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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九州集團博弈案 前記者控檢察官「濫刑追訴」違法扣手機

九州集團 史鎮康 檢察官
九州博弈集團被告史鎮康質疑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濫刑追訴,近日已提出告訴。(圖/報系資料照)

九州博弈集團被告史鎮康質疑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濫刑追訴,近日已提出告訴。(圖/報系資料照)

九州集團博弈案持續延燒,涉案的前TVBS記者史鎮康日前以500萬元交保,而他10日反控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張時嘉違反刑法第125條第3款「濫刑追訴罪」,非法扣留其手機外,還憑藉違法證據將他羈押,並已於5日向張提告。

史鎮康透過律師表示,張時嘉疑似在未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情況下,擅自扣留他的手機並進行數位鑑識,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一所規定的法官保留原則,還向法院聲請核發監聽票,更在沒有證據的情形之下將他聲請羈押,嚴重侵害他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秘密通訊自由。

史鎮康強調,他前為新聞媒體人,離開媒體業後投身營造開發行業,他自己出錢投資並成立的公司,竟被報導說是陳政谷出的錢,又被說協助博弈網站洗錢,並強調其公司是正正當當的營造建築行業。

史鎮康說,他與陳政谷結交多年,且沒有生意往來和上下屬關係,互相稱謂為老闆,只是禮貌性的稱呼。檢察官為強加陳政谷入罪,竟硬指他是博弈集團的成員。

聲明稿中提到,檢察官在「未向法院聲請本案搜索票」之情況下,即擅自扣留史鎮康的手機,並同時進行數位鑑識,顯然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1所規定的法官保留原則,且憑違法取得的證據向法院聲請核發監聽票將他羈押,已嚴重侵害他憲法上所保障的人身自由、秘密通訊自由財產權。

史鎮康質疑,此例一開,檢察官只要基於懷疑,任何人皆為被告,且隨時執行搜索時,可以不需要先經法院核發搜索票,即可擅自扣押任何人所有之物,並且擅自將個人電子產品進行數位鑑識,再入罪於任何人,顯然檢察官的行為,已經違反刑事訴訟法上之無罪推定原則。

史鎮康強調,此案不僅涉其清白,也關乎一般社會大眾憲法上之基本權利保護,倘若任檢察官無限制擴權,將侵害人民權利,也導致人民對於司法之不信賴,他因而已針對檢察官濫權追訴等罪依法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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