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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捷運偷拍辣妹裙底被起訴 無罪原因曝光

捷運 偷拍 裙底 無罪
易姓男子遭檢方起訴,去年看到一名女子面容姣好,他在捷運車廂內持手機偷拍她,但台北地方法院判他無罪。(示意圖/達志影像)

易姓男子遭檢方起訴,去年看到一名女子面容姣好,他在捷運車廂內持手機偷拍她,但台北地方法院判他無罪。(示意圖/達志影像)

易姓男子遭檢方起訴,去年看到一名女子面容姣好,他在捷運車廂內持手機偷拍她,但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他偷拍的照片只有她的短裙、大腿及雙腳,沒有拍到她的身體隱私部位或裙內之褲,與《刑法》妨害祕密罪構成要件不符,判他無罪。檢不服可上訴。

檢方指控易姓男子在去年11月9日晚上7點多,搭乘捷運行經台北市中正區中正紀念堂捷運站時,在捷運車廂內持手機偷拍被害人裙子大腿根部連至內褲之身體隱私部位照片2張,她發覺有異,立即通知捷運站務人員,由警獲報後當場逮捕並扣得易的手機及偷拍照片。

台北地院認為,易男在案發時所使用之手機拍攝之2張照片,分別為女子坐於捷運車廂內及站立之局部照片,僅得見短裙、大腿及雙腳,這些部位不是非公開的身體隱私部位,易男客觀上因未能拍攝到告訴人之隱私部位,是未遂犯。

法官表示,刑法關於竊錄他人隱私部位之罪,沒有處罰未遂犯之特別規定,易男的行為與刑法上妨害祕密之構成要件未合,判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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