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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隊長抓賄選討分紅…手比「這數字」暗示:內行一點 最終下場出爐
邱男抓賄選討分紅,遭最高法院判處3年8月徒刑定讞。(圖/報系資料照)
屏東縣刑大偵二隊前隊長邱奕成先前承辦賄選案件時,竟利用職務之便向檢舉人索取2成獎金,稱「辦案過程中間很辛苦」、「你要內行一點,比較好辦事」等語,並以手指比出「2」手勢,殊不知違法行為已被廉政署掌握,取錢時遭全程蒐證,當場人贓俱獲。案經審理,最高法院判處邱男3年8月徒刑,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邱男於107年11月18日受理民眾檢舉屏東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某縣議員賄選案件,因自認其偵查賄選案與有功勞,且知悉檢舉賄選案件,若偵查屬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檢舉人可依「鼓勵檢舉賄選要點」請領檢舉獎金,竟萌生對於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之犯意,向檢舉人索取2成獎金。
邱男於108年9月10日持切結書給檢舉人簽名時,在對方住處前向他表示「辦案過程中間很辛苦」、「你要內行一點,比較好辦事」等語,並且以手指比出「2」手勢,要求賄選案件檢舉獎金之二成。檢舉人因真實身分遭邱男掌握,擔心不配合恐遭曝光,致人身安全受威脅,只好虛偽應允邱男要求賄賂之提議。
110年3月18日,邱男駕車搭載檢舉人前往銀行領取獎金80萬元,即將事先已備妥之牛皮紙信封遞交予對方,示意他將約定之檢舉獎金之二成,即16萬元置入該信封內。廉政署接獲情資,沿途跟蒐邱男,並於同日12時19分許在警局前進行攔查,當場人贓俱獲。
屏東地院審酌,被告身為警務人員,肩負維護人民對司法信賴之重要角色,理應恪遵法令,廉潔自處,竟利用其偵查賄選案件而知悉檢舉人身分,於受命協助對方請領檢舉獎金流程之際,覬覦高額之檢舉獎金而要求賄款,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4年;更一審考量邱男認罪,並繳回不法所得,改判3年8月徒刑;案經上訴,最高院維持原判,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