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抗告
」 抗告 交保 駁回 北檢 貪汙八大行業進大學公開招募女學生 法官稱「與社團招生差不多」不用罰
台北市世新大學今年4月份有5名從事八大行業的男子,擅自進入傳播大樓教室,於白板寫下「初入八大」公開招募女學生入行,遭警方以「校園神聖不可侵犯」主張應該懲罰,將5人移送法辦。不過台北地方法院認為,他們沒造成學校、教師或學生教學或其他活動妨礙,他們的行為「與社團招生」差不多,裁定不罰。今年4月有就讀世新大學的學生在網上發文,有5名從事八大行業的男子混入校園,進入教室後於白板上留下私人Instagram,公開招募還搭訕女學生加入八大行業,還有拍下他們拉人進八大的影片,甚至最後載了一名女同學離開校園。轄區警方追查後,證實涉案的丁男等5人在招募女學生做八大,後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當時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從事八大行業不代表涉及不法,丁男等人搭訕女學生也都是和平進行,並沒有造成校園混亂,因此裁定不罰。將丁男等人送辦的台北市警局文山一分局不服抗告,主張八大特定行業未經校方許可進入校園徵才,屬於藉端滋擾,請求撤銷原裁定。今(18)日台北地院合議庭針對此案駁回抗告,裁定不罰。台北地院合議庭表示,世新大學屬於公開校園,除校方特別管制外本來就能自由進出,且丁男等人的行為,與公開校學常見各類社會、宗教團體或各式社團在校園內或教室白板上徵求連署、尋求認同、傳布特定理念、招募成員的本質不具有差異。
沈慶京稱「病重恐釀生命威脅」抗告求停押 法官不領情二度駁回
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因涉行賄遭羈押禁見,他及律師稱「病情嚴峻,如不盡早處理,可能造成生命威脅」,台北地方法院駁回,他提抗告,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北院審閱卷內客觀事證後,認原裁定已敘明其判斷理由,且未悖於經驗或論理法則,裁定駁回確定。高院認為,台北看守所是將沈男收容於病舍,提供生活上之必要協助,他可於所內健保門診就醫、取得藥物,並於必要時戒護至台北醫院住院接受治療,經比對沈男羈押前定期就診之台大醫院函覆內容,沈羈押前、後所接受之醫療情況並無明顯不同,亦無不符醫療常規之情。高院表示,台大醫院及部北醫院之回函均未敘及沈男病症有生命急迫危險需在特定醫療場所接受特定醫療照顧之情形,自難認符合於刑事訴訟法要件,故北院審駁回本件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並未悖於經驗或論理法則,駁回抗告。
京華城案僅他認罪 朱亞虎抗告遭駁回「確定關押2個月」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前北市兵役局長、前鼎越開發董事長朱亞虎是唯一認罪的人,遭到羈押禁見,高院曾一度撤銷發回原裁,但最後仍裁定羈押禁見。對此,朱亞虎不服提出抗告,今(17日)下午高院作出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羈押2個月。據了解,朱亞虎曾任台北市兵役局局長,之後擔任威京集團旗下鼎越開發董事長,他被控為推動京華城改建,涉嫌接受威京集團總裁沈慶京指示,以捐款政治獻金為由,要求包括他在內的7名員工,每人捐30萬政治獻金,總共捐款210萬,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賄罪。朱亞虎被羈押禁見後,在北院召開聲押庭時坦認犯罪,成了京華城案中唯一認罪的被告。法院認為他涉案重大,但檢察官並未舉出有何具體事實足認朱亞虎有逃亡、滅證、串證之虞,且其所犯並非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羈押原因要件,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北院火速再開羈押庭,法官認為,雖然朱亞虎不爭執聲請羈押禁見書所指的部分事實,且犯罪嫌疑重大,但行賄金額、範圍仍有疑慮,為避免翻供仍有羈押必要,裁定羈押禁見。針對結果,朱亞虎提出抗告,但高院今天駁回,確定關押2個月,不得再抗告。
