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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來西亞4台灣人馬來西亞無證神廟表演「穿戲服被逮」 爆關7天獲釋
馬來西亞近期爆出有4名台灣人10日只持觀光簽證,公開在當地神廟表演歌仔戲,戲服還沒脫就當眾遭逮捕,同行的還有2名新加坡人。原先馬來西亞檳州移民局一度延長扣押6人至23日,當地官員最近透露,6人被關7天繳了罰款後已於16日獲釋,沒有遭到提告開庭。根據《中國報》報導,馬來西亞濱州移民局12日公開10日逮捕6名外籍人士,分別為2名台灣男子、2名台灣女子及2名新加坡女子,年齡介於40歲至60歲之間,因為他們以遊客身分入境,但未向馬來西亞藝術家拍攝和表演申請機構提出申請,故當場遭警方逮捕。檳州旅遊及創意經濟委員會主席黃漢偉17日指出,他親自聯絡檳州移民局主任了解情況,6名外籍人士在關押7天後,繳清罰款已經獲釋,不過他沒有細問罰款金額。關於6名外籍人士是否已經出境,黃漢偉則坦言他不清楚,但他表示,「他們持有社交訪問通行證入境馬來西亞,在有效期限內,他們可以繼續停留。」4名台灣人和2名新加坡人在馬來西亞一間神廟表演,但他們沒經過合法申請所以違法。(圖/翻攝自中國報)據悉,10日6名外籍人士遭逮捕後,移民局局長諾茱法說明,所有涉案人士皆違反馬來西亞通行證條款,故馬上扣查做進一步調查;萬一罪名成立,將依據1963年移民條例第39(b)條文採取行動,恐面臨最多6個月監禁,或最多1000令吉(約新台幣8000元)罰款,也有可能監禁和罰款兼施。在馬來西亞規定,所有外籍藝術家要在當地表演,皆須向馬來西亞藝術家拍攝和表演申請機構(PUSPAL)提出申請,PUSPAL是馬來西亞政府創建的機構,負責協調電影拍攝和表演申請,及外籍藝術家表演。對此諾茱法強調,對違反移民法和現行規定的行為,絕不原諒並採取嚴厲懲罰。
台人「唱戲到一半遭逮」 馬國延扣至23日理由曝光
馬來西亞北海(Butterworth)近日發生一起演員遭當局逮捕的事件,6名台灣與新加坡演員在當地神廟進行表演之際,遭到有關當局的逮捕。後續傳出,演員們遭逮的原因是因為沒有合法的工作許可證而遭移民局扣留。目前這些演員被扣留在柔府移民局扣留營中,預計將持續扣押至本月23。根據《中國報》的報導報導指出,檳州移民局在12日透過臉書發文表示,這些演員入境後,以文化藝術家的身份進行歌劇表演活動,但因為沒有持有合法的工作許可證,相關人員接獲民眾舉報後,前往北海一間神廟展開突擊檢查,當時6名演員正身著戲服進行表演,其中包括4名台灣人和2名新加坡人,年齡介於40至60歲之間。當局確認後,發現這些演員僅持有社交訪問通行證(Pas Lawatan Sosial),該證僅能用於短期訪問,並不具備實行表演活動的資格。雖然移民局在第一時間拒絕透露神廟的名稱,但根據移民局提供的照片顯示,當局執法人員到場時,這些演員是身穿戲服接受盤問。在檢查過程中,移民局發現演員們違反1963年移民法令第11(7)(a)條文,隨後將這些演員扣留調查。移民局強調,任何外國藝術家在馬來西亞進行表演前,必須向大馬藝術家拍攝和表演申請機構(PUSPAL)提出申請,以取得合法許可,否則將面臨法律制裁。目前,檳州移民局正針對這批演員的入境目的及表演活動展開深入調查,至於最終是否被驅逐出境或釋放,仍需等候調查報告提交給副檢察司後才能做出決定。負責邀請演員的美聲閩劇團團主陳丹尼(Danny Tan)表示,他已盡全力的積極與當局溝通,但相關單位未透露任何進一步的消息,演員們的現狀和健康狀況也無法掌握。移民局局長諾茱法強調,對於任何違反移民法令及相關規定的行為,當局都將毫不妥協地採取嚴厲行動。移民局方面也強調,此次行動是基於民眾的舉報,相關演員涉嫌違反通行證條款,將面臨最高6個月的監禁,或最高1000令吉的罰款,或兩者並施的懲罰。
4台灣人馬來西亞穿戲服被逮捕 當地神廟表演竟觸法…恐吃牢飯
在台灣宮廟表演是很常見的風俗文化,但其他國家不見得想演出就能演出!最近馬來西亞爆出有4名台灣人和2名新加坡人在當地一間神廟穿戲服表演,疑似因為未持有效許可證,遭移民局人員和警察到場取締,6人直接被捕。相關人士指出,若罪名成立,涉案人士恐面臨不超過6個月監禁或最多1000令吉(約新台幣8000元)罰款,嚴重恐兩者兼施。根據《中國報》報導,馬來西亞濱州移民局今(12)日在臉書發文,近日有6名外籍歌仔戲演員以遊客身分入境後,他們自稱文化藝術家在北海一間神廟進行表演,遭到民眾向移民局舉報,他們並未持有表演許可證;隨後移民局人員和警察立刻突擊現場,當場逮捕進行非法活動的6名涉案人士。當地移民局指出,6名外籍人士分別為2名台灣男子、2名台灣女子及2名新加坡女子,年齡介於40歲至60歲之間,事發當下他們都穿著各自角色的戲服表演,不過民眾舉報屬實,細問下他們是以遊客身分入境,並指獲得「社交訪問通行證」授權記錄,並未向馬來西亞藝術家拍攝和表演申請機構提出申請。4名台灣人和2名新加坡人到馬來西亞一間神廟表演,但他們沒經過申請所以違法。(圖/翻攝自中國報)移民局局長諾茱法說明,所有涉案人士皆違反馬來西亞通行證條款,故馬上扣查做進一步調查;萬一罪名成立,將依據1963年移民條例第39(b)條文採取行動,恐面臨最多6個月監禁,或最多1000令吉(約新台幣8000元)罰款,也有可能監禁和罰款兼施。在馬來西亞規定,所有外籍藝術家要在當地表演,皆須向馬來西亞藝術家拍攝和表演申請機構(PUSPAL)提出申請,PUSPAL是馬來西亞政府創建的機構,負責協調電影拍攝和表演申請,及外籍藝術家表演。對此諾茱法強調,對違反移民法和現行規定的行為,絕不原諒並採取嚴厲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