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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議員濫倒廚餘298車次 上訴遭駁判1年10月定讞須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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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議員王景山與兒子、合夥人經營廚餘回收公司,在屏東境內多處傾倒298車次堆肥廚餘,最高法院6日駁回上訴定讞,3人均須入獄服刑。(報系資料照/莊曜聰攝)

屏東縣議員王景山與兒子、合夥人經營廚餘回收公司,在屏東境內多處傾倒298車次堆肥廚餘,最高法院6日駁回上訴定讞,3人均須入獄服刑。(報系資料照/莊曜聰攝)

61歲國民黨屏東縣議員王景山與兒子王琮荃、合夥人莊杰龍經營財夯廚餘回收公司,在屏東境內多處傾倒298車次堆肥廚餘,行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最高法院6日駁回3人的上訴定讞,王景山、莊杰龍各被判刑1年10個月,王琮荃被判刑1年9個月,均須入獄服刑。

判決指出,王男等人標到新北、高雄等地堆肥廚餘採購案,價值數百萬元,但公司人員不足、設備故障,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間,將收來未處理的堆廢廚餘載運到屏東縣高樹、九如、長治等地棄置,總計多達298車次。

屏東地方法院認為3人認罪有悔意,判處1年2個月至1年4月刑期,並予緩刑。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則認為3人犯案情節重大,還翻供否認犯行,因此加重改判,不予緩刑;三審認定二審判決無違誤,全案定讞。王景山議員職權在宣判日一併遭解除,屏東縣政府表示,該議員席位不遞補,也不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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