郭瑤琪涉貪茶葉罐收2萬美元判囚8年!她保外就醫8年 滿頭白髮聲請再審被駁回確定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涉貪遭判刑8年入獄服刑,2016年保外就醫至今,她日前又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日前開庭,滿頭白髮的郭瑤琪在律師陪同下出庭,稱沒有收2萬美元的現金,實際上根據銀行的紀錄,時證人帳戶中並未有足夠的美金現金,供述有誤,最高法院認為郭的聲請理由,不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駁回她的抗告,全案確定。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涉收賄被判刑8年定讞,聲請再審再被駁回確定。(圖/報系資料照) 據郭瑤琪的律師團日前提出再審,認為根據確定判決中的證人供述,當時被認定行賄的證人OBU(Offshore Banking Unit)帳戶不可能提出任何美金現鈔;另外證人宣稱,領錢的帳戶中當時僅有匯款、轉帳到美國的紀錄,並未有提領現金紀錄,不可能以美金2萬元現金行賄,請求重啟再審。不過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這些證據仍無法動搖原本的有罪確定判決改判成無罪或減輕,因此不予採信,不准再審。律師團抗告,但最高法院也駁回律師抗告,全案確定。郭瑤琪被控在交通部長任內,收受有意投標台鐵台北車站商場的南仁湖集團負責人父子李清波、李宗賢塞在茶葉罐內的2萬美金,一二審均判郭瑤琪無罪,但更一審改認定她犯下《貪污治罪條例》中的「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2013年3月駁回上訴,將她改判刑8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郭瑤琪入獄服刑,在服刑近2年後,2016年因重病獲准保外就醫至今,此案一直被認定為冤案,案件定讞後,監察院在2017年4月的調查報告,認為應該要提出非常上訴,當時的檢察總長顏大和也為郭提出非常上訴,但被駁回。另外,台灣高等檢察署「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在2019年6月時再針對本案提出再審,但最高法院也於2020年8月間駁回,如今郭的律師團抗告,但最高法院依舊駁回抗告,全案確定。
北市議員陳重文涉弊800萬交保 北檢抗告遭高院駁回
台北市議員陳重文涉台智光弊案,1日獲北院諭知8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海、出境,且須受電子監控。檢方2日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8日認定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陳重文遭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等罪嫌起訴,台北地方法院1日開庭,陳重文聲請具保停押,法官審酌所有證人已詰問完畢,已無串證之虞,諭知8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另須配戴電子腳鐐監控。檢方主張,陳重文涉重罪,有高度逃亡之虞,且具足夠人脈和能力前往海外生活,認為其身為市議員仍有勾串風險,請求繼續羈押禁見。法官審酌陳重文確實有逃亡之虞,但已無勾串滅證風險,裁定他8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並戴上電子腳鐐監控。檢方不服提起抗告。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原裁定並無違誤或不當,稱檢察官抗告雖主張被告於偵查中有干預證人之行為,且800萬元交保金難以防範被告逃亡云云,然而並無事證足認被告於起訴後原審法院審理中仍有企圖滅證或串供之具體事實,又原審除諭令交保外,還輔以限制出境、出海及電子監控,已足以對被告產生一定制約,檢察官抗告並不可採,駁回抗告。
快訊/涉京華城弊案!沈慶京、吳順民、彭振聲「3人抗告全駁回」確定羈押2個月
