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黑反撲2/參選資格限制太苛 立法過於情緒缺乏人權意識
前總統陳水扁到總統府前請願,指出《選罷法》修法規定觸犯《洗錢防制法》法就終身不得參選,是違憲中的違憲。(圖/趙世勳攝)
民進黨修訂黨內「排黑條款」,讓中常委黃承國未來不能再擔任黨職,也無法被提名參選公職,另外行政院也推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排黑修正草案,擴大適用到所有人;此舉引發前總統陳水扁為洗錢案被判刑的兒子陳致中陳情,而英系立委也認為,政院推動特定犯罪行為終身不能參選,攸關人民參政權至鉅,也有擴大解釋之嫌。說法雖然是對陳水扁陳情有所回應,也令人聯想是為黃承國的處境平反。
前台南縣長、律師蘇煥智指出,賴清德當黨主席後為了展現排除「黑、金、色、槍」的魄力,隨即修訂民進黨《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及《黨職人員選舉辦法》,並籲請行政院推動修正《公職人員選罷法》部份條文,訂定更嚴格的參選資格。其中包括流氓管訓者終身不能擔任黨職,讓黃承國不能再選中常委,「大家只注意到這一點,予以拍拍手;而卻完全忽略了過猶不及,因為處罰過當會帶來一堆受害者。」
「阿扁所陳情的訴求非常合情合理,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判刑一年、終身不能參選。」蘇煥智說,陳水扁親自前往總統府陳情,固然是為了幫自己的兒子遭到違反《洗錢防制法》判刑定讞一事爭取權益、避免斷送政治前途,但他提出來的質疑,卻也凸顯了總統蔡英文執政以來,民進黨政府內缺乏人權意識,而且政策決策閉門造車,連基礎的「國際比較制度」都不蒐集研究,就「情緒立法」。
南台科大財法所教授兼所長羅承宗表示,選舉與被選舉是《憲法》賦予的參政權,要限制人民的被選舉權,除了必須制定法律來規範外,《憲法》中也規定要符合比例原則,而要怎麼修法才算符合比例原則,就值得社會各界討論。
羅承宗比喻說,政治人物參選,就像是被放在超級市場上的商品,供消費者挑選。以消費者的角度來說,應該希望貨架上能有愈多的選擇愈好,但是品項愈多愈好的前提,仍必須經過適度的篩選,例如經過食品檢測、確定安全才能上架,而《選罷法》中規定曾犯某些罪的人不得參選,就是類似的概念。
「若是對商品篩選得太嚴,甚至把個人的品味都列入考量,也會損害消費者的權益。」羅承宗說,投票選舉是民主的實踐,《選罷法》的規定則是一個國家民主制度的展現,如果對候選人的限制太嚴格,把愈多罪名納入不得參選的條件,就是顯示政府愈不相信人民,似乎不符合民主的精神。他認為,如果人民對自己有信心,就應該期待政府的限制少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