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殺鐵路警判無罪 嘉檢批法官:邏輯思考錯誤
自強號乘客鄭姓男子刺殺前來處理糾紛的鐵路警察李承翰,一審獲判無罪引發外界譁然,嘉義地檢署更是發表聲明直批法官邏輯錯誤。(圖/報系資料照)
鐵路警察李承翰遭鄭姓男子殺害,法院30日判處無罪,引起社會譁然,嘉義地檢署隨即發表聲明表達遺憾即強烈不滿,並在第一時間提出上訴,檢察官於偵查階段,除對於鄭嫌殺害李姓員警客觀行為積極調查取證外,更對於其主觀犯意詳為訊問鄭嫌、目擊證人及勘驗所有現場錄影畫面,認為鄭嫌於行為時具備辨識能力,精神狀態並無《刑法》第19條第1項之情形,始對其提起公訴。
結果在公訴檢察官於交互詰問時,訊問鄭嫌行為時精神狀態,鄭嫌也明確陳述行為當下心路歷程,足以證明鄭嫌殺警時能通察事理,辨識能力並未喪失。
嘉義檢方指出,本案經法院將鄭嫌送鑑定,鑑定結果認鄭嫌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但最高法院認為鑑定報告僅供法院參考,法院仍須綜合全案事證為適正判決,嘉義地方法院僅以鑑定報告即對鄭嫌作出無罪判決,忽略其他證據,嘉義檢方深感遺憾,並將提起上訴。
檢方強調,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規定讓鄭嫌具保,但嘉義檢方仍主張法院判決已有不當,復因無罪判決,讓鄭嫌交保,邏輯思考已出現錯誤,對此將提起抗告。
嘉義地檢署新聞稿如下:
對於鐵路警察遭鄭姓被告殺害一案,法院判處無罪 本署深感遺憾
一、 鄭姓被告殺害鐵路警察局李姓員警一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於今(30)日判處無罪,本署深感遺憾。
二、 本署檢察官於偵查階段,除對於鄭姓被告殺害李姓員警之客觀行為積極調查取證外,更對於其主觀犯意詳為訊問被告本人、目擊證人及勘驗所有現場錄影畫面,認為鄭姓被告於行為時尚具辨識能力,精神狀態並無刑法第19條第1項之情形,始對其提起公訴。
三、 本署公訴檢察官於交互詰問時,更先訊問鄭姓被告行為時之精神狀態,鄭姓被告亦能明確陳述行為當下之心路歷程,足以證明鄭姓被告行為時能通察事理,其辨識能力並未喪失。
四、 本案雖經法院將鄭姓被告送鑑定,鑑定結果認鄭姓被告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之情形,然最高法院一貫之見解均認為鑑定報告僅供法院參考,法院仍須綜合全案事證,為適正之判決,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僅以鑑定報告即對鄭姓被告為無罪判決,忽略其他證據,本署深感遺憾,將提起上訴,表達本署嚴正執法的立場。
五、 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16條之規定命鄭姓被告具保,但本署主張法院之判決已有不當,復因無罪判決,讓鄭姓被告交保,邏輯思考已出現錯誤,對此將提起抗告。