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男遭誤砍「四肢全爛」險丟性命 3惡煞收押禁見
雲林縣王姓男子遭誤砍差點喪命,雲林地方法院重裁3惡煞全收押禁見。(圖/本報資料照片)
雲林縣王姓男子上個月25日被誤認潑漆名車,遭6名惡煞持利器砍殺,其妻哭訴丈夫四肢幾乎被砍爛,引發各界關注,雲林地檢署向雲林地方法院聲押其中動手的3名嫌犯,地方法院裁定交保,檢方不服提抗告,30日台南高分院撤銷原裁定,發回雲林地方法院更裁,1日地方法院重裁後3嫌均收押禁見。
雲林地檢署表示,檢察官偵訊6名嫌犯後,諭令3人分別以20萬至60萬元具保;向法院聲押另3人,法官裁定3人具保。雲林地檢署認為,檢察官對動手3人聲請羈押,法官竟然無視被害人傷勢及案件情節重大,且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給3人分別以5萬元、5萬元、10萬元具保,對此裁定極不認同,因此提出抗告。
雲林地方法院1日表示,因案件尚在偵查中,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下,僅就社會大眾關心,且為法官決定是否羈押的重要部分說明。日前本院針對3名被告聲請羈押,經訊問後分別以10萬、5萬、5萬元交保,經檢察官向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提起抗告,於11月30日撤銷發回,本院立即於發回後翌日開庭,針對案件是否具有羈押的原因及必要性訊問3名被告。
法官訊問後,認為3名被告對於共犯及是否尚有其他幕後要角指使,仍有諸多疑點須要釐清,固然3名被告對於犯罪行為沒有否認,但從檢方據以聲請羈押及提起抗告所附的卷證,已經足以讓法院認為要動用羈押的手段才能避免本案3名被告去與其他證人或共犯串證,並確保檢察官後續的偵查作為。
地方法院指出,關於被害人傷勢部分,檢察官日前於羈押聲請時,是以《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及《刑法第150條聚眾鬥毆下手實施強暴》聲請羈押,但日前抗告所提及的法條已經有所更改,法官訊問後認為檢察官所主張《刑法第278條》的重傷害罪有達到門檻,同時檢察官也提出被害人就診醫院的病危通知,有新的證據足以使法官重新做出不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