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好奇撿煙火殘骸!下秒爆炸「4指頭炸飛」血肉模糊 只剩小指
(示意圖/達志影像)
煙火的殘骸最好還是不要亂撿!大陸一名男童過年跟著父母回家拜年,結果在地上看見地上有煙火殘骸,,好奇把它撿起來,不料下秒突爆炸,手瞬間被炸傷,經治療後左手只剩小指。湖南省邵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後,判煙火生產公司需賠償男童各項經濟損失45萬餘元(約新台幣元194.9萬元)。
根據《澎湃新聞》報導,唐姓鄰居過年期間在門口燃放煙火,但煙火沒有在空中爆炸就落地,結果被男童撿起來,導致對方炸傷。男童經救治後,左手只剩小指,被判定構成六級傷殘,傷後需一個護理90日,營養期60日。
男童父母認為,放煙火的唐姓鄰居、銷售煙火的超市、煙火的製造者都有關係,因此將他們告上法院。對此唐姓鄰居表示,因產品生產者生產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他不存在過失,不應承擔責任,應該由煙花生產者承擔全部責任。賣煙火的超市也表示,對男童的損害沒有過失,不承擔責任。
煙火公司則辯稱,公司生產的煙火是合格產品,沒有任何的缺陷;男童及他的父母法定代理人及放煙火的人均具有過錯,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因為燃放煙火有明確規定,未成年人不得近前,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具有監護的責任和義務,男童及他的父母具有重大過失,本公司沒有責任。
法官審理後認為,煙火生產公司生產的煙火沒有在空中爆炸,不符合《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的強制性規定標準,應當認定缺陷產品;此外,產品包裝上《燃放說明》和《警示語》並非對煙火升空後跌落到地上的殘骸應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因事發在煙火燃放後,而不是煙火燃放過程中,因而,放煙火的唐姓鄰居的燃放行為未違反產品包裝上《燃放說明》和《警示語》的規定,對原告損害發生不具有過失,不承擔責任。因原告被燃放後跌落在地上的煙花殘骸延遲爆炸致傷,系產品缺陷原因所致,並非其法定代理人及唐某可以預見的危險。
如今男童左手只剩下小指,對其今後的生活、工作構成一定妨礙,最終法官判決,煙火生產公司需賠償男童各項經濟損失45萬餘元(約新台幣元194.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