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為了提高京華城改建案容積,涉嫌對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行賄4500萬元,助理吳順民也參與其中幫忙應曉薇四處奔波,而同樣捲入京華城弊案的台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則涉嫌主導都委會會議,強行通過京華城20%的容積率獎勵,3人均遭法官裁定羈押禁見。沈慶京因「身體因素」提出抗告後,經高等法院審理,今(6日)裁定駁回抗告;另吳順民、彭振聲的羈押抗告案,也均被高院駁回,3人確定羈押2個月。
北檢抗告結果「3種可能」曝光 擔心再開羈押庭嗎?柯文哲這樣回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前副市長彭振聲近日陷京華城案,柯無保請回,彭羈押禁見,檢方也分別對2人提抗告,最快4日做出新裁定,如果撤銷發回更裁,台北地院會再開羈押庭,結果可能有3種。而柯文哲被問到「擔心再開羈押庭嗎」,他也做出回應。回顧案情始末,北檢30日對京華城案展開搜索、約談,認柯文哲、彭振聲涉貪,將2人聲押禁見,2日北院裁定柯無保請回、彭羈押禁見。北檢3日抗告,檢察官表示,不服北院裁定,已補強證據。彭振聲的委任律師也遞抗告狀,主張沒羈押的原因和必要性。據悉,高院最快4日做出新裁定,有3種可能結果,如果駁回抗告,維持原裁定;如果撤銷發回更裁,會再開羈押庭;最後則是高院自為裁定據了解,3日晚間柯搭車返家,許多媒體記者在現場發問「主席剛剛去看爸爸嗎?」,柯回了一聲嗯,又被問「今天下午跟律師在辦公室大概有談了些什麼?」柯說,「這個明天再來談吧」。有媒體問,「會不會擔心又要去開羈押庭?」柯文哲關社區大門後沉默3秒回,「再講吧。」
鄭文燦確定續押!高院駁回抗告「先羈押2個月」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涉嫌在桃園市長任內收賄,11日遭桃園地院裁定收押禁見,其律師雖在同天完成抗告書並遞狀,但高等法院今(12日)駁回抗告,鄭文燦確定至少要遭羈押2個月。
鄭文燦涉貪收押禁見律師提抗告 高院分案最快今做裁定
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被控在桃園市長任內涉嫌收賄500萬元,近日高等法院3度發回更審,桃園地方法院11日召開第3次羈押庭,以有串證之虞等理由裁定鄭文燦收押禁見,律師團連夜提起抗告。高院12日上午分案調查,預計一天內做出裁定。由於本案被視為重大案件,最終羈押與否涉及人身自由,且適逢週五,高院預計12日做出裁定,若裁准抗告,則撤銷發回地院;若駁回抗告,鄭文燦將確定收押禁見,至少押2個月,檢方得聲請延押2個月。 鄭文燦委任律師陳永來12日一早就現身看守所,辦理律見鄭,面對媒體詢問「抗告有信心嗎?」,陳僅說「謝謝」,未多做回應。
1天2次衝撞總統府 咆哮男被搜出「48公分刀、瓦斯槍」…不服裁罰抗告下場曝
台北市一名廖姓男子去年11月開車衝撞總統府,警方將其逮捕後在車上起出瓦斯槍及西瓜刀,進一步追查發現,廖男已在同日凌晨2點多先駕駛另輛車衝進凱道管制區,1天內兩度衝撞總統府。後續廖男不服遭依《社維法》裁罰5000元,提出抗告但遭法院駁回。檢警調查發現,廖男於2023年11月12日凌晨2點多,先駕車衝撞凱達格蘭大道管制區,卻在衝破圍籬後停下,令眾人一頭霧水;上午10點多再駕駛白色休旅車,先繞行一大圈再瞄準總統府直衝,並在左右急轉後撞上鋼製花台,駐門口憲兵立即戒備與通報警方。下車後繼續咆哮的廖男,被員警查獲車內有刀長48公分、刀鋒長36公分的西瓜刀,與1把外型與真槍相仿的瓦斯槍。廖男偵訊時聲稱感受到台灣很多家庭不完整,想引起工作人員注意、要前總統蔡英文替女性發聲。一審法官依《社維法》中「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殺傷力之器械」,裁罰廖男5000元,廖男不服抗告。儘管廖男宣稱西瓜刀是母親生意切水果用、槍是玩具槍沒順手丟,二審法官仍駁回其抗告。二審法官指出,廖男2次衝撞總統府,且先後2次均試圖駕車衝撞管制區,其2次不理性舉動,主觀上有公共場所施強暴脅迫以危害公共秩序意圖,廖男雖有訴求,但沒攜槍帶刀衝撞總統府的必要,駁回抗告,維持原裁罰原判。
林秉樞暴打高嘉瑜抗告遭駁 他求情「已深刻反省」確定執行2年9月
