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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錫銘申請假釋18次都碰壁 矯正署駁回理由是這樣
張錫銘申請假釋18次都碰壁,他提出行政訴訟,今天將在台南地院開庭,矯正署駁回理由也出爐。(圖/莊曜聰攝)
「惡龍」張錫銘因犯下多起槍擊、擄人勒贖案,被判無期徒刑,入獄服刑迄今已經有17年時間,近5年申請假釋18次都碰壁,這次因為第16次假釋審查會通過,最後仍遭矯正署駁回,他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今天將親自出庭說明,台南地院要求矯正署說明,也讓駁回假釋理由曝光。
矯正署表示,假釋審查會的判斷,是做出是否許可假釋處分的必要前階段程序外,其內容僅是矯正署做作出處分的參考要件之一,而假釋審查會對張並不具法律效果,假審會認定的結果無論是同意或不同意假釋,後續仍須矯正署審查後,才能做出是否許可假釋的處分。
矯正署指出,張錫銘有傷害前科,又持槍殺人,經警方公告為重大通緝要犯,逃亡海外回國後又組織犯罪集團,持火力強大槍械強虜被害人勒索鉅額贖金,數度與警方對峙交火,嚴重危害公眾安全及社會安全,期間沒有任何和解或賠償相關紀錄,仍有繼續教化的必要。
假審會前次不予許可假釋後,與這次陳報假釋期間,張也沒有積極向被害人和解或賠償作為,並納入本次假審會審酌,2次審查基礎事實有別,且假審會每次組成成員有別,審查意見會因個人專業,而有做出不同決定的可能。
張錫銘之所以提出行政訴訟,主要是針對監獄第14次提報假審會審查,「報請假釋報告表中假釋審查會議及面談情形」載明「有面談3次及評估建議同意假釋」與「該員在監表現正常,有多次獎勵紀錄,從其言談中可見其思想已有改變,再犯風險已降低」,他認為監獄假審會變更之前連續2次的決議,自有舉證說明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