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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員工下班車禍身亡老闆詭辯「她休假」 法官拿證據打臉賠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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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1名在水果店上班的女子,下班回家途中發生車禍身亡,老闆卻辯稱該女當天休假,遭法官打臉判賠135萬元。(圖/報系資料照)

新竹縣1名在水果店上班的女子,下班回家途中發生車禍身亡,老闆卻辯稱該女當天休假,遭法官打臉判賠135萬元。(圖/報系資料照)

新竹1名傅姓女子去年7月從水果店下班回家途中發生車禍過世,勞動部認定「下班途中死亡」屬職業傷害,但水果店老闆卻以傅女當天請假拒絕賠償,婦女雙親提告,新竹地院法官發現當天傅女不僅有打卡,且監視器拍到她在櫃臺幫客人結帳等,最後判老闆應賠償135萬元。

判決書指出,傅女雙親表示,女兒以月薪3萬元在水果店工作,去年7月4日下班途中,不明原因自撞路邊電線桿而亡,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認定係因遭遇職業災害死亡,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水果店老闆應給付遺屬喪葬費5個月及死亡補償40個月,合計135萬元。

不過水果店老闆聲稱,傅女發生事故當天請假,並未上班,她雖曾到水果攤,卻是幫朋友處理私事,並非執行職務,故其離開水果攤後所發生之事故,非屬職業災害,店家無須負責。

法官調查,傅女當天打卡紀錄,上班打卡時間為12點42分,她打卡上班後,即著制服在櫃檯結帳,並挑選芒果裝箱,及切芒果、芭樂,且將芒果裝箱放入冰箱,下班打卡時間為下午3點12分,下午3點16分離開店內,有監視錄影為證,她離開後,3點47分發生事故,應屬下班返家合理時間內所生之通勤災害。

法官指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均視為職業傷害。最後判決水果店老闆應給付傅女雙親1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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