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船擱淺16月船員缺水斷糧 監院調查檢討移民署、海巡署
監察院調查「米達斯號」貨船案,指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對此欠缺敏感度,允應加強改善。(圖/記者黃耀徵攝)
獅子山籍「米達斯號(KING MIDAS)」貨船擱淺在在濁水溪外海逾16個月,有6名船員因受不了斷糧、缺飲用水,決定不管「被抓、被關」都要下船,走了三個小時的爛泥巴,才抵岸求救。監察院今(17)日表示,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對此欠缺敏感度,允應加強改善,並促請交通部航港局、移民署及海巡署應積極處理,並請行政院落實處理船員涉及人口販運通報機制,維護船員權益。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聯席會議15日通過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的調查報告,內容指出:交通部在2013年5月10日即公告「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但欠缺公約的處理機制;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對「米達斯」船員遭受薪資遭剋扣、欠缺飲用水及食物、被要求不能下船等情事,歷經18次應變會議,僅採信船東代理之說辭,從未登船實際查看,欠缺敏感度而錯失調查契機。
監委調查,「米達斯」貨船並非單一個案,2013年迄今已有9艘外籍貨輪因故擱淺或被棄船滯留於我國海域。監委呼籲,近年來政府已積極進行保障權宜漁船漁工權益,也應積極關注貨船權宜船船員的勞動人權,並促請行政院會應督導落實所屬處理船員涉及人口販運通報機制。
監院指出,現行我國已建立國人投資外國籍權宜漁船的管理機制,但對類似的外國貨輪擱淺或滯留我國海域事件及防制船員遭強迫勞動等情,仍有待行政院納入防制人口販運及消除種族歧視協調會報,並持續督導交通部等相關機關落實處理船員涉及人口販運通報機制。
監委表示,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在交通部航港局召開之歷次應變會議中,多次要求船東應注意船員狀況,後續卻僅相信船務代理的說詞,在去年4月22日隨監察院調查委員赴「米達斯」貨船擱淺處實地履勘時,也未針對船員進行訪談調查,顯見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對船員遭受不當對待的情況欠缺敏感度,允應加強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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