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季敏
」 黃季敏前消防署長貪判16年、收賄2000萬 高院認有逃亡可能延長境管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被控在11件採購防災救難器材標案,收賄護航廠商圖利,去年台灣高等法院判刑16年,目前最高法院審理中;高院認為黃男有逃亡之高度可能,裁定從6月19日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可上訴。黃季敏2002年至2006年間,在防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現場通訊救災指揮車暨整合平台建置等9件防災救難器材標案,為讓屬意廠商得標,直接以長官身分坐在主席台,主導評選會議事,涉嫌從中收賄。2004年辦理「防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及現場通訊救災指揮車暨整合平台建置案」,黃涉圖利台標公司,2008年後續維護案,也護航台標得標,高院將黃判處有期徒刑16年,最高法院審理中。
「最貪消防署長」黃季敏邀訪法國 8下屬參團險惹貪污官司
消防署前署長黃季敏因貪污案一審被判刑18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台北地院審理期間,發現黃季敏在2005年初,以查驗原廠設備名義,帶8名消防署職員至法國阿爾卡特公司免費參訪,法官為此告發8人貪污;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8人只是受黃季敏指示赴法國出差,沒貪污犯意,今將8人不起訴。 黃季敏2005年初接受廠商招待,率8名消防署職員至法國參訪,名單包括標案承辦人、政風室及會計主管等8人,參訪期間的食宿等開銷則由投標廠商全額支付,不法利益合計約27萬元,北院據以向北檢告發。 不過檢方調查發現,8人均是聽從黃季敏指示才出國出差,標案決策者也是黃季敏,其他人不知道標案細節,也不清楚出差行程及食宿等安排,認定8人沒有犯意。黃季敏被控2002年9月開始至2009年間,擔任消防署長及兼任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副執行長期間,在9件「救難器材採購案」中受賄2076萬元,另於「救災衛星系統與指揮車整合平台標案」圖利廠商1207萬元。檢調當年搜索黃季敏住處時,查扣17塊金磚、11塊金條,重量近20公斤,黃因此被外界謔稱為「黃金署長」、「最貪消防署長」。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貪汙怪罪下屬作證 提告求償900萬二審再敗訴
消防署前署長黃季敏被控貪污,遭台北地院判刑18年,還被公懲會懲戒撤職。黃認為時任主秘葉吉堂、視察曾偉華向檢調不實作證,導致他名譽受損,憤而提告求償900萬元,一審台北地院判決駁回,他提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今再判他敗訴,本案仍可上訴。黃季敏提告指出,葉吉堂就「整合平台建置」採購案赴檢方作證時,明知該會議是葉親自主持,並做成決議,和他無關,卻胡亂指摘是他主持並做決議,曾偉華就「系統維護服務」作證時,也把責任推給他。不過,北檢針對黃季敏提告內容,調閱消防署會議紀錄,確認葉、曾並沒有作偽證,北院認為本案經北檢起訴、北院刑事庭判有罪、監察院彈劾及公懲會懲戒,都有多數事證詳為勾稽後,明確駁斥黃的答辯,故判黃敗訴。黃上訴後,高院認為無理由,今判決駁回。黃季敏被控在任消防署長期間,利用採購案向廠商索賄2千萬餘元、接受招待出國,又圖利台標公司2.3億餘元,檢調還在他家搜出近20公斤金條與400萬元現金,堪稱史上最貪消防署長。北院2017年依貪污等罪判黃18年徒刑,全案目前在高院二審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