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特考2/一試定終身釀弊端 立委籲改行證照制度
非警校畢業生也能透過四等警察特考成為警員,經過警專受訓後分發到各單位。圖為警察專科學校舉辦「108年警察特考班結訓典禮」。(圖/黃耀徵攝)
考試院在內部會議中針對警察特考,提出排除警大、警專的現任、退休教師擔任典試委員或命題委員的作法,以防止可能洩題,立委游毓蘭指出,坊間有太多補習班,國家考試不讓在補習班教課的老師參與出題,是有道理的,但不能以防弊為由,就把警校的老師都當成嫌疑犯,而現行的警察特考制度也扭曲了警察的養成教育,建議應改變考試內容,甚至應該改為「證照制度」。
「問題在於,你要怎麼樣的警察。」游毓蘭說,警察透過警察大學與警察專科學校招生,中間還經歷了4年與2年的訓練,但這樣的養成教育,在這十幾年來已經被警察特考給扭曲了。她在警大任教的最後幾年發現,警大的學生在四年級竟然只專注在準備特考,學校甚至一度把四年級的體技課程都取消,美其名是要讓學生專心唸書,但實際上是為了要讓畢業生能通過特考,而偏廢了警察工作相當重要的警技訓練。
游毓蘭說,當她在警大任教時,有一位之前就讀台南一中的學生,在警大畢業後考了二次警察特考,卻都以微差距落榜,因為三次落榜就要賠償學校約80萬元新台幣的費用,讓這位學生與家長都非常焦慮。後來她讓這位學生每天待在警大的研究室唸書,直到接近午夜才跟她一起下班,終於在最後一次考試過關。
游毓蘭不贊成用筆試成績決定一切的作法,她說,現在的警察特考是「背多分」,其實警察工作需要的並不是把法條與規則背熟,而應該是考核未來警察對法律規定的綜合判斷,甚至有些國家在考試時,也相當注重面對面的口試,因為與人溝通是警察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環;另外,術科的考試,像是立定跳遠、800公尺跑步,都脫離現實,只不過,像是折返跑、攀爬、跳高這些比較符合警察工作的項目,因為對考試院的作業來說太複雜,因此不被採用。
游毓蘭建議,警大與警專的入學考試可以作為警察特考的「一試」,接下來則可對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交通法規以及性別相關法律等各種法令科目再設會考,另外還有駕駛船舶、游泳、柔道、射擊等技能,都可以類似考證照的方式,分科給予資格,取代現行以筆試「一試定終生」的特考。
日前中壢員警在臨檢時對民眾「大外割」,一審遭到判刑,立委邱顯智認為,也與警察特考的科目不符合實務脫不了干係。「實務上要怎麼做,才不會被判刑,這個總該知道吧?」現行的警察四等特考不考《刑事訴訟法》,但警察在偵查過程中的強制處分,乃至於搜索、逮捕、臨檢、盤查等等作為,都跟《刑事訴訟法》息息相關,法治國裡很重要的原則就是警察依法行政,對於依《刑事訴訟法》與《警察職權行使法》執勤,都要知道的界線何在。
邱顯智建議,警政署與考試院應研議警察特考的考試科目內容,考試是要考核未來的警察對專業知職的了解程度,若不了解相關法則而濫用權力,不僅對民眾不好,對警察自己也不利;例如2018年發生的「騙票事件」,新北市4名員警為了抓詐騙車手,偽造到案通知書日期,製造嫌犯經合法通知仍未到案假象,藉以向檢察官聲請核發拘票,遭查覺後,4人被判處1年4個月到1年8個月徒刑,唯因動機是為了偵查犯罪,最後均獲緩刑。「不教而殺謂之虐,你除了在課堂上要教相關法律,也要考核未來的警察是否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邱顯智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