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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精神疾病!殺女童判無期 殺鐵路警卻無罪
王景玉。(圖/報系資料照片)
殺死鐵路警察的凶手因精神抗辯獲判無罪,但3歲女童小燈泡命案,歷審都認為凶手王景玉有精神問題,甚至台灣高等法院還也曾要他強制治療,但歷審都認定他雖患有精神疾病,但因犯行重大且有再犯高度風險,但可在監禁期間矯治,將他判處無期徒刑確定。
凶手王景玉與殺死員警被告的律師,同樣提出精神抗辯並佐以醫院鑑定報告,要求法官減刑或免刑,但最高法院認為,王景玉殺死小燈泡時仍有辨識力,不得減刑,仍將他判處無期徒刑確定。
2016年3月28日,王男購菜刀後在北市內湖區國小圍牆外,隨機尋找不特定國小女童為行凶對象,剛好看到3歲女童小燈泡與母親行經附近,當街持刀將小燈泡砍頭殺害。
檢方起訴後,一審認為依兩公約規定,精神病患不得判死,將王判處無期徒刑;高院審理時小燈泡爸爸到庭,期盼法官將王判死,但高院認定王殺人受思覺失調症影響,減刑後判處無期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更一審最後辯論庭,小燈泡媽媽王婉諭在法庭淚崩,她說為避免凶手再犯,讓其他小孩平安長大,希望法官將凶手判死。這是立場偏向挺廢死的王女,首次以媽媽心情公開請求判死。
更一審審理認為,王男有計畫行凶,犯罪手段極凶殘,所生危害很大,不符減刑規定,其犯行屬兩公約情節最重大犯罪。但他患精神疾病,雖未及時接受治療,醫師證述如果施以適當藥物治療及專業心理輔導,再佐以監禁期間矯治,有改善病情可能。
合議庭表示,王景玉有高度再犯的風險,他故意殺害幼童,惡性重大,且未能與死者家屬和解,導致家屬迄今無法寬宥他,雖認王犯行確實嚴重,但考量有矯治可能及各項量刑情狀,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