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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弊者保護法公部門先行 洩露揭弊者身分最重關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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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最終通過國民黨再修正動議版本,範圍限於公部門、國營事業。(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最終通過國民黨再修正動議版本,範圍限於公部門、國營事業。(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最終通過國民黨再修正動議版本,範圍限於公部門、國營事業。因揭弊而查獲不法事實者應給與獎金,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身分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月7日初審通過「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但法案名稱與適用範圍未有共識。國民黨團主張包括公部門與國營事業,民進黨團也主張公部門先行,民眾黨團則主張納入私部門,最終保留送院會表決,今日通過採用國民黨團版本。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主管機關為法務部,國民黨團再修正動議第1條明示,為維護公共利益,有效發現、防止、追究重大不法行為,並保障公部門、國營事業及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揭弊者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揭弊者之揭弊程序及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之規定更有利於揭弊者之保護者,從其規定。

法案三讀後,法務部為辦理《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所定之揭弊者保護事項,應組成揭弊者保護委員會,委員會置委員7人,以法務部部長為主任委員,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就具下列資格者遴聘之,任期3年,委員資格除法檢警專業、教育部認可大專院校教授之外,對揭弊者保護、人權保障有專門研究或貢獻,或具相關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聲譽卓著者也可擔任。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三讀通過國民黨團再修正動議版本第3條,明定公務員或政府機關(構)、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之人員,涉有犯罪或違法行為或涉及公共利益且情節重大者的核心內容。若揭弊者揭發有關第3條的內容,在第11條規定,除公務員將進行懲處外,非公務員身份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此外,法案也維護揭弊者權益,在國民黨團再修正動議的第15條中規範,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之身分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之身分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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