民進黨前立委高嘉瑜遭前男友林秉樞施暴案件,二審高等法院認定林秉樞共犯下7項罪名共13項罪行,並分別判刑。檢方聲請定應執行刑,高院裁定林秉樞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全案再經抗告,最高法院24日駁回抗告,林秉樞確定執行2年9月。高嘉瑜遭林秉樞暴打事件,林秉樞確定要服刑2年9月。(圖/黃鵬杰攝)林秉樞施暴前民進黨立委高嘉瑜等案遭判刑定讞,已入獄服刑。高院裁定林秉樞應執行2年9月,林秉樞不服,提起抗告,不過最高法院駁回抗告確定。此案發生在2021年11月底,林秉樞與高嘉瑜原本是男女朋友,但林秉樞卻施暴高嘉瑜,林男在當年12月1日遭到逮捕羈押,接著遭羈押226天,直到2022年7月才以80萬元交保。新北地院一審審理後,法院認定林秉樞犯下13項罪行,共牴觸7項罪名,分別為「傷害」、「恐嚇」、「竊錄」、「誹謗」、「偽造文書」、「變更他人電磁紀錄」、以及「強制」等罪。據悉,林秉樞去年10月6日到案執行,連同過去遭羈押的時間,他已在獄中1年1個月,並透過律師向法官求情「自己已經深刻反省」。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去年7月間駁回上訴,維持原罪名刑度。林秉樞不得上訴的罪名各為妨害秘密罪4月徒刑、妨害名譽罪6月徒刑、強制罪6月徒刑及恐嚇罪4月徒刑;另外,可上訴的部分為傷害罪8月徒刑、妨害電腦使用罪5月徒刑及偽造文書罪的7罪。二審表示,林秉樞涉犯13罪,判處計2年9月徒刑,林秉樞向新北地檢署報到,未獲准易科罰金,入監執行。林秉樞入獄後,就刑期不准易科罰金部分,向法院聲明異議遭駁回。檢察官就林秉樞13罪定讞部分,依數罪併罰規定聲請定執行刑。即便林秉樞已表示自己「深刻反省」但高院還是將這13罪定應執行2年9月,林認為減太少,又向最高法院提起抗高,仍被駁回。
北市議員陳重文涉貪羈押禁見 高院駁回抗告繼續關
台北市議員陳重文涉護航、圖利監視器業者,台北地方法院先前裁定200萬元交保後,檢方不服提抗告成功,北院21日傳訊他重開羈押庭後,法官認為他涉犯重罪且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改裁定羈押禁見。他提抗告遭台灣高等法院駁回確定。高院認為,北院依陳重文先後供述內容、證人之證述及卷內客觀事證,認定他涉犯圖利等罪罪嫌重大,其中圖利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後續之追訴與審判程序,而有羈押必要,故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核無違法或不當,陳重文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陳重文被檢調人員搜索,從台北市議會辦公室帶回訊問後遭檢 方聲押,原本北院諭知200萬交保,檢方抗告後,台灣高等法院認為 ,本案案情龐雜,尚待檢察官查明釐清,陳又具有民意代表身分,對 於相關涉案人員及證人具有一定程度影響力,且他交保後確有勾串證 人的舉動,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重為適當裁定。北院法官開庭訊問陳重文後,他對檢方指控的《公司法》 部分事實不爭執,法官認為他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的圖利罪、財產來源 不明罪及公司法的資本不實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的罪嫌彼此 間金流錯綜,關係密切。北院認為,陳重文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也「確有事實」足認他有犯重罪而有勾 串共犯、證人之虞。考量陳的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的動態平衡, 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為了保全證據,經衡量後,因本案為貪汙犯 行,侵害公帑,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應偏向公共利益維護,故無法用 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因此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藏錢筆記露餡!千萬現金住家中被找到 江良淵30萬交保
