故意煮焦,蘇男父母也曾至部隊了解過情況,但仍讓蘇男繼續服役,因蘇男有憂鬱傾向,潘姓分隊長曾致電給蘇男父母,希望能請他們開導蘇男,讓他利用公餘時間去鄰近大學進修。經查蘇姓上兵死亡原因為「心因性猝止導致心因性休克、中樞神經休克」而自然死亡,因此被告5人實難預見被害人因為此病症導致死亡,且吳姓中隊長也積極指示李等人進行處理協助送醫,難認5人有何過失致人於死犯行,而自行送醫車程約24分鐘,沒有比一般用路人預估的車程時間長,又案發時沒有明文規範第六中隊醫務人員編制、緊急救護醫療,難認軍方緊急救護及後送作為有違規之處,予以不起訴處分。全案10日內可聲請再議。
空軍士兵軍中昏迷送醫後隔年死亡…家屬控不當管教提國賠 判決結果出爐
3年前空軍蘇姓士兵在軍中昏迷,送醫後呈植物人狀況,隔年死亡, 蘇的父母主張軍中不當管教及延誤送醫,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向空軍司令部求償744萬多元,台北地方法院認為,無法證明軍方有不當管教及延誤送醫等情形,判決免賠。可上訴。蘇姓男子的父母提告指出,蘇在2019年1月9日至空軍雷達某中隊擔任食勤兵,2020年年1月4日清晨5點多時,他出現四肢無力、頭暈不適現象,中隊分隊長至蘇的寢室查看時,僅告知蘇在寢室休息,未積極尋求專業人員,直至上午10點蘇男自床下跌下。蘇的父母說,蘇男當時以跪姿、臀部坐地,右手倚桌方式支撐,在場之人無醫療、緊急救護知識,未確認可否搬動逕將蘇抬至床上,後來蘇男已神智不清、陷入昏迷、語意含糊不清,中隊之副隊長也未指示營區內緊急救護技術員前來處理、急救,亦未聯絡救護車。卻只是用民車自行將蘇男送醫,直至當日上午11點多到達醫院,已延誤救治時間超過47分鐘,致蘇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已無生命跡徵象,經急救後仍造成其腦部永久性損害,成為植物人狀態,2021年4月20日死亡。蘇的父母指控,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人員不當管教,故意侵害蘇之身體、健康及生命權,就算沒有不當管教之情形,軍方未指示營區內緊急救護技術員協助、未通報聯絡119救護車,只是以民車自行送醫,顯怠於執行職務且未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須賠償744萬821元。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蘇的父母並未提出足以認定蘇男有遭不當管教之證據,縱然蘇經診斷急性腎衰竭並橫紋肌溶解症,無法依此即認曾遭不當管教,況且軍方當時爭取時間儘速送抵醫療院所,決定立即以民車送醫,應符合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判決免賠。
伙房兵連上48天班 休假半身不遂索國賠遭駁
5年前在澎湖馬公海軍「海鋒大隊」第六中隊擔任食勤兵的許姓士兵,提告海軍司令部,指稱他休假回家後,因體力過度透支,睡醒突然半身不遂,完全是因部隊工作量不堪負荷、高溫下穿著全套炊事服及連續工作48天未休假,才造成「自發性再脊髓出血、下肢偏癱」等重症,因此訴請國家賠償928萬多元,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結,法官認為根據醫院鑑定結果,許某連續工作48天過勞等說法,和其病症沒有因果關係,判決駁回。海軍海鋒大隊是機動化的岸置地對海飛彈部隊,以雄風二型、雄風三型反艦飛彈陸基型飛彈為主要武裝。許姓食勤兵3年前提出本件國賠訴訟,主張他在2014年6月底至同年8月17日休假前,因中隊只有他1名食勤兵,所以無法休假,連續48日服勤,同年8月17日休假返家,因體力過度透支,睡醒後突然「不能動」,同年月24日送醫,確認發生「自發性再脊髓出血、下肢偏癱」等重症,請求海軍司令部給付928萬9882元。北院審理法官認為,許自己承認,在兵役體檢時曾向醫生表示有胸悶、心悸、血壓偏高及顱內血管瘤等疾病。經調取許在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臺安醫院、三軍總醫院、榮民總醫院、臺大醫院的病歷,送請榮總鑑定後,榮總函覆許的傷害,造成原因不明,許稱在部隊廚房連續工作48日,與其病症及確診傷害沒有相當因果關係。另海軍司令部,也就原告許男所受傷害函詢三軍總醫院,經三總函覆表示「依現有醫學文獻,合理推論因胸主動脈窄縮導致脊髓腔內出血,但胸主動脈窄縮的形成多為先天性病病,與穿著、負重及執勤無直接因果關係」。法官認為三總與榮總鑑定結果相符,鑑定意見可採。法官因此認定,原告許男雖在服役休假期間受有本案爭執病症及確診傷害,惟其傷害結果與他擔任食勤兵時的工作量、衣著及連續工作48日未休假等情形,難認定有相當因果關係,請求海軍司令部為損害賠償,認難有依據,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