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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引爆頻譜超標 台灣大:1/3上限不是鐵律主管機關有裁量權

合併 頻譜 超標 台灣大 主管機關 裁量權
台灣大:3分之1限制不是鐵律,主管機關有裁量權。(圖/報系資料照)

台灣大:3分之1限制不是鐵律,主管機關有裁量權。(圖/報系資料照)

台灣電信市場因為台灣大(3045)將合併台灣之星(3157)、遠傳(4904)將合併亞太電信(3682),家數由5家變成3家,但之前為了保護中小型業者所設定的3分之1頻譜上限卻彷若形成緊箍咒,成為業者之間針鋒相對的焦點。對此台灣大今(26)日指出,從數學上計算,合併後3分之1就不是鐵律,三家業者皆有超標,超標數額、如何處理應由主管機關認定。

台灣大指出,自4G以來,台灣電信市場一直都是1大2中2小的格局,眾所周知,頻譜為電信產業經營之根基,也是最稀缺的資源,歷年頻譜競標過程中,最大業者挾其市占率之絕對優勢,每次都是標好標滿,持續累積業界最大頻譜資源,其中一個目的,就是防止挑戰者後來居上。

台灣大表示,如今龍頭業者指控我們合併案為「限制競爭」,讓身為一直在後方努力追趕的業者甚感困惑、只能苦笑。台台併後無論3GHz以下、6GHz以下總頻寬及用戶數與龍頭相比,仍處於相對劣勢,如何承擔得起「限制競爭」之名。

台灣大表示,根據3GPP 國際標準,4G可使用頻寬最小單位為1.4MHz,故對於中華及遠傳各自超頻之頻段,並非技術上無法處理。再者,上下行各5MHz整數倍數之轉讓頻寬限制,係於「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明訂,「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並無此規定,在技術可行且五家業者皆已轉軌情形下,自然不能援引舊子法之規定。

台灣大強調,「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4項已預留主管機關之裁量權,且中華電信已依該規定被通傳會核准在中華、亞太頻譜交易案中,超標持有頻譜,已有前例在先,如今無視該項規定存在,是否認定第12條第4項為僅限中華使用之帝王條款?以龍頭之姿意圖創造不公平競爭環境,此舉正是反競爭行為的標準案例。

台灣大表示,業者取得頻譜當下即負有建設義務,任意繳回無疑是罔顧建設義務,再回過頭要求積極建設的業者繳回正在使用的頻譜,是不正當競爭手法的最佳寫照。

對於繳回頻譜的作法,台灣大認為,一、主動繳回等於拋棄責任:藉由繳回閒置中不建設的頻段,甩開責任,每年還能少繳頻率使用費。二、看似豪氣干雲繳回,實則傷害數百萬用戶權益:閒置頻譜與幾百萬用戶使用頻譜之重要性不可一概而論,競業欲繳回閒置頻譜以降低成本,卻罔顧原用戶的使用權益,此舉無疑是以私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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