豐邑建設在新竹縣竹北市豐采520建案,從去年6月開始連續發生5次道路塌陷意外,新竹地檢署指揮縣調站追查公務員涉貪案,9月搜索時任縣府工務處長江良淵住處時,搜獲1000多萬元現金,兩天後江良淵、黃姓承辦人、豐邑建設盧姓副總及劉姓協理4人遭羈押禁見,羈押3個多月後,29日下午江良淵以30萬元交保、黃姓承辦人5萬交保,兩名廠商釋放。檢方調查,竹北豐采520從去年6月起發生多起道路坍塌事件,其中今年4月27日道路坍塌吞噬特斯拉轎車,引起周圍社區人心惶惶,要求縣府負起監督責任。縣府工務處邀集專家成立專案小組,7月調查結果出爐,坍塌原因為道路原路基回填不實、長期土壤流失及工地地下室開挖長期抽地下水導致。事發當天,縣長楊文科要求全案移送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也到豐采520查看地下室。檢察官在偵辦竹北豐采520道路坍塌事件時,意外發現江良淵恐與此案有關。檢調9月7日前往江良淵辦公室及新竹住處搜索,在江住處搜得一張藏錢筆記,上面載明江把將來路不明的大筆現金,分別藏匿到台中住處,在陽台排水管、天花板、抽屜外,甚至老家衣櫃也藏有大量現金,合計有1000多萬元。當時檢方認為江良淵、黃姓承辦、盧姓副總與劉姓協理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等罪嫌重大,且有勾串、滅證之虞,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日前江、盧、劉3人不服提起抗告,高等法院10月初裁定均駁回抗告,11月6日延押。近日提出停止羈押申請,新竹地院29日裁定交保,江良淵以30萬元交保、黃姓承辦人5萬交保,其餘兩名廠商釋放。
蕭景田不滿遭緊急搜索 高院批他翻牆駁回抗告
國民黨前中常委蕭景田涉嫌替新科議員林杏兒賄選,蕭不滿遭檢調緊急搜索,向高院提起抗告,高院認為蕭當時翻牆逃逸,明顯想規避訴訟程序,另外他的太太不確定北投房子是誰的,因此檢調緊急搜索沒問題,駁回蕭的抗告,而且不可再抗告。蕭景田涉嫌與國民黨士林、北投黨部執行長曾繁川替新科議員林杏兒現金買票,被控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檢調去年12月21日前往蕭位在彰化、北投等住處搜索,他聽到聲音後,隨即翻越後牆逃逸消失12天,上月3日由律師陪同到案,士林地院最後裁定以1500萬元具保,但須限制住居,禁止與本案共犯、里長接觸。蕭景田不滿遭檢調緊急搜索,認為搜索時並非緊急情況,他也沒有湮滅或隱匿證據,遂向高院提起抗告。高院則認為,法院已核准搜索蕭在彰化和天母的住處,但對於北投住處的所有權是誰的就不清楚,但該處是蕭的辦公室且為親戚北上的住宿地點,加上當初搜索約談蕭時,蕭還翻牆逃逸,明顯想規避訴訟程序,因此可列為搜索標的,駁回蕭的抗告,不可再抗告。
官司一打近30年!拉法葉艦弊案進度曝 法院裁定沒收4.8億美元
紛擾29年的拉法葉艦採購弊案,檢方聲請沒收已故軍火商汪傳浦犯罪所得,最高法院裁准本金4億8719萬2808美元確定,孳息部分經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29日開庭審理,汪的家人律師與檢方對於採用什麼方式計算爭執,庭末,法官諭知侯核辦。已故法國軍火商在台代表汪傳浦,與時任海軍上校郭力恆合作,推銷國軍透過湯姆笙公司採購法國拉法葉艦,法方浮報價格,讓汪與郭均分回扣。郭遭依收取回扣罪判刑15年,併科罰金2億元,已服完刑出獄,他犯罪所得也已執行沒收2875萬多美元。案發後,汪滯留海外遭北院通緝,2015年死亡後,台北地院判決公訴不受理。2016年7月1日沒收新制施行後,檢方聲請沒收汪生前在瑞士的帳戶款項,包括湯姆笙公司匯入2家公司的回扣本金各3億多元、1億多元美金及孳息。北院及高院裁定,沒收本金及孳息共9億5332萬多美元,2019年最高法院就檢方聲請沒收的本金3億多美元部分,駁回抗告確定。另本金1億7465萬多美元及孳息部分,發回高院重裁。去年7月高院更一審裁准1億多元本金加孳息共5億2074萬多美元,汪的家屬及檢方都提再抗告,去年10月最高法院針對本金部分駁回、裁准1億7465萬多元確定,孳息部分全部撤銷,由高院更為裁定。
最貪調查官延押6次獲100萬元交保 檢方抗告遭駁回確定
