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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

Ripple案勝利是對SEC不友善幣圈的挫敗? 美國法院判決對我國加密資產發展啟示

Ripple SEC 加密貨幣 王晨桓 XRP代幣
建業法律事務所所長王晨桓,同時也是2022年創刊的《當代法律雜誌》創辦人兼社長。(圖/建業法律事務所提供)

建業法律事務所所長王晨桓,同時也是2022年創刊的《當代法律雜誌》創辦人兼社長。(圖/建業法律事務所提供)

2023年7月中,沉悶已久的幣圈終於迎來一個正面的重磅消息,美國法院對於SEC對Ripple乙案為例,紐約南區地方法院法官Analisa Torres作成判決,認為Ripple Labs Inc於交易所出售XRP代幣不構成投資合約。

由於其中包括「程序銷售(Programmatic sales)」與空投XRP之「其他投送(Other Distributions)」,因透過Howey公式分析,前開情形並不符合「由他人努力中獲得利潤有合理預期」之原則,因此空投發送或是透過交易所價購取得XRP,不屬於有價證券,而無證券交易法之適用。

然而,Ripple向機構投資者、對沖基金出售XRP代幣構成了投資合約的要約和銷售,這些買家素富投資經驗,具備「由他人努力中獲得利潤有合理預期」。因此XRP在某些情形下,並非有價證券,某程度可免除證券交易法之適用。

此一判決,市場上普遍認為是Ripple的勝利,也是對SEC主席Gary Gensler一連串對幣圈不友善行為的一次挫敗。

然而,平心看待上開判決,除並非終審判決,仍可能被上級審推翻外,判決仍然直接適用Howey公式,而並未針對加密資產之特殊性另訂標準,光是這一點,就已經陷入SEC設定的框架內,於該公式的適用下,加密資產仍有被認定為有價證券之高度可能性存在。

另外,同一加密資產,卻因銷售對象與方式,而做不同的性質認定,其妥適性亦有討論空間。

對照我國加密通貨規範方面,此判決亦具有極大的啟發性。在虛擬通貨性質歸屬上,究竟是商品、貨幣、抑或有價證券,無論理論與實務方面,都存在重大之不確定性。

最高法院曾於虛擬通貨之詐騙案件中,對於吸收虛擬通貨行為是否構成銀行法第29條等規定部分,指出:「犯罪之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或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該款項、資金、本金之流動、付還,並非以實體現金幣別直接交付方式為必要,吸金犯罪手法上介入虛擬遊戲代幣、虛擬貨幣等間接資金流動模式,亦足當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77號刑事判決)。

從間接資金流動模式,認定吸收虛擬通貨,仍然可能構成銀行法上之收受款項及資金。但該見解仍然並未定性虛擬資產的法律屬性。至於主管機關對於此一議題,目前也僅由洗錢防制及中心化交易所業者自律規範方面規管,尚未見進一步之定性與規定。

有鑑於虛擬資產無邊界快速發展的趨勢,加以我國在虛擬資產人才及軟硬體方面的優勢,我國實應把握此一難得之立法時刻,兼顧虛擬產業發展與投資人保護,凝聚各界共識,完備虛擬資產法制,而主管機關及法院在法令解釋適用上,亦應充分理解產業特性,或可讓我國虛擬資產相關產業的發展,成為國家立足世界之重要支柱。

Ripple SEC 加密貨幣 王晨桓 XRP代幣

作者/王晨桓 現任建業法律事務所所長,臺大法律研究所碩士,專長稅務及環境訴訟,資本市場,以及web3.0虛擬資產相關法律議題,曾任全國律師公會行政法委員會主任委員。2022年創辦《當代法律雜誌》兼社長,專注新興法律領域,作為法律實務界與學界重要之交流平台。亦兼任多家上市櫃公司之董事或獨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