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爽正面照曝光 富商委託律師發聲明「侵害肖像權」
台中地檢署與地方法院。(圖/Google Maps)
6月初鏡週刊體以「百億神秘賭王」為題做報導,其中當事人陳政谷,如今委託林文成、張慶宗、林三元共三位律師聯名發函,提出聲明,認為該案由檢警調查中,相關事證屬於偵查不公開的範圍,該報導在未經查證下刊登出陳政谷照片,不僅違反無罪推定,也侵害肖像權。
律師函說明內容共三大點,全文如下:
一、本件係受當事人陳政谷先生委託辦理。
二、據當事人委託稱:
(一)本人因案由檢警進行調查中,相關事證均屬偵查不公開之範圍,且依無罪推定原則,更不應於司法程序進行中,未經合理查證大肆報導。惟貴公司經營之【鏡週刊(Mirror Media)】,在未經查證之情形下,竟於2024年6月4日以「【百億神秘賭王】博羿教父陳政谷獨家照曝光高階警甘願為他當「報馬仔」」、「【百億神秘賭王2】防擄人勒贖重演他自創千坪打手基地營訓練貼身護衛」、「【百億神秘賭王3】新聞台大咖特派淪賭王大將遭收押他的連襟是檢察長」(附件一)等標題,不實報導有關本人之新聞,且未經處理刊登本人之照片,嚴重損害本人權益,令人遺憾。
(二)鑒於我國媒體報導侵害司法人權之事例,屢見不鮮。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於2017年4月15日,針對「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達成4項決議。其中第2項決議內容為:「本於無罪推定、偵查不公開、保護案件相關人之隱私、尊重多元文化及維護司法公正之憲法原則及精神,研議包括《衛電法》在內的相關法律及草案如《數位通訊傳播法》中,就尚在偵查或審判中案件的報導界線(如限制或禁止媒體拍攝、播出犯罪嫌疑人或案件相關人的畫面、犯罪現場畫面及畫面引用)、標題使用,以及相關案件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的司法人權及其對錯誤報導的更正權,制定具有罰則的規範。」(附件二)
(三)由此可知,貴公司如附件一之相關報導,不僅違反無罪推定、偵查不公開原則,其中使用本人照片部分,更已侵害本人肖像權。本人因此要求 貴公司於113年6月15日前將說明欄(一)所示報導自網路路平台下架,並以符合上開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內容之相關規範方式,進行新聞處理。
(四)為此,請貴公司於函到後速與本人委任之林文成大律師聯繫(電話:0975-385510;email:lin385510@gmail.com),以利確定相關事宜。如貴公司為遵期履行,本人將依法提起訴訟以維護權益,望貴公司速依旨辦理。
三、經當事人陳政谷先生所述均屬實在,爰代為發函如上,請查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