被稱為「最貪調查官」的調查局航基站前機動組長徐宿良、涉嫌夥同酒吧老闆張益祥盗賣查扣毒品,犯罪所得高達3.6億元,徐宿良、張益祥分別遭桃園地檢署依涉犯公務員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販賣第3級毒品等罪起訴,2人日前獲桃園地院各以100萬元交保,並施以科技設備監控,檢方不服提起抗告,高等法院認為,依《刑事妥速審法》規定,2人涉犯罪名最多僅能延長羈押6次,現在已經屆滿,駁回抗告確定。調查局航業處基隆站2019年弄丟6.5公斤安非他命毒品,桃園地檢署調查後發現,航基站前組長徐宿良財務狀況不佳,積欠卡債還被法院扣薪償債,突然變暴發戶,非常可疑!最後竟查出徐宿良賣毒獲利1.6億元、創執法官員貪瀆金額最高紀錄!徐男平常開著馬自達代步,妻子李女卻經常在臉書PO文炫富,擁有名牌包LV和愛馬仕絲巾等一堆豪奢精品,還PO出徐男駕駛一輛市價逼近600萬的賓士S Class,檢方深入追查後發現,徐2012年起涉嫌與販毒集團成員掛勾,偷出3萬顆一粒眠,後來還將鹽巴、檸檬酸等化工原料與K他命掉包,透過竹聯幫分子張益祥、楊正祥出售牟利,重創調查局形象。桃園地院從去年7月30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後裁定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共6次,羈押期間將於10月31日屆滿。桃園地院裁定讓徐宿良、張益祥各以100萬元交保,在指定時間持用個案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並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定期向法院報到,且限制出境、出海,檢不服提抗告。高院認為,根據《速審法》第5條第2項規定,被告2人至多僅能延長羈押6次,今已屆滿,不得再延長羈,且依監控中心人員指示重新拍照或為其他行為,配合具保金額各100萬元及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應足確保2人難以逃亡之風險,駁回檢方抗告。
北市首起賄選案!市議員參選人涉走路工賄選 檢調11路搜索約談
檢調查獲台北市首起賄選案!台北市大安、文山區市議員參選人台灣人民共產黨副主席鄭建炘,涉嫌以發放「走路工」方式賄選,檢調獲報認為鄭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台北地檢署今指揮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兵分11路搜索,約談鄭男7人到案,預計晚間移送北檢複訊。此外,鄭建炘今年4月28日與台灣人民共產黨主席林德旺、支持者王瑞鎰等人,到台南七股的黃昭堂紀念公園,在前台獨聯盟主席黃昭堂銅像舉五星旗和標語,還把印有五星旗圖案的口罩放在銅像前,遭台南市警局佳里分局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台南地院柳營簡易庭法官徐安傑裁定不罰,引發社會矚目。警方不服抗告,台南地院合議庭認為佳里分局所提證據不足,難以認定鄭建炘等人違法,駁回抗告,全案確定、不得再抗告。
迴避保人權1/一、二審同一法官審理 鍾姓負責人提憲法訴訟
鍾姓公司負責人涉嫌炒作TDR(台灣存託憑證),一審被台北地院依違反《證券交易法》遭判處18年徒刑,上訴二審高等法院時,發現受命法官竟是當初一審的陪席法官,鍾男擔心二審受命法官對他案情已有心證,聲請法官迴避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今年7月5日提起憲法訴訟,希望大法官宣告最高法院駁回他的迴避裁定違憲,讓他換法官。鍾男的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指出,他因違反《證交法》經台北地檢署起訴後,移送台北地院審理,不料北院審理期間,合議庭3度換法官,其中第2次組成的合議庭陪席法官,雖然最後沒有參與一審實體判決,可是在審理期間,共參與他14次的審理程序,而且這14次審理程序傳喚證人高達20人進行交互詰問,已達一審判決「過半」程序,顯示對於本案的犯罪事實、爭執不爭執事項等,皆已有一定程度的調查,因此必然形成相當程度的心證。再者,鍾男一審時,曾被合議庭裁定5000萬元交保和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的強制處分,還要他每天在指定時間到派出所報告,也是由上述陪席法官參與做成。一審裁定書指出:被告請證券公司營業員提供人頭帳戶,並填寫圈購單給證券公司,以證券公司代認購為條件,配售高比例的TDR,藉此操縱股價或相對成交之犯罪嫌疑,要屬重大無訛等語。