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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中山分局7員警收賄包庇酒店 一審各判7年半至9年半
北市中山警分局員警涉嫌收賄包庇酒店,7人遭判刑。(圖/報系資料照)
北市警局員警集體收賄包庇酒店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審結,依不違職務收賄罪,判處陳俊安等7名員警各7年6月至9年6月不等徒刑,僅員警吳翊銘獲判無罪,還可上訴。
檢方指控,嘉麗寶酒店負責人曾小琪等人按月行賄中山警分局多名官警,起初嘉麗寶集團旗下只有2家店,至2018年已擴展為4家店,按月支付的行賄費用也從4萬元上漲到13萬元,逢三節還加碼行賄3萬元,並招待管區員警上酒店喝花酒,換取員警放水取締。該酒店集團採日式酒店營運模式,每次性交易價碼約7000至9000元,出場費1000至3000元另計;若員警上門喝花酒,只酌收友情價1000元。
北院將員警陳俊安依2次收賄罪併判9年6月,張寧判刑8年,陳彥安7年10月,涂維廉、陳錦男、許峻銘各判7年8月,李功華7年6月,7人皆褫奪公權3年,沒收不法所得。陳俊安、涂維廉另各有公務員業務登載不實罪的5月、8月可易科罰金之刑。
嘉麗寶酒店負責人曾小琪,依2件交付賄賂罪,合併判刑1年2月,可易科罰金,並緩刑5年,其餘12名酒店業者或幹部也大多認罪,各依行賄罪或妨害風化罪,輕判2月至6月可易科罰金之刑,大多緩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