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金委屈搶救彰銀「不被承認」 財政部僅說「由最高法院調解」
彰化銀行總部大樓。(攝影/鄭清元)
財政部今天(26日)傍晚就台新金控(2887)投資彰銀股權三點聲明,再提四點回應,強調並未干涉台新金處分彰銀股權併購保德信人壽案,且其仍有投資利益,並無虧損,並且符合行政院長蘇貞昌所稱「不吃虧退場」之善意處理原則。
台新金今天上午三點聲明中強調,16年前在彰銀最艱困時刻,台新金配合政府政策丶出錢出力處理彰銀問題,搶救彰銀的貢獻,是「財政部一直不願承認的事實」,並完全忽視台新金籌措投入365億元的成本,否認台新金所受委屈及損失,建議財政部儘速協商,好讓事情圓滿解決。
財政部對此,除了提出台新金控取得彰銀股權迄今,獲配現金股利109.69億元、股票股利9.4億股(7月22日彰銀收盤價16.65元計算,價值約156.51億元),共獲益266.2億元,回應說「台新金並無投資虧損」。
並就今年6月10日處分彰銀2億股,成交均價15.58元,低於當日彰銀最低價16.65元及收盤價16.70元,係其自行洽特定人以低於市價之約定交易條件所減少釋股利益,要求政府補償,財政部也強調「實屬無理」。
財政部今天並再提出四點說明,除了澄清台新金所稱的投資損失,應屬於「買方使用之財務槓桿程度而異,非屬交易成本」,對於併購保德信人壽給予誠摯祝福,還強調基於台新金已就彰化銀案提出訴訟,雙方既已同意由最高法院調解,希望就此止訟平息紛爭。
以下為財政部今天傍晚所發布的四點說明:
一、台新金控於110年間基於經營決策考量,併購保德信國際人壽,並承諾全數處分彰銀股權等,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案,該項投資為台新金控依其營運發展需要所為之投資評估決策,其投資成本效益及利弊得失,自宜自行承擔,尚與財政部無涉。
二、就台新金控所稱投資彰銀股權之損益須計入當初籌措資金所需之成本乙節,財政部表示,依會計原則,長期投資之取得成本包括成交價格及交易成本,不包含融資買入之利息。
交易成本包括支付顧問或代理人之手續費與佣金,以及規費、稅捐等。而融資買入之利息(舉債之融資成本)屬財務成本,因買方使用之財務槓桿程度而異,非屬交易成本,於財務報表表達時,係歸屬期間費用,不應作為投資彰銀股權之取得成本,此點應特予澄清。
三、財政部強調,就台新金控投資彰銀有無虧損情事,業於110年7月23日新聞稿明確說明台新金控仍有投資利益,並無虧損問題,與蘇院長揭示的「不吃虧退場」之善意處理原則相符。
四、財政部表示,財政部對於台新金控基於經營決策考量,併購保德信人壽,給予誠摯之祝福,對於與台新金控間之訴訟,雙方業同意由最高法院進行調解,希望達成止爭息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