裁定內容凸顯這位陪席法官和合議庭其他法官的心證,都認定鍾男屬犯罪嫌疑重大,才會裁定5000萬元交保。鍾姓公司負責人擔心高院受命法官對他案情已有心證,聲請釋憲希望大法官讓他換法官。(圖/報系資料照)沒想到一審判處鍾男18年徒刑後,上訴二審時,竟又碰到這位陪席法官,這次擔任受命法官。鍾男認為高院這樣分配法官的結果,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的「參與前審裁判、應自行迴避」事由,去年8月9日向高等法院聲請法官迴避,高院則認為法官沒參與前審實體判決,就不需要迴避等理由駁回。鍾男不服,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最高法院也採取高院同一見解,駁回抗告確定,因此鍾男改向憲法法庭聲請違憲審查。據了解,這位法官曾自行向高院聲請迴避,一樣沒過關。鍾男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認為,公平審判是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的核心,法官迴避則是公平審判的基礎,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91、653、654號解釋意旨,人民有依法提起訴訟和接受法院公平審判的權利,法院則應落實無罪推定、武器平等等原則,才能達到憲法的公平審判要求。此外,根據已內國法化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及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第32號一般性意見第21段的說明,「法院在合理觀察者審視下來看,也必須是公正的」,因此,如果經合理觀察者審視,認為法院無法公正審理案件,但法院仍持續審理,已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的規定。再者,政府邀請國際人士到台灣審查是否落實國際人權公約,今年5月13日第3次報告的審查結論第82點指出,「根據國際公平審判標準,若其先前已參與預審程序,在此情況下,特別是出於調查措施的數量和性質等考量,若判決公正性可能引起合理的懷疑,法官就不應參與案件。」聯合國《班加羅爾司法行為準則》,也有類似規定。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審查政府實施國際人權公約狀況,鍾姓公司負責人呼籲司法院應落實人權公約規定。(圖/報系資料照,非本案當事人)聲請書強調,根據大法官釋字第178號解釋意旨,如法官在下級審參與審判,在上級審又參與同一案件裁判,當事人難免懷疑會有成見,而影響審級利益。因此,不僅參與下級審實體裁判的法官須要迴避,只要參與證據調查進而接觸卷證,或參與裁定的法官都應該迴避,否則將動搖司法的公正外觀,所以都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的「參與前審裁判」事由進行迴避。希望憲法法庭對本案裁定宣告違憲,並廢棄發回最高法院重新審理。鍾男還補充指出,依《法院組織法》第14之1條第1、2項:「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立法理由認為:「為維護法官之中立性要求,貫徹公平審判之法官迴避制度的本旨,強制處分審查法官不應同時或隨後擔任本案審理之法官。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92號、第631號解釋之意旨,並參照外國立法例,新增第2項之迴避規定。」因此根據《法院組織法》第14之1條第2項的相同法理,為維護法官中立性的要求,貫徹公平審判的法官迴避制度,雖然一審陪席法官參與鍾男具保、限制住居強制處分之裁判,與前述《法院組織法》第14之1條所規範情形有所不同,然該原審的具保、限制住居強制處分裁定,仍需審酌鍾男是否屬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無羈押必要情形。換言之,法官於判斷被告是否為犯罪嫌疑重大時,即有影響法官心證的可能,客觀上足使一般人對法官能否本於客觀中立與公正立場參與審判,產生合理懷疑,有影響被告憲法第16條受公平審判的訴訟權核心內涵,故依相同法理,應予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