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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寬恒高虹安涉助理費被重判? 媒體人指貪污最輕就是7年

顏寬恒 高虹安 助理費 貪污 陳揮文
高虹安今天一審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判七年四個月,依法,其新竹市長身份將被解職。(圖/黃鵬杰攝)

高虹安今天一審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判七年四個月,依法,其新竹市長身份將被解職。(圖/黃鵬杰攝)

法院今天分別一審宣判涉助理費案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判七年四個月,國民黨立委顏寬恒也因涉助理費案被判七年十個月。媒體人陳揮文指出,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規定,觸犯貪污行為有罪的最輕之刑就是七年,因此若以兩人一審判決,在貪污罪中還不能算是「重判」。

高虹安、顏寬恒今天一審判決結果出爐,不少媒體用兩人「被重判」加以形容,陳揮文今天在網路節目中指出,指高、顏二人涉貪被「重判」者,可能沒有先翻閱法律條文,對貪污治罪條例沒有概念。

陳揮文說,顏寬恒及高虹安的起訴書他都詳細閱讀過,他個人認為,檢方對於顏寬恒的起訴書「針對性」相當濃,他懷疑有可能「上面交代檢方要弄」,但也因為檢方咬得很死,顏寬恒雖已經強調要上訴,但「官司不見得好打」,而且案情也相對複雜。

至於高虹安的部份,陳揮文說高是被自己的助理咬,案情相較單純,就是「助理費」,但是5月23日的自由時報以「頭版頭」大標題寫著,法院審判長希望「殘害助理」到此為止,外界也因此認為,高虹安要全身而退並不容易。

針對陳揮文認為,觀察兩人一審被判刑度而言,應還只能算是貪污治罪條例的「基本消費」。另有立委在第一時間得知高、顏兩人一審刑度後也認為,一般人或許認為被判七年的時間很長,但是從貪污罪的角度看,兩人一審被判刑度其實不算重,差別在於依照地方制度法規定,高虹安一審有罪市長就會被解職,但顏寬恒不適用地方制度法,繼續上訴期間都仍具有立委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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