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
時事
女乘客跌倒摔癱 公車業者要駕駛自己賠
陳男強調,當時從照後鏡看到曾女已經扶穩把手才開車,煞車力道也適中。但法官勘驗監視器,認為陳男沒注意到曾女還在找座位就開車,也有緊急煞車的動作,認定陳男有過失。(圖/報系資料照)
高雄市陳姓公車司機遇紅燈急踩煞車,害車上正在找位子的曾姓女乘客跌倒、傷及頸椎癱瘓,刑事部分遭判6月確定。民事部分一審判客運公司和陳男須賠償464萬元,二審時客運公司要陳男獨賠,高雄地院認為,難認客運公司已盡監督司機之責,依法仍要連帶賠償曾女402萬元,可上訴。
此案刑事部分經二審,法官依過失重傷害罪判陳男6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2020年7月3日下午2點多,陳男駕駛的公車在前金區中正四路公車站牌停靠載客。曾女剛上車,陳男便切出車道,遇到紅燈踩下煞車,害曾女瞬間撲倒受傷,送醫後診斷出頸椎脊髓壓迫損傷,四肢肢體無力形同癱瘓。
民事一審部分,曾女求償1418萬元,陳男強調當時看到曾女已經扶穩把手才開車,煞車力道也適中。但法官勘驗監視器,認為陳男沒注意到曾女還在找座位就急煞,確有過失,判客運公司和陳男需賠償464萬元。
客運公司和陳男不服上訴,陳男仍堅持看曾女上車已站穩並緊握手把後才開車,曾女明知公車已開動,不趕緊坐下,還執意走到最後面找位子,未抓緊扶手才發生意外,他已盡相當程度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
客運公司則強調,已在司機「職前訓練手冊」中明訂啟動車輛前需確認乘客坐妥或扶穩,公車內也貼有勿隨意走動的安全標語,對此公司應免責。
二審法官認為,曾女確實有違公車內的文字警示,車輛開動後還執意走動找座位,應負擔3成責任。但客運公司難認監督陳男執行職務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依法仍須負擔連帶賠償責任,最後判客運公司和陳男須賠償曾女40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