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捷工人潛水夫病官司落幕 最高法院調解廠商賠每人50萬
北捷新店線潛水夫病案件至今已近30年,新北市勞工局曾委外拍攝紀錄片,盼喚起相關單位重視。(圖/報系資料照)
1990年代台北捷運進行新店線隧道挖掘工程,由於台電大樓到公館一帶容易滲水,聯合承攬的新亞建設公司與日本青木公司首次使用壓氣工法來進行工程,但未做好工安措施,導致工人罹患「潛水夫病」,疼痛起來如同千針扎刺、萬蟲噬咬,多年來一身病痛,無法正常工作,8名捷運工人提告求償,本案由最高法院法官徐福晋承辦,經合議庭前庭長王聰明調解後,最後新亞建設同意賠償每人50萬案,全案終結。
本案纏訟多年,日本青木公司倒閉、形同脫免賠償責任,一審判決8名捷運工人敗訴,高院改判新亞建設應賠8人各35萬元,捷運局免賠。上訴後,最高法院合議庭積極介入調解,希望雙方能顧退一步、避免訟累,勞工主張賠償每人70萬元及律師費、裁判費,但新亞只願賠每人20至25萬元,合議庭認為雙方認知金額差別不大,前庭長王聰明建議調解金額折衷為50萬元,終於獲得雙方同意,官司落幕。
台北捷運新店線台電大樓到公館一帶,當時進行的壓氣工法是在坑道內灌入空氣,使坑道內有一定的空氣壓力來防止坑道崩塌滲水。但因坑道內與地上氣壓不同,卻未對坑道工人行減壓,造成工人血液中的氮氣泡就會在體內流竄,甚至堵塞微血管、神經系統等,造成關節發黑、聽力退化、耳膜破裂、神經病變等病變,形成所謂的「潛水夫症」。
高院認為,8名工人均經三軍總醫院認定罹患潛水減壓病,勞動部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綜合8人一切情形,仍認其等所患潛水夫病,是因執行隧道挖掘工程職務所致的職業疾病,有權向包商求償。新亞公司與青木公司為聯合承攬本件工程,應共同行使或負擔承攬的權利義務,應受承攬協議拘束。
高院指出,新亞公司為本件工程的聯合承攬商,應賠償每人各35萬元。至於台北捷運局屬行政機關,並非適用《勞動基準法》或《勞工安全衛生法》,且也不是《勞基法》或《勞安法》規定所指事業單位;因此,台北捷運局不用負連帶給付之責。上訴後,最高法院合議庭積極調解,最終讓官司以新亞公司給付每人50萬元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