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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提早1個月告知要離職 符合勞基法仍被主管嫌「太晚提」

離職 雇主 主管 勞基法 工作
女網友在公司待了3個多月,提早1個月提離職,仍被主管嫌太晚講。(示意圖/unsplash)

女網友在公司待了3個多月,提早1個月提離職,仍被主管嫌太晚講。(示意圖/unsplash)

許多人在提離職時,難免會與公司發生糾紛,而不能好聚好散,近日就有1名女網友控訴,自己已經提早1個月提離職,仍被主管嫌「太晚講」,女網友在文末詢問這情況是否能用勞基法,為自己爭取權益?留言區許多有經驗的熱心網友也提出意見,指出「1個月夠早了」!

近日1名女網友在《Dcard》發文控訴,目前這份工作,做了3個多月,幾天前她口頭告知主管,自己將在2月底後離職,卻被主管嫌「太晚提」。主管更表示現在太忙,要年後才會開始找人,所以原PO現在提離職也沒有用。

原PO接著問主管是不是找到人接替她的工作,才會讓她離職?主管僅回道「不會啦,會找到人」,讓原PO非常傻眼,也在文末詢問網友們,這情況是否能用勞基法,為自己據理力爭?

許多熱心網友紛紛表示「別理他,1個月夠早了」、「記得留文字資料,證明你有告知」、「我之前提離職也和你遇到一樣的狀況,逼得我拿勞基法出來,他們才同意,必要時還是需要用法規壓他們」。

也有網友貼出資料,指出「離職不管是口頭預告或是傳訊息、白紙黑字通知都可以,只需要告訴雇主,不需要徵得其同意。」而根據《勞基法》第15與16條,像原PO此例「工作3個月以上但未滿1年者」,僅需在10田前告知雇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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