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值超標「0.01毫克」遭罰 男提行政訴訟勝訴
台中市一名邱姓男子2023年5月間開車發生車禍,遭後車追撞,邱男酒測值為每公升0.16毫克,僅些微超標,遭裁罰3萬元,並吊扣駕照與車牌、需參加講習。邱男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測試器誤差值為0.02毫克,且邱男通過酒駕狀態測試,無酒醉行為,撤銷原處分。邱男於2023年5月15日晚間6時許開車經過大里區環河路一段,遭追撞發生車禍,警員到場實施酒測後認定邱男酒駕,予以舉發。邱男認為,其酒測值僅超標0.01毫克,可能在測試器誤差範圍內,且車禍原因是後車追撞,並非邱男駕駛不慎,提起行政訴訟。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抗辯,認為邱男沒有提出測試器存在誤差的證據,應以實際測得數據為準。然而,根據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酒測值超標未逾每公升0.02毫克,應考慮儀器誤差值,納入勸導範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也曾在2013年公告,呼氣酒測器及分析儀檢定公差值為每公升正負0.02毫克。法官認為,在酒測值加計容許公差之範圍內,員警應調查酒駕行為與交通事故成因是否相關,進而考量是否舉發。邱男酒測值在裁量範圍中,員警及裁決處卻未調查酒駕與事故之關聯性,因怠惰裁量而違法。且邱男通過酒駕狀態測試,法官認為其事發時並無酒醉,意識清醒,且事故輕微,以不舉發較適